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培正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经济学系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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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以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应具备的基本能力为内容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

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综合实践课程。

1.公共必修课:

指为了培养学生政治思想品德和综合素质、培育健全人格、实现全面发展而设置、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2.专业必修课:

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使学生掌握专业的基础理论、基础技能而设置、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3.综合实践课:

指为了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而设置、必须完成的实践教学环节。

(二)选修课:

指为了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扩大学生知识面,或强化某一专业领域知识技能,由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结合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创业就业导向课。

1.专业选修课:

指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技能、反映专业方向要求的课程。

要求学生在选定的专业方向设定的课程范围内选修。

2.公共选修课:

指拓宽基础、沟通文理,融合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课程。

学生可以在全校范围内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中选修。

3.创业就业导向课:

指为加强学生创新创业和知识应用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实行分类培养和加强就业指导而设计的选修课。

学生可以在全校范围内开设的创业就业导向课程中任意选择选修。

第六条各课程所占学分的比例:

必修课占70%左右,选修课占30%左右。

开设选修课的学分总数应达到要求学生最低选修学分数的1.20~1.30倍。

第七条各门课程的学时和学分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相应的课程设置,每门课程的学分设置与学时数基本对应,一般理论课程为16学时/学分,含实验(实训)教学内容的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6-32学时/学分。

第八条经管类、法学类、语言类、艺术类各专业(含方向)总学分163。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专业(含方向)总学分170。

课程学分参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九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外语水平,除艺术、外国语言类各专业外,其他各专业学生在毕业前必须至少修读完成3门双语授课的本专业专业课;

艺术类各专业须至少修读完成1门双语授课的本专业专业课。

第三章奖励学分、综合素质测评和课外学分

第十条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按《广东培正学院学科竞赛奖励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为了激励学生努力拼搏,充分施展才华,为学校争荣誉、创优秀,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校外科技、文艺活动,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按《广东培正学院关于学生参加校外科技、文艺获奖的奖励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参加学校组织的省级及以上级别的大学生体育比赛(含单项比赛)的学生,可根据每个运动员训练期间的表现,在运动员有效学期所选修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加5~15分。

加分后,每门课程的等级不得超过B等(绩点3.00)。

加分为一次性的,只能在运动员参加比赛的当学期或下学期(如果比赛在假期)有效,不得延用到其它学期。

如遇到跨学期的比赛,运动员的加分成绩只能在比赛结束的学期有效。

加分由带队训练教练根据《广东培正学院学生参加体育比赛加分实施细则》和运动员平时表现给出,经运动队管理部门审核后交教务处确定。

第十三条为了鼓励学生学以致用,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对于在商业、管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学生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

(一)为社会有关部门及单位制定计划、规划被采纳并付诸实施,被证明切实可行的,凭相关部门及单位的证明及有关附件,经学校组织考察、论证认可的,可奖励3~5学分。

(二)给社会有关部门及单位解决生产实际问题,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凭有关单位的证明,经学校组织考察、论证认可的,可奖励5~8学分。

第十四条奖励学分只能用于冲抵除专业选修课之外的选修课学分,学生可免修相应学分的选修课课程。

学生成绩登记册中记载获奖项目和所得奖励学分,所得奖励学分课程的等级为C+等(绩点2.40)。

申请辅修专业的课程不能用奖励学分冲抵。

所有的奖励学分均属一次性的,只能在获得奖励的学期使用,过期无效。

同一学期在同一类型(科技发明类、文学艺术类、体育类)的比赛中获得多项奖的学生,以获得的最高项奖计算奖励学分,不得累积计算。

第十五条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立2个课外科技活动学分,学生可通过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取得相应的课外学分,课外科技活动学分为选修课程学分,具体规定详见《广东培正学院课外科技活动学分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为了加强学生综合素质教育,更准确地评估学生在校期间的品德行为表现、学业成绩表现、文艺体育表现和综合素质表现,学校施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具体规定详见《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第四章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我校实行弹性学制,各专业正常修业年限为4年,修业年限最长一般不超过6年。

参军入伍的学生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休学自主创业的学生按《广东培正学院休学自主创业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学生达到第九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毕业条件的,毕业证书按广东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办理。

第十八条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中断学习,保留学籍,但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学习次数不得超过2次。

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本章第十七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五章课程选修和免修

第十九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选课,应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选修下一学期的课程。

第二十条1门课程如要求修读的学生人数超过限选人数,则按先选先得原则予以确认。

如要求修读普通课程的学生不足《广东培正学院教学班规模及排课工作的规定(试行)》的人数要求,则不开设,选修该课程班级的学生需按照规定程序改选其他课程。

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十一条经济管理类、法学类、语言类、艺术类各专业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一般不超过23学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专业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一般不超过25学分(第一学年除外)。

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超过本条规定学分加修课程,但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按规定程序办理。

学生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

GradePointAverage)达到3.65的:

经管类、法学类、语言类、艺术类各专业(含方向)学生每学期可修至29学分;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专业(含方向)学生可修至31学分;

学生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达到3.50,或上学期所有课程绩点平均成绩达到3.60的:

经管类、法学类、语言类、艺术类各专业(含方向)学生每学期可修至26学分;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专业(含方向)可修至28学分。

(累积绩点平均成绩:

指基于该学生取得的全部学分的平均成绩而计算出的GPA值。

学期绩点平均成绩:

指基于该学生在当学期取得的学分的平均成绩而计算出的GPA值。

GPA值的计算方法见本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对于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低于2.00的学生,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直属系)学生工作教师及时向学生发警告信,必要时通知学生家长,并由学生工作教师、学生导师或二级学院(直属系)主管领导与学生谈话。

第二十三条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达到3.65的,可以申请办理免听。

免听的课程只限于选修课程中的公共选修课程,每学期可以申请免听的学分不得超过3学分。

免听由学生本人在开学后两周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学生按照规定填写免听申请表,经任课教师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必须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并跟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免听学生的平时成绩根据作业完成情况由任课教师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认可的其它教育机构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可以免修,但必须填写免修申请表,提供本课程的内容简介及成绩单,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承认该课程的学分。

学生免修课程的成绩记为C等(绩点2.00)。

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学生选修的课程,因特殊原因需要放弃的,必须在当学期的第四周前按照规定办理删除已选课程手续。

学生填写删除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后报所在二级学院(直属系、部)和教务处批准备案,并办理该课程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军事训练课、政治理论课、综合素质测评、体育课、实验(实训)课、实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均不能免听和免修。

学生因身体原因不宜上体育课或参加军事课学习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后,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教师指定的其它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达到合格标准,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六章成绩考核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按课程的内容和要求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科目采用闭卷或开卷独立完成的方式考核,考查科目可采用开卷、口试、独立或分组完成规定的实验、项目、论文、课题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专业必修课程和综合实践课程合格标准为C等(绩点2.00),其它各类课程的合格标准为D等。

第二十九条为了客观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学校对每位学生每学期的各门课程的成绩(GradePoint)分11个等级A、A-、B+、B、B-、C+、C、C-、D+、D、F进行评定。

成绩划分等级、绩点、考试科目成绩要求如下:

等级

A

A-

B+

B

B-

C+

C

C-

D+

D

F

绩点

4.00

3.70

3.40

3.00

2.70

2.40

2.00

1.70

1.40

1.00

考试科目成绩要求

考试成绩、总评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①评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但考试成绩60分以下或;

②总评成绩50(含50)~60分之间。

总评成绩50分以下

(一)绩点成绩用于计算学分绩点平均成绩(GPA值)。

(二)总评成绩、考试成绩、平时成绩采用百分制。

总评成绩=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

(三)为了强化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管理,适应技能性、操作性、实践性课程的要求,学生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范围为20%~70%。

平时成绩的比例由老师在上课前报二级学院(直属系、部)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告知学生。

(四)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总评成绩一定要达到相应的成绩要求才能得到相应的成绩等级。

(五)军事训练课、实验(实训)课、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采用A、B、C、D、F五级记分制。

(六)考查科目的成绩可以采取十一等级记分制,也可以采用A、B、C、D、F五级记分制,具体评定方法由老师根据课程特点和考查方式决定。

第三十条课程的重修

所有课程不设补考,考核不合格课程,应参加重修、辅重修或者另选其它课程。

其中必修课程不合格者,应重修直至达到合格为止,方可取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

选修课程不合格者,可重修该门课程,也可另选其它相应的选修课程。

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放弃。

重修后,以该门课程取得的最好成绩取代原来的成绩。

第三十一条如果在考核期间,因病住院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者,须在考核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缓考,获得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未办缓考手续的,视为旷考。

第三十二条凡无故缺考、旷考、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课程的考核成绩以F等计,记录在学生的成绩单中,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三十三条凡是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三十四条为了保证我校学生的毕业质量,学生修业期满,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值必须达到2.00(含2.00)以上。

计算GPA值的公式为:

GPA=

∑(学分×

绩点)

∑学分

GPA值是以数值表示的,并取小数点后两位;

学分指取得学分。

第三十五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作弊、缺考、取消考试资格等都要记录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七章主修与辅修

第三十六条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鼓励学生扩展知识范围,提高就业竞争力和工作适应性,建立主辅修专业制度。

辅修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

辅修专业的课程学分可以作为创业就业导向课的学分,但同一门课程学分不能重复计算。

第三十七条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必须修完所要辅修专业课程组所要求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毕业时,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其毕业条件不变。

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辅修专业的要求,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在校学习的期限仍按第四章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不能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毕业条件的学生,无论其是否修够辅修专业学分,均不能取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八章转系转专业

第四十条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入学1年内不得转专业。

第四十一条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按《广东培正学院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二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达到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

(一)达到《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要求;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三)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数,经管类、法学类、语言类、艺术类各专业(含方向)总学分163。

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达到2.00或以上;

(四)通过学校规定的外语水平测试(具体详见本办法附录:

广东培正学院外语水平测试规定);

(五)完成学校规定的双语授课的专业课程。

第四十三条对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达到3.65(含3.65)以上的学生,学校将授予一级荣誉生(TheFirstClassHonor)称号;

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达到3.50-3.64(含3.50)的学生,学校将授予二级荣誉生(TheSecondClassHonor)称号。

第四十四条学生修满至少135学分并通过毕业实习资格审查后,方可参加所在二级学院(直属系)组织的毕业实习。

第四十五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体能测试合格,学满一学年以上,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或者在校修业年限超过六年仍不能毕业的学生,可取得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达到《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要求;

(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三)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经管类、法学类、语言类、艺术类各专业(含方向)总学分16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专业(含方向)总学分170,但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未达到2.00;

(四)未通过学校规定的外语水平测试;

(五)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双语授课的专业课程。

第四十七条学生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在校学习未满一年而要求退学者,学校只出具相应的学习证明和学习成绩单;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包括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学校仅可出具写实性证明。

第四十八条凡属第四十六条第

(一)款的结业生,可在1年后凭工作单位或地方基层组织的政治思想品德及工作表现鉴定证明,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属第四十六条第

(二)款的结业生可在1年内申请补测1次,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属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结业生,可在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期间,继续修读一些课程,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达到2.00或以上,才可换发毕业证书;

属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的结业生,可在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期间,继续参加学校规定的外语水平测试,直至达到要求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属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结业生,可在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期间,继续重修相关双语授课的专业课,直至达到要求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章学位授予

第四十九条学位授予按照《广东培正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4年9月修订)》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如入学与注册、转学、休学与复学、考勤、奖励与处分等),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培正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级起执行。

(依据培正教[2017]22号文件修订)

附录

广东培正学院外语水平测试规定

第一条我校学生毕业时必须通过规定的外语水平测试。

凡未通过规定的外语水平测试者,不能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条外语水平考试及合格标准为:

(一)一般专业(非外语类和非艺术类专业)达到下列规定之一:

1.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2.托福(TOEFL)考试50分及以上;

3.雅思(IELTS)考试4.5及以上(通用类或学术类均可);

4.剑桥商务英语(BEC)考试中级及以上成绩。

(二)艺术类专业通过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PRETCO-A)。

(三)英语类专业达到下列规定之一:

1.通过专业英语四级(TEM4)考试;

2.托福(TOEFL)考试80分及以上。

3.雅思(IELTS)考试5.5及以上(通用类或学术类均可)

(四)日语类专业达到下列规定之一:

1.通过国际日本语能力测试2级(N2);

2.实用日本语鉴定考试(J.TEST)650分及以上。

(五)西班牙语专业达到下列规定之一:

1.通过专业西班牙语四级考试;

2.通过赛乐中级考试。

(六)通过学校组织的毕业生外语水平考核。

第三条在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时,学生参加了不少于2次上述第二条

(一)~(五)外语水平考试后,仍未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的,方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生外语水平考核。

学校组织的毕业生外语水平考核,考核仍不合格的,亦被视为“规定的外语水平测试不合格”,须继续参加上述第二条第

(一)至第(五)款规定的外语水平测试,达到规定的对应合格标准后,方可取得毕业证书。

广东培正学院教学班规模及排课工作的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秩序,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保障教学质量,保障教师身心健康,加强成本核算,现就我校教学班规模及排课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教学班规模

课程类型

班级规模(学生数)

备注

专业必修课

60

公共必修课

专业选修课

创业就业导向课

实验(实训)课程

外语口语类课程

20

外语非口语课程

40

公共选修课

75

体育类课程

思政理论课程

80

形势与政策课

120

二、排课原则

(一)均衡性。

同一时间的排课量不得超过本院(直属系、部)总课程时间段(不含晚上第9-11节课和星期二下午)的10%。

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基本均衡。

保证教师有充沛的精力,每位教师每天安排上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节;

一天安排有6节课的教师,必须中间保证休息一天;

理论课同一上课班级同一门课程每次上课节数不能超过3节,超过3节的课程每周分两次安排上课,上课时间至少间隔一天。

(二)便于各部门开展工作。

所有课程的上课时间尽可能安排在周一至周五白天,其中周二下午不排课,专业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得安排晚上上课,各二级学院(直属系、部)负责人周二全天不排课。

(三)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的原则。

为实现每门课程至少能有两位教师承担,减少选课人数达不到学校规定的开班人数而取消课程,对计划开设2个班及以上的课程,建议:

同一时段安排2个班。

(四)节约的原则。

各课程班级数量和各班上课时间应首先考虑便于学生选修,各课程上课时间安排分布要均衡。

以节约教师和教室资源,各上课班级的学生人数应按照本规定设为最高容量。

各教学部门原则上须按上述班级规模要求进行排课,确因场地、课程内容等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规定要求排课的,需填写《广东培正学院排课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按申请排课。

附表:

广东培正学院排课申请表

(培正教[2016]45号文件)

附表

院(系、部)名称

专业

开课学期

课程名称

课程类别

申请排课原因(详细填写排课理由)

申请人签字:

时间:

年月日

院(系、部)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字:

教务处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注:

本表用于未能按规定排课课程申请。

广东培正学院学科竞赛奖励办法(试行)

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锻炼学生的创新思维,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学院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并给予一定的奖励,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学分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学生申请学分奖励的范围

1.发明创新获得科技奖励、国家专利,或参加《广东培正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规定的学科竞赛获奖的学生。

2.在国家级、省、市级的文学或艺术方面的竞赛中获得奖励的学生。

3.体育竞赛获奖学生不给予学分奖励。

第二条学生申请学分奖励的项目应事先在学院主管部门备案,或参加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赛事,未经学院批准参加的比赛原则上不进行学分奖励。

第三条同一学期在同一类型(科技、发明、文学、艺术类)的比赛中获得多项奖的学生,以获得的最高项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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