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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

湖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

鄂人社发[2011]23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总工会

湖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中央在鄂和省直企业、省直产业、各金融行(司)及其工会: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共决机制,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

1.湖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

2.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参考文本)

3.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复函(参考文本)

4.工资集体合同送审表(参考文本)

5.工资集体合同登记表(参考文本)

6.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受理回执(参考文本)

7.工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参考文本)

8.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季度统计表

9.工资集体合同变更登记表(参考文本)

10.协调处理协议书(参考文本)

11.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12.工会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参考文本)

13.工会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参考文本)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总工会

 

湖北省企业联合会/湖北省企业家协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

人力资源工资集体协商 工作标准 通知

抄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4月6日印发

共印200份

附件1:

湖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

第一章概述

1.1目的为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增收双赢,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引导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工资集体合同),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机制。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新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1.3实施原则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公正、共享共赢、和谐稳定的原则。

1.4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事项,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

工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工资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区域工会联合会、行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在小型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展,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县(区)一级开展。

1.6二次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下属各单位工会或区域、行业内各企业工会,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开展二次工资集体协商,与行政方签订补充协议,但确定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本区域、本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1.7工资集体协商费用 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费用由企业行政负担,或由区域、行业所属企业按职工人数比例分担。

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2.1协商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人员。

协商代表一般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按照对等原则确定,一般每方3至7人,具体人数根据企业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商定。

2.2协商代表的产生

(一)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产生;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也可以按照职工自荐或民主推荐、竞选演说、群众投票的程序,产生职工协商代表。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在加快组建工作的同时,可在上一级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荐,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提名,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

(二)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并可邀请上级或同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代表组织)的人员参加。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方代表由企业代表组织的成员企业民主推举并经公示后产生,或者由区域、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

(三)双方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

在选举、确定协商代表的同时,可以多选1至2人作为候补协商代表。

(四)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可以由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担任,也可以按本标准规定重新确定。

2.3首席协商代表 

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工作,轮流担任协商会议主席,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书面委托的企业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由其书面委托的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可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首席代表从职工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上一级工会组织的代表可受委托成为职工方协商代表或首席协商代表。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首席代表由职工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或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上级工会选派。

企业方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也可由上级企业代表组织选派。

2.4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是由工会组织领导、聘用和管理,负责指导、帮助和参与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代表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人员。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熟悉经济、法律、劳动工资、工会、财务等工作的专家、学者、律师和从事企业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工作、工会工作、社会工作的人员中聘任。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履行为基层工会开展协商提供咨询服务、重点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受上级工会的委派或基层工会的委托担任企业工资协商代表或协商顾问、对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培训等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组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指导团),有条件的行业工会根据需要建立。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市、州、县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机构,在乡镇、街道、行业建立指导站,实行分级管理;配备或聘用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专项经费,纳入本级工会的经费预算,用于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各项活动、奖励和劳动报酬,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全程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真实反映和代表本方的意愿;

(二)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告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四)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代表本方参与工资集体争议的处理;

(五)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将本方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影响协商结果。

2.7协商代表的更换

协商代表因辞职、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参加,或者双方按协商代表产生程序更换,确定后及时公告并通知对方。

2.8组织培训

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和协商代表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工资集体协商政策等知识的专项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其履职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3.1协商要约

(一)提出要约。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均可就签订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和主要事项等(要约书参考文本见附件2)。

企业行政方未发出要约的,工会应主动承担要约责任,启动协商程序。

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其上一级工会可代替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

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可以向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协商要约,也可以对所属企业直接发出协商要约。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工会可以主动提出增加工资的协商要约:

政府发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

当经济形势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行政方也可主动发出要约。

(二)要约答复。

一方发出书面协商要约后,另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要约书复函参考文本见附件3),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

(三)暂缓协商处理。

企业认为开展工资协商条件不成熟请求暂缓的,应当书面向发起要约的工会说明情况,发起要约的工会将情况说明书存档,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报告。

(四)不予回应的处理。

企业行政方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15日内不予书面回应,企业工会不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等三方面人员共同协调处理。

(五)要约行动活动月。

每年的9月份作为湖北省“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活动月”,在全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为次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做好准备。

3.2协商准备

(一)准备协商资料。

双方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和其他相关指标;本地区、同行业或具有可比性企业的工资水平;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二)收集各方意见。

协商双方应广泛收集职工和企业各部门、各单位的意见或建议。

通过召开工会小组会、职工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充分掌握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三)拟定议题议程。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提出集体协商议题和议程。

(四)协商代表分工。

对协商代表进行工作分工,明确每个协商代表主要阐述的问题,做到准备充足、有的放矢。

(五)互通有关信息。

协商双方在协商开始前7日内,向对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双方可就协商中将要涉及的重点内容进行先期交流。

(六)有关人员确定。

协商双方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参加集体协商。

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协商双方保密。

3.3上级工会指导

企业工会在正式协商前7日内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上一级工会可以指派人员对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或参与进行协商。

不具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工会,应向上一级工会报告,由上一级工会指派人员参与协商或代替协商。

3.4召开协商会议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采用协商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

首次会议由要约提出方首席代表主持,按照确定的议题议程协商讨论。

协商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积极合作的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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