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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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4.同一施工区域有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且存在塔臂交叉。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高处作业吊篮。

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6.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六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包括:

(一)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在3m至5m范围内,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3.同一施工区域有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且存在塔臂交叉。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3.采取非常规安装方式安装或不能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正常安装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

4.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5.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指导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方案编制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

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图纸或勘察设计方案不得代替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三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编制。

第十四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经施工单位质量、安全、技术等有关部门复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报监理单位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两单位公章,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对于同一施工区域存在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时,如只涉及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则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按第十三条、十四条执行;

如同一施工区域涉及两家(含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时,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均需进行审核签字,加盖施工单位印章,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专项方案论证

第十六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对于同一施工企业同一项目存在多个同一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时,可对此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开展一次专家论证,但每个危大工程必须单独验收。

对于同一施工区域存在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且涉及两家(含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会召开5日前,施工单位应将通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送达论证专家,论证专家需要到现场了解实际情况的,施工单位应配合进行。

专家论证会召开3日前,施工单位应将专家论证会议方案告知当地住建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与工程规模、风险相匹配,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不少于5人);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八条对于包含多种类型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可邀请具备多专业特长的专家作为不同类型危大工程的论证专家,但必须满足每项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数量不少于5人。

对于超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类的专家不少于2人,岩土施工类的专家不少于2人;

对于暗挖工程和超一定规模的人工挖孔桩工程等与岩土工程密切相关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从事岩土工程设计或施工的专家不少于2名。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危大工程专家库。

施工单位应当从本地区住建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本地无相关专家的,可邀请省级或省内外市专家)。

危大工程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论证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与本人专业、类别、等级相适应的专项方案的论证;

(二)论证前对专项方案认真审阅,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

(三)公正、客观、独立地表达论证意见和建议,书面论证意见应简明扼要,针对性强,观点鲜明,结论明确;

(四)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对专项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

(五)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交流学习。

第二十一条专项方案论证的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方案审阅,现场踏勘(必要时);

(二)召开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

(三)出具论证报告;

(四)依据论证报告,方案修改完善,按规定审批;

(五)登录省安全监督系统,录入方案论证信息。

第二十二条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论证组组长,组长主持论证会议;

(二)方案编制单位详细介绍方案内容;

(三)专家表达意见,就施工方案询问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方案进行讨论;

(四)论证组长收集、汇总专家书面意见,形成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四)对含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通过省级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专项方案是否可行。

施工图审查意见书或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意见书,不得代替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第二十四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不少于4次,专职安全员每天开展巡查。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行旁站监理。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

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对于按照规定,对基坑工程、暗挖工程等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单位,需委托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监测方案应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

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三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十三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旁站、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对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会进行监督抽查,检查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流程是否规范,论证专家专业是否符合要求,专家论证结论是否一致等。

如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应责令停止,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人员违反危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危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省住建厅将相关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处罚的同时,应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6个月。

对涉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由省住建厅负责实施并纳入省级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的专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第四十条县级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43号)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废止,此前省住建厅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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