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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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

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

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百分之五。

第六条新成员入社,需向本社理事长提交入社申请,经理事长审核同意后,应当向合作社缴纳出资额,并依法订立书面入社协议。

第七条合作社成员有退社自由。

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

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六个月前提出。

第八条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当然退社:

(一)作为合作社成员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且无符合法律和本章程规定条件继承人或有符合条件继承人但该继承人不愿意入社;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个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作为合作社成员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合作社成员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作社成员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对该成员在合作社中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继承人,如该继承人符合法律和本章程规定条件且愿意加入本社,可以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在履行完本章程所规定入社程序后,取得该成员成员资格。

第九条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1、不遵守本社章程及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

2、不按本社技术指导和规定进行生产经营,为本社信誉、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3、其它有损本社利益行为。

对成员除名,需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出席成员或成员代表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或成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对成员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第十条退社及被除名成员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一条成员资格终止,合作社应当在当年财务年度终了后30日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对成员资格终止前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配盈余XXXXX。

合作社亏损,资格终止成员应当以其账户内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资格终止前其应当承担亏损。

资格终止成员对给合作社造成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数额。

第四章成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本社组织各项活动,优先享受本社提供各种服务,优先利用本社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对本社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5、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议账簿;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7、本社规定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5、积极参加本社活动,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共有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6、按本社技术指导和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履行合同(协议),认真完成本社安排生产经营等任务;

7、发扬互相合作精神,群策群力,共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活动;

8、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出资额;

不得以已缴纳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债务;

9、本社规定其它义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是本社权力机构。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当成员数超过一百五十人时,可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除选举成员代表以外全部职权。

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xx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或罢免理事长;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

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提取公积金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决议;

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资格和任期;

7、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报告;

8、审议通过理事长;

9、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10、审查批准对本社工作人员聘用、奖励、处罚及报酬标准;

11、审议决定成员除名;

12、选举成员代表;

13对合作社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提议;

2、理事长提议;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各成员。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成员、理事长、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或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或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选举成员代表,应当召开成员大会,决议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长任期XX年,可连选连任。

合作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XX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XX年,可以连任。

合作社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职责如下: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其它需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事项;

2、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社领导工作;

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3、制度本社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4、管理本社财务和资产;

5、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或工作人员,并制定奖励、处罚办法和报酬标准;

6、对成员进行技能培训,组织成员开展各种互相协作活动;

7、本社章程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授予其它权力。

第六章成员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二十七条成员出资方式有:

XX。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二十八条成员出资总额为:

XX万元人民币。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社财产包括以下几项:

1、成员出资;

2、公积金;

3、国家财政直接补助;

4、他人捐赠;

5合法取得其他资产所形成财产。

第三十条本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会计制度建立账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一条理事长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二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1、该成员出资额;

2、量化为该成员公积金份额;

3、该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

第三十三条本社按照成员大会决议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十四条每年提取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额份额,依比例折算化为每个成员所有份额,记入成员账户。

第三十五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当年盈余,为本社可分配盈余。

第三十六条本社应当从当年可分配盈余中提取百分之5份额作为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三十七条提取风险金后当年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成员:

1、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配盈余百分之六十。

2、按前款规定返还后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发展。

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接受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九条本社与其成员交易与利用其提供服务非成员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四十条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第八章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

因前款第一项、第三项原因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代理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四条本社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合作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四十七条本社发生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事项应当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

需要向社会公告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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