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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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

 

深圳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

 

深圳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

(深圳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人口普查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的通知》(深府〔〕211号)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审批中),及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制定深圳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

(二)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市情市力调查。

开展深圳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目的在于查清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以便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三)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在国务院、省、市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区、街道、社区居委会设置人口普查机构,分别负责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四)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市、区、街道三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五)市、区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各级人口普查机构的领导同志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二、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七)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11月1日零时。

(八)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九)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

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

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十)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一)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二)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

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十三)1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四)人口普查表由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印发。

(十五)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

在军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市人口普查办;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当地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六)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市人口普查办。

在武警部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武警部队营院内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市人口普查办;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各区人口普查办负责普查。

(十七)驻外外交机构人员、驻港澳机构人员、其它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八)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三、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

(十九)市、区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

(二十)市、区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经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动员群众积极参加人口普查。

(二十一)市、区人口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四、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和培训

(二十二)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原则上四至五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二十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十四)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能够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能够从社会招聘。

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区、街道负责。

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二十五)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由各级人民政府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

(二十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借调和招聘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

(二十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工作由市、区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并于10月15日前完成。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人口普查机构颁发全国统一的证件。

普查员入户登记以及普查指导员指导、检查工作时,必须佩带证件。

冒充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人口普查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二十八)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二十九)普查区域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

以街道、社区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

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

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国。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

(三十)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市公安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方案的要求进行户口整顿。

户口整顿应当按照普查区域的范围,摸清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无户口和应销未销户口等情况。

户口整顿有关资料应当提交同级人口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

(三十一)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要做好摸底工作,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摸清人口和居住情况、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摸底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

六、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二)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前结束。

(三十三)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

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三十四)普查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依法履行如实申报普查内容的义务,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准确回答,不得谎报、瞒报、拒报。

(三十五)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三十六)普查登记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不得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三十七)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

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三十八)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三十九)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复查工作于11月15日前完成。

(四十)复查工作完成后,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事后质量抽查。

质量抽查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

七、人口普查数据的汇总、发布和管理

(四十一)人口普查机构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

市统计局和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审核后发布主要数据公报。

各区的主要数据应于市公报发布之后发布。

(四十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

《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

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四十三)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由各区人口普查办组织集中进行编码。

编码后的普查表经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

(四十四)人口普查数据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

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数据录入、编辑、审核、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

(四十五)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结束后,原始普查表按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规定销毁。

(四十六)深圳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于12月31日前完成人口普查全部数据的汇总工作。

(四十七)全市人口普查数据资料,交由广东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管理。

(四十八)人口普查汇总资料,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

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四十九)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各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八、其她

(五十)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十一)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由人口普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本人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罚。

(五十二)在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在现住地进行登记,填写普查表短表。

(五十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的资料计算。

台湾地区的人口数,按台湾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资料计算。

(五十四)交通极为不便的地区,需采用其它调查方法的,须报请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批准。

(五十五)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具体工作实施细则,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制定发布。

(五十六)本方案由深圳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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