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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立体商标

(5)颜色组合商标

(6)非形象商标(气味、音响商标)

(1)文字商标

是指纯粹使用文字(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或字母)、数字所构成的商标。

通常也就是指根据《商标法》第八条中有关商标六要素组合规定中仅用:

文字、字母、数字及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可以是汉字(简体或繁体汉字,异体汉字不能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国家的文字或字母,数字,不同文字之间可以组合使用。

是指纯粹使用图形或记号所构成的商标。

图形商标所能使用的图形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有着无限的变化空间和易于表达的视觉外观,它不受语言文字的限制,无论是在使用什么语言文字的国度和地区,人们只要认识图形就很容易的识别。

一般来说,以一个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条弧线,规则的三角形等)所构成图形商标,将极易被认为是缺乏显着性的。

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

组合商标注册后应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对待,不可以更动其组合或排列,不可以擅自改动某一部分。

组合商标综合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商标或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的不同特点,各具文图色型,形象生动,引人注意,易于识别,便于呼叫名称等特点,得到了普遍而广泛的使用。

立体商标又称外形商标,是由三维要素组成的视觉商标,与平面商标相比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更能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青睐。

2001年12月3日上午8点30,国家商标局受理了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北京德高尼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DEGONEY及图立体商标。

这意味着中国第一个立体商标已正式申请。

是指由颜色组合而构成的商标。

颜色组合可以单独作为商标要素注册为商标,是我国新《商标法》中新增加的内容。

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一美感,而且具有显着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

(6)非形象商标

指由那些看不见摸不着的要素构成的商标。

如:

气味商标、音响商标等。

2、按商标的使用对象划分

(1)制造商标

是指明确表示商品生产者的商标(又称为制造商标)。

这种商标与“厂商名号”的意义相同,使得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有生产者的标记,从而与其他的生产者区别开来,并向消费者传达某种商品生产者所含的信息和来源。

(2)销售商标

是指销售者(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而使用的商标(又可称销售商标)。

这种商标的重点是宣传商品销售者的标记,而不是商品生产者。

使用这种商标的往往是一些有较高声誉和实力的商业企业,他们通过定牌生产含自己商标的商品,从而对消费者作出某种信誉的保障。

(3)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

服务商标同样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如旅游服务、修理服务、保险服务、娱乐服务、交通服务、邮电服务等等。

不同企业提供的这类不同“产品”,也需要有不同标记将它们区分开。

例如中国“民航”、英国“英航”、德国的“汉莎航空公司”等,它们都提供同一服务,但各自有不同的服务标记。

(4)集体商标

是指由社团、协会或其他合作组织,用以表示联合组织及其成员身份的标志;

由其组织成员使用于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以便与非成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该种商标称之为集体商标。

注册、使用集体商标,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联合,促进其集约经营,形成在市场中有竞争力的销售渠道,有利于产品和商标的宣传,促进规模经营。

3、按商标的功能用途划分

(1)等级商标

是指在商品质量、规格、等级不同的一种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标或者不同的商标。

这种商标有的虽然名称相同,但图形或文字字体不同,有的虽然图形相同,但为了便于区别不同商品质量,而是以不同颜色、不同纸张、不同印刷技术或者其他标志作区别,也有的是用不同商标名称或者图形作区别。

天堂伞厂就是以不同的商标来区分等级的。

同一厂商为使消费者便于区别同一品种商品的质量、规格而逐级使用的商标。

这种商标强调的是商品质量,规格的等级、档次,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使用目的和习惯来选择购买合宜的商品。

例如,上海牙膏厂使用“美加净”、“中华”、“黑白”、“庆丰”等商标,借以区别各类牙膏的等级和特点,即属于等级商标。

(2)证明商标

是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用以证明产品的原料、制作方式、质量或其他特点的一种标志,当证明商标申请成功,注册人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证明商标所要求的标准,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之后,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

(3)备用商标也称贮藏商标

是指同时或分别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几个商标,注册后不一定马上使用,二是为了保证名牌商标信誉,一旦由于某种原因,商品质量达不到要求时,可使用备用的商标(所谓副标)暂时代替;

三是万一砸了牌子,可以及时换上备用商标。

(4)联合商标是指某一个商标所有者,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以其中的一个商标为主,称为主商标,亦称之为正商标。

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主商标不被他人模仿或部分抄袭。

因联合商标作用和功能的特殊性,其中的某个商标闲置不用,不致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

由于联合商标相互近似的整体作用,因此,联合商标不得跨类分割使用或转让。

杭州娃哈哈集团的“娃哈哈”商标

分别注册了以下几种商标,

构成联合商标:

娃哈哈、哈哈娃、娃娃哈、哈娃娃、哈娃哈。

(5)防御商标

是指驰名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该种商标称之为防御商标。

此种商标一般难以注册;

但一经注册,则不因其闲置不用而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

“安溪铁观音”申请了45个防御商标。

4、按照商标是否注册划分

(1)注册商标

(2)未注册商标

(三)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关系

1、商标不同于商号

商标与商号

商号也可以视为企业名称。

它是商事经营主体在经营、服务活动中用于区别其他商事主体的特定名称,是商事主体人格特定化的表现形式。

商号与商标在消费市场上有极端相似性,但二者毕竟有本质的区别:

(1)构成要素不同

(2)作用不同

(3)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

2、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是商品包装上的装饰。

它通过与众不同的图案、色彩、文字、造型甚至新型材料来装饰商品,其目的是保护商品、美化商品的同时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商标与商品装潢的联系:

设计美观的商标,往往成为商品装潢的一部分。

以商标作为商品装潢用于商品或商品包装上是国际贸易比较流行的做法。

商标与商品装潢的区别在于:

(1)使用目的不同。

(2)稳定性不同。

(3)内容不同。

(4)法律属性不同。

3、商标与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二者的区别:

(1)目的不同。

(2)保护范围不同。

4、商标与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如:

熊猫盼盼是亚运会的吉祥物.

商标与特殊标志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目的不同。

(3)限不同。

(四)商标法律制度

中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已经有了100余年的历史。

1、旧中国的商标法

1904年,清朝政府颁布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商标法》

2、新中国成立后的商标立法

新中国的商标法,源于新中国成立前各解放区政府制定的商标注册法规。

1950年7月,政务院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全国统一实施的商标法规。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商标法。

商标法从颁布实施以来,已经进行了二次修改。

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常委第13次会议通过商标法修正案;

2001年10月27日九届人大常委第24次会议通过商标法修正案。

第二次修改商标法。

3、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的情况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商标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增加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

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2)关于商标构成要素增加了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

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3)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及保护措施: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注册商标

考虑到我国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现象日益增多的实际情况,同时依据《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的规定,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

“XX,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5)增加了优先权及展览会临时保护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标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6)加强司法审查的规定

依据知识产权协议第62条规定,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中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应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审查。

修改后的商标法删去了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裁定为终局的规定,增加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7)增加法定赔偿额的规定

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8)增加临时措施

规定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二节商标注册

一、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1、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2、“申请在先”原则

3、“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4、分类申请原则

5、优先权原则

二、注册商标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1、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当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气味和声响不得作为商标。

2、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或识别性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数字、颜色或其他构成要素,能够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服务。

无显著性的标记有: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直接表示商品本身内在特点的文字、图形;

地理名称等。

商标的固有显著性的几种情况:

一是商标中的构成要素如文字、图形、颜色、数字等等是由申请人臆造的,如家用电器、摄影器材等商品上的“SONY”,电冰箱上的“海尔”,鞋上的“森达”、中药上的“同仁堂”、胶卷上的“KODAK”等。

这些要素本身并无含义,不可能构成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故排除了他人在商业活动中将这些文字作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使用的可能性;

这些要素也没有直接描述或说明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任何特点,故与商品或服务本身没有任何关系。

二是商标的构成要素不是申请人自创的,而是已经存在且具有含义的,但这些构成要素没有描述或说明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任何特点,与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也没有任何关系。

如计算机上的“苹果”商标;

咖啡、茶等商品上的“青春”商标;

自行车上的“飞鸽”;

香烟上的“中华”;

计算机上的“联想”商标等等。

此类商标通常被称为“任意商标”。

当然,有含义的商标往往不得在本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如“苹果”商标不得在苹果商品上注册,因为在苹果商品上注册“苹果”商标,显然缺乏区别功能。

缺乏显著性通常被列为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理由。

通常以下七种商标被认为不具显著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如由两个以下普通字体的拉丁字母构成,如et、A、2、或一个简单三角形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不具备显著性。

3、商标不得使用禁用标志

一些文字、图形是禁止用作商标的,各国在禁用商标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应注意其差别性。

由于各国风土人情、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有些在一国常用或为消费者所喜爱的商标,在另一些国家就未必适宜使用。

在商标设计方面,似乎已形成一种国际规范,即在选择商标的文字、图形和色彩时,避免采用销售国禁用的或消费者忌讳的东西。

澳大利亚禁忌用兔的图形作商标,西方国家禁用黑猫的图形作商标,印度以及阿拉伯国家禁用猪的图形作商标,英国人用山羊比喻为“不正经的男子”,中国出口的“山羊牌”闹钟肯定不受该国消费者欢迎。

又如:

化妆品“芳芳”的汉语拼音“Fang”,在英语中的意思为“毒蛇牙”或“狼牙”,使人感到不快。

雄鸡(Cock)在英语中意味着下流,以雄鸡作为商标在英国肯定影响不好。

4、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在先权利,是商标法的术语,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首先是在先商标权利,它是最容易与在后商标注册直接发生冲突的一种在先权利,具体又可以分为在先注册的商标、在先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先申请的商标、同日申请在先使用的商标、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驰名商标。

其次是其他在先权利,其他在先权利主要包括:

人身权中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著作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

企业名称权;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包装或装潢权;

地理标志权、特殊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权及世界博览会标志权等。

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和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但除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注册商标续展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商标注册人为了不使自己的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届满后失去专用权,而在规定期间内向商标局申请延续原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延长”商标的使用期,而不是”更新”商标。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续展注册的次数不受限制。

四、商标注册无效的裁定

商标注册无效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用规定,或者以欺骗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制度。

商标注册无效的条件有:

1、违反商标禁用条款。

即构成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

2、注册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五、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注册在先的商标专用权人,认为注册在后的商标,与其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的争议事实。

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而且其商标注册的时间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的注册时间。

(2)被争议的商标与申请在先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之上。

(3)被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准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具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可能性。

(4)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超过此时间提出的争议不予受理。

(5)申请人不得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2、注册商标争议程序的特点

(1)申请主体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法定期限不同

(4)申请事由不同

六、注册商标的终止

注册商标终止,亦称商标权的消灭,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法律不再对该注册商标给予保护。

注册商标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1、注册商标的注销

(1)商标注册人的消灭

(2)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且已过宽展期,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续展申请未被核准的,该注册商标终止。

(3)商标注册人自愿放弃商标权,并向商标局办理注销申请的。

2、注册商标的撤销

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撤销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违法撤销

(2)不当注册撤销。

(3)争议撤销。

第三节商标权的利用

一、注册商标的使用

(1)使用注册商标要标明注册标记

(2)注册商标不得连续3年停止使用

(3)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

(4)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5)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

二、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

通过转让,转让人失去商标权,受让人获得商标权,成为新的商标权所有人。

1、注册商标转让的原则有两项:

(1)连同转让原则;

(2)自由转让原则。

2、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1)类似商品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不得分割转让。

(2)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3)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4)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

(5)共同所有的商标,任何一个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自转让

(6)出质后的商标专用权除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外,不得转让。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以一定的条件、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行为。

1、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

(1)独占使用许可

(2)排他使用许可

(3)普通使用许可

2、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商标权设质

商标权设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将其商标专用权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形式。

商标权设质的程序

1、商标权设质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办理质押登记。

2、商标权设质应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节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商标侵权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案例:

假冒“HP”商标专用权案件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这一侵权行为包括四种情形: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相同——相同)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相同——相似)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相似——相同)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相似——相似)

要弄清下面四个概念:

相同商标:

是指两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相同或者视觉上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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