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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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卫生
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各县区环保局。
宿迁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3月27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1:
宿迁市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程序和考核办法
1、按照自愿原则,对照《宿迁市生态乡镇考核标准》和《宿迁市生态村考核标准》,经自查符合考核标准要求的乡镇和村(居)可以提出申报。
2、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上半年5月31日,下半年10月31日。
3、申报程序。
申报宿迁市生态乡镇或生态村,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向县、区环保局提出申请,经县、区环保局考核合格后,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核申请。
4、申报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的申请报告须附有建设市级生态乡镇或生态村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措施、取得成效;
技术报告包括市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表(表格附后)、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5、考核与复核。
各县、区环保局对申报市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的材料、环境信访的处理情况等进行核实把关,同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现场考核合格后,向市环保局提交考核意见和复核申请。
市环保局在收到各县、区环保局复核申请后,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核查申报材料,按原则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
一旦发现各县、区所在地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且数量超过四分之一以上的,将视情取消本次申报单位的审议资格,并在下一批暂停受理该县、区的复核申请。
6、市环保局根据核查意见和现场抽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乡镇、行政村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无疑义的乡镇、行政村,分别在6月和12月底予以命名。
7、各县、区环保局对获得命名表彰的市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应加强辖区环境监管。
若出现较大(Ⅲ)以上级别的环境事件,未能及时地妥善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多次接到当地群众环境举报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市级生态乡镇或生态村称号。
8、对市级生态乡镇或生态村实行动态管理。
各县、区环保局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查(已建成国家或省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不参与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市环保局备案。
附件2:
宿迁市生态村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总体规划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或方案,村庄建设布局合理,村容整洁。
经济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2、环境保护有明确的分管领导,有兼职环保监督员。
3、有环境保护的村规民约、长效管理制度和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4、全面完成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生态良好。
5、三年内没有发生较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群众对环境状况比较满意,无群体生态环境上访事件。
二、考核指标
宿迁市生态村考核指标
序号
评价指标
指标值
1
村民人均年纯收入(元/人)
≥
5000
2
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率
达环境功能要求
3
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9%
4
生活污水处理率(%)
30%或有污水处理设施
5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废水处理率或粪便综合利用率(%)
80%
6
清淤任务完成率(%)
100%
7
垃圾收集、转运率(%)*
8
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占农田面积比例(%)*
65%
9
测土配方施肥率(%)
≥80%
10
村庄绿化覆盖率(%)
35%
11
秸秆综合利用率(%)
12
农膜回收率(%)
≥90%
13
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
14
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15
清洁能源普及率(%)
16
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备注
*为参考性指标,其余为约束性指标
备注:
指标解释详见国家和省级生态村建设指标说明。
附件3:
宿迁市生态乡镇考核标准
1、机制健全。
建立了乡镇(街道)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2、基础扎实。
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保规划,并经县、区级人大或政府批准。
3、政策落实。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使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4、环境整洁。
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
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5、公众满意。
乡镇环境保护的气氛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85%。
二、建设指标
宿迁市生态乡镇考核指标
类别
指
标
名
称
指标要求
环境质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
建成区内无黑臭沟河
空气环境质量
声环境质量
环境污防治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55%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
≥45%
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85%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60%
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
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执行率(%)
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
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散户粪便收集、综合利用率(%)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且禁烧区内无秸秆露天焚烧、抛河现象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300
农药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4.5
生态保护与建设
建成区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
≥50%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5%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17
森林覆盖率
≥10%
18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注:
1、标“*”指标仅考核城关镇、涉农街道;
2、指标解释详见国家和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说明。
附件4
宿迁 市 级 生 态 村 申 报 表
村 名:
村民委员会主任:
联 系 人:
电 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镇(乡)政府推荐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县(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省辖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宿迁 市 级 生 态 乡镇 申 报 表
申报乡镇:
乡(镇)长:
县(区)人民政府意见:
年 月 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