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健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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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健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200名领导干部始终保持着良好的秩序。

大家一致认为,旁听庭审具有现实震撼力,使人切身感受到法庭特有的庄严肃穆和法治的权威公正。

他们纷纷表示,作为领导干部,要带头践行法治,时刻谨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并随时接受人民监督,确保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今后,市法建办还将继续组织领导干部旁听法庭庭审,通过“以案学法”,增强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实效性。

【主体内容】

一、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重要性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是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国家工作人员的学法自觉性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明显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普遍提高,在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相比,国家工作人员在学法用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有的领导干部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重视不够,有的地方和部门学法用法制度不够健全,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薄,有的甚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我们应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重要性,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法用法各项制度,大力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促进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厉行法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应有贡献。

二、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健全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

  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必须深化对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的认识,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看问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抓,把从严治党责任承担好、落实好。

必须深化对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认识,既要当好“关键少数”,又要抓好“关键少数”,更好地发挥在法治建设、党的建设中的关键推动作用。

党委责任的落实需要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开展集体学法。

党委(党组)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讲法治课,做学法表率。

坚持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凡是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先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把领导干部学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完善日常学法制度,加强法治培训

  结合国家工作人员岗位需要,推动学法经常化。

坚持以自学为主的方法,联系实际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任务,保证学习时间和效果。

定期开展学法活动,推动经常性学法不断深入。

依托全国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系统、各级政府网站、专门普法网等资源,建设网络学法学校、网络学法课堂,搭建和完善学法平台。

注重微博、微信、微视、移动客户端等新技术在学法中的运用,组织开展以案释法、旁听庭审、警示教育等,不断拓宽学法渠道,推进学法形式创新。

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明确法治教育的内容和要求。

(三)坚持依法决策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决策,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落实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内容和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预防和减少违法决策行为的发生。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要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高决策质量。

推动在国有企业设立公司律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于违法决策以及滥用职权、怠于履职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都要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格依法履职

  牢固树立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转化为依法办事的能力。

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重大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职责权限、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流程进度、办理结果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落实执法案卷评查、案件质量跟踪评判工作,努力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

执法、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应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学法用法,忠于法律、捍卫法治。

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

(五)完善考核评估机制

  

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录用、招聘中法律知识的考察测试,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

定期组织开展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考试,健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法律考试制度,推动以考促学、以考促用。

对拟从事行政执法人员组织专门的法律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可授予行政执法资格。

把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述职中要围绕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进行述法。

把法治观念、法治素养作为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

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测评指标体系,将测评结果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列入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考核指标,增加考核的分值权重。

三、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关键措施

(一)领导干部任前考法

  “任前考法”既是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成效的集中检阅。

作为各项事业的组织者、管理者、决策者,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办事,对于推动全民普法具有重要作用。

在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执政的形势下,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至关重要。

(二)领导干部带头讲法

  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

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

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在其他各类培训课程中融入法治教育内容,保证法治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切实增强国家工作人员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

加强党章和党内法规学习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自觉远离违纪红线。

健全日常学法制度,创新学法形式,拓宽学法渠道。

健全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

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三)领导干部依法履职

  领导干部必须坚定“主心骨”、筑牢“压舱石”。

习近平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领导干部应全面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分析处理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各种问题,运用法治方式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健全依法执政的制度和工作机制,从严依规管党治党,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造法治条件,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奠定坚实基础。

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全面提升领导干部依法履职能力,关键在于树好“风向标”。

党组织应把遵纪守法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素质的重要标准,把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作为考察识别、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把依法履职情况作为干部奖惩的硬约束。

(四)领导干部多种形式学法

  采取多种形式推动领导干部积极学法用法。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律培训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学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促进领导干部学法的经常化。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在重大事项决策前,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政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把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

(五)领导干部出庭应诉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首先,行政机关负责人负有法定的出庭应诉义务。

行政机关被诉后,该机关有关领导如无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应当出庭应诉。

第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是被诉行政机关的领导,包括被诉行政机关的正职领导或副职领导,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第三,在具有充分正当理由前提下,行政机关负责人才可以不出庭应诉。

第四,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情况下,应委托该机关工作人员出庭,且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第五,“相应人员”的范围无严格限制,只要是被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但从诉讼的便利性、专业性来说,委派具体业务部门或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更有利于查清事实、明晰法理,能更好地阐明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

  倡导领导干部出庭应诉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领导干部出庭应诉,展现了一个敢于负责的政府形象。

通过法庭审理,一方面可以向群众讲清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改正不当的决策。

第二,领导干部出庭应诉,表明了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勇于接受监督的态度和决心,树立了勇于接受监督、模范守法、关爱群众、认真负责的政府形象。

第三,领导干部出庭应诉对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领导干部出庭参与诉讼,除了可以使其了解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增强行政机关首长依法行政的意识外,还可以较为系统地了解本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听取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及时调整执法思路,改进工作作风,使依法行政得到具体的落实。

此外,提倡领导干部出庭应诉,还有利于政府部门加大依法行政的措施力度和司法部门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从而教育和带动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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