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范文与村干部个人年终述职报告范文合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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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个人年终述职报告范文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我是xx区xx村党支部书记,自XX年5月份我通过全体党员选举为xx村党支部书记以来,至今,我在本村“两委班子”成员的积极配合下已经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了近三个年头。

三年多来,我严格按照xx区管委会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始终坚持以“认真、细致、踏实、求实”的工作理念来开展本村的各项工作。

特别是今年,XX年,在这堪称为xx区“xx”基地建设关键的一年里,xx村的征地拆迁工作可谓是“xx”基地建设中的一大重点和难点。

做为本村党支部书记我深知自己身上所肩负的任务大、责任重,但是在这一年里,面对困难我们没有退缩,始终坚持不懈地干工作,特别是在包村干部的监督指导下,村务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将我们一年以来的工作情况具体汇报如下:

一、拆迁工作

现已完成房屋评估,一期、二期征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23户村外养殖户及企业户的资产评估、拆迁和补偿工作。

并多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群众代表大会等会议,讨论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目前,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有望近期出台。

二、村民思想稳定,生活安宁

在开展本村征地拆迁工作的这一年中,我们村委领导班子始终以“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工作态度为村民做工作,深入村民实际生活,全面体恤村民急需,向他们认真做好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解读和教育工作。

村里无论大事小情都对村民做好及时、公开、透明地宣传工作,以最民主的方式争取村民意见,xx村村委会为此已深得本村广大村民的拥护和爱戴。

在今年的“十一”期间和“中石化环评”期间我村均未出现大的上访事件,村民思想稳定,生活安宁。

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截止到去年,我村共有正式党员55名,党员人数在村民总人数中所占比例已经达到了近4%。

今年,我村基层党建工作发展迅速,发展党员2名,培养入党积极分子7人,现在还有17人已递交入党申请书。

总结XX年这一年以来的工作,我得出四个字“稳、准、深、实”,就是说我们干农村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对自己的工作“拿得稳,抓得准,打得深,扎得实。

”这样工作才会干得好,村民才会过得好,我们的村子才会发展得好。

XX年即将过去,我们在工作中得到了收获也获得了经验和教训,XX年,我们xx村村委会所有成员会继续以积极进取、团结向上的心态带领全村村民全力支持“xx”基地建设,做好:

人口界定;村内房屋补偿;三分预留地规划、分配;墓地、骨灰堂建设这四项最主要的关键性工作。

坚决完成上级所下达的各项任务,积极投身本村的新农村建设工程,为全村村民能够过上安宁、富裕、幸福生活继续努力

学习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范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提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要求。

这是党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新的重大任务。

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正确把握改革方向、目标和原则,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一、充分认识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大意义

司法管理体制是对如何管理司法活动及相关事务的体制设计,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对司法权配置、运行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性安排。

《决定》要求: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一重要部署,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

司法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我国司法体制仍然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需要不断改革完善。

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决定》提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有利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依法治国理政既是重要标志,也是重要保障。

司法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司法机关定分止争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

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司法制度在整个国家治理中的功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

形成科学合理的司法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司法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基本功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全面把握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主要任务

《决定》着眼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从人民群众最期盼的领域改起,从制约司法公正最突出的问题改起,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大措施。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制保障。

《决定》从完善制度入手,提出了具体改革措施。

一是建立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例表明,一些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影响了司法公正,有的甚至酿成冤假错案,教训十分深刻。

《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强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硬性规定,为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健全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制度。

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发挥化解纠纷、定分止争功能的重要基础。

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法院裁判不受尊重、难于执行的问题,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社会秩序,也不利于从根本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决定》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这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维护司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三是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司法活动事关当事****利义务分配和利益归属,事关罪与非罪。

司法人员处在矛盾和利害的焦点,时时面对各种干扰和压力。

要从法律制度上为司法人员秉公司法撑起“保护伞”,防止各方面的不当干扰,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决定》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这有利于防止利用职权干预司法,保障和支持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如何配置司法职权,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是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

《决定》提出,“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在我国,司法权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刑罚执行权,这四种权力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

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四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反映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司法实践形成的重要制度成果,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鲜明特色,是对我国司法管理体制的重大发展和完善。

二是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一般来说,审判权是司法权力,而裁判执行权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权力。

在我国,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的执行由人民法院负责,同时,法院还依行政机关或者当事人申请,依法对部分非诉讼事项进行强制执行,而“执行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

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判决是公正的,但由于被执行人已经丧失实际履行能力而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往往归咎于法院,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审判权和执行权分别由不同的机关或部门行使,符合这两种权力的不同属性,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内部实行审执分离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决定》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这是一项涉及司法职权配置的重大改革措施。

要积极探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模式,取得实践经验,认真研究论证后再逐步推开。

三是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目前,我国刑罚执行权由多个机关分别行使。

其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监狱执行;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和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罚执行权过于分散,不利于统一刑罚执行标准。

《决定》提出“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有利于加强刑罚统一执行的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刑罚教育人改造人的功能,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四是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管理属于司法行政事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措施。

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这是对三中全会改革措施的进一步深化。

要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借鉴国外合理做法,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

(三)完善司法管辖体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具体改革举措。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

《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这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职能,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提高审判工作水平。

二是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均按行政区划设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地方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跨行政区划的当事人越来越多,许多案情重大、复杂,有的地方部门或领导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不利于平等保护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公正实施。

《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这有利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这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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