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干挂石材幕墙安装分包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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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付款方式
5.1工程款支付:
按完成工作量分龙骨、石材面层二个部分计算。
龙骨安装完成50%付贰拾万元、石材安装完成50%,支付伍拾万元;
石材安装完成80%,支付肆拾万元;
石材全部安装完成,支付贰拾万元;
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支付贰拾万元;
叁万元作为质保金(不计利息)。
在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15天内全额付清。
5.2工程款支付采用支票形式。
乙方需提交等额正规税务发票,支付结算尾款时,提供全额正规税务发票。
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
6.工程期限
6.1根据甲方总进度计划要求,乙方应在进场后三天内,向甲方报送石材幕墙工程进度计划。
含雨、雪天、农忙、节假日等一切不利因素影响(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6.2乙方在每周五、每月25日按实际工程进度向甲方代表提交下周、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报告,并总结本周、本月工程完成情况。
6.3在确定有必要时,施工员可书面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工期相应顺延。
乙方应按甲方通知停止施工,并妥善维护已完工工程,实施施工员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6.4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1天扣罚人民币1000元,延误进度超过预计进度15天,甲方可另找施工队代工,一切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如重大设计变更,或因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或不可抗力、政府指令,致需延长工期的,乙方得于发生延期原因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核定延期日历天数,经甲方核查属实后,合理确定延长日历天数。
6.5乙方因工程质量问题所引致的返工期间工期,不做工期的合理延长。
6.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变更工程计划、增减工程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之责任。
6.7因甲方的原因,延误工期,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若因非甲方原因造成停工,乙方可以退场,但甲方没有赔偿责任,结算须在退场后进行。
7.工程质量和安全
7.1幕墙工程质量符合各项验收条款及国家规范标准及图纸要求、业主要求,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幕墙保修期及质量保证的规定。
7.2乙方在安装前先提交材料样板报业主审定,然后在现场按深化后设计尺寸安装幕墙样板,经业主确认后方可施工。
样板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7.3乙方于施工前,应将所有进场材料按规范要求送检,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颜色及厂家不符合图纸及合约规定,乙方应无条件退货,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7.4乙方应提前24小时书面提请甲方对隐蔽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乙方实施下一步骤的施工;
否则,乙方应及时做出整改,直到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为止。
7.5本分包工程于施工期间及竣工后,如因乙方施工的质量问题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检验检测及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7.6乙方应提供所有材料的质量保证书,并配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准用证。
7.7本分包工程质量经验收未达到合格标准,将扣罚该部分造价的10%作为补偿。
7.8本工程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为2年,在此期间若工程出现石材自然爆裂、或因此引起的墙面渗漏乙方在接甲方通知48小时内到场负责免费修复,若乙方延时修复或不修复,甲方可自行修复,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9签订本合同时,应交纳元安全保证金。
8.甲方责任
8.1甲方仅提供乙方产品堆放地和工人住宿。
8.2施工水源、电源由甲方提供至施工二级电箱,但施工三级电箱及连接线等由乙方自行配置并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8.3甲方免费提供施工期间所需施工电梯和现有脚手架。
8.4乙方进场后两日内甲方组织有关单位对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进行交接验收并办理交验手续。
9.乙方责任
9.1签订本合同前须向甲方提交相应的施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安全全产许可证等合法有效的相关证件。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停止施工,不得将该分包工程转包于第三人。
9.2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各项劳动法规,按有关规定为其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统筹,并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9.3乙方因上述5.0及6.0,8.2条款所引致的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9.4开工前由甲方提供乙方一套施工设计图纸和电子版。
所有深化设计的幕墙施工图须经甲方认可。
9.5乙方进驻工地,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9.6乙方因内部变更、重组、解体等情况致使工程无法施工,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以便双方处理善后事宜(本条款)同样适用于甲方。
9.7乙方不得损坏甲方及其他单位的成品、半成品及设备,否则,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
9.8乙方于施工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场内人员伤害,乙方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9.9本分包工程施工期间的成品保护及其成本支出由乙方承担,直至工程验收后呈交甲方为止。
9.10乙方承担现场实物样板制作安装费用。
9.11乙方必须接受的甲方对施工实施质量、进度、安全的监督管理,同时配合甲方做好与业主监理的协调工作。
乙方负责工程的施工及施工原始记录、半成品、成品保护等工作。
乙方的施工工艺方案均要甲方批准方能实施,但乙方自行承担施工中的一切质量安全责任,乙方无权代表甲方与业主、监理协调。
9.12为保证工程质量要求,乙方应组织精良的机械设备、技术管理人员、熟练工人投入项目施工。
乙方签订合同时,必须附上主要的管理人员名单(包括项目经理、技术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管理员等)。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适合本工程施工的机械、人员,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尺寸、位置、强度等不符合图纸规范要求的,乙方应无条件返工,并采取措施,使甲方及监理满意,甲方有权依业主、监理或甲方制定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甲方质检人员随时对乙方工作进行检查复核,乙方要无条件接受甲方关于质量的合理要求。
9.13乙方应认真执行工程有关安全要求,编制落实相关应急预案,防止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伤害事故的发生,落实、储备必要的应急材料、人员、机械,并认真进行预案的演练,确保紧急情况下,能有效启动应急预案。
并采取足够安全预防措施,包括配置工人安全帽、安全带、劳保用品等,一切安全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施工安全方案均要向甲方申报,甲方要求增添的施工安全措施、工艺等,乙方要无条件服从,乙方应有专职安全人员配合甲方安全部门工作,接受甲方安全生产检查,并服从甲方施工管理人员、安全人员的指令。
乙方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9.14乙方应做好内部管理,对参加施工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法制教育,确保文明、安全施工,并和当地政府群众搞好关系,自行缴纳当地政府的各项收费。
乙方工人如有打架、闹事、盗窃、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甲方将按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地方干扰,致使工程停工,乙方应负一切责任。
9.15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对本工程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对机械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甲方对乙方雇员的伤亡或财产损失不予赔偿,一切责任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16工程开工后业主、监理、甲方或当地政府要求变更工程设计的,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变更后的施工要求,包括施工所需机械、人员、材料的变更,也不能免除乙方应负的一切责任。
9.17乙方必须遵守施工属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有关规定、法规和甲方有关现场管理的规定。
如因乙方原因使甲方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评和处罚,甲方双倍处罚乙方,并有权根据情节轻重撤换乙方。
9.18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规范组织施工,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本工程及第三方损害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10.材料管理
10.1乙方应按照经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杭州市临安市安全文明工地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布置,搭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及时申请材料堆放的场地,经甲方批准后再进行实施。
10.2若有需要,乙方应无偿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相关电子信息、有关的技术参数。
绝对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
10.3材料堆放期间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施工期间的成品保护的责任和费用,直至工程验收(本分包工程)后交付于甲方。
10.4乙方应确保当日的工完场清工作,若因该项工作未落实或落实不够,甲方将对此处以经济处罚;
但并不减轻乙方对落手清工作继续执行的责任。
10.5乙方因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供材料供应商的有关资料。
10.6本工程施工期间,甲方有权随时抽检材料质量,乙方必须配合甲方之检验,必要时必须派人协助。
10.7特殊材料之检验,如须委托其它机关办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11.工程验收
11.1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于本工程验收期间的各项工作。
11.2因工程验收而显示的质量问题,应根据国家规范标准或甲方指使及时整改,直到符合现行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程要求为止,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由乙方承担。
12.现场文明管理
12.1乙方非本值班人员不得留宿工地,违者扣罚乙方每人每次人民币100元,材料保管人员,值班人员要住在工地,夜间施工值班人员除外。
12.2乙方应将生活垃圾堆放于指定地点,并当天清理,外运不得随意堆放,违者乙方会被扣罚人民币100元/次。
12.3严禁乙方于本工地内任何地方赌博,违者乙方会被扣罚人民币100元/次。
12.4严禁乙方在本工地范围内任意大小便,抽烟,违者乙方会被扣罚人民币100元/次。
12.5严禁乙方在工地范围内打架斗殴,违者乙方会被扣罚人民币1000元/人。
12.6严禁乙方在无书面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明火,违者乙方会被扣罚人民币500元/次。
若由此而对本工程造成其他损失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12.7乙方应严于律己,不得窃取甲方的设备或其他财物;
亦不得窃取其他乙方及其个人的财物,违者乙方(涉案人员)会被扭送公安机关并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扣罚。
13.其他
13.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效,报请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12.3本合同在双方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结清工程款后失效。
甲方:
乙方:
项目经理:
签名:
日期日期
赠送:
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卖方: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装运港口:
第七条卸货港口:
第八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________,(电报:
____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
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
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
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
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签署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