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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新世界观”,“新”就新在它既不是像旧唯物主义那样仅从所谓纯客观的角度去直观事物,也不是像唯心主义那样仅从主观方面去理解事物,而是以实践为基点去理解事物,从而开辟了一个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新视角、新天地。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称为“实践唯物主义”。

承认相对静止的存在有如下意义:

首先,静止是运动的量度,只有承认相对静止,才能把握运动。

其次,相对静止是事物分化和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根本条件。

第三,只有承认相对静止,才能把事物区分开来进行科学分析。

意识活动体现了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意识的形式是主观的,但它反映的内容是客观的;

不同主体对同一对象的反映差别是主观的,但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是客观的;

意识对对象的反映是近似的、有时甚至是歪曲的,这是意识最鲜明的主观特征,但任何反映归根到底都有自己的客观原型。

6.为什么说新生事物是不可战胜的?

7.什么说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8.简述事物发展过程中内外因的辩证关系

9.量变和质变及其辩证关系是什么?

10.意识的能动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6.为什么说新生事物是不可战胜的?

第一,新生事物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途。

旧事物不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丧失了其存在的必然性,因而新生事物能战胜旧事物。

第二,新生事物优越于旧事物,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

新生事物是在旧事物中产生的,它克服了旧事物中一切消极的东西,又吸收了旧事物中的积极因素,并且增加了更富有生命力的新内容,具有适应新环境的新功能和更强大的生命力。

第三,社会领域中,新生事物从根本上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必然能战胜旧事物。

新生事物的成长和发展过程,是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

我们必须要满腔热情地支持和扶持新生事物,为新生事物的成长开辟道路。

首先,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实质内容和变化发展的内在动力;

其次,对立统一规律是贯串辩证法其他规律和范畴的中心线索;

第三,建立在对立统一规律基础之上的矛盾分析法是最根本的认识方法;

最后,是否承认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两种世界观对立和斗争的焦点。

一事物的内部矛盾是该事物发展的内因,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矛盾是该事物发展的外因。

内外因的辩证关系是,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是事物发展第一位的原因;

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是事物发展第二位的原因;

外因一般要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量变是事物的数量及其空间结构形式的变化,是在度的范围内的变化。

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是超越度的范围的变化。

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量变和质变相互联系。

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第二,量变和质变相互渗透。

量变中有部分质变,质变中有量的扩张。

第三,量变和质变相互转化。

量变引起质变,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

事物的发展是量变和质变不断转化、循环往复、从低级到高级的演化过程。

意识的能动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意识活动的目的性和计划性;

意识活动本身的创造性;

意识活动对人体的控制作用;

意识通过人的实践对客观世界的改造。

1.简述实践和认识的主体与客体及其关系。

2.简述实践在认识中的决定作用。

3.简述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旧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区别。

4.如何理解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辩证关系?

5.如何理解认识过程的反复性和无限性?

6.如何理解真理的客观性?

7.如何理解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8.为什么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9.简述价值评价及其特点。

10.简述真理和价值在实践中的辩证统一关系。

实践和认识的主体是指具有思维能力、从事社会实践和认识活动的人;

客体则是指实践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

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认识关系和实践关系。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不仅仅是认识和被认识的关系,而且也是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

主体反映客体的过程,也是主体改造客体的过程。

所谓认识过程,就是人们在改造对象的实践中辩证地反映对象的过程。

主体的这种认识、改造客体的过程,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获得一定的价值。

主体在实践活动中,不断地打破客体的限制,超越现实客体,发展自己的能力和需求,同时也使客体得到进一步改造、发展和完善。

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它对认识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实践产生了认识的需要。

人们要改造世界就必须首先认识世界,人类的认识活动总是为各个时代社会实践的特定需要服务的,科学研究的任务也总是围绕着社会实践的需要这个中心来确定的。

社会实践的需要始终是人类认识发展的强大动力。

第二,实践为认识提供了可能。

人类实践活动提出的问题归根结底只能依靠和通过实践来解决。

实践创造出必要的物质条件和手段,使人的认识能够不断发展。

第三,实践使认识得以产生和发展。

人们只有通过实践实际地改造和变革对象,才能使对象的真实状态、属性、关系、本质和规律得到充分的暴露;

也只有通过实践使自己的感觉器官直接地同对象相接触,才能使对象的各种现象反映到头脑中来,形成一定的直接经验,并进而上升到理性认识。

第四,实践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唯一标准。

人们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检验自己认识的真理性。

总之,人的认识是从实践产生,为实践服务,随实践发展,并受实践检验的。

认识依赖于实践,离开实践的认识是根本不可能的。

辩证唯物主义和旧唯物主义虽然都坚持反映论,认为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但是两者之间又有着性质上的区别。

旧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即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认识论,把人的认识看成是消极地、被动地反映和接受外界对象。

它有两个严重的缺陷:

一是离开实践考察认识问题,因而不了解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

二是不了解认识的辩证性质,离开辩证法来考察认识问题,不能把认识看作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而认为认识是一次性完成的。

这种直观的消极被动的反映论是不利学的。

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在继承了旧唯物主义的反映论的合理前提的同时,又克服了它的严重缺陷。

首先,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把实践的观点引入了认识论,科学地规定了认识的主体和客体及其相互关系,认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首先是一种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才产生了它们之间的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

其次,辩证唯物主义把辩证法应用于反映论,应用于考察认识的发展过程,科学地揭示了认识过程中的多方面的辩证关系。

因而,它全面地揭示了认识过程的辩证性质,把认识看成一个由不知到知、由浅人深的充满矛盾的能动的认识过程。

这种以实践观点和辩证观点为特征的反映论,不仅驳倒了唯心主义先验论和不可知主义怀疑论,而且克服了旧唯物主义直观反映论的缺陷,创立了以科学实践观为基础的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实现了人类认识史上的变革。

感性认识是人们在实践基础上,由感觉器官直接感受到的关于事物的现象、事物的外部联系、事物的各个方面的认识,包括感觉、知觉和表象三种形式。

感性认识是认识的初级阶段,直接性是其突出的特点。

感性认识是用具体的、生动的形象直接反映外部世界,以事物的现象即外部联系为内容,还没有深人到对事物的本质的认识。

所以,感性认识虽然是生动的、形象的,但是还不深刻,这是其局限性所在,因而也是它必须要上升到理性认识的原因所在。

理性认识是指人们借助抽象思维,在概括整理大量感性材料的基础上,达到关于事物的本质、全体、内部联系和事物自身规律性的认识。

理性认识包括概念、判断、推理三种形式。

从概念到判断再到推理,是理性认识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

理性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具有抽象性、间接性的特点,它以反映事物的本质为内容,因而是深刻的。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有着密不可分的辩证联系。

首先,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理性认识必须以感性认识为基础。

坚持理性认识对感性认识的依赖关系,就是坚持了认识论的唯物论。

其次,感性认识有待于发展和深化为理性认识、只有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才能把握住事物的本质,满足实践的需要。

坚持了这一点,就是坚持了认识论的辩证法。

最后,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二者的区分是相对的,人们不应当也不可能把它们截然分开。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是辩证统一的,统一的基础是实践。

感性认识是在实践中产生的,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渡,也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实现的。

如果割裂二者的辩证统一关系,就会走向唯理论和经验论。

在实际工作中就会犯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的错误。

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到实践,如此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以至无穷,一步步地深化和提高,这就是认识发展的总过程。

“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作为认识发展的总过程,不只是实践到认识和认识到实践多次飞跃的综合,而且表现了认识过程的反复性和无限性。

认识过程的反复性和无限性是指人们的认识过程既不是封闭式的循环,也不是直线式的前进,而是螺旋式的曲折上升运动。

这个运动,从形式上看,表现为认识和实践的反复循环;

从内容上看,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

正是认识运动中实践和认识的这种循环往复和无限发展,体现了认识的本质和一般发展规律。

造成认识过程反复性和无限性的原因是:

第一,人们对事物的认识,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往往不是一次完成的从主观方面说,人们总是受到自己认识能力和实践活动范围的限制。

从客观方面说,受到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以及客观过程的发展和表现程度的限制客观事物的本质有一个显露的过程,人的认识也就需要一个过程。

第二,从人们具体的认识过程看,当某一思想、理论、计划、方案等,经过多次反复,在实践中达到了预想的结果,就算完成了。

然而,对于认识过程的推移而言,人们的认识运动还没有完成,并且也永远不会完成。

因为物质世界及其发展是无限的。

所以,人的认识的任务,就在于不断地克服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之间的矛盾,求得它们之间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而不是企图去发现所谓的“永恒真理”、“终极真理”。

“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表明,这个统一应当是具体的、历史的。

所谓具体的,即主观认识要同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的客观实践相符合;

所谓历史的,即主观认识要同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客观实践相适应。

由于客观实践是具体的、历史的,所以,主观认识也应当是具体的、历史的。

当事物的具体过程已经向前推移,转变到另一个具体过程的时候,主观认识就应当随之而转变。

如果主观认识仍然停留在原来的阶段上,这就脱离了客观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特点,思想落后于实际,就容易犯保守的错误。

当事物的具体过程尚未结束,原有的矛盾尚未得到充分的暴露和展开,向另一个具体过程推移转变的条件还不具备的时候,如果人们硬要把将来可能做的事情勉强拿到现在来做,企图超越阶段,这同样是脱离了客观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特点,就容易犯冒进的错误。

真理是人们对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

真理具有客观性,凡真理都是客观真理。

首先,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

真理作为一种主观的思想形式,是把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外部客观世界作为认识对象的。

真理最根本的特征就在于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正确揭示,就在于思想与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一致性。

其次,检验真理的标准也是客观的。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凡是能够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得到实践的证实、主观同客观相符合,这种认识就是真理。

真理的客观性原理,是唯物主义认识论即反映论的一般原理在真理问题上的贯彻。

在认识真理思想内容客观性的同时,还必须正确认识真理形式的主观性。

真理形式的主观性要求人们必须意识到,真理同它所反映、认识的客观对象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我们既不能把真理思想内容的客观性等同于客观对象的客观性,把真理当作客观实在,又要反对唯心主义否认客观真理的错误观点。

实用主义所鼓吹的“有用就是真理”,是主观真理论的一个典型。

实用主义者把“有用”和“真理”完全等同起来,从根本上否认了客观真理的存在。

真理的客观性决定了真理的一元性。

真理的一元性是指对于特定的认识客体来说,真理只有一个,它不因主体认识的差别和变化而改变。

在人们的认识活动中,虽然由于主体认识角度和立场、观点、方法等方面的差异,人们关于同一客体的认识结果往往会有所不同,有时甚至截然相反。

但是,这并不表明观点不同的每个人都拥有真理。

在任何情况下,对于特定实践活动中的特定的认识对象来说,只能有一种认识是与特定的认识客体的状态、本质和规律相一致的,这种认识就是真理。

承认真理是客观的,这是真理问题上的唯物论,就真理的发展过程以及人们对它的认识和掌握程度来说,真理又是绝对的和相对的,这是真理问题上的辩证法。

任何真理,既具有客观性,同时又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

真理的绝对性即具有绝对性的真理,是指真理的无条件性、无限性。

首先,任何真理都必然包含着同客观对象相符合的客观内容,都同谬误有原则的界限,都不能被推翻。

否则,就不成其为真理,这一点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在这个意义上,承认了客观真理也就是承认了绝对真理。

其次,人类认识按其本性来说,能够正确认识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认识每前进一步,都是对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的接近,这一点也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在这个意义上承认世界的可知性,承认人能够获得关于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的正确认识,也就是承认了绝对真理。

真理的相对性即具有相对性的真理,是指真理的有条件性、有限性。

在一定条件下,人们对事物的客观过程及其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总是有局限的、不完全的。

首先,真理所反映的对象是有条件的、有限的。

任何真理由于都会受到人类实践水平和范围以及认识能力的限制,它只能是对无限的物质世界发展的某一阶段、某一方面、某一层次的认识,因而是有限的。

这是真理在广度上的有条件性、有限性。

其次,真理反映客观对象的正确程度也是有条件的、有限的。

任何特定的真理不仅所反映的对象在范围上是有限的,而且其正确程度也是有限的。

由于条件的限制,任何真理对认识对象的反映只能是相对正确的,即在认识的深刻程度上、精确度上都是有限的,或者是近似性的。

这是真理在深度上的有条件性、有限性。

真理是具体的,是发展的,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是辩证统一的。

第一,具有绝对性的真理和具有相对性的真理是相互渗透和相互包含的。

一方面,相对之中有绝对,绝对寓于相对之中;

真理的相对性之中,也包含着绝对性的颗粒。

另一方面,绝对之中有相对,真理的绝对性通过相对性表现出来,无数具有相对性的真理之总和构成具有绝对性的真理,也就是说,从真理的两重性来看,任何真理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是两者的统一。

就真理在一定条件下对有限事物的认识来说,它是相对的;

就真理在这种条件下,反映客观世界、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真实情况来说,是绝对的。

第二,具有相对性的真理和具有绝对性的真理又是辩证转化的。

真理永远处在由相对向绝对的转化和发展中,这是真理发展的规律。

人类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是从相对性真理走向绝对性真理、接近绝对性真理的过程。

任何真理性的认识都是由相对性真理向绝对性真理转化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人类已经取得的任何一项真理,都是绝对性真理长河中的一个成分,都是以往实践和认识的终点,又是进一步迈向绝对真理的起点,人们向绝对真理的接近,是无止境的,永远不会停留在一个水平上。

总而言之,绝对性真理和相对性真理,从“静态”上看,即从它们的相互渗透上看,任何客观真理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

从“动态”上看,即从真理的发展上看,任何客观真理都是由相对性真理向绝对性真理转化的一个环节,又都表现为一个过程。

绝对性真理和相对性真理不是两个真理,而是同一个真理的两种不同属性。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反对割裂二者辩证关系的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

我们实际工作中的教条主义、思想僵化,把马克思主义当成一种现成的公式,到处生搬硬套,是绝对主义的表现;

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散布马克思主义“过时论”,是相对主义的表现。

二者都是错误的。

绝对性真理和相对性真理的辩证统一,是同人的认识能力、思维能力的至上性和非至上性辩证统一的。

人类的思维,按其本性、能力和可能性来说,是能够认识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的,这就是思维的至上性,亦即思维的无限性和绝对性;

但是,每一个乃至每一代人,由于受到客观事物及其本质的显露程度,社会历史(生产状况、科学技术状况、阶级斗争状况)的实践水平,主观的条件(个人的经历、受教育的程度、立场、观点和思想方法)以及生命的有限性等各方面的限制,他们的思维又是非至上的,亦即有限的和相对的。

人的认识能力、思维能力是至上和非至上、无限和有限的对立统一,作为认识、思维成果的真理,也是绝对和相对的对立统一。

实践之所以能够作为真理的检验标准,这是由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点决定的。

首先,从真理的本性看,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它的本性在于主观和客观相符合。

所谓检验真理,就是检验人的主观认识同客观实际是否相符合以及符合的程度。

要做这种检验,就要把主观认识同客观实际联系起来加以比较、对照,才能判定它是不是真理。

主观认识本身不能自称自己正确,如果用一种认识去检验另一种认识,那还是在主观范围内兜圈子,达不到检验的目的。

而客观事物本身无所谓正确和错误的问题。

所以,它也不能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

由此可见,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既不能是思想理论本身,也不能是客观事物,而只能是把主观和客观联系起来的桥梁——社会实践。

其次,从实践的特点看,实践是人们改造世界的客观的物质性活动,具有直接现实性的特点。

就是说,人们遵循着一定的认识去实践,就可以引出现实的结果,把主观的东西变为客观的东西。

一般说来,如果在实践中达到了原来预想的结果,那么人的认识就被证实了,就可以称之为真理性的认识;

如果失败了,并不是由于认识之外其他原因所引起的,那就是错误的认识。

所以,实践的直接现实性的特点,是作为检验真理标准的主要根据,使它成为最公正的审判官,具有最高的权威。

在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中,逻辑证明可以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

人的实践活动经过无数次的重复,把实践的规律印人人脑,经过思维的抽象、提炼和概括,内化为思维的规律,成为思维的逻辑。

再用“逻辑的格”把它固定下来,就成为人的逻辑思维的有效工具,并逐步具有了公理的性质。

因此,逻辑证明便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了检验理论的真理性和普遍性的作用,成为对实践标准的一个重要的补充。

在实践中,人们常常对所提出的计划、方案进行理论论证,以确认其可行性,当论证通过后便可认为是一套可付诸实际的正确的计划、方案。

这就是逻辑证明发挥作用的过程。

当然,逻辑证明并不能取代实践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已被逻辑证明了的东西,还必须最后经过实践的检验,才能最终被认为是确定无疑的认识,逻辑证明必须服从实践检验的最后结果。

真理一定是符合逻辑的,但符合逻辑的不一定是真理。

是不是真理,需要通过实践的检验才能得到最终的证明。

价值评价是一种关于价值现象的认识活动,其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评价是以主客体的价值关系为认识对象的。

评价性的认识与知识性的认识不同,知识性的认识的对象是客体,是以客体本身的状态为反映内容,以获得关于客体的“真”的认识为目的的;

而评价性的认识则以客体和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为反映内容,以获得关于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即“善”、“美”的认识为目的的。

在日常生活和实际工作中,人们常常要对人或事进行评价,主要是说明这个人或事对于社会、对于人有什么积极或消极意义,从而决定对这个人或事应持何种态度。

这种通过评价表明态度的认识活动,就是评价性认识活动。

第二,一般说来,评价结果与评价主体有直接联系,是依主体的特点而转移的。

知识性的认识是人的主观反映客观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主体的状态、需要与认识结果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认识是不依主体的具体特点为转移的;

而评价性的认识则不同,由于评价是对客体与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的认识,因而主体的客观存在状态,包括主体的需要、特点以及其他的规定性等,作为价值关系的构成要素也就必然会对评价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使评价结果依主体的具体特点而转移。

第三,评价结果的正确与否依赖于相关的知识性认识。

评价是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认识,是对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的判断。

人们能否正确地作出这种判断,取决于人们所具有的相关的知识性认识,包括对客体的属性、本质和规律,也包括对主体的规定性、需要和发展规律等的认识。

只有当人们对主体和客体都有了正确的知识性认识之后,人们才能依据这种认识作出关于主客体间价值关系的正确评价。

价值评价的特点表明,评价并不是一种主观随意性的认识活动,而是具有客观性的认识活动。

只有正确地反映了价值关系的评价才是正确的评价。

实践是检验评价结果的标准。

一般说来,由于评价性的认识与知识性的认识一样,它们都是由人们指导实践改造客观世界的需要而产生的,都是为实践取得成功服务的。

成功的实践既表明知识性的认识是正确的,同时也表明评价性的认识是正确的,表明评价正确地反映了客体对于主体的价值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价值评价的主体是具体的,可以是个人、群体或人类,而这些不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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