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纳税申报税收优惠明细表讲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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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实施条例第84条,法第26条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符合7个条件。

•(实施条例第84条)

办税大厅综合窗口——税源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局长——办税大厅综合窗口;

20个工作日。

非营利组织取得了符合条件的收入,在主表中第17行“其中:

免税收入”中填列,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投资净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对应附表五中第4行”。

第二部分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第二部分减计收入(续)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

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液(水)、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资源利用——财税[2008]47号《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有综合利用资源的所得,在主表中第18行、对应附表五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计10%收入的部分。

第三部分加计扣除额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第三部分加计扣除额(续)

•国税发〔2008〕116号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1、适用范围: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研发领域:

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3、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4、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1、研发活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

•在主表中第20行“其中:

加计扣除”填报;

对应附表五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

•2、研发活动形成无形资产的

•通过填报附表3第46行无形资产摊销(对应附表9第15行第7列)反映,调增当期摊销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

研发支出总计2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计税基础150万元,会计上当期可摊销10万元,税法允许扣除15万元。

•通过附表9计算纳税调整额为-5万元,同时反映在附表3第46行,调减金额为5万元。

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doc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doc

•二、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

•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并支付了工资,在主表中第20行“其中:

加计扣除”:

填报。

对应附表五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12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

第四部分减免所得额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一)免税所得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第四部分减免所得额(续)

(二)减税所得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没有列名的项目,以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直接贯彻执行,有征税的,退还税款。

•农产品初加工:

•《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精炼植物油、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各类中成药、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罐装(包括软罐)水生植物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不包括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优惠流转部门:

•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优惠流转部门:

企业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19行“其中:

减、免税项目所得”中填列。

对应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15行至第28行。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

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财税(2008)116号

•《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受让企业可在期限内享受,充分体现了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是针对项目而不是企业。

•基础设施—财税[2008]46第1-3免,第4-6减半;

•条件:

08年项目、运营后取得收入、单独核算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8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对类别、项目、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有详细的规定。

企业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19行“其中:

对应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第29行。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所得。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企业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在主表中第19行“其中:

对应附表五第30行。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受让人拥有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不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

企业有取得技术转让所得,在主表中第19行“其中:

对应附表五中第31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填报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五部分减免税合计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第五部分减免税合计(续)

•国税函〔2008〕2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后续管理;

企业需要准备备查资料。

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

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

对应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34行。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08〕36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大科高发[2008]84号

•《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意见》

审批项目;

高新技术企业,在主表中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

对应附表五中第35行。

•三、过渡期税收优惠

•1、税法、条例关于过渡期的规定

•税法第五十七条、实施条例第131条

•2、过渡期税收优惠文件:

•国发[2007]39号国发〔2007〕40号财税(2008)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1号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3、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A:

适用于2007年3月16日以前完成工商登记的企业;

•B:

过渡期优惠政策与新税法优惠有交叉的,选择最优,不叠加;

•C:

原按24%、33%税率减半的,08年按25%减半;

原按15%减半的,08年按18%减半;

•D:

其他:

按财税【2008】1号,如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纳税人如果符合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在主表中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

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对应附表五中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

第六部分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

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应纳税所得额(续)

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持股满2年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21行“其中: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填列。

对应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39行。

第七部分 

抵免所得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续)

•财税〔2008〕48号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

•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财税〔2008〕115号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税[2008]118号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额,在主表中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

填列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对应附表五中第41至第43行第41-43行。

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金额单位:

元(保留到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管理号

纳税人名称

办税人员

登记注册类型

开业时间

经营期限

生产经营地址

办公电话

实际生产经营项目

纳税人申请减免情况

减免税项目

税种

申请减免

期限

幅度

已缴纳税额

税额

申请说明及依据: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公章)年月日

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综合业务部门审核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负责人:

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填表说明:

本表一式三份,综合业务窗口、计会部门及上级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本表适用于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事项。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情况表

()年度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职工总人数:

序号

姓名

学历

所属部门

从事的工作及负责的项目

 

合计

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

角分

研发投入额

项目一

项目而

项目三

项目四

……

项目N

各项目小计

一、内部研发投入额

1、人员人工

2、直接人工

3、折旧费

4、设计费

5、无形资产摊销

6、其他费用

内部研究开发费用总计

二、委托外部研发投入额

研究开发投入额合计

软件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

(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填写)

纳税人识别号:

成立时间

取得软件企业认定时间

获利年度

年末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经营面积

开发用计算机数量及原值

台万元

人员构成情况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情况

职工总数

其中:

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人员

金额

占年软件收入比例

人数

占职工总数比例

收入构成情况

销售分类

登记的产品数量

收入金额

占软件销售收入的比例

1

内销已登记的资产软件产品收入

2

出口资产的软件收入

——

自产软件收入小计

3

销售外购软件

软件销售收入合计

站收入总额比例

情况说明:

(公章)

单位负责人:

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申请审批表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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