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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政、务实、团结、廉洁

教风:

博学善导、爱生乐教

学风:

勤学善思、探索求新

校风:

明理、诚信,文明、和谐

第六条:

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学制为6年。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学校使用普通话的规范字。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学校在庙子镇教管办直接领导下实施教育教学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绩效工资或奖惩制。

第二章学校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工会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通过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学生会议和社区调查等形式听取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把学校办成人民群众满意的学校。

第十条:

全面推行干部任期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

干部任期一般为三年。

任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需连任连聘的,须重新任命或聘任。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第十一条:

学校设有工会委员会、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等行政职能机构。

教导处负责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学校科研工作,总务处负责后勤保障及相关其它工作,政教处负责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有下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赋予的办学自主权利: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

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务审批权。

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

有对学校经费的合理使用权。

重大基建维修、添置项目经行政研究或教代会通过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有对绩效工资的合理分配权。

(四)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

积极实施三个“面向”的办学方针,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第十三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

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律法规,保证课程标准和教育计划的实施。

(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九)领导组织教育工作,发动全体教职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十)领导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主、全面安排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的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

分管副校长在分管部门代行校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除规定不准代行职权外,主管副校长须尽职尽责,履行相应义务,否则应受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学校工作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教育广大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团队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五)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或分管副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

根据区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绩效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每学年召开一次教代会,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学校教育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

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第十七条:

学校少先队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

第十八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决策学校重大事项,研究布置全面工作。

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一般每周召开一次行政例会和分部门召开一次全体部门成员会议,行政例会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主要负责人。

主要工作为落实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

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

布置一周各部门工作,行政例会后分部门召开部门全体成员例会。

贯彻执行行政例会精神,加强部门成员师德师风建设,布置部门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长信箱,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社会人士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行政工作思路。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及校务公开工作组,认真做好校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

在实施过程中,教导处、政教处和总务处要对分管的各个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履行岗位职责考评细则,严格按细则考评并兑现奖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一)学校与教职工以签定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形成人员流动能进能出、职务岗位能上能下、工资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

(二)学校依据上级核定的编制数,聘用符合条件的教职工。

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努力加强自身师德修养,严格服从学校管理,否则学校可按相关法规予以解聘和追究相关责任。

凡师德修养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严格服从学校管理的受聘者,学校须给予相应的待遇,对各类优秀人员学校要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构建德育工作体系,携手社区、家庭,形成合力。

突出对学生的教育,树立“不求人人成才,但求个个成人”的观念。

努力追求德育工作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注重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注重德育“内化”与“渗透”,注重高起点、低起步、系列化、务求实效。

第二十三条:

德育工作方针:

坚持以提高学生素质为目的,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为主线,以行为规范养成训练为主要内容,寓德育于其他各项教育之中,于各科教学之中,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之中,于社会实践之中。

第二十四条:

德育教育的目标是:

立足区域文化背景,以诵读经典为突破口,培养“明理诚信,文明上进”的一代新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学方法,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积极开展有效教学行动,大胆探索新课改实验,不断更新教育教学手段,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坚持“尊重每一个人,发展每一个人”的办学理念,面向全体学生,树立“没有差生,只有差异”的观念,让全体学生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让每一个学生都有成功感。

把学生的健康和快乐作为教育的起点和终点。

让每个学生的个性得到张扬,让每个学生的特长得到充分发展,让课堂充满活力,让校园成为师生的乐园。

学校和教师要着眼于学生素质提高,重视学生未来发展的需要,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努力增强学生主体意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心理体魄等基本素质方面都得到普遍提高,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

第二十七条:

教导处每学期要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确定教育教学教研管理目标和质量目标,制定教育教学教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教导处在严格计划管理的同时,要狠抓过程与结果管理,向精细化过程管理要质量。

教科室制定好教科研工作计划,每期按要求积极开展教研活动,抓好课题的推进工作,制定骨干教师培养管理办法,通过骨干教师带动教师专业成长。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班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和领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学校坚持平行编班。

学校实行班主任管理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委颁布的课程标准、课程计划、教学计划。

积极探索“三级课程”管理,开发校本课程。

第三十条:

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末教学质量检查。

注重学习过程评价,不以分数高低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公布学生学习成绩,不排列学生名次。

第三十一条:

努力改进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与学生素质评价方案,既重结果,又重过程,坚持发展性评价,运用多种方式力求对教师和学生的评价全面公正准确。

教导处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教师评价方案,并在实践中调整完善。

由总务处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后勤工作人员评价方案,并在实践中调整完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加强档案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收集整理各类教育教学档案,实行专人负责。

学校安排分管副校长负责档案工作,要充分发挥档案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重视劳动教育,定期开展劳动教育活动,教育学生爱劳动、会劳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重视法规法纪教育,把学生培养成遵守法纪的一代新人。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重视安全教育管理,教职工实行“一岗双责”。

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

学校设立安全办公室,主抓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全校师生要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安全管理,认真履行职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校园平安。

第三十七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坚持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防病工作,认真抓好饮食卫生,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

学校重视美育教育,培养学生有较高的审美能力、艺术欣赏力和一定的艺术表现力;

学校重视体育与健康教育,加强体育与健康教学工作。

每年定期举办科技活动和运动会,培养学生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

第四章总务后勤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必须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杜绝一切乱收费现象发生。

第四十条:

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育人的意识。

第四十一条:

财会室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四十二条:

民主理财,财务公开。

大额经费开支实行校务会集体讨论决策制度。

校长个人报销经费需由分管副校长签字。

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学校财务收支及经费管理情况。

财务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

总务处要加强校舍、校产、设施设备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制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校园文化建设整体规划,按步骤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分步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

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工人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师、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严格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做到期初有计划,期末有专题总结或教育教学论文。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办学规模,核定编制,设岗定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教师和工人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任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教育科研、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条:

学校在保障教师、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实行岗位工资制,努力改善教师、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每(期)年对教师和工人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依据《教职工目标管理与评价》方案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评价并与奖惩挂钩。

第五十二条:

教师(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以及不尽职尽责的教师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或离岗培训、解聘、辞退等处理。

对因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有依法追偿的权利。

学校对重大工作失误实行责任追究倒查。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退离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向校长提出申述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复议后仍然不服的,可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诉,直至按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不得越级上访,更不能以非正当方式表达诉求。

第六章学生

第五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就读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所有学生均应按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

学校只能部门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坚持全面正确地评价学生,正面引导、激励学生,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特困基金,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鼓励教师扶贫帮困。

积极向社会各界争取对贫困生的资助。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

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二)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四)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讨论通过,并报庙子镇教管办批准后执行。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庙子镇教管办批准。

第六十条:

学校及各部门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种方案。

原订规章制度与方案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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