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章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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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研究及相关政策研究;
(二)
固体废弃物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研究;
(三)
固体废弃物研究相关科普活动推广;
(四)
固体废弃物研究相关环境教育活动推广;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9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所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所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章程的修改;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所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所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所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所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所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本组织规则的制定是对章程中没有详细说明的部分进行补充)
性
质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Friends
of
Nature)
(以下简称自然之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设立,遵守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政策约束和管理。
自然之友遵守章程的规定,在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定期向其汇报工作
自然之友是非营利、非宗教的公益团体。
组织文化
自然之友以倡导生态文明,开展环境教育,促进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
第五条
自然之友的愿景:
在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中,每个人都能分享安全的资源和美好的环境。
自然之友的使命:
建设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平台,让环境保护的意识深入人心并转化成自觉的行动。
自然之友的核心价值观:
与大自然为友,尊重自然万物的生命权利;
真心实意,身体力行;
公民社会的发展与健全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保证。
自然之友的主要任务是:
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教育活动;
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地区)间民间合作。
组织管理
理事会
理事会是自然之友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的构成
自然之友理事会人数为7-9人。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2人。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执行理事长1人。
理事会设荣誉理事。
荣誉理事为具有较高社会声望、支持环保事业的人士。
荣誉理事享有批评权和建议权,不具有表决权。
现任总干事为当然理事。
理事会秘书由总干事指定一名自然之友的员工兼任。
最多可连任三届
理事的候选条件
认同自然之友的宗旨和理念。
有意愿、时间和精力参与自然之友理事会的工作。
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资源,能够为自然之友的发展提供支持。
理事的选举
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由上届理事会及议事会成员提名,注册志愿者也可自荐,经上届理事会投票后当选为理事。
理事职位因故出现空缺,由理事会推荐人选,选举产生。
荣誉理事由理事会或议事会成员提名、经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荣誉理事任期和连任届数不受限制;
荣誉理事不得为现任理事和现任工作人员。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监督执行团队对章程的执行,修改章程;
审查并批准年度规划;
审查并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聘任或解聘总干事和其提名聘任或解聘的副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
罢免和增补理事;
批准内部机构设置及内部管理制度;
审核从业人员工资报酬方案;
协助筹款及专题活动;
维系重要公共关系;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成员职责
理事长负责召集及主持理事会,研究组织发展的重大决策,代表组织发言,出席重要活动。
执行理事长得到理事长授权后,代行理事长职责。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工作,必要时代理其工作。
荣誉理事为自然之友的发展建设提供咨询和建议,协助和支持有关工作。
理事会秘书负责与理事会成员的联络;
安排和准备理事会会议;
安排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并存档。
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每年最少召开二次会议。
在两次理事会之间,遇有重大和紧急事项,理事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提议,多数理事同意,可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出席理事会和特别会议的法定人数为理事会人数的1/2以上。
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达意见与投票。
理事如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给予提醒;
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应视为自动卸任。
会议程序
理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周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草案及相关文件送达所有理事。
理事如有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两天提交。
理事会特别会议的通知、议程草案和会议安排应提前三天送达所有理事。
理事会开会时应首先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有关程序。
由一名理事提出并经两名理事附议的临时动议,可由理事长提请理事会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该临时动议被列为正式议程后如需表决,应事先给所有理事一段合理时间了解情况和进行准备。
理事会可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非会议形式讨论有关议题并做出决议。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会秘书负责整理,经理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
表决
每名理事有一个投票权。
理事会主要以协商方式形成决议;
不能就某项议程达成一致时,可进行表决。
理事会通常以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经两名以上理事提议亦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需有全体理事的2/3通过为有效。
“有利益牵涉”的理事不参与相关问题的讨论和投票;
存在此种情况的理事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理事会的决议达到出席理事的简单多数,即予通过。
遇有章程修改、本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等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议事会
议事委员会成员产生
议事委员会成员名为“议事委员”,人数不少于十人。
议事委员一般从自然之友卸任理事、资深注册志愿者,以及对环保事业有特殊贡献、愿意为自然之友奉献资源的专业人士中聘请。
议事委员由两名以上理事提名,经理事会讨论后进行聘任,并由理事会授予聘任证书;
议事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理事长或其指定之理事兼任;
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议事会秘书由理事会秘书兼任。
议事委员如发生重大问题,经理事会讨论,可予以提前解聘,并以书面形式通报解聘理由。
议事会职责
对组织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就组织的重要事项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调研报告;
给予执行团队以可能的支持和帮助;
列席理事会相关会议,了解动态,参与意见;
承办组织赋予的其它事务。
议事会议事规则
议事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遇有重大和紧急事项,经三名以上议事委员提议,理事会同意,可召开议事会特别会议。
议事委员如连续两次不参加议事会议,给予提醒;
议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周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草案及有关文件送达所有议事委员。
议事委员如有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两天提交。
议事会特别会议的通知、议程草案和会议安排应提前三天送达所有议事委员。
议事会开会时应首先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有关程序。
议事会可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非会议形式,讨论有关议题,收集议事委员意见。
志愿者管理
注册志愿者及志愿者小组的产生
凡赞同自然之友的宗旨和章程,身体力行地保护环境,履行相应的注册手续,皆可成为自然之友的注册志愿者。
注册志愿者可组成志愿者小组开展活动,小组组长由志愿者选举产生。
注册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经授权可以志愿者小组名义举办符合自然之友宗旨的活动并获得指导和协助。
志愿者小组可以分享自然之友的信息资源及对外交流机会;
对自然之友的工作可提出建议和批评。
身体力行并主动传播自然之友的宗旨;
遵守自然之友章程;
维护自然之友的权益和声誉;
为自然之友提供志愿服务。
注册志愿者可依据个人意愿向自然之友进行捐赠。
注册志愿者不得从事与自然之友宗旨不相符合的活动。
凡行为有悖本组织宗旨或违反国家法纪者,予以除名。
附
则
自然之友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本组织规则于2011年2月28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从2010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