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股票的发行与流通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9000082 上传时间:2023-01-02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3.5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二节股票的发行与流通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第二节股票的发行与流通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第二节股票的发行与流通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第二节股票的发行与流通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第二节股票的发行与流通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第二节股票的发行与流通Word文件下载.docx

《第二节股票的发行与流通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二节股票的发行与流通Word文件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二节股票的发行与流通Word文件下载.docx

开户是投资者在经纪商处开设帐户的过程。

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某家投资银行作为自己的经纪商,投资银行也可以对投资者进行综合评判。

因此开户实际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银行时,通常要考察投资银行的资本实力、业务水平及信誉状况,择优选择。

这就给投资银行提出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要求。

投资银行在接受投资者开设帐户时,首先要了解投资者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关于开户申请人的法定资格,各国有关法律均有规定,且大同小异。

投资者在经纪商处开设帐户时,要登记写明日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职业、电话等内容,还要留存印鉴并提供相关证明。

这一方面为经纪商了解客户提供了一个窗口,另一方面为经纪商及投资者提供帐单送达、投资咨询等服务留下了一个途径。

开设帐户要同时开设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资金帐户:

可分为三类

(1)现金帐户:

用于交易时的现金划转;

(2)投资计划帐户:

客户承诺在若干年内每月或每季投入一定金额购买某种股票;

(3)保证金帐户:

用于保证金交易时由投资者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证券交易金额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由投资银行代垫,代垫部分按市场利率计算,并以所购证券作抵押。

资金帐户通常按银行活期利率计息。

证券帐户:

证券账户的开设是因为投资者须将所持证券交由经纪商托管,由经纪商提供给客户证明所持证券品种和数量的记录。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经纪商根据客户的买卖情况自动从证券帐户中划入或划出证券。

2、委托买卖

投资者开立帐户后,就可以在投资银行的证券经营部办理委托买卖。

所谓委托买卖是指证券经纪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从中收取佣金的交易行为。

投资者办理委托买入证券时,必须将委托买入所需款项全额存入其交易结算资金帐户内;

办理委托卖出证券时,必须是其证券帐户中实有的股票、债券或将债券足额交给证券经纪商。

投资者不得采用透支方式用证券经纪商的资金买卖证券,XX不得动用他人名下的资金或证券。

(1)、委托指令的要素

委托指令的内容有多项,正确填写委托单或输入委托指令是投资决策得以实施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一般包括:

⑴证券帐号,是投资者在买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时需填写证券帐户号码。

⑵日期,是投资者委托买卖的日期,填写年、月、日。

⑶品种,是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的名称。

填写证券名称的方法有全称、简称和代码三种。

⑷数量,是指买卖证券的数量,可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其中整数委托是指委托买卖证券的数量为一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的整数倍。

零数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一个交易单位。

按我国规定一个交易单位为“一手”,股票100股为一手,基金以100份基金单位为一手,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一手,1股至99股为零数委托。

目前,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

⑸价格,是指委托买卖证券的价格。

它是委托能否成交和盈亏的关键。

一般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的优点是:

没有价格上的限制,证券经纪商执行委托指令比较容易,成交迅速且成交率高。

市价委托的缺点是;

只有在委托执行后才知道实际的执行价格。

尽管场内交易员有义务以最有利的价格为投资者买进或卖出证券,但成交价格有时会不尽人意,尤其是当市场上市价委托买入多而卖出少的时候,卖出报价会比较高;

而市价委托买入少而卖出多时,买入报价会比较低。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要求证券经纪商在执行委托指令时,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的价格更有利于的价格买卖证券,即必须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进证券,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

限价委托方式的优点是:

股票可以投资者预期的价格或更有利的价格成交,有利于投资者实现预期投资计划,谋求最大利益。

但是,采用现价委托时,由于限价与市价之间可能有一定的距离,故必须等市价与限价一致时才有可能成交。

此时,如果有市价委托出现,市价委托将优先成交。

因此限价委托成交速度慢,有时甚至无法成交。

在证券价格变动较大时,投资者采用限价委托容易坐失良机,遭受损失。

⑹时间,是指投资者填写委托单的具体时间,也可由证券经纪商填写委托时间。

这是检查证券经纪商是否执行时间优先的原则。

⑺有效期,是指委托指令的有效期间。

如果委托指令未能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证券经纪商应继续执行委托。

委托有效期满,委托指令自然失效。

委托指令有效期一般有当日有效与约定日有效两种。

所谓当日有效是指从委托之时起至当日证券交易所营业终了之时止的时间内有效;

约定日有效是指委托人与证券公司约定,从委托之时起到约定的营业日证券交易所营业终了之时止的时间内有效。

如不在委托单上特别注明,均按当日有效处理。

我国现行规定的委托期为当日有效。

⑻、投资者的签名:

以示对所做的委托负责;

若预留印鉴,则应盖章。

(2)、委托的方式

投资者发出委托指令的形式有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

A、柜台委托是指委托人亲自或由其代理人到证券营业部交易柜台,根据委托程序和必需的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由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

采用柜台委托方式,投资者和证券经纪商面对面办理委托手续,加强了委托买卖双方的了解和信任,比较稳妥可靠。

B、非柜台交易主要有电话委托、函电委托、自助终端委托、网上委托等形式。

其中电话委托是指委托人通过电话方式表明委托意向,提出委托要求。

函电委托是指委托人填写委托内容后,将委托书采用传真或函电方式表达委托意向,提出委托要求。

自助终端委托就是委托人通过证券营业部设置的专用委托电脑终端,凭证券交易磁卡和交易密码进入电脑交易系统委托状态,自行将委托内容输入电脑交易系统,以完成证券交易的一种委托形式。

网上委托就是证券经纪商的电脑交易系统与互联网联结,委托人利用任何可上网的电脑终端,通过互联网凭交易密码进入证券经纪商电脑交易系统委托状态,自行将委托内容输入电脑交易系统,完成证券交易。

(3)、委托双方的责任

委托单一经接受,投资者和经纪商之间就建立起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委托和受托关系。

证券商作为受托人,要忠实地执行委托指令,在委托有效期内按指令要求买卖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如果因为证券经纪商的过失而造成委托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

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在发出委托指令前应对自己所下的委托指令及可能的后果有足够的认识,委托指令一旦执行,在有效期内,不管证券行情如何变化,委托人必须履行交割清算的责任。

如果因为委托人的违约或过失造成证券公司的损失,也须负赔偿责任。

(4)、委托指令的处理

证券营业部在受到投资者委托后,应对委托人身份、委托内容、委托卖出的实际证券数量及委托买入的实际资金余额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才能接受委托并执行。

证券营业部将客户委托传送至证券交易所撮合主机,这也称为申报或报盘。

证券营业部接受投资者委托后应按“时间优先、客户优先”的原则进行申报竞价。

这里的时间优先是指证券营业部应按受托时间的先后次序为委托人申报;

客户优先是指当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申报与客户委托买卖申报在时间上相冲突时,应让客户委托买卖优先申报。

证券营业部在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申报时还应该作到:

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均须公开申报竞价;

在申报竞价时须一次完整地报明买卖证券的数量、价格及其他规定的因素;

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买进委托与卖出委托且种类、数量、价格相同时,不得自行对冲完成交易,仍应向交易所申报竞价,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证券营业部不得接受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

证券营业部收到客户的柜台递单委托时,柜台工作人员在确认委托者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后,利用柜台电脑终端录入委托指令。

电话自动委托、自助终端委托和网上委托的身份确认由密码控制。

柜台电脑终端在收到工作人员录入的委托指令或其他委托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时,会自动检测委托密码是否正确,委托是否符合要求和相应帐户中是否有足额数量的证券或资金等。

如果检查无误,则冻结相应数量的证券或资金,并将此笔委托传送至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

3、成交

(1)、成交方式

证券市场的市场属性集中体现在竞价成交环节上,特别是在高度组织化的证券交易所内,会员经纪商代表众多的买方和卖方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公开竞价,达成交易。

正是这种竞价成交机制使证券市场成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也使市场成交价成为合理公正的价格。

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

所谓价格优先是指价格较高的买进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进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是指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即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者申报。

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另外目前,证券交易所一般采用两种竞价方式,即在每日开盘时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在日常交易中采用连续竞价方式。

所谓集合竞价,是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25,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对9:

15至9:

25接受的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处理的过程。

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是:

首先,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使所有有效委托产生最大成交量的价位。

如有2个以上这样的价位,则依以下规则选取成交价位:

高于选取价格的所有买方有效委托和低于选取价格的所有卖方有效委托能够全部成交;

与选取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如满足以上条件的价位仍有多个,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取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深圳证券交易所选取离上日收市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

其次,进行集中撮合处理。

所有买方有效委托按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电脑交易主机的时间先后排列。

所有卖方有效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也按照进入电脑交易主机的时间先后排列。

依序逐笔将排在前面的买方委托与卖方委托配对成交。

也就是说,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条件不满足为止,即所有买人委托的限价均低于卖出委托的限价。

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价成交。

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人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结束、交易时间开始时,即进入连续竞价,直至收市。

我国目前规定,每个交易日9∶3o至11:

3o、13:

00至15:

oo为连续竞价时间。

连续竞价阶段的特点是,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的处理:

能成交者予以成交;

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

部分成交者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

按照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在无撤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

一般连续竞价成交价格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例如,某股票即时揭示的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分别为15.60元(1000股)、15.50元(800股)和15.35元(100股),即时揭示的买人申报价格和数量分别为15.25元(500股)、15.20元(1000股)和15.15元(800股)。

若此时该股票有一笔买人申报进入交易系统,价格为15.50元,数量为600般,则应以15.35元成交100股、15.50元成交500股。

(2)、证券价格的有效申报范围

竞价申报时还涉及证券价格的有效申报范围。

A、什么是涨跌幅限制

  涨跌限制起源于涨跌停板。

而"

涨停板"

或"

跌停板"

,其说法起源于过去国外交易所在拍卖时,以木板敲击桌面来表示成交或停止买卖,此法运用到股市中,就是当股票价格涨到上限或跌到下限时,叫涨幅限制或跌幅限制。

不过,在涨限价或跌限价上并不停止买卖,交易继续进行,只是价格不变而已。

  一般情况下,为了避免股票的过分波动与投机,有关部门才会设立涨跌幅度。

  从1996年12月16日起,深交所、上交所对上市的股票、基金的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在10%以内,此后,深沪证券交易所还对挂牌上市特别处理的股票(ST股票)实行涨跌幅度限制为5%的规定,对PT处理的股票实行涨帐5%限制,跌幅不受限制的规定。

  要了解10%的涨跌幅度,须先知道股票的"

开盘价"

与"

收盘价"

,开盘价就是在每个交易日中,各股票买卖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或第一笔成交价格。

  深市涨跌限制实施前-交易日起,每天公布的每只证券收盘价计算方式为:

最后一分钟每笔成交价格×

成交数量/最后一分钟的总成交量=收盘价

  与深市不一样,沪市当日证券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收盘价。

当天涨幅度的限制,就是以前一天收盘价涨跌的10%或5%为限。

  根据规定,超过涨跌限制的委托为无效委托,当日不能成交。

但股票、基金在上市当日无此限制。

B、涨跌幅度限制如何计算

  涨跌幅限制是指对某只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价格升跌幅度实行限制。

具体来说,就是根据该只证券上-交易日收市价以及所确定的涨跌幅度来计算涨限价和跌限价。

  以目前所确定的涨跌幅均为10%计,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

(1土涨跌幅比例)

  涨限价=1.1×

上-交易日收市价;

  跌限价=0.9×

上-交易日收市价。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结果要四舍五入。

  例如:

1996年12月13日(星期五)深发展的收市价为18.73元,那么,1996年12月16日(星期一)深发展的涨限价为1.1×

18.73=20.603元,四舍五入后为20.60元;

  跌限价为0.9×

18.73=16.857,四舍五入后为16.86元。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新股上市首日有何限价规定

  根据深交所竞价撮合规则,新股挂牌上市第一天集合竞价时,有一个上下档的设限,也就是说,股民在填委托单时,必须按照所设上下档的价格填写委托方能成为有效委托。

  深交所规定,新股上市第一天集合竞价委托的有效价格为新股发行价上下档各1500个档位(每档位为0.01元),即新股发行价之上下各15元为有效委托,可进入交易所电脑主机进行集合竞价的撮合,否则为无效委托排除在外。

格力电器在上市公告书中提到,其原始股发行价为2.5元,因此,上市当日集合竞价最高上限有效委托应为17.5元。

根据沪市规定,证券首日上市,一般以其上市前公开发行价作为前收盘价和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但是不受价格涨跌幅限制。

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时,申报价格无限制;

连续竞价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报为有效申报:

(1)买入(卖出)申报价格不高(低)于即时揭示的最低(高)卖出(买入)申报价格的规定幅度;

(2)无卖出(买入)申报的,买入(卖出)申报价格不高(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低)买入(卖出)价格的规定幅度;

(3)既无卖出又无买入的,买入(卖出)申报价格不高于新成交价格的规定幅度;

当日元最新成交价格的,按前收盘价计算申报限价幅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上述幅度进行调整并予以以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1)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150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5元;

(2)非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5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5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调整有效竞价范围并公告。

另外,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可暂存于交易主机;

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人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4、清算

证券清算业务主要是指在每一营业日中每个证券公司成交的证券数量与价款分别予以轧抵,对证券和资金的应收或应付净额进行计算的处理过程。

证券清算的原则一般采用净额清算原则。

所谓净额清算又称为差额清算,就是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证券公司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

这种方式的主要优点是可以简化操作手续,提高清算效率。

应该注意,清算价款时,同一清算期内发生的不同种类证券的买卖价款可以合并计算,但不同清算期发生的价款不能合并计算;

清算证券时,只有在同一清算期内且同种证券才能合并计算。

也有比较少的清算机构愿意采用逐笔交收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在市场风险特别大的情况下净额交收会使风险积累。

5、交割与交收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当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应根据证券清算的结果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约,买方需交付一定的款项以获得所购证券,卖方需交付一定证券以获得相应价款。

在这一钱货两清的过程中,证券的收付称为交割,资金的收付称为交收。

交割与交收的实质是依据清算结果实现证券与价款的收付从而结束整个交易过程。

在实际操作中,从交易日到交割、交收日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同的市场或同一市场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当日交割交收。

证券买卖双方在证券交易达成之后,于成交当日即进行证券的交割和价款的收付,从而完成交易的全过程。

(2)、次日交割交收。

证券买卖双方在交易达成之后,于下一营业日进行证券的交割和价款的收付,从而完成交易的全过程。

(3)、例行日交割交收。

证券买卖双方在交易达成后,按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成交日后的某个营业日进行交割、交收。

这种交割、交收的时间完全由证券交易所规定,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例行日交割、交收即为次日(T+1日);

B股例行日交割交收则为成交日后的第三个营业日(T+1日)。

通常若无特别指明,证券交易都为例行日交割、交收。

自1995年1月1日起,为了保证股票市场的稳定,防止过度投机,股市实行“T+1”交易制度,当日买进的股票,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允许卖出。

同时,对资金仍然实行“T+0”,即当日回笼的资金马上可以使用。

在我国《证券法》第106条中有明文规定: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即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我国股市采取T+1的交易方式。

(4)、特约日交割交收。

证券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后,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在从成交日算起15天以内的某一特定契约日进行交割、交收。

这种交割、交收方式是为了方便那些无法进行例行交割、交收的客户(如异地客户)而设立的。

(5)、发行日交割、交收。

指买卖双方同意等新证券发行以后再办交割、交收事宜。

这种方式适用于上市公司分割股份并通知原股东更换新股,在新股未发行之前,多以此种方式买卖股票;

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时,原股东亦可采用此种方式卖出新股优先购股权。

6、过户

所谓股权(债权)过户即是股权(债权)在投资者之间转移。

在现代证券交易的对象多为无纸化证券,由于没有实物载体,股东(或债权人)对相应证券的所有权无法凭借实物券来体现,而是在股东名册(或债权人名册)上对股东(或债权人)的姓名等资料进行登录从而确定其股东(或债权人)的身份,并明确相应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这即是股权(债权)登记的由来。

而在证券交易中,股东(债权人)的身份会不断发生改变,权利、义务不断地在交易者之间转移,从而要求能够对已有的股权(债权)登记进行修改,这便是股权(债权)过户。

不记名证券可以自由转让,无须办理过户。

(二)股票交易的方式:

1.现货交易;

2.期货交易;

3.期权交易;

4.信用交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小学作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