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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户产业规模的扩大,贷款需求额度的增加,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大部分农户的贷款需求,但仍有一部分借款人守着大片的林地资源,因缺少资金很难进行再投入。

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恰恰是打开了林农们的一个心结,为他们放飞了绿色的希望。

(一)以林权改革为契机,对开办林权抵押贷款进行可行性调查

2019年,河南省深化集体林权改革工作会议在省城召开,在县委、县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推动下,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稳步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林权改革已步入了全省先进行列;

会议结束后,罗山县召开了助推集体林权改革工作会议,在全县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开办林权证抵押业务进行调查研究。

(二)积极探索配套措施,为林权证抵押发放贷款提供制度保障

为确保林权抵押贷款从发放、审批、管理到收回都做到有始有终,风险降到最低,人民银行罗山县支行通过与当地金融机构的协商共同研究制定了合规合法、操作性强的《罗山县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对林权抵押贷款评估、调查审批、发放管理以及风险防范等作了具体规定,严格贷款程序。

第一,明确林权证抵押贷款的条件。

规定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并没有权属纠纷的人工林、自然林(树龄为10年以上)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标的物。

以集体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理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共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必须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以国有单位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有批准权限的机关审批同意。

第二,规范贷款操作程序。

确定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估价→审议与审批→办理登记→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贷前审查是保证资金安全最重要的环节,首先,重点审查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审查借款人是否具有按期清偿债务的能力,借款用途、金额是否合理,生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产品是否符合市场需要。

其次,是审查抵押物的真实性。

《林权证》登记的内容包括林权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林种、林地面积、批准使用终止日期等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

再者,是审查抵押物的合法性。

对林权抵押物权属必须到林业管理部门查阅相关登记档案,确保《林权证》登记的内容与实际完全相符。

再次,审查林权抵押的有效性。

根据抵押林长势情况实地考察、多方了解评估抵押林权的市场价值,并由专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根据抵押物年限,以确定合理地贷款期限。

第三,明确责任,规避贷款风险。

建立健全林权抵押物合法性审核制度;

林权流转变更登记制度;

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制度。

同林业登记部门协定加强林权登记和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责任。

达成“一个确认,四个承诺”共识。

即确认林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诺在抵押贷款期间,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进行以木材生产和发展林下产业为目的的经营,未经办理抵押业务的信用社同意,林业部门不得开具林木采伐许可证;

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

对多个宗地合办一个林权证的根据需要分册发证。

三、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所取得的成效

通过金融创新及配套服务支持,林业企业和林农贷款难问题被逐步化解,林业产业集聚的能量被充分释放,林业产业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2019年罗山林业总产值3.75亿元,占全县总产值的十分之一,其中林产工业产值1.3亿元。

(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一是促进农村林业经济的规模化经济。

林业投融资方式的创新及金融配套服务的及时跟进,催生了一批新型林场合作组织,促进了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强做大,促使林业获得良性、可持续发展,农村规模化经营模式逐步形成。

据调查,在金融有力支持下,罗山县已建成新型家庭林场76个,大型股份林场11个,全县有各类木竹加工企业52家,其中规模以上13家。

二是助推绿色GDP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019年,全县完成林业总产值3.75亿元,比上年增加0.36亿元,对全县工业增长贡献率达11.3%。

(二)促进林业流通交易市场形成及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一是通过推广林权抵押贷款,林业相关产业的行业协会、林业资产评估中心、林权登记管理中心、林木资源交易市场等系列配套服务中介应运而生。

而信贷资金的大量介入,促进了林木资产流通市场的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了林木资产的流转机制,创造了公正、公开、公平和诚信的林业资源流转市场环境。

二是在林权抵押贷款推行过程中,金融机构注重将资金优势与政府组织协调优势相结合,构建信用评价和组织体系,引导和带动基层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积极参与体制建设,解决了银行与林业中小企业、林农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了诚信建设和投融资环境的改善。

(三)促进了林农观念的转变,解决林农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

针对林农创新的林业小额信贷,适合林权制度改革后家庭承包经营的新格局,确实解决了部分林农生产经营资金困难问题,深受广大林农的欢迎。

其中林业小额贴息贷款最受欢迎,由于要对贷款对象进行筛选,只有经营项目或经营效益好的才被列入贷款对象,在这种运作方式下,林农认识到只有对林改分到的林地进行长远规划,提高科学经营水平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奔小康。

如该县青山乡农民李小毛,多年从事的林业产业经营,个人拥有天然林600余亩,人工林300多亩,并在当地建木材加工厂一处,建厂房、购置设备加林业投入累计投资近120万元。

但由于近几年受自然林禁伐、乡村加工厂关停等政策因素影响,守着大片的林地,因缺少资金很难进行再投入,单靠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已远远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只能依靠民间借贷,要支付高出信用社贷款几倍以上的利率进行融资。

农村信用社的开办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后,打开了他的一个心结,当即办理17万元林权抵押贷款,用于林木发展更新。

现在该贷户累计在信用社办理林权抵押贷款40余万元,有效地解决了今春苗本发展及更新的所需资金。

(四)解决了有林户多种产业化经营的资金需求。

罗山县周党镇是生猪养殖的主产区之一,近几年来,该镇的养殖户想方设法增加规模,但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也只是杯水车薪,眼看着生猪市场一火再火,养殖户有心中也在上火,资金不足成了养殖户心中的最痛。

农发行开办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后,养殖户刘明亮当即用自己利用的360亩30年生的落叶松向农发行申请贷款20万元,及时解决了发展生猪养殖所需资金。

四、对农村金融的影响

一是森林资源变为森林资产,农民贷款有了有效抵押物。

农民贷款没有抵押物,金融机构不敢放贷,这是我国农村金融发育困难乃至“三农”发展的重要“瓶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破解农民贷款因无合法有效提供抵押物而导致的“抵押难”、“贷款难”问题。

2019年7月14日正式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

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等,为林木资产变现提供了可能,农民无须采伐就可以把山上的林木变成活的资金,林业生产从资源经营转变为资产经营。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

“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关于流转,《实施意见》进一步规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也就是说,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

二是林业投融资改革,为农村金融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实施意见》提出“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

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

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

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

农村金融机构根据《林权证》所载明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向农民发放的贷款,支持林木种植、林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林业生产流通,也可投向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销售、建房、助学等帮助其解决融资难题。

依据2019年林业数据资料,罗山县活立木总蓄积量为1622168立方米,权属集体和个人的活立木总蓄积为1498945立方米,按目前每立方米木材市场价格700元计算,价值达10亿以上,这为林业产业化融资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为农村金融机构贷款营销拓展了广阔的空间。

五、林权抵押贷款发展缓慢原因分析

(一)林权价值评估难。

林权价值是确定贷款金额的重要依据,据调查,目前,罗山县尚未有专业抵押林木价值评估机构,县一级林业部门抵押林木价值评估机构由于资质不够,林权评估结论不统一,随意性大,评估价值难以得到银行的认可。

作为非专业人员,银行信贷人员由于对林木价值评估及林权权属面积的认定等缺乏专业知识,很难对林权价值作出正确的评估,如果低值高估就容易造成抵押物水分大,银行贷款风险较大.因此,一定程度上制约业务的开展。

(二)林权抵押登记难。

由于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新的信贷模式。

目前各县市林业部门对林权抵押登记手续不明确,登记程序和流程也不明确,没有制定《林权证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也影响到了林权抵押贷款的发放。

(三)林权贷款管理难。

林业是一个效益产出期较长的产业,从投入到产出往往需要几年、几十年,而银行林权贷款期限普遍只有2年,即使可以发放长期限的贷款,也要按季收息,林农必须另行筹集资金用于还息,从而造成贷款转贷、展期频繁,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的不匹配,无法满足林户多元化的贷款需求。

二是当前林户用于抵押的林木资产多是活立木,有别于其他不动产,林木随树种、树龄、地势、气候、土壤等的不同,有不同的生长规律,林木的流转、采伐、管理和运销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专业性强的特点,银行要发放贷款,信贷人员先要开展贷款调查,然后是贷后管理,但这需要具备相应的林业知识,而目前银行信贷队伍中缺乏熟悉林业专业知识的信贷人员。

(四)林权资产保障机制欠缺,风险控制难。

一是林业投资产的风险不确定性使林权资产风险难以控制,如发生火灾、自然灾害、病虫害、盗窃、不法销售等都可能使林权变现困难;

二是法律规定上不明确使银行对林权抵押变现困难重重。

如当借款人不能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时,银行对抵押物处置,尚需办理砍伐指标、拍卖、变卖、诉讼等一系列手续,而林木作为一种可生长性的森林资源,国家对其实行了较严格的采伐政策,林木的采伐需要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采伐证和出让证等许多手续,如按照《森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树、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树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一系列法律规定,造成银行抵押权很难得到保障。

(五)林地抵押范围狭窄制约了林权抵押贷款。

农村林木一般是附着于集体土地上的不动产,林权抵押则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一并抵押。

林权抵押登记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而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134号]第一条规定:

“….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也就是说林木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

同时,农村到户的林木占用范围内的自留山、自留地也不得作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局限性导致林权抵押存在较大的风险性。

(六)林权资产评估费用过高,借款人难以接受。

按林业管理部门的现行收费标准,林权抵押贷款按山林评估值10万元以下10‰收取评估费和登记费,农村信用合作社最高按评估值的50%贷款,建议监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降低收费标准;

同时建议国家对林农用于造林的抵押贷款给予贴息政策。

林农林权抵押贷款,经信贷员核实用于造林,地方政府要给予贷款贴息一年的政策,月利率按5‰左右贴息,贷款期限少于一年的按实际贷款的天数进行贴息,从而调动林农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

六、加快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相关政策建议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的业务,由于尚属开办初期,在贷款方式、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政府配套措施等诸方面,现行的林权抵押贷款还存在信用市场和操作方面的诸多风险,需要承办各方不断加强调研,逐步加以完善,并建立长效机制,以确保林权抵押贷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加大创新力度,积极拓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

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资金、管理以及与政府合作的优势,积极寻找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要通过引导金融机构加快开发符合林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推进林业信贷的担保方式,尽早在全县范围内推广林权贷款,方便广大林农及时取得贷款,满足其迫切的资金需求,进一步促进林业发展和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

各商业银行要针对林业发展特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拓展林权直接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业务。

农村信用社要依托农村网点多、对林业生产熟悉的优势,本着求实效、促发展的原则,选择符合本地实际的林权抵押贷款方式,要根据自身负债特点,充分考虑抵押林地上林木的生长周期,如对杨木可在5年内,松木、果木在8年内,杂木等其它树种适当延长至10年左右,确保贷款期限与林木成材周期相匹配,保证贷款到期后能够如期收回。

(二)积极开展森林资产保险试点工作。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和沟通,研究制定林业保险试点方案,积极探索完善森林保险产品尽快开展林业保险试点工作。

政府应实行保费补贴政策,减轻参保林农的负担。

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林业保险的意义和常识,提高林农投保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保险对林业和金融信贷的补偿保障作用。

(三)加强部门协作,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

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制订出台“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适用范围,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由省一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出台统一的林权抵押贷款操作规程和办法,对林权证登记、审查、评估、投保等进行统一、规范,便于基层部门操作。

(四)完善林木资产评估。

建议政府部门尽快组建森林资产评估机构,加强对银行信贷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的林业专业知识培训。

林业部门要做好管理工作,引入竞争,活跃市场,并严格把关,确保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建立严格的评估责任追究制度,杜绝因工作失职、渎职、为规章形成的假评估、乱评估等行为。

(五)加强业务创新,实行林户贷款联保制度。

建议获得贷款的林户按贷款的一定比例缴纳贷款互保金,通过在贷款行开立贷款互保金专户,林农之间相互担保,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点。

(六)加快林业中介机构和市场建设,规范林权管理与流通。

一是成立林业协会,广泛吸收林业大户入会,制定出台协会章程,加强对林农户的行业自律和信用评估,为金融机构提供评信依据。

二是建议成立林业贷款担保机构,采取政府林业部门、林农大户、林业产业化企业、社会资金共同出资的办法成立股份制担保机构,解决仅凭林权担保而保障不足的问题。

三是积极组建由具备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参加的林业交易专业市场,不仅开展林产品实物交易,也进行林权的转让交易,实现林业资产和资本的有序流动,确保抵押林权及时流通变现。

(七)林权抵押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要落实。

经营林地的综合效应不亚于经营其它土地。

国家在支持农民种粮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补贴政策,而对林农却没有扶持措施。

由于林木生长周期较长,贷款期限也较长,如果对林农贷款提供财政贴息,减轻林农的贷款利息负担,将会拉动其贷款需求,对林业生产的二次投入产生良好的促进作用。

人民银行罗山县支行 

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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