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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气田地面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工程实施、试运投产、竣工验收各阶段的管理。

应以提高气田整体效益为目标,优化工艺,合理布局,积极采取安全、环保、节能(油、气、水、电等)、节约土地的措施,建设优质、高效的气田地面工程。

第十四条气田地面工程建设应实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气田地面工程的设备、管道、设施、装置的工艺条件、产品要求、能耗指标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设计要求。

2.整装气田产能建设达到产能规模后,在稳产期内地面工程建设规模的生产负荷率不应低于80%。

3.大型站场土地利用系数不小于60%,小型站场土地利用系数不小于40%。

4.气田地面工程各单项(位)工程质量合格率应达到100%,优良率应达到80%以上。

5.工程建设及试运行过程中无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6.工程建设监理覆盖率应达到100%。

7.工程投资不应超过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二节建设程序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一般应为: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建设、试运投产、竣工验收等。

第十六条 气田地面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管理,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必须经批复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1.重点工程项目由油田公司预审并报股份公司审批(上报股份公司审查的方案应同时上报预审意见)。

重点工程项目为动用地质储量大于100×

108m3(或产能建设规模大于3×

108m3/a)的气田地面工程建设及配套工程,或者虽然设计产能规模小于3×

108m3/a,但发展潜力较大,有望形成较大规模或对区域发展、技术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气田地面工程建设及系统配套工程;

投资规模大于5000万元的天然气集输、处理装置等系统配套工程、老气田调整改造工程。

2.大、中型工程项目由油田公司审批并报股份公司备案。

大、中型工程项目为动用地质储量大于30×

108m3(或产能建设规模大于1×

108m3/a)而小于100×

108m3(或产能建设规模小于3×

108m3/a)的气田地面工程建设及配套工程、投资规模大于3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的天然气集输、处理装置等系统配套工程、老气田调整改造工程。

3.小型工程项目由油田公司审批。

小型工程项目为动用地质储量小于30×

108m3(或产能建设规模小于1×

108m3/a)的气田地面工程建设及配套工程,或投资小于3000万元的天然气集输、处理装置等系统配套工程、老气田调整改造工程。

第十七条气田地面工程建设按照前期工作、工程实施、试运投产和竣工验收阶段实施规范化管理,各阶段的主要内容为:

1.前期工作

气田地面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相当于气田开发概念设计中的地面工程部分)、可行性研究(相当于总体开发方案中的地面工程部分)和初步设计。

重点配套系统工程和老区调整改造项目应在规划方案的指导下开展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2.工程实施

气田地面工程实施包括计划下达、施工图设计、施工招标、物资采办、工程开工、工程施工、完工交接等。

3.试运投产

主要包括编制试运投产方案、组织试运行和试运考核。

4.竣工验收

主要包括专项验收和总体验收。

第三节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气田地面工程前期工作由建设单位招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进行。

承担前期工作的单位应对工程前期工作及文件的编制内容和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为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气藏工程应为地面工程建设提供气区分布地理位置、面积、开发方式、预测的可采储量、井流物组分、油气水物性、分年度的生产指标预测等资料。

第二十条气田开发概念设计地面工程部分应包括:

开发概念设计中与地面工程有关的主要内容、油气水组成及物性资料、地面建设规模、主体工艺技术、地面工程总体布局、配套系统工程等多方案对比、优选以及地面工程投资估算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气田开发方案地面工程部分应达到股份公司《气田地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要求。

主要应包括气藏工程要点、钻采工程要点、地面工程建设规模、总体布局、天然气集输处理及各系统工艺流程、节能、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组织机构和定员等。

应在多方案比选的基础上,给出推荐方案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投资估算。

第二十二条气田地面工程初步设计必须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推荐方案开展工作,并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满足《石油及天然气地面工程初步设计内容规范》要求。

主要应包括建设规模、主要设计参数、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主要设备技术选型、引进设备清单、辅助系统配套工程的优化方案和优化措施、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组织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工程投资概算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项目前期投资控制按项目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含10%),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否则应修改后重新报批。

第四节工程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程实施主要包括从施工图设计到工程完工的全过程,对工程实施的总体要求如下:

1.各油田公司应成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应参与气田地面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等),负责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

2.初步设计批复后即可开展施工图设计,同时开展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等参建单位的招标及重要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和施工的准备工作。

3.气田地面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强化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招标、物资采办、工程合同及施工等实施阶段各环节工作管理,制定合理工期,科学组织、优化运行,严禁“三边工程”(边设计、边施工、边投产)。

4.气田地面工程建设应严格投资管理,工程投资应专款专用,禁止挪用或借工程建设搞搭车工程。

当工程建设出现工程量重大变更或因不可抗因素造成超出批复的概算时,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5.工程资料档案管理要做到建立项目档案与项目计划任务书同时下达;

工程档案资料与工程进度和质量同时检查;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竣工档案资料。

同时,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应纳入项目管理程序,档案管理要求应列入监理管理和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各方对档案工作的责任,认真作好保密工作。

6.地面工程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即可填写开工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重点工程项目,由油田公司报股份公司审批,其它项目由油田公司审批。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管理

1.工程项目管理包括工程项目组织管理、目标管理、招标管理、工程合同管理、物资采购管理、项目投资管理及创优管理等内容。

新气田建设、老气田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业主责任制的项目管理。

同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也应实行项目管理。

2.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对工程建设项目负全部责任。

实行总承包的“交钥匙工程”,建设单位的项目经理部也应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不能“以包代管”,重大建设方案、重要物质、设备采购必须经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部审查确认。

3.气田地面建设项目应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具体实施,担任项目经理、副经理和主要专业负责人的人员,必须熟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熟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有一定的政治理论素质。

重点工程的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需经股份公司批准。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应接受建设单位有关管理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考核。

气田工程项目管理考核指标主要包括项目建成后的总体功能(功能目标)、工程总体的技术指标的要求(技术目标)、质量要求(质量目标)、总投资和经济目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要求(安全、环境目标)以及试运行考核。

5.根据工程承包的不同形式和工程建设的风险程度,工程建设合同应当明确违约处罚金额,建设施工服务违约罚金不得低于建设承包费用的10%,采购设备违约罚金不得低于设备费用的15%,质保金不得低于5%。

相应违约金数额的工程建设服务费和设备费不得预先支付,工程验收后根据工程运行情况,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开工建设:

1.已得到上级单位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

2.已办理工程征地,管道走向许可,供电、供水等相关协议,防火消防审批等手续。

3.已得到质量监督受理书,开工报告的批复文件。

4、工程的环评报告已通过地方环保部门的审查。

5.经审查修改后的施工图已发送到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等单位。

6.完成施工场地平整,通水、通电、道路畅通,即达到施工现场“三通一平”的要求。

7.施工、监理单位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HSE合同。

8.已经制定、落实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计划、安全生产计划、监理计划及实施细则、质量监督计划等。

工程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驻现场,施工机具运抵现场。

9.已全部落实健康、安全、环境作业计划书、指导书等各项开工措施。

10.已完成开工前审计,并取得开工前审计批复。

11.工程建设资金已经拨付到位。

第二十七条工程招投标管理

1.地面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选择及物资采购等,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项目外,均需实行招标。

2.项目经理部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并在开标前报主管领导审批。

在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工作,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以及当前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招标对象,并将招标申请及评标报告按照项目等级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3.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投标的单位必须先通过股份公司(或油田公司)市场准入审查并办理相关市场准入手续。

如需邀请非准入单位投标,需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参与投标。

4.项目招标过程中,不允许招标方要求投标方作不合理的降价和提供其它不合理的优惠条件,更不允许以是否接受这些优惠条件作为授标前提。

5.工程主体部分不允许分包,禁止转包。

如需将工程非主体部分分包,投标单位应在投标书中注明分包原因、分包工程量、分包单位的名称及资质等,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工程物资采购管理

1.工程建设所需物资采购应严格执行股份公司市场管理规定和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不得擅自采购非准入产品,如需采购非准入产品,必须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2.物资采购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确保供货质量、价格和供货期。

要严格物资供应合同审查制度。

3.严把物资产品质量关,对关键的设备和物料应进行监造。

凡进行监造的物资,必须经过监造人员签认后才能出厂,使物资产品的质量满足工程要求。

4.加强采购物资验收工作,不允许未经验收和不符合管理程序的产品进入工程。

对重要的设备、材料,项目经理部要协助物资采购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部门进行出厂前验收。

5.项目经理部应组织对采购物资的规格、数量和技术条件的审查,各类采购物资数量应控制在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

如系统工艺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上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实、批准。

6.采购国外物资要统一组织、归口管理,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引进物资达到先进适用、质量可靠、价格合理及良好的售后服务的要求。

凡未经计划部门审批的进口物资,各油田公司不得自行进口,也不得以内贸等其它方式变相进口。

第二十九条 设计管理

1.施工图设计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展,不得擅自提高设计标准。

施工图设计时,如因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各系统工艺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建设标准发生较大变化时,须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实、批准。

2.地面工程开工报告批复后,设计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就施工图设计内容、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进行设计交底,并回答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

工程实施期间,主要设计人员应在现场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3.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不得将因设计原因引起的施工图设计变更以施工联络单的形式进行修改。

如出现此类行为,不但要追究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责任,而且也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4.重点工程项目施工图由股份公司组织或委托油田公司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它工程项目由油田公司负责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该结合工程现场实际对工程设计进一步优化。

第三十条工程监理管理

1.重点工程项目必须经招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严禁同体监理。

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现场监理人员的数量、专业和设备配备必须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2.监理单位必须按其监理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任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任务。

3.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可以采用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一般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不同监理单位承担;

监理工作的范围和任务,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确定。

4.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认真行使监理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执行经建设单位批准的监理计划,定期向建设单位汇报工作,要做好监理日志、做到签署完整并及时存档。

5.监理人员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单位不符合资质条件,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取消其施工资格,如发现施工人员不具备资质条件,有权向施工单位提出更换该岗位人员,监理人员按标准提出的施工不合格项,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

6.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依据合同和工程监理计划对监理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施工。

同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性及标书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部审查批准。

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及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3.施工单位应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对需要进行爆破的工程,现场应落实专人管理;

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应书面告知相关有资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得到批复后才能施工;

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要求收集整理各种质保资料、隐蔽工程资料,绘制竣工图,编制好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5.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做好试生产工作。

并应开展质量回访,提高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

1.气田工程建设应采用第三方检测,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评定。

2.质量检测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设计要求开展检测工作。

出具的质检报告和资料必须真实可靠,有关的记录、报告和资料应准确、完整并及时存档。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

1.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申报,提交相关资料,监督人员应持证上岗。

2.工程质量监督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周密的监督计划,并下达质量监督受理书。

3.质量监督单位应严格按程序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组织对工程所用原材料、构配件、成品、设备按规定进行抽查或检验,对工程施工建设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特别对隐蔽工程要严格把关。

第五节试运投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试运投产是指工程完工交接后到竣工验收前对工程的设计功能、质量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试运行考核,工程试运投产应编制投产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

股份公司重点工程项目投产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由股份公司组织审批或委托油田公司组织审批,其余工程项目投产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由油田公司审批。

工程试运投产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承担保运工作,要及时解决工程投运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抢修、整改,维护工程正常、稳定运行。

第三十五条气田地面工程试运投产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编制目的及依据、工程概况、试运投产范围、组织机构及职责、投产程序、试运投产必须具备的条件、投产的检查、投产临时通信、投产时的消防戒备及医护人员戒备、主要物资准备、投产时间安排等。

第三十六条试运投产程序

1.项目立项审批通过后,应认真组织编制《生产准备工作纲要》,主要包括组织准备、人员准备和培训、技术准备、物资准备、资金准备和外部条件准备六个部分。

2.工程项目投产应编制《投产试运方案》,组织投产方案预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工程投产应成立投产领导小组,落实投产操作人员、应急抢修等队伍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并进行实际操作培训。

4.工程投产前应通过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及环保专项验收。

5.按照批准的试运投产方案进行,对试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限期整改,对于复杂重要的装置试运投产可根据工程情况和气田生产管理实际,委托外协单位负责试运投产,并签定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6.试运调试分单项(位)工程调试和总体工程调试两个阶段,对调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进行整改,并达到试运投产条件。

7.试运投产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规定的内容完成交接工作。

第三十七条应分析投产运行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对策和防护措施,对于可能发生的重大问题,要制定多种应急预案。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要进行实地演练。

对于高含硫气田投产前,还应将投产方案报当地政府、安办备案,做好周边居民的宣传工作。

投产前必须与当地政府联合进行防泄漏、防中毒的应急演练。

第三十八条试运行期间应对合同产品进行性能考核,装置的各项运行指标应达到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的指标要求。

第六节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九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标准的项目,应及时申请和办理竣工验收。

重点工程项目宜在试运投产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其它工程项目宜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竣工验收包括专项验收和总体验收两方面内容。

第四十一条竣工验收中的专项验收包括安全、环境保护、劳动卫生、消防的验收。

第四十二条重点工程项目由股份公司组织或委托竣工验收,其他项目由油田公司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竣工验收程序

1.专项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各项验收工作。

2.竣工验收分为预验收和正式验收。

由股份公司组织验收的重点工程项目,油田公司应在正式验收前组织预验收。

3.工程决算审计及档案资料审查验收属于竣工验收的重要部分,宜安排在正式验收前进行。

4.由若干个单项(位)工程组成的大型或特大型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可以先分别组织各单项(位)工程验收。

单项(位)工程验收完成后,再组织整个工程的总体验收。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尽快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十四条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

对遗留问题应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整改。

第四十五条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及各类管理、技术文件资料,应按照股份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编制,保证竣工资料的原始性和真实性,并与工程实际相符。

第四十六条在检查验收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竣工验收要突出项目的效益评价,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效益要作为工程建设及管理的主要业绩。

第四十七条工程验收的总结报告(设计总结、施工总结、工程监理总结、生产运行总结、设备引进总结及建设单位管理总结),应总结工程建设、生产试运行、工程管理中的优化、简化的成效、措施、经验及用于优化的先进实用技术。

第四章 气田地面生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气田地面生产系统指维持或确保天然气从井口集输、净化处理至交接计量门站的地面生产及配套设施。

包括天然气生产系统与生产辅助系统。

1.天然气生产系统:

主要包括天然气集输站、天然气集输管道、天然气处理厂、气田水处理系统。

2.生产辅助系统,包括给排水、供配电及通信等配套地面工程系统。

第四十九条气田地面生产系统管理包括生产技术管理、生产运行管理、生产安全管理、生产辅助系统管理。

第五十条气田地面生产系统管理各级单位/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气田地面生产系统管理体系、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系统基础台帐以及生产运行数据、维护保养记录、设备检修及更新改造信息等动态资料。

第五十一条天然气集输站、天然气处理厂、气田水处理站等主要站场的建构筑物、天然气集输管道的警示与宣传标牌应统一标注“中国石油”标志。

第二节生产技术管理

第五十二条气田地面生产系统生产技术管理包括地面工程系统的基础资料管理、动态监测、日常生产维护及系统的检修。

应严格按照系统设计技术参数、考核技术指标、安全生产要求及系统的实际状况组织生产,加强各环节管理,为气田地面生产系统运行技术参数的确定提供指导,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第五十三条天然气集输站场基础资料管理

1.天然气集输站必须建有天然气集输站基础资料、管理制度、HSE作业文件与规程规范。

2.天然气集输站基础资料包括:

场站名称、投产时间、设计参数、脱水装置与天然气压缩机的处理规模及主要能耗指标、装置及设备的型号、操作说明书及流程图等静态台帐,检修资料记录、事故及抢险记录、各项检验记录、运行、维护等各类报表与动态记录。

3.对含硫化氢、二氧化碳等腐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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