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听证会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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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

2012年5月22日

附件1:

第一条为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提高低保透明度,防止骗保,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应保尽保,特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听证会制度》。

第二条听证既是最低生活保障评审的一项内容,又是一种载体。

因为其结果将作为社区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评审的一项重要依据,所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必须经过听证。

第三条听证对象首先必须符合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规定。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应拒绝其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条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五条听证会成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严格遵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熟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2、热心社区公益事业,能够协助社区开展工作;

3、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和保密意识;

4、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实事求是,敢于讲真话。

第八条听证会成员权利与义务

权利:

1、听证会成员享有协助社区核实申请人实际生活状况的权利;

2、听证会成员享有监督社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程序的权利;

3、听证会成员享有向申请人提出质询的权利;

4、听证会成员享有了解有关政策的权利;

5、听证会成员享有表决权;

6、听证会成员享有发表的意见受保密的权利;

7、听证会成员享有请社区说明有关情况的权利。

义务:

1、听证会成员应当履行如实向社区反映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义务;

2、听证会成员应当履行服从民主决策和听证结论的义务;

3、听证会成员应当履行协助社区调查申请人生活状况的义务;

4、听证会成员应当履行协助社区征求申请人周围居民意见的义务;

5、听证会成员应当履行发表听证意见的义务。

第六条听证会成员的组成、产生及换届

1、社区最低生活保障听证会成员由11名各方代表组成。

社区民政工作者1名,社区劳动协管员1名,社区党组织推荐代表4名,社区居民推荐代表5名。

2、社区最低生活保障听证会成员的产生必须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3、罢免或增补社区低保听证会成员,由社区居委会提议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履行民主程序。

4、社区低保听证会每届任期三年,随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同时进行。

第七条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或有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的,是否回避由社区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听证会准备

1、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社区工作者初审,然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家庭的入户调查,填写《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入户调查表》。

入户调查合格后,经社区居委会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小组评议并听证。

2、社区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在听证会召开前,通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及听证会人员,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九条听证会程序

1、主持人宣布此次听证会的听证内容及听证顺序;

2、由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详细介绍家庭情况(无行为能力的委托代理人陈述);

3、与会人员询问申请人家庭情况;

4、申请人回避,与会人员集体评议;

5、集体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表决;

6、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果。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指挥听证的权限,对听证中出现的问题有权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与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听证会相关的证据必须在听证时出示,经过质证、辩论、审查确定其效力。

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或证据材料,听证主持人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听证时出示。

第十二条社区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委员会有权对听证会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审查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撤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利害关系人、证人和其他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纪律。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提出警告,经二次警告无效的,责令退出听证会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

(一)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或者承办人员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

(二)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听证的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无正当的事由没有参加听证的;

(二)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十七条听证主持人根据需要,在宣布听证结果后,认为可以结束听证程序的,决定终止听证,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八条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听证会工作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提交参加听证的承办人员、评议人员及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等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或证人等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

第十九条听证赞成票等于或超过2/3的,视为通过。

低于2/3的,视为未通过。

第二十条听证结果作为社区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的重要依据,如没有新的异议,应当在3日内依据听证笔录写出听证报告,上报办事处民政部门负责人审查。

社区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核实的情况与社区最低生活保障听证会的听证结果不一致时,应向社区最低生活保障听证会成员做出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2012年5月22日起开始试行,解释权归×

民政局。

附件2:

最低生活保障听证通知

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居委会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召开最低生活保障听证会议,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无行为能力的户主委托的代理人)做好陈述准备。

欢迎辖区的居民参加旁听。

本次听证的对象如下:

序号

户主姓名

家庭人口

家庭住址

办事处×

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最低生活保障听证表决票汇总表

经  年  月  日听证,  等  户是否通过社区最低生活保障听证,结果如下:

户主姓名

家庭人口

同意票数(张)

不同意票数(张)

弃权票数(张)

结果

备注

主持人:

 记录人:

 监督人:

申请人(签字):

参加听证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最低生活保障听证结果公示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本人申请,居委会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于   年  月  日召开了最低生活保障听证会议。

现将听证结果公示如下:

一、听证评议通过家庭

二、听证评议未通过家庭

广大居民若对听证结果有异议,请于   年月日前向×

民政局、×

办事处、×

居委会反映。

区民政局 举报电话:

街道办事处举报电话:

居民委员会举报电话:

居民委员会(章)

年月日

附件5:

最低生活保障听证结果汇总表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本人申请,居委会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召开了最低生活保障听证评议会议,并对听证结果进行了公示,听证结果如下:

家庭收入(元/月)

居委会(章)

年月日

注:

此表由社区居委会汇总填写,一式三份,留存一份,办事处留存一分,上报民政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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