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主要修改内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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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应在本示范文本基础上进行编制;
2、“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空白部分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其余部分不得擅自修改(增减)。
标有“(*)”为选择说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其余内容删去。
3、“第一章投标须知”中所有内容不得擅自修改(增减)。
4、“第二章合同条款”包括总承包项目和专用承包项目两种格式,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下划线上的内容一般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如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增减)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交修改(增减)的书面理由,经招标监管机构同意后方可修改(增减)。
5、“第三章评标办法”仅包括综合评估法(三)。
6、“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中附件应根据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附件格式不得擅自修改,附件根据投标文件组成要求设置。
四、因编写时间仓促,大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遗漏和不足之处,请及时提出,以便我们在以后新的版本中不断完善。
编写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
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
招标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招标监管机构: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2
建设地点
3
建设规模
4
预算造价及预算成本警戒值
预算造价:
元
预算成本警戒值:
元(预算造价×
M)。
(*M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确定,房建总承包项目为90%,市政总承包项目为85%,装饰等专业承包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确定前报招标监管机构同意)
5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6
质量标准
合格
7
工期要求
不超过天(日历天)(*指总承包项目)
配合总包进度按期竣工。
(*指专业承包项目)
8
2.1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9
2.2
招标范围
(*指总承包项目)
本次为施工总承包招标。
1、招标范围为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编号:
)所包含工程。
2、其他专业工程(包括)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专业分包单位,纳入总承包管理。
其他专业工程暂估价合计为元。
3、设备(包括)由招标人单独组织采购,设备暂估价合计为元,设备安装费为元(按设备暂估价的%计取)。
设备安装纳入总承包管理,其总承包服务费的取费基数为设备安装费。
本次为专业工程招标。
招标范围为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编号:
)所包含
的工程,纳入总承包管理。
10
3.1
资金来源
政府%;
国有%;
集体%;
私营%;
外资%;
其他%。
(*删除没有来源比例的选项)
11
4.1
投标人要求
(*按招标公告要求填写)
12
项目负责人要求
13
4.2
投标人确定方式
资格后审
14
13.1
投标文件组成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和资格标两部分组成。
1、商务标(除电子文档由招投标系统─投标工具生成外,其他文档由招投标系统─投标工具打印成纸质文件)包括:
(1)投标函;
(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3)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说明(如有);
(4)工程项目总价表;
(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9)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10)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11)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12)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承诺书;
(13)后缀名为“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建议刻录成二张光盘,一正一副,副本作为备用。
如果开标时两份电子文档均无法读取的,则以无效标处理);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指根据投标须知第21项规定须提交的)。
2、资格标包括:
(1)年度安全教育考核审查表(附件一);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负责人“三类人员”B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驻台负责人A类证书复印件和有效的《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证》复印件(仅指台州外企业)。
15
14.1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附件格式。
表格如不够用时,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2、投标人投标文件所用的纸张建议采用A4型纸,图表可根据需要作适当扩展。
16
15.1
报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报价法
17
16.4
投标报价要求
详见“投标工具-招标概况-投标报价要求”
18
17.1
投标担保要求
1、担保金额:
万元。
(*额度一般为投标总报价上限的2%,但最低不少于5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取整数)
2、担保形式:
投标人本单位出具的银行汇票(现金、转帐支票不予接受)。
收款单位:
;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地址:
。
3、担保提交地址:
联系电话:
建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期前1小时办妥投标担保并领取投标担保确认单。
19
18.1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日起计算)
20
19.1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包括证书复印件),其中证书原件、电子文档仅需提供一套。
21
19.2
“编制人”栏盖章要求
1、单位要求
造价人员应为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由其签字并盖章。
如投标人无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资质专用章,并由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并盖章。
如造价工程师所盖的章没有显示注册单位的,须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2、专业要求
造价工程师不作专业要求。
造价员的专业要求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
(*与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质要求对应的原则选择)
3、其他要求
(1)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接受二家及以上单位的委托。
(2)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的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为投标人提供本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22
20.3
投标文件密封及装订
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资格标必须采取单独密封。
23
21.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与开标地点
24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与开标
时间
年月日10时30分;
25
21.2
投标文件递交
要求
1、投标人出示其有效交易证的原件,以证明其已取得交易席位资格;
2、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确认单;
3、投标人提交《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参考格式见附件);
4、投标人下列人员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确认身份后再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出具本工程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投标人是台州外企业,其授权委托书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参考格式见附件)和投标项目负责人(须出具身份证或驾驶证原件)必须参加开标会议。
26
24.3
开标顺序
先开资格标,待资格标评审结果公布后,再开商务标。
27
33.1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三)
28
35.3
工程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为万元(*额度一般为投标总报价上限的10%,取整数)
支付担保金额为万元(*如有,应与履约担保金额相同)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一节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7项。
2.招标范围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投标资格
4.1投标人与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和第12项。
4.2投标人确定方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
投标人应按规定取得交易席位资格。
4.3项目负责人承接项目按照(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执行,同时须符合《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的要求。
在本工程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前,原承接(包括已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工程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参加投标。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有关书面证明材料提交给招标人,投标截止日后提供的证明材料视为瞒报、漏报,将不予认可。
项目负责人在原承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许可证、现场公告牌、管理部门的网站或文件中载明担任项目负责人岗位的,均视为已承接该项目。
4.4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1)投标人(不包括园林绿化项目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或处于暂扣时限内的;
(2)根据《关于在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通知》(台建规[2010]219号)规定,投标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其一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由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上溯3年,行贿犯罪记录日期以法院判决生效日期为准);
(3)根据《台州市建筑从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考核管理规定》(台建规【2009】457号)和《关于公布台州市建筑从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A、B、C、监理)考核结果的通知》规定,投标人主要负责人(仅指台州内企业,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驻台负责人(仅指台州外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提交安全资格审查材料时审查)未经年度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的(在台州市建设规划局门户网站查询);
(4)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5如投标人系联合体,则联合体的组成及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投标活动自身发生的费用。
5.2招标文件工本费为300元(含投标工具),在提交投标文件后收取。
6.现场条件
6.1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
7.踏勘现场
7.1投标人可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
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7.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
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结论概不负责。
7.3除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本工程有关的情况外,投标人应通过自行调查取得与本工程施工承包可能发生的费用等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交通、环保、治安等规定和要求。
第二节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组成
8.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评标办法;
附件:
1、年度安全教育考核审查表;
2、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其他附件材料(电子光盘):
(1)电子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投标工具安装程序;
(2)施工图纸。
8.2除上款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应经常浏览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8.3投标人通过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自行下载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
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自招标文件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应同时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9.招标文件的澄清
9.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自招标文件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3日内,以无记名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的答复将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供投标人参考,对招标人无任何约束力。
10.招标文件的修改
10.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可能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10.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10.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将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这些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1.招标文件的备案
11.1本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改、补充文件、答复等)未经招标监管机构备案的一律无效。
12.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12.1本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改、补充文件、答复等)的解释权属招标人。
第三节投标文件的编制
13.投标文件的组成
13.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组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
14.投标文件的格式
14.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
15.投标报价组成
15.1报价方式:
本工程项目报价方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
15.2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中管理费和利润的计算基数中的人工费所涉及的人工单价按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计取,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台建规[2009]305号)]。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但不包括规费、税金和工伤保险费。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用内容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确定。
15.3投标总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
其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和工伤保险费。
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以及本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综合实力,竞报投标报价。
15.4工程量:
本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是根据完整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规定计算得出的,是统一投标报价口径的主要依据。
15.5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完成在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各分部分项清单工程量实体所需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以及风险费用。
15.6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由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组成。
(1)施工技术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而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
包括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施工排水降水费和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费等。
(2)施工组织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而采取的各项组织措施所需的费用。
包括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缩短工期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和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等费用。
其中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和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的项目内容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取定表》(台建规[2005]292号)确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项目内容详见《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规定的通知》(建建发〔2008〕22号)。
施工组织措施费取费基数中的人工费所涉及的的人工单价按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计取,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台建规[2009]305号)]。
15.7其他项目费是指除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措施费、规费、税金和工伤保险费以外的项目,由招标人部分和投标人部分组成。
(1)招标人部分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
(2)投标人部分包括总承包服务费(指总承包项目)、零星工程项目费等。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涉及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整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合同专用条款,其取费基数暂估。
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承包人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费用。
15.8规费是指按我省现行定额(2003版)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规费的计算基数中所涉及的人工单价按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计取,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台建规[2009]305号)]。
15.9税金是指按我省现行定额(2003版)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税金。
15.10工伤保险费是指按《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07]97号)规定应计入建筑工程造价内的工伤保险费用。
工伤保险费为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15%。
16.投标报价要求
16.1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投标人自行确定的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报价要求,结合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市场行情、技术方案和企业的管理水平,综合分析后自主确定报价。
16.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增加项目。
16.3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每单项单价和合价均需填写,对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其费用视为已包含或分配到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
16.4投标人的报价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未按要求报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17.投标担保
17.1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提交投标担保,并领取投标担保确认单。
17.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7.3投标担保按以下方式退还:
(1)中标人凭《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退还;
(2)未中标的候选人凭《建设工程未中标通知书》退还;
(3)其余投标人(含无效标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退还。
17.4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合同协议;
(3)投标人在投标期间内有串标、哄抬标价等违规违法行为。
(4)投标人违反《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承诺内容的。
18.投标有效期
18.1投标有效期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8.2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7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9.1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份数递交投标文件。
19.2招标文件附件及招投标系统-投标工具打印生成的投标文件中注明签署或盖章的,投标人均按要求签署或盖章,其中“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编制人”栏盖章要求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1项。
19.3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如未注明正副本的,由评标委员会或工作人员随机抽签确定一本作为正本。
第四节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志
20.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规定密封,并注明项目(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及标函名称。
20.2密封袋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20.3投标文件的密封及装订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2项。
21.投标文件的递交
21.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的地点,在本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1.2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需同时满足本须知前附表第25项要求,否则该投标文件予以拒收。
22.投标截止期
22.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4项。
22.2招标人可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2.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