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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

XX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XX规章(2016)第29号

《XX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已经于2016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长:

2016年3月25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

名称

XX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制度

编号

CPIMDCFRD-03-14-2016-03

版本

签发

日期

下次评估

起草人

部门审核

分管领

导审核

签发人

是否

修订

本次修订的王要内容

对制度格式进行了规范。

解释部门

人力资源部

实施及完

人事管理

善执行人

XX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和干部激励机制,建设一支“讲政治、有本事、肯实干、能自律、业绩好”的干部队伍,根据《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厂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第三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坚持依法操作、规范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中层干部人选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及政策水平,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具有唯物辨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

(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在工作中勇于创新,善于开拓,富有实绩。

(三)努力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具有工作的大局意识和整体意识,能够代表大多数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刻苦学习、勤奋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不断加强自主知识积累,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模范遵守法纪,正确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义务,保证清正廉洁,自觉拒腐防变,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能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年富力强,身体和精力能满足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中层干部人选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拟选拔任用的副科级干部人选,一般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管理或班组长及上岗位工作经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首次聘任年龄应在45(女40)周岁以下,但距离法

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者不再聘任。

(二)拟选拔任用的正科级干部人选,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岗位任职两年(试用期满后一年)的工作经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拟任人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拟在党群组织任职的中层干部人选,应同时符合党群组织的有关章程及相关规定要求。

(五)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提拔的干部一般应在后备干部队伍中产生。

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三章推荐

第六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按着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推荐产生人选。

推荐的形式有组织推荐和民主推荐。

第七条组织推荐的人选要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第八条民主推荐主要包括无记名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结果将作为干部推荐的重要依据,得不到多数人拥护的不能提拔,同时要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

推荐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以个人名义向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应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

第十条民主推荐工作的人员构成:

(一)领导班子成员;

(二)中层管理人员;

(三)职工代表或职工代表组长;

(四)视职位推荐需要,其他应参加的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推荐工作程序如下:

(一)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

(二)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并提出相关要求,组织到会人员填写民主推荐票;

(三)个别谈话,听取有关人员推荐意见;

(四)统计汇总推荐意见,报厂党政主要领导,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十二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考察。

干部考察是选准用好干部的关键环节,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特别是工作实绩的考察,运用考察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列入中层干部考察人选范围的,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的要求,同时参照不同职务岗位的特殊任职条件,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地了解和反映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

第十四条中层干部人选的考察程序:

(一)拟定考察方案。

(二)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

(三)实施考察。

主要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了解、查询资料、专项调查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核意见。

拟提拔任用的人选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五)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察综合结论,提出初步任免建议,报告厂党政主要领导。

(六)实行公开竞聘的中层干部,经资格审查后,对具备竞聘资格人员按照上述程序实施考察。

第十五条考察中层干部人选形成的书面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的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主要包括:

(一)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现实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准确、完整地表述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情况。

(四)形成的文字材料,正式任用人员装入本人档案;未被任用人员,后备干部存入后备干部档案,其它人员的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考察后的拟任中层干部人选,在正式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之前,应征求厂纪委意见,向厂纪委提交书面征求意见。

征求厂纪委无意见后,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酝酿范围应包括:

直接上级领导、厂分管领导、厂主管领导。

第十七条实行公开竞聘的中层干部,竞聘优胜者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问题,由厂党、政班子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到会。

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缓议等明确意见。

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有关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行政干部的任用,由厂长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做出聘任与否的决定;党群干部由党委会议做出任免与否的决定。

第二十条属于地方党委协管的干部,应事前征求地方党委意见。

接受双重领导的应事前向上级有关部门征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填报干部任免表转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中层干部发生调转,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出具相关手续介绍情况,并转递干部档案。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人力资源部逐一介绍拟任、免中层干部人选的任免理由,推荐、考察情况和任免方案。

(二)班子成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班子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任免决定。

第六章公示任职

第二十四条对拟提拔的中层干部,党委会或党政联席

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进行公示。

(一)公示后,没有不良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实的,按讨论确定方案予以任用。

(二)反映问题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任用的,按讨论确定的方案任用,在任用谈话时指出存在问题,督促改正。

(三)反映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又难以查实但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待问题核准后再做决定。

(四)对确属存在影响提拔和任用问题的,经复议后不再任用。

第二十五条公示对象应包括:

拟提拔担任XX厂副科级及以上的中层干部。

公示内容主要应包括:

公示对象的姓名、照片、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术职务、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工作简历等。

公示期限一般为3-5天。

公示一般通过公示橱窗、MIS网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拟任中层干部的任职公示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监察部、工会负责监督,应随同公示公告一并公布接待电话,指定专人建立意见征集登记簿,并按程序组织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公示期满后,由人力资源部将收集并核查的问题形成正式报告材料,经厂党政主要领导确认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形成处理决定。

实行中层行政干部聘任制。

每届聘期三年,其中,新提拔干部任期的第一年为试用期;在同一岗位连续聘任、选举的中层干部,连续任职一般不应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实行中层干部任前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免的干部,厂部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并在一定范围内正式宣布任免决定。

同时,对提拔或调整的干部由纪委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第七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一)中层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部分非选举产生的工作岗位。

(二)公开选拔主要面向本厂内部,特殊需要也可面向社会进行。

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厂内部进行。

(三)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需符合本规定的有关条件。

(四)中层干部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中层干部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遵循下列程序:

制定方案、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考试,演讲、答辩;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形成考察结论,提出任免建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章回避与交流

第三十一条中层干部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应回避的关

系为: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含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四)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或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干部的领导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领导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工作。

第三十二条中层干部应实行公务回避制度。

履行公务过程中,凡涉及本人及任职回避亲属关系内人员任免、调动、奖惩、入党、招聘、毕业分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事项时,本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其中。

第三十三条干部考察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四条中层干部试行定期交流制度,交流对象包括:

(一)现任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期满两届的,一般应进行交流。

(二)现任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监察、工程管理、燃料管理、物资管理等部门的负责人,应定期进行交流,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两届的,必须交流。

(三)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其

中一方必须交流。

上述避亲交流不受任职工作时间限制。

(四)对后备干部应有计划地安排交流,进行轮岗锻炼。

(五)因工作关系,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及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进行交流:

1.距离退休时间不满三年的;

2.其它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3.交流范围:

中层干部可在全厂各二级单位之间进行交流,包括本部门内部职务调整。

第九章考核及奖惩

第三十五条对在任中层干部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全面评价中层干部在履职过程中的德、能、勤、绩、廉等多方面的表现。

对中层干部的奖惩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中层干部考核的主要形式包括:

年度考核、任期届满考核、日常监督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三十七条考核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履职过程中德、能、勤、绩、廉的基本评价。

专项考核根据考察的具体内容经研究后商定。

第三十八条考核的基本程序为:

(一)中层干部述职;

(二)民主评议;

(三)多层面的民主测评(厂领导、中层干部、职工代表或本单位职工群众);

(四)个别谈话;

(五)汇总考核结果,形成评价意见;

(六)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考核结果的综合运用;

(七)公示考核结果及处理意见,相关内容归入被考核者档案。

第三十九条授予中层干部厂级荣誉称号,由厂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授予中层干部地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所在单位应事先报人力资源部,经厂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办理。

第四十一条中层干部所在单位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或因工作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人力资源部、监察部与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厂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需给予处分的,由监察部、人力资源部提出处分意见,由厂党政联席会或党委会决定。

第四十二条考核结果的使用及把握尺度具体见《XX厂干部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章诫勉、辞职、降职、免职

第四十三条实行中层干部诫勉制度。

(一)诫勉对象指经组织考察存在一定问题但又未达到组织处理及纪律处分条件的中层干部,主要包括:

1•对厂党委、厂部的决策贯彻不利,工作业绩平平,不求进取;

2.对厂里布置的工作任务完成不好,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

3.对个人要求不严,缺点错误比较明显,群众威信较低,考核时,综合得分低于70分的。

(二)试用期间的干部出现上述问题的不在诫勉范围之内,终止试用,不保留级别。

(三)诫勉期限根据被诫勉人存在问题的程度予以确定,一般为六个月至一年。

(四)被诫勉人存在的问题由厂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通过谈话的形式通知本人。

被诫勉人接到诫勉通知一周内要写出对诫勉意见的认识和改进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人力资源部。

诫勉期满十日前,要写出汇报材料交人力资源部。

(五)诫勉期间,人力资源部将对被诫勉人进行不定期考核,诫勉期满后进行全面考核。

对有明显改进的,按期解除诫勉,对无明显变化的要提出调整或处理意见。

第四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

(一)个人申请辞职。

是指因个人或其它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个人申请辞职,必须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厂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责令辞职。

是指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的,拒不辞职的则免职。

(三)被责令辞职和降职使用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职条件的,可以重新提拔任用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四十五条对中层干部实行降职、免职制度。

(一)对民主测评综合得分连续两年排在后三名的,经组织考核确认为综合素质较差,群众威信较低,业务及管理能力较弱的,对其进行调离或降职处理。

(二)对民主测评综合得分连续两年均排在最后一名,经组织考核确认为综合素质差,群众意见大,不能胜任工作的给予免职处理。

(三)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执行。

第四十六条退休、退二线

(一)中层干部退休年龄为男性六十周岁,女性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视情况实行中层干部退二线制度,具体规定按相应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中层干部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

(一)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不准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不准临时动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三)不准以传签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不准未经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任免决定。

(四)不准拒绝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中层干部。

(五)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四十八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

纪委负责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检查监督,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人力资源部要与纪委就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沟通情况、交流信息;要健全决策、执行、监督、咨询系统,加强群众监督。

人事劳动部要认真执行本规定,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

第四十九条人力资源部受理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核查等相关工作,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厂党政班子。

涉及特别核查事项的,会同厂监察部一同进行。

第五十条人力资源部和监察部,要加强对任职中层干部的监督工作,认真搞好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实绩考核工作,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干部的各方面情况。

第五十一条对于违及本办法相应规定的人员,由厂党委对其实施诫勉谈话,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

第五十二条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由厂党委做出纠正及处理决定。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竞聘产生的中层干部执行《XX厂竞争上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XX厂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章支持性文件

1.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党组关于领导干部管理的暂行规定

2.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中电投蒙能规章(2012)第26号)

第十四章附件

1.中层干部管理流程图

2.制度执行及意见反馈表;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制度名称

XX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

CPIMDCFRD-03-14-2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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