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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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选和确认协商代表
(一)协商代表的组成原则:
1、适合:
根据协商内容的难易、复杂程度、工作量大小确定协商代表人数,每方至少3人(一般在3-9人之间,具体人数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做到能干事、少而精,避免臃肿低效。
2、结构:
协商代表人员配备要考虑人员结构的合理配套,一般包括熟悉生产经营管理、劳动工资、财务、法律人员。
同时,必须有生产一线人员,女职工较多的企业还应考虑女职工代表。
3、对等:
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对等。
(若企业已经签订集体合同,则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可由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兼任,若协商代表结构不能完全适应工资专项集体协商共同的需要,可适当按程序增加相关人员)。
(二)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一般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
1、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通过。
2、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3、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各一名,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工作,轮流主持协商会议,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1)企业方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书面委托的企业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2)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席或由其书面委托的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4、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
在选举、确定协商代表的同时,可以多选1至2人作为候补协商代表。
5、双方代表产生后,向全体职工公告。
6、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权利、义务和法律保护及变更等按《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执行。
(三)培训协商代表(双方代表)使协商代表达到:
懂法律、知政策、会维权、善协商、有激情。
1、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集体协商提供法律支撑。
2、学习掌握准备的资料和相应的基本知识。
3、熟悉掌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基本内容、程序、操作规程等所需的基本知识。
4、工资集体协商的谈判策略与技巧。
三、协商代表分工
对协商代表进行工作分工,明确每个协商代表主要阐述的问题和收集相关资料,做到准备充足,有的放矢,观点鲜明。
四、资料准备:
开展集体协商需要用法律法规、事实和数据说话,因此应当广泛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一)外部资料:
1、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工会文件等;
2、了解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3、本地区、同行业经营规模、劳动生产率、利润、人工成本和具有可比性的工资水平;
(二)内部资料:
1、本企业近几年和当年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财务状况、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人均收入水平和近几年职工工资调整幅度等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2、本企业现行关于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规定的文件;
3、其它相关资料。
(三)途径与方法:
1、查询有关档案、资料;
2、走访有关部门;
3、向有关管理人员咨询(如统计、财务、人力资源等);
4、对方提供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五、收集意见
1、协商双方应广泛收集职工和企业各部门、各单位的意见或建议。
2、通过召开工会小组会、职工座谈会、问卷调查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提案、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充分掌握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了解掌握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协商议题在形成时充分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
六、协商要约
1、提出要约。
协商双方均可就签订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和主要事项等。
企业方未发出要约的,工会应主动承担要约责任,启动协商程序。
2、要约答复。
一方发出书面协商要约后,另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无不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
3、企业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成熟的,应当书面向发起要约的工会说明情况,发起要约的工会将情况说明书存档,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报告。
4、企业方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15日内不予书面回应,工会不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等三方人员共同协调处理。
七、拟定议题议程
1、确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内容,提出协商议题和议程,包括集体协商的目标、措施、方法、工作日程、协商论据、策略。
2、筛选议题,根据职工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结合现行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归纳整理,提出当期的协商议题。
对未纳入当期的职工意见建议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解释,避免挫伤职工积极性。
3、加强交流,搞好协调沟通。
职工方应就协商议题征求企业职能部门的意见,根据法律、政策规定和企业实际,对协商议题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或调整。
再由工会(首席协商代表)负责人与企业方面进行协调沟通,协商双方的立场和意见,尽可能将职工的要求同企业方的意见统一起来,使协商议题更加切合实际。
4、按照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和调研情况,双方拟定协商日程,明确内容、时间节点,按照议程开展工作。
八、互通工作信息
协商双方在协商开始前7日内,向对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九、起草《工资集体合同》文本
合同文本要做到:
1、主体、内容、形式、程序应合法,保证集体协商的实体内容及程序操作规范到位。
2、能够真实反映和体现企业的实际,紧密结合本单位薪酬管理体系,不照抄照搬或套用示范文本格式进行填空式起草。
3、具有可操作性,表述要具体明确,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
4、使用概念、术语、条款、数据、要准确、严谨。
不使用含糊不清或容易发生分歧的概念、术语。
十、有关人员确定
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和列席协商会议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所有参会人员要为协商双方保密。
十一、向上级报告
工会在正式协商前7日内向上一级工会报告,接受上一级工会对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培训、工作指导,或参与进行协商。
十二、召开工资集体协商会议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1、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2、宣布会议议程和会议纪律。
3、主持人或其他人简要介绍《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主
要内容、合同起草情况说明(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签订合同需要逐项协商讨论,以后每年续签,则就需要修订的条款进行协商讨论即可)。
4、双方首席代表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
5、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6、双方协商代表就商谈事项发表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7、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达成一致时,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8、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
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双方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书面申请。
十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1、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一般在每年的职工代表(职工)大会上同时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专题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2、宣读《工资集体专项合同(草案)》及起草情况说明(根据情况定,若大会前,已经组织职工代表进行讨论,无重大条款修改,为节约时间,则可不宣读合同文本,可在起草情况说明中说明具体修改的个别条款也可)。
3、职工代表对《工资集体专项合同(草案)》逐条讨论审议。
审议内容包括:
是否体现了广大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业规章的有关规定等。
4、大会主席团听取职工代表讨论意见并进行必要的说明,若是取得大多数职工代表的认可,即可提交大会表决。
会议审议、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根据企业情况确定)。
5、双方首席代表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上签字(可在会议上举行签字仪式)。
若合同草案未获得通过,应由双方协商代表进一步协商,修改有关条款内容,将结果向大会作出说明和解释,并在30日内再次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十四、报送上级部门审查备案
1、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一式四份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生效。
3、工会将生效后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报上级工会。
十五、公布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双方应于生效之日起5日内,采取有效形式将已经生效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向全体职工公布,由全体职工监督履行。
十六、监督检查
(一)企业内部监督检查
1、工会与企业共同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制定监督检查制度;
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及时协商解决。
2、签约双方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全面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1)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赔赏损失等违约责任。
(2)企业不执行约定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企业工会要积极配合、协助企业履行合同,并对企业工资实际发放和企业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3、《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年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二)接受上级工会监督检查
工会对签约双方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情况,每年定期向上级工会上报,并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监督检查。
对履约中出现的较大问题,随时上报。
(三)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
1、企业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或年报时,要将审查生效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和职工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情况等资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十七、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资料存档
工会将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建立管理档案。
(企业名称)工会(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