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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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本市,尚未造成扩散;

  ⑦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

  ⑧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⑨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⑩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高致病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人员感染或死亡,以及省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Ⅲ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波及2个以上街道、乡镇;

  ②霍乱在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街道、乡镇,或在本市及各区县中心区域首次发生;

  ③在一个区县内,乙、丙类传染病一周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④一个区县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⑤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⑥区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Ⅳ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一个街道、乡镇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②一个街道、乡镇发生霍乱流行,在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③区县级及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区县卫生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处置能力等,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区县政府和市卫生局备案。

1.3.3根据《XX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

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发生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依据《XXX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资源整合、依靠科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XX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

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工作机构

  2.3.1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作为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常态管理和应急处置,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其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承办。

  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组织架构为基础,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具体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另行确定,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

应急行动结束,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机构开设。

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2.4专家机构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并与本市其他相关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5专业技术机构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实施应急处置。

  3预警预防与报告机制

  3.1信息监测

  3.1.1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

  3.1.2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卫生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区域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专家组的建议,依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2.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

  3.3预警行动

  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期后,市卫生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

  3.4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等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有关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责任报告单位与个人要立即向市卫生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市卫生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警后,要立即组织应急处置。

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信息。

一旦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述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相关信息按规定同时上报卫生部。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应急处置。

同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控制事态,减少危害和影响。

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和事件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要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

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要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其他区县卫生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发生,并按照市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分级响应

  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等级分为四级:

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1I级响应

  

(1)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并负责及时报告情况。

  

(2)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报告后,要立即向卫生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迅速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在卫生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本市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并实施处置。

  (3)区县政府

  各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相应职责,落实有关处置措施。

  4.2.2Ⅱ级响应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本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

必要时,请求国务院相关部门支持,保证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顺利进行。

  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

根据需要,向卫生部提请协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和必要的技术、物资、经费支持。

  (3)有关区县政府

  相关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相应职责,落实有关处置措施。

  4.2.3Ⅲ级响应

  

(1)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根据需要向卫生部提请技术支持和指导。

(2)有关区县政府

  相关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市卫生局搞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确定、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

组织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2.4Ⅳ级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区县卫生部门要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市卫生局要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给予技术指导,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3响应措施

  4.3.1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备、设施参与应急处置。

  (3)划定控制区域。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后,可以宣布疫区范围;

经国务院同意,市政府可以对本市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4)控制疫情。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视情组织停工、停业、停课;

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和设施。

  (5)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开展流动人口流行病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要视情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开展交通卫生检疫。

组织相关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等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移交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

  (7)发布信息。

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

  (8)组织群防群控。

督促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搞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9)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

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卫生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突发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建议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4)进行督导检查。

市卫生局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区域的应急处置进行督导和检查;

区县卫生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发布与通报信息。

经市政府或国务院卫生部门授权,市卫生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并向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

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市和区县卫生部门分级组织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等及时开展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

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

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

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3)搞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等,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负责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4.3.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报告信息。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搞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

  

(2)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开展实验室检测。

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开展危险因素检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和分送标本、承担现场和实验室检测任务,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

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和国际交流。

  (5)制定技术方案。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市卫生局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市的技术方案或实施方案。

  (6)开展技术培训。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级负责本市各级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4.3.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情况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4.3.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宿主动物等进行检疫查验;

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移交指定机构。

  

(2)及时上报和通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事态发展。

4.3.7非事发地区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县要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重点做好相关工作:

  4.4应急响应终止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县卫生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县政府或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5后期处置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部门。

  5.2抚恤和补助

  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3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合理补偿。

  5.4信息发布

  市有关部门要配合市政府新闻办搞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卫生局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本市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顺利实施。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建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为日常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提供支撑;

实现卫生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强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

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健全覆盖全市、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

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

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建立由市和区县医疗救护机构、各类重点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

逐步在本市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各级卫生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

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各级政府卫生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市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市卫生局根据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组建市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军队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专业人员组成。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市和区县卫生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市卫生局选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6.1.6科研和国际交流

  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以及相应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

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和适当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本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等按照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中应急物资的调用和供应,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6.3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市卫生局报请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6.4通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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