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企业办事指南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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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设立申请水路运输企业(筹建)提交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及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
4、主要管理人员花名册、身份证、资历、学历、有关人员的适任证书、劳动合同或意见协议复印件;
5、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6、经营客运的,应提供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7、经营客运、客滚、高速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还需附地市级及以上运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8、企业章程;
9、企业组织机构图及人员配备情况;
10、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11、办公场所证明,系租赁的提供租赁协议。
12、交通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水运企业(开业)提交材料
1、书面报告及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2、筹建批准文件和筹建许可证原件;
4、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5、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6、《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7、主要船员名单及有效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8、组织机构材料及安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
9、办公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
10、船舶购置合同复印件及资金来源构成;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2、企业章程;
13单船四寸侧面彩色照片;
14、经营客运、客滚、高速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企业还需附地市级及以上作的评估报告;
15、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复印件;
16、交通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责任部门】:
【责任人】:
【办理结果】:
(二)
水路运输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办理程序】:
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的,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直接报),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部许可。
【提供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企业概况、客货源分析、与申请变更范围相适应的船舶来源、经济效益分析);
3、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4、水路运输许可证原件;
5、组织机构及安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6、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要求经营客运航线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
8、要求经营客运、客滚、高速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还需附地市级及以上运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9、企业船舶资料;
10、与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检验证书、最低安全配额证书、国籍证书及所有权证书;
11、交通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
办理船舶营运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237号令)、2、《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87交河字680号)
申请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可直接报),普通货船由省级主管部门许可,经营省际运输的客船和液货危险品船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部许可。
1.水路运输新增运力申请书
2.系建造的船舶,需附《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原件);
3.系购买的船舶,需附《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原件);
4.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5.主要船员名单及有效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6.购置船舶合同复印件及资金来源构成;
7.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说明;
8.单船四寸侧面彩色照片。
11.属光租的应附《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12.申请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13经营客运的,应附旅客意外伤害险证明及应落实沿线停靠港(站、点)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并具有县以上航管部门的书面证明。
14、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复印件
15、交通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
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237号令)、《交通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的通知》(交水发[2002]476号)
申请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可直接报),普通货船由省级主管部门许可,经营省际运输的客船和液货危险品船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部许可。
3个工作日
【需提交材料】:
1、船舶营运证注销申请表2、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五)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3号)
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筹建30个工作日,开业20个工作日
1、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组织章程;
4、名称登记证明;
5、验资证明;
6、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8、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
增加运力(建造、购买或光租客运船舶和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237号令)、《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交水发[2002]166号)
申请增加运力(建造、购买或光租客运船舶和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直接报),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部许可。
1、船舶经营人的申请报告;
2、建造、购买或光租客运船舶和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的可行性报告;
3、建造、购买或光租客运船舶和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的意向;
4、资金来源证明;
5、许可证复印件
6、交通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
增加运力(申请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
申请增加运力(申请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的,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直接报),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或审核后报交通部许可。
申请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直接报),在国内建造普通货船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许可,在国外建造、购买、光租船舶和开辟客运、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部许可。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
2、申请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建造、购买、光租船舶,或开辟客运、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可行性论证报告;
4、拟建造、购买、光租、期租船舶的主要技术参数,或拟投入运营船舶的有效船舶资料;
5、申请开辟客运航线、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的,应提供运输经营人与停靠港口签订的《港航服务协定意见向书》;
6、经营期租或光租船舶的需提供租船合同;
光船租赁时,还应提供海事部门出具的《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