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行为十条禁令》解读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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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行为十条禁令》解读文档格式.docx

2015年6月2日,银监会又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运营,有效防范外部欺诈和内部舞弊引发的案件和风险事件,切实加强柜面业务操作风险防控,更好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面对严峻的案防形势和监管部门的严格要求,总行决定进一步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加大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力度,特别是加大易引发资金案件的“高频高损”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制定了《禁令》。

二、《禁令》主要依据

《禁令》第一条至五条主要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14〕83号)相关条款整合提炼而成,第六至十条主要依据监管部门及我行相关制度要求整合提炼而成。

(一)《禁令》第一条“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介绍他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民间借贷等活动”主要依据: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二百五十一条第

(一)款“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的”;

(二)款“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的”。

(二)《禁令》第二条“严禁参与涉恐、涉黄、涉赌、涉毒、涉黑、传销和洗钱等活动”主要依据: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二百五十一条第(三)款“挪用邮储银行资金或客户资金买卖彩票、股票、期货、理财产品等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

(一)款“参与洗钱活动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行为排查暂行办法》(见邮银发〔2012〕174号)第十八条“是否有参与‘黄、赌、毒、黑、传销’等违法违纪活动的情况”。

(三)《禁令》第三条“严禁挪用、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严禁空存空取、空缴空拨,严禁以个人账户过渡银行或客户资金”主要依据: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办理空存空取、空缴空拨操作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

(一)款“盗窃、挪用库款、擅自动用库款垫付其他款项、白条抵库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第

(二)款“利用操作之便空存实取、空汇实取的”;

银监会《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银监办发〔2012〕127号)“严禁通过本人、他人账户归集、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取资金”。

(四)《禁令》第四条“严禁伪造、擅自印制、套用重要空白凭证”的主要依据: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三条“擅自印制、销毁重要空白凭证”;

第二百五十三条“非法伪造、套用重要空白凭证”。

(五)《禁令》第五条“严禁私刻、盗用、出借银行或客户印章、印鉴卡,严禁在与业务无关的账、表、簿、证等上盖章,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空白票证、空白账簿/表等上预留印章”的主要依据: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二百六十二条第

(一)款“私刻银行或客户印章的”;

(二)款“伪造、变造银行或客户印章的”;

第(三)款“盗用银行或客户印章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私自制造、伪造业务章戳,或出借、出租业务章戳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印章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08〕296号)第三十五条“严禁在空白业务合同、空白业务协议、各种空白会计凭证、账表上预先加盖”。

(六)《禁令》第六条“严禁代客户保管存单、卡、折、现金、有价单证、票据、印鉴卡、支付设备、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复印件等重要物品,严禁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的主要依据:

银监会《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严禁代客户保管客户存单、卡、折、有价单证、票据、印鉴卡、身份证件等重要物品;

严禁代客户申请、启用、操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业务;

严禁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支付设备(如网银U盾或令牌、密码信封、支付密码器等)”。

(七)《禁令》第七条“严禁盗用、超权限持有系统工号、智能令牌、口令、密码,严禁复制指纹、严禁密码‘公开化’”的主要依据:

银监会《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严禁复制、盗用、超权持有操作卡、密码或口令等”。

(八)《禁令》第八条“严禁弄虚作假为本人或他人套取银行信用,严禁发放顶冒名贷款,严禁违背信用卡申请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进件,严禁泄露信用卡申请人敏感关键信息”的主要依据:

银监会《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严禁使用或串通客户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

《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篡改、违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

(九)《禁令》第九条“严禁预签借款合同、贷款借据、受托支付申请书、借款支用单等信贷单证”的主要依据: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于严禁预签小企业授信业务发放及支付阶段空白标准格式文本的通知》(邮银业〔2013〕94号)“贷款支用审批(非额度项下业务为贷款审批)通过前,不得要求客户在空白借据、借款支用单‘借款人确认签字部分’以及受托支付申请书上签字或盖章”。

经过上级行批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根据我行的相关制度预签借款合同、贷款借据、受托支付申请书、借款支用单等信贷单证。

《关于规范小额贷款借款人个人结算账户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农金函〔2015〕12号)第二部分“预签空白合同相关事宜”规定,“原则上,不允许预签空白合同,对于客户因地域偏远、交通不便等原因,需要预签空白合同及借据的,各分行需要做好预签空白合同及借据的管理工作。

(一)借款人须自行在合同中填写放款账号与户名;

(二)预签合同需执行严格的双人面签,并分别留存与客户的合影、客户与存折(或卡)的合影;

(三)合同签署授权人在签署合同时,要查看双人面签的相关影像资料或影像资料打印版本,核实是否执行了双人面签、合同上所签账号与影像资料上账号是否相符等事宜。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见邮银发〔2014〕27号)第四十条规定,“对于已生效的授信额度,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资金周转需要,在额度支用期内,申请支用。

(一)对于单次支用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由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借款合同到经办支行(或贷款行)申请支用贷款,除管户客户经理外,经办支行(或贷款行)应指定受理岗(非管户客户经理之外的其他人员,可非专职)双人进行支用受理、面签,并指导借款人填写《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以下简称‘借款支用单’)和《个人贷款借据》(以下简称‘借据’),管户客户经理与受理岗应分别在支用单与借据上签字。

(二)对于单次支用金额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可不强制客户到经办支行(或贷款行)申请支用,可由管户客户经理、受理岗到客户所在地双人受理(可与支用调查环节合并进行)、进行面签,并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支用单,不得在借款人处预留空白借款支用单、借据,不得接受借款人预签借款支用单、借据。

(十)《禁令》第十条“严禁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规操作,或接受他人授意、指使、强令违规操作且不举报”的主要依据:

银监会《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委派会计(授权经理)对网点负责人干预授权工作不抵制,或授意、指使、强令柜台人员违规操作;

柜员对明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基层人员行为“五十个严禁”》(见邮银发〔2011〕1092号)“严禁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严禁本人指使或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干预上级派驻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三、《禁令》相关重要条款解释

(一)《禁令》第一条“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介绍他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民间借贷等活动”中,“民间借贷”是指我行员工以我行名义或误导对方以我行名义向企业或个人借贷。

(二)《禁令》第三条“严禁挪用、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严禁空存空取、空缴空拨,严禁以个人账户过渡银行或客户资金”中,所禁止情形包括:

白条抵库、空库、擅自动用库款垫付其他款项、盗取客户资金以及使用本人或他人账户归集、过渡代收付、代理保险、代理国债、代理基金、代理理财等资金。

“空存空取”是指在储蓄业务系统进行存款或取款交易操作,但没有收取或支付实物现金;

“空缴空拨”是指在系统中进行资金缴款和拨款操作(系统原因导致的除外),但实物资金没有进行运送。

(三)《禁令》第五条“严禁私刻、盗用、出借银行或客户印章、印鉴卡,严禁在与业务无关的账、表、簿、证等上盖章,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空白票证、空白账簿/表等上预留印章”中,“银行、客户印章”包括:

行政公章、业务印章、客户印章及其印鉴卡(印模)等。

(四)《禁令》第六条“严禁代客户保管存单、卡、折、现金、有价单证、票据、印鉴卡、支付设备、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复印件等重要物品,严禁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中,“有价单证”是指经批准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金融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严禁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包括:

代客户办理业务制度规定不允许代办的业务,以及业务制度规定可以代办但代理人未严格遵守代办流程。

额信用。

2.未对申请人履行必要身份资质、信用资质的验证程序、主观故意违反风险政策和操作规程违规审批授信。

3.违规操作导致信用卡申请人敏感关键信息对外泄露。

4.盗取或利用客户敏感关键信息,参与或组织集中用卡及非法套现行为。

四、《禁令》处理程序

《禁令》的处理程序,适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即各级机构相关部门通过检查、调查、监控或其他方式发现并确认员工有违反《禁令》的行为,统一移送本级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审委会办公室提议召开审委会会议进行审理(工会必须为审理委员会成员部门),并报本级行行长或授权分管行领导决定,必要时可提交党委会或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做出决定后,由本级纪检监察部门下达给予开除处分的决定,并送达被处理人本人。

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向作出复查决定的上一级机构申请复核,复查、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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