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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企业标准执行;

  (4)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四条货物明细描述

  1.物资名称(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交货期:

  交货地点:

  备注:

  

(1)本合同价款是卖方设备/材料运至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的价格。

  

(2)全部设备/材料及附件的运输由卖方负责运至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设备/材料及附件从出厂至交货地点期间的全部质量及安全责任由卖方负责。

  (3)图纸交付计划详见技术规范。

  第五条交付方式

  1.交货、安装地点:

  指定联系人信息:

  买方:

  电话:

  邮箱:

  卖方:

  业主:

  具体交货地点见附件【】。

  合同货物的收货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收货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六条交付期限

  1.因业主和买方的原因造成设备的交付日期拖期(拖期时间由业主、买方、卖方三方签字认可),设备交付时间按签字认可中的时间相应顺延。

如设备已发货,顺延时间应计入质保期。

  2.合同货物交货时间见合同附件【】。

附件【】未规定交货时间的合同货物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发货。

  如买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30日(含本数)采用传真或函件等方式通知卖方。

  卖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买方同意。

  第七条货物的包装、运输与标记

  1.【】

(货物名称)由□买方□卖方负责包装(如选择“买方”,本条下面内容无需填写)。

  外包装质量要求:

□包装牢固□适宜装卸运输。

  

(1)如外包装为纸箱,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品名□品种□净重□等级□产地□种植户、合作社或销售公司地址电话

  □采摘日期□包装日期□注册商标(无注册商标可不选此项)及注册商标名称

  □【】

  

(2)外包装为【】材质应当符合【】。

  内包装容器为【】,规格:

【】,包装容器应当清洁、无毒、无异味,对【】

(货物名称)应当具有良好保护作用。

  本合同第【】条“单价”中□包含□不包含包装费用(如选择“包含”,以下内容无需填写)。

  包装费用总计(人民币):

大写:

【】¥:

【】。

  包装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承担□【】。

  2.1.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出厂编号/出厂序号;

  (3)到货站;

  (4)收货人名称;

  (5)设备及部件名称;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

  (8)体积(长×

宽×

高,以毫米表示);

  (9)货物运输警示标识;

  (10)其他应标记内容。

  2.凡重量达到2吨的合同货物或特殊形状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

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3.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第八条货物的验收与异议

  1.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及时到交货地点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合同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且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的,由卖方负责处理。

买方应提前【】个工作日将现场到货检验的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

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可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第九条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1.交付前,如卖方已将全部或部分产品放置于交付地点,该些产品不视为交付,所有权仍属卖方所有;

但因该些产品已实际处于买方控制下,买方应妥善保管上述产品,在交付前因买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即使有以上关于交付问题的约定,但是,在买方全部履行本合同第【】条约定的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的付款义务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卖方所有。

  第十条其他交接货规则

  1.在合同货物备妥发出前24小时内(含本数),卖方应以传真或函件等方式向买方提交发货通知单,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2)货物发运日;

  (3)货物名称及编号;

  (4)货物总毛重;

  (5)外形尺寸;

  (6)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7)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8)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两份;

  (9)毛重超过【】吨或包装尺寸超过【】×

【】×

【】m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重心、起吊点、体积和件数;

  (10)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货物对价范围

  1.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含税),价款构成详见合同附件【】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本合同总价见合同协议书,含卖方将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分项价格见合同附件【】。

合同总价在本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本合同的计价货币是人民币。

  第十二条货款结算规则

  1.材料部分

  

(1)合同生效后,在收到卖方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

  

(2)全部合同货物运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并经买方开箱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凭买方签发的收货单支付合同价格的40%。

  (3)全部合同货物在现场完成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和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凭买方签发的验收证书、卖方出具的增值税发票(100%合同价格)支付合同价格的40%。

  (4)合同货物质保期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后),支付合同余款。

  2.在买方发出通知设备生产的书面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买方须向卖方支付该批设备合同总价25%的预付款;

同时,卖方提供金额为该批设备合同总价25%的银行预付款保函,有效期至货到工地止。

  第十三条运输、卸装、仓储等费用的承担

  1.自双方确认的交货日期起一周内,卖方提供仓储。

如因买方调整交货日期导致卖方仓储超过一周或因买方原因造成逾期交货超过一周的,买方须在发运前向卖方支付超过部分的仓储费(按电/扶梯每台每天人民币【】元计算)。

  第十四条税务及其他行政费用的承担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税务或政府其他部门变更本合同所涉发票的规定,则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新规定的发票。

因供应商提供的发票未能达到税务或政府其他部门要求致使采购商被要求补缴税款、罚款或遭受其他损失的,供应商应赔偿采购商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十五条付款与收款规则

  1.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本合同项下货款按下述条件支付:

  

(1)计价货币及支付货币:

人民币

  

(2)支付期限:

经采购商收到合法有效的发票之日起【】个日历日

  (3)供应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供应商应根据采购商的指令和采购订单的要求及时向采购商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便于采购商付款。

  第十六条金钱保证

  1.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买方须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定金,计人民币【】元整(RMB【】)。

交货结算时,定金转作货款的一部分。

同时,卖方提供金额为合同总价5%的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至设备安装验收合格止。

  第十七条售后服务等质量瑕疵担保

  1.售后服务:

若产品在保修期限内发生任何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予以及时维修,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维修通知书/电话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派相关工作人员前往买方指定的地点进行维修。

若经维修仍不能保证产品持续正常使用或经过多次使用的,买方有权选择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卖方更换同种型号的同类新产品,相关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2)要求退货退款,所涉相关费用(如运输费、税费等)由卖方承担。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等权利瑕疵担保

  1.合同货物所含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有关【】日常运行和保养的控制软件所含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卖方及其所属的【】集团。

卖方允许买方(或代表买方管理【】的单位)为自身使用【】而使用上述软件,但买方对上述软件不享有其他利益,不可对其进行复制、逆向工程或买卖。

  第十九条其他保证与担保

  1.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规定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卖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合同履行完毕后,在买方要求时,卖方应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修理和维修合同货物所必要的备品备件。

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在合同范围内,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完善合同货物的所有技术资料。

  3.卖方负责办理合同货物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卖方,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负责运输的全部合同货物,险种为合同货物价值110%的“一切险”,保险费由卖方承担。

  4.双方各自保证其为按照中国法律设立的独立法人或由独立法人依法授权的机构,具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的一切权利和资格,同时保证双方根据本合同进行的一切活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条保密

  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可能让对方了解到不为公众所知的有关对方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研究、发展、商务活动、产品、服务、经济事件、技术信息、经营管理信息和其他信息。

有鉴于此,特制定以下细则:

  

(1)卖方有对买方技术方案及数据进行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卖方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其雇员、工作人员、代理商及分包商遵守此条款,承担保密义务。

  (3)所有保密信息在(A)合同服务一经结束或(B)买方要求归还或销毁的情况下,包括复印件在内的所有现有保密信息应归还或销毁,并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副本。

  第二十一条通知

  1.本条规定适用于诉讼、仲裁过程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向任何一方送达文件。

  2.1.任何为本合同所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应以快递、EMS、电传、传真、挂号信函、或邮资预付的方式发出。

任何该等通知应发至下列地址:

?

  

(1)若发往采购商:

  地址:

  传真:

  

(2)若发往供应商:

  2.或者发往一方通过以上所规定的方式通知另一方的任何其他地址。

所有该等通知应视为收到,一旦:

(a)已为收信人实际收悉;

(b)已经实际发送至适当的地址;

或(c)发信人发出传真并由收信人以传真确认页数,构成收悉无误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履行过程的监督

  1.合同签署后,卖方应将合同签约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和买方拟进行监造的合同货物的生产监造信息定期向专用条款约定的监造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报送。

合同货物中【】等设备的监造信息每两周报送一次;

【】等其他设备/材料的监造信息每周报送一次;

期间如有影响合同货物质量和工期的重大事件发生,须及时通报。

  2.卖方报送的监造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供货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

  

(2)监造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

  (3)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4)制造单位生产质量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5)买方驻厂监造代表名单及联系方式;

  (6)原材料到货情况;

  (7)生产进度计划;

  (8)实际生产进度;

  (9)出厂交、验货情况;

  (10)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3.买方有权对任意项目签约的合同货物(包括原材料)进行抽检,卖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抽检所需的资料和必要条件。

买方对抽检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权利凭证的交付

  1.在铁运/空运/海运情况下,卖方发货后即邮寄领货凭证、发票、装箱清单、保险单给买方。

  2.在汽车发运/送货情况下,卖方装运后连同送货单、发票、保险单等资料一齐带给买方。

  第二十四条技术资料与服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指派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全权处理现场开箱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参加指导安装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能够协调或解决安装调试过程中的全部问题,并使买方技术人员应能达到熟悉产品的运行,并能进行一般的维护。

参加试运行的人员能够全权处理设备所有问题。

卖方技术人员若不能胜任工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服务人员。

  买方如需上述技术服务,以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部分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一般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1.卖方违反合同规定迟延交货的,应按以下规定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

  

(1)迟交1-4周(含本数),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4‰;

  

(2)迟交5-8周(含本数),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8‰;

  (3)迟交9周以上(含本数),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10‰。

  不满1周按1周计算。

  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总价的10%或者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货物迟交超过3个月(含本数)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由卖方承担。

买方部分终止合同的,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在任何情况下,双方相互承担的各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总和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总金额。

  3.若卖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及方式将全部产品交付至买方指定地点,每迟延一日,应向买方支付该批货物总价的【】%的违约金,直至货物交付之日。

若卖方迟延交货超过【】日,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有权要求卖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总额【】%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则卖方还应当补足差额部分。

  4.违约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守约方在发现该情况后,可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违约方更正,违约方应立刻更正。

违约方若未按守约方要求及合理期限更正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特殊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1.除本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外,若卖方未取得业主、买方同意单方面终止合同(包含本合同附件),或因卖方的原因拖期造成业主、买方终止合同(见本合同条款【】),卖方应向业主、买方退还已支付货款和自付款之日起至退款之日止按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以及相关手续费,并赔偿相当于本合同总价百分之二十(20%)的违约金。

  2.如卖方延期交货,应按延期天数向买方支付每天延期交货的货物总价万分之三的逾期交货违约金(但逾期交货违约金累积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如买方未按期支付定金或货款,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交货或安装延期,卖方可以顺延交货和/或安装日期,同时买方应按延期天数向卖方支付每天延期付款所涉的货物总价万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逾期付款违约金累积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第二十七条不可抗力

  1.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时,遭遇不可抗力方应立即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尽可能迅速的通讯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凭此证明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具体免除范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生效

  1.生效期限

  

(1)本合同于三方法定代表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三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设备质保期满并双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时终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三方各两份。

  

(2)下属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附件二:

  2.本合同自采购商及供应商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合同项下双方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止或至【】年【】月【】日止,以较晚时间为准。

  第二十九条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执行期间,若非因卖方原因需对合同货物进行重大变更,或扩大供货范围的,买方可向卖方发送书面变更通知。

卖方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买方的意见,并与买方一起尽早完成对合同的修改。

买方的变更要求应考虑卖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

  第三十条合同的解除

  1.除本合同已有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若发生以下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且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要求卖方纠正违约行为、按约履行合同的通知后15天内(含本数)仍未能采取纠正措施,则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此种合同终止并不损害或影响买方根据本合同已采取或将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利。

  

(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认可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买方根据本条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后,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向第三方采购卖方未交付的合同货物(如有)或已交付但被退回的合同货物。

卖方应承担买方向第三方购买本应由卖方供应的货物所发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并应继续履行合同未终止部分。

  第三十一条纠纷解决程序与管辖

  1.本条项下仲裁所涉语言为中文,仲裁地点为【】。

仲裁裁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并应补偿对方合理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第三十二条基于合同特殊标的的条款

  1.备件:

  

(1)业主、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质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业主、买方,使业主、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卖方应按照附件【】备件清单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并在五年内以优惠的价格供应,其单价不得超过备件清单中列明的单价。

  第三十三条其他特殊条款

  1.在本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被合并、改组、分立或者转让,其受让人或承继人应当履行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也不影响另一方或其受让人、承继人根据本合同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2.反商业贿赂:

  1.供应商在此承诺并保证,绝不会直接或间接提供、给与、支付、承诺支付或授权支付:

(1)贿赂;

(2)佣金、礼金、抽成费、中介费、回扣金、馈赠、有价证券、股权股份;

或(3)以出借名义供占有使用财物;

或(iv)提供宴请、旅游、娱乐、健身活动;

或(4)其它任何不正当利益等方式,诱使采购商及其关联方之董事、经理、员工、代理人或代表等人员与供应商签订协议或达成交易或为任何不当之影响。

  2.供应商在此同意,若有采购商及其关联方之董事、经理、员工、代理人或代表等人员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索取、要求或要求承诺双方合同、订单或交易明确约定之外的任何不正当之利益,供应商应立即书面告知采购商或其关联方。

  3.供应商若有任何违反本条约定之行为,采购商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供应商单方解除本合同及其与供应商相关的一切订单及交易。

  第三十四条签署信息

  1.买方:

(盖章)卖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税号:

  第三十五条授权委托

  1.买方理解并同意在未持有卖方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加盖卖方公章并有卖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或者不存在双方之间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存在且生效书面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卖方任何业务经办人员无论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作出的任何业务承诺、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卖方授权以卖方名义、以卖方业务员名义发出业务订单,接收、验收或确认任何工作成果),都不能代表卖方,该种行为完全是其个人行为。

对于本条所述个人行为所发生的所有法律后果,买方仅向作出上述行为的个人主张权利,不向卖方主张任何权利。

  【签署条款】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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