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酒店安全生产责任制3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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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加以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
第二十条事故隐患一般要求当天给予整改,凡事故隐患或苗子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事故隐患整改要及时,整改率达到100%的部门则给予一定的奖励,整改不及时或低于100%的则给予一定的处罚。
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高处作业的基本定义:
1、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
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坠落高度基准面。
3、最低坠落着落点:
在作业位置可能落到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着落点。
4、高处作业高度: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心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第二十三条高处作业的级别:
1、高处作业高度在2m~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m~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m~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二十四条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1、在阵风风力六级以上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单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外的高处作业,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第二十五条审批手续和要求
在登高作业前,必须按分级管理要求,先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并填写登高作业审批表。
高处作业前必须切实落实安全措施,分级管理部门要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作业。
第二十六条高处作业审批范围和权限
1、登高在石棉瓦、纤维板瓦、玻璃钢瓦、油毛毡屋或棚以及长期被酸雾腐蚀和年久失修的房屋,登高二人以上(含二人),或登高5m以上(含5m)必须经店领导批准。
2、登高一人在5m以下,由工程部领导批准。
3、电工登高一人在5m以上,由电工主管批准;
夜间登高,由酒店夜间经理批准。
4、审批者必须对安全负责,应深入现场落实防护措施,并指派专人指挥或监护。
参加作业的人员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外,应互相配合协调,避免坠落事故发生。
5、登高作业审批表由安全管理人员签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一式二份,一份由作业部门留存,一份留底备案。
第二十七条高处作业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不准进行作业:
1、作业人员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精神病、美尼尔氏症、严重贫血、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缺伸张僵直及视力低差(近视600度)等禁忌症者;
2、未按规定办理登高作业审批表的;
3、露天遇雨、雷电、大雾、严重冰冻、下雪和6级大风的天气;
4、没带安全帽,没系安全带和无人在场监护的;
5、脚手架、梯子、跳板等登高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6、穿皮鞋、塑料底鞋、拖鞋及携带笨重工具的;
7、平台没有固定防护栏,夜间没有足够照明的;
8、临时性设备与建筑物之间的通道跳板没有足够的宽度和强度的;
9、石棉瓦、纤维瓦、油毛毡、玻璃钢瓦长期被酸雾腐蚀、年久失修等屋面,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10、高处作业周围的电源线没有绝缘遮拦;
被登高的大型机械设备、行车等没有切断电源的;
第二十八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做到的安全要求:
1、必须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2、必须戴好安全帽,帽带必须扣好。
不准酒后作业;
3、在离地面2m以上(含2m),无固定栏杆的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电工调换照明灯、熔丝除外,但使用的梯子必须有人扶好);
4、作业面上下不准同时垂直作业;
5、未经检查的简易屋面、玻璃棚、屋沿口、墙顶不准攀、踏;
6、凡拆下的实物、需要安装的零部件和工具必须用专用工具传递,严禁任意抛上、掷下;
7、竹梯严禁两人同时攀登或站立作业;
8、高处作业地段,必须用红白旗或红白带划出禁戒线,严禁非工作人员入禁戒区内,凡有必要进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9、站在竹梯上操作时,梯子底脚应装置防滑垫物,梯子与地面的角度保持60度左右。
第二十九条需要经常在登高操作中使用的机械设备、空中管道、仪表、阀门等,应设置固定扶梯或操作平台,不准使用移动梯子。
第三十条使用竹梯和人字梯的要求:
1、梯子脚应有防滑装置(劳动车外胎包脚),人字梯中下梯档用8mm螺栓加固,上下用多股铁丝加固;
2、竹梯上端加一根牢固的备用绳,使用时要用绳子系紧,防止操作用力时上端滑动坠落;
3、梯子不能有缺档、开裂和霉烂、虫蛀现象,如有上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梯子要及时处理掉;
4、人字梯中间两侧应有长铁钩钩牢,防止突然张开或收拢;
5、梯子长度不够时,不能用凳子、台子、箱子、桶等作为垫具使用,也不准将两只竹梯接长使用;
6、梯子与地面的夹角以60度为宜,两脚受力面必须均匀;
7、竹梯子必须专人扶牢,扶梯子的人不得离开岗位;
8、梯子必须实行分级管理、编号、登记、造册、落实专人负责,不准到处乱丢乱放。
动用明火作业的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为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宾客和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酒店必须制订和落实动用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在禁止区域动火,必须提前24小时向保卫部门书面申请,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三十三条保卫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派专职人员到实地安全检查,并要有书面记录。
落实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才能批准动火。
第三十四条动火期间保卫部门要指定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并随时注意各种情况,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阻止动火。
第三十五条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劳动局下发的有效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制度。
第三十六条二、三级动火,保卫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向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书面汇报,经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动火审批手续,并指定2人以上专职人员现场监护。
第三十七条凡未经保卫部门和安全生产部门批准在酒店动用明火者,一律视为违反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造成重大隐患事故者要处罚。
承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酒店工程、基建、动力等部门在发包工程项目的同时必须签订酒店装修改造工程安全协议书和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
第三十九条协议书一式五份一份送酒店工程部一份由承包单位留存一份报工程经理室一份送所在区劳动部门另一份存档
第四十条发包部门应对承包单位进行店纪、店规和安全生产教育
第四十一条发包部门要督促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挂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承包单位因工程需要动用明火应提前24小时向发包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间双方必须要有监护人员监护
第四十三条承包单位要严格贯彻酒店装修改造工程安全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和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的条款
第四十四条其他事项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化学危险物品主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品、腐蚀品、放射物品、氧化剂等五类
第四十六条任何化学危险物品装卸、运输时必须指派专门车辆、司机和随车押运人员装卸时应妥善包装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摩擦、撞击、重击、重压和倾倒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装运夏季装运应尽量安排在早晨或夜间进行
第四十七条所有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区别性质科学分类合理储存在非燃烧材料建成的干燥、阴凉、通风良好并具有防晒、防火、防潮、防高温的专用房屋内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把油漆、酒精等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在自己部门内任何地方;
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通知酒店保卫部得到同意后才能存放但应受时间和数量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管理、保管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各种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应严格执行验收手续发现标志脱落包装缺损、不严或重量误差等情况应立即上报部门领导妥善处理
第四十九条库房使用明火检修设备时必须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还必须会同保卫部等部门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第五十条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必须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安全生产奖罚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为了教育员工遵章守纪,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下列对象应受表扬和物质奖励:
1、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2、及时发现隐患,避免工伤事故发生者。
3、同违章行为作斗争或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者。
4、事故发生后,奋力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者。
5、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连续半年以上无事故的集体或个人。
第五十二条下列对象应受到处分和罚款
1、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部门、班组及有关人员。
2、发生轻伤、重大险肇事故的部门、班组及有关人员。
3、瞒报事故者,谎报事故者。
4、无证上岗从事特殊工种操作者和违章指挥者。
5、违章操作者和违章指挥者。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员工在生产过程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应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要求进行调查、登记、统计上报,不得拖延隐瞒。
第五十四条凡轻伤事故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者,必须按规定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及时报酒店工程部经理室。
第五十五条发生事故后,应按照"
三不放过"
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必须保持现场,并立即报告酒店领导,同时配合有关人员组织事故调查和分析处理。
第五十七条虽未造成重大事故,但已构成险肇事故,应组织进行调查分析,采取防范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安全操作制度,不遵守有关规定而发生事故的责任者,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员工工作时间考勤和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六十条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并按照劳动部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妥善安排好职工休息休假,做到劳逸结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酒店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酒店、客人和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酒店经营管理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2范围
本制度是本酒店对客房、前厅、餐厅与会议场所、娱乐场所等对客经营活动的总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本酒店所有部门。
2管理职责
2.1保卫部负责饭店的治安秩序、日常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及贵宾接待的保卫工作。
2.2前厅部负责宾客登记、寄存物品、大厅接待的管理
2.3工程部门负责饭店用电安全、公共区域设备的维护,负责消防报警设施维护保养。
2.4各部门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对本部门范围内安全工作。
2.5各级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整改,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3要求
3.1宾客登记安全管理
3.1.1入住验证:
凡是入住本酒店必须持有有效证件登记入住,入住验证由前台负责。
楼层服务员只负责查验客人住宿单,核对无误后方可引领客人进房。
3.1.2来访登记:
凡进入酒店房间访问入住本酒店的客人时须出示访客有效证件,并由前台负责登记。
3.1.3出入登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宾客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进行入住登记;
二、住宿登记应做到“四实”:
实名(住宿人与登记人要相符)、实数(登记人数与实际入住人数要相符)、实情(如实登记住宿人员证件信息)、实时(登记后要立即上传住宿信息);
三、住宿登记应做到“四核对”:
核对证件真伪、核对宾客本人和证件照片是否相符、核对宾客年龄与证件年龄是否相符、核对证件印章和使用年限是否有效;
四、住宿登记必须做到“四即”:
即来即验证、验即登记、登即上传、走即核销。
3.2前厅部安全管理
3.2.1加强车辆管理,部署警卫对停车场和大堂进行巡视,维护正常秩序。
3.2.2严格宾客住宿登记手续,核对有效证件并复印备查;
发放房间钥匙时,应保证其住房卡或钥匙凭证准确无误。
3.2.3严禁非法将物品带进酒店,未经批准酒店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3.2.4前台服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总服务台应24小时有人值守,保证有人接听客户反映的安全、卫生问题的电话,服务高峰时段应增派人手接听;
二、应有管理及安保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
三、应在服务台配备计算机、地图、各服务联系电话单等相应资料,便于及时为客人解答相关问题;
四、服务台应妥善处理住宿客人来电报修、报换等要求,及时联系相关维修、服务人员上门服务;
五、服务台或客房建立宾客意见建议登记本,详细记录客人提出关于安全、卫生等意见建议,定期通告各相关单位;
六、应专设行李寄存处,配有饭店与宾客同时开启的贵重物品保险箱,保险箱位置安全、隐蔽,钥匙应有专人保管,有严格的存取手续,能够保护宾客的隐私;
七、客人存放的物品应妥善保管,凭牌存取,存放品可能存在危险时应开包检查或采取其他措施。
八、寄存处应具备防火、防盗条件,发现行李破损、丢失,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
九、客人行李在大堂暂存,要集中堆放,加盖网罩,设人看守。
3.3客房
3.3.1客房环境和设施应符合GB9663及国家消防防火和健康环保标准,其中:
一、客房装修的油漆、材料等应符合标准,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应达标,投入使用后不得有异味;
装修后应经过当地消防部门的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二、客房空气质量检测每两年进行一次,与卫生许可证定期审核同时进行,空气质量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三、客房室内用品无破损、完好、有效;
设施有相应的安全使用说明;
四、客房门能自动闭合,有门窥镜、门铃及防盗装置;
五、客房地面、墙面、天花板、平整、无破损、无卷边、无开裂、无脱落;
六、如铺设地毯,应保持完好,无破损边缘及裂缝;
并符合阻燃性要求;
七、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长住宾客的床上卧具一周一换,平时见脏即换;
八、配置的电器用品完好、有效、安全、可靠,并有“3C”认证标志;
九、服务指南、住宿须知等应有安全的内容;
十、客房内饮水机应定期消毒,保持记录;
茶具应每天消毒;
十一、客房区域和客房内照明要可靠安全,灯具不允许发生漏电、起火等现象,应一开就亮,一关就灭。
3.3.2客房消防应符合GA654的要求,其中:
一、客房内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
二、应在客房内放置中英文对照的'
“请勿卧床吸烟”标识、《宾客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识;
三、客房内设烟雾报警或红外报警探头,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每年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检测一次,并保持记录;
具体执行6.4.1的要求;
四、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等逃生器材,并通过标识或服务指南提示具体位置;
五、高层宾馆的客房应配备发生火灾时逃生使用的防烟面具及使用说明;
六、客房内应设置应急广播;
七、客房区域灭火栓、灭火器合格、完好,具体执行6.4.3的要求。
3.3.3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境外人员开放的宾馆应当配有中、英文紧急疏散广播录音,其他酒店应当配有中文紧急疏散广播录音或书面的广播词;
二、每个楼层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合理,保持畅通,具体执行5.2的要求。
3.3.4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龙头冷热标识清晰;
二、地面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浴缸及淋浴间配有防滑设施(或有防滑功能),并有提醒客人小心滑倒的标志;
三、浴缸上方安装扶手,且完好、牢固;
四、卫生间应有完好、有效的自然通风管井或独立机械排气装置(如排风扇);
浴缸和淋浴间均有单独照明且照明度良好;
五、淋浴房玻璃应防爆碎或粘贴防爆膜,以防止玻璃碎裂伤人;
六、毛巾、浴巾等应每天更换,消毒;
配送的一次性牙刷等应符合国家标准,从具有卫生资质的单位采购;
七、照明灯具应防水、防尘。
3.3.5客房服务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房服务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服务人员熟悉并执行;
二、登高时使用梯台,注意安全;
站在窗台上擦外层玻璃要系好安全带,且牢固有效;
清扫天花板墙角或灯管,应使用梯台或凳子;
三、正确佩带保护手套使用清洁剂及清洁用品,并了解其化学属性,防止溅入眼睛或腐蚀皮肤;
四、吸尘器、地毯机、高速磨光机等移动电气设备及其电源线绝缘良好,无破损;
五、吸水泵应设有控制开关和漏电保护装置,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六、公共区域地面打蜡或拖地时应放置警示牌;
七、服务人员应每日检查电器完好状态,客人离开房间时检查室内是否遗留烟头、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八、日常清理客房,烟缸内未熄灭的烟蒂不得倒入垃圾袋中。
3.3.6客房安全检查
一、跟房检查:
凡客人外出或退房必须由服务员检查该客房是否有烟火隐患及其他异常情况,记录客人外出时间。
二、巡楼检查:
每隔一小时巡楼一次
(1)检查是否有闲杂人员在楼层逗留,若有应劝其离开楼层,访客让其在大堂休息区等候;
(2)是否有烟火隐患及消防器材是否正常;
(3)发现房门打开的房间需叫房客关好房门;
(4)房内是否有异常声响及其他情况。
3.3.7异常情况处置
一、治安事件报告:
当遇有团伙斗殴事件或突发性事件应立刻通知当值管理人员,并做好记录(事发地点、时间、人员等)。
二、执行验证开门服务,对患病或形迹可疑的客人要及时汇报。
三、检查客房时发现插座、开关,热、冷水管线,水暖管线等存在隐患及不安因素,要及时处理,立刻报告并做好登记,切防各类事故发生。
3.3.8交班制度:
当班时认真填写好各项内容,以书面为准,必要的项目,还要口头交代清楚。
3.4公共区域安全管理
一、公共区域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合理,保持畅通,具体执行5.2的要求;
三、人行自动门必须采用安全玻璃,破碎时不应有锋利的棱角与碎片;
四、作为逃生方向上的门扇玻璃,应在任何位置上均易打破;
透明门扇表面应有醒目标志,清晰地标识出玻璃的存在;
五、自动门失去动力时,门扇能被手动打开;
六、旋转门应至少配备一个手动复位型紧急停止按钮,按下按钮后运行中的门扇应停止。
3.4.2公共区域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普通吊线灯,灯具重量在1kg以下者,可直接用软导线安装;
1kg以上的灯具则须采用吊链吊装;
二、凡灯具重量超过3kg者,其与顶棚的连接须通过预埋的吊钩或螺栓;
三、固定花灯的吊钩,其圆钢直径应不小于灯具吊挂销钉的直径,且不得小于6mm;
四、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有防止其碎裂后向下溅落的措施;
五、在易燃结构部位或暗装在木制吊顶内时,在灯具周围应做好防火隔热处理;
六、卤钨灯具不能在木制或其它易燃材料上吸顶安装。
3.4.3其他设施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共区域地面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二、公共区域应有应急照明设施和有应急供电系统;
三、电梯、大堂、走廊、停车场出入口等主要公共区域有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