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网工程管材及配件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资料汇编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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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这一政策时,亚行:

(a)针对本条规定,为以下词语作了定义:

(i)“腐败行为”系指直接或间接地提供、赠与、收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以影响任何一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执行中的行动;

(ii)“欺诈行为”系指错误提交或疏漏事实以影响采购程序或合同的执行;

(iii)“共谋行为”系指在两个或多个投标人之间,在借款人知道或不知道的情况下的策划或安排,计划去影响任何一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执行中的行动;

(iv)“强迫行为”系指直接或间接地伤害或威胁去伤害人员或他们的财产以影响他们参与采购程序或影响合同的执行;

(b)在发现建议的中标人在该标竞标中参与了腐败,欺诈,共谋或强迫行为后,将拒绝其中标;

(c)在发现某公司在亚行贷款的项目的竞标或履约中参与了腐败,欺诈,共谋或强迫行为后,将宣布其无限期或在某一段时间内不得被授予亚行贷款项目的合同。

3.2此外,投标人应明白合同通用条款第3.2条和第35.1(c)条的内容。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应为自然人、私有实体、由政府拥有的实体(需满足本须知的第4.5条的要求)或以上三种形式的联合体。

作为投标人的联合体必须已有意向签订或已经签订组成合资企业、或其他形式的联合或联盟的协议书,并且应在协议书中规定

(a)参与合资企业或其他形式的联合或联盟的各方负有各自独立和连带的责任;

(b)如被授予合同,联合体将制定一名代表全权代表联合体所有各方处理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事宜。

4.2投标人及组成投标人的各方应具有符合第五章“合格来源国”中规定的合格来源国的国籍。

作为公民或联合体的投标人应确保其具有国籍并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本规范也应适用于审查参与执行合同的分包商或执行部分合同内容的供货商,以及与合同相关的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合格的国籍。

4.3亚行认为利益关系是一方获利后错误影响其履行官方责任或职责、合同义务、或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这种利益关系可归于或构成《亚行反腐败政策》所规定的禁止行为。

按照《亚行反腐败政策》的要求,借款人(包括亚行贷款的受益人)以及投标人、供应商和亚行贷款合同的承包人应遵循道德的最高标准。

如果亚行认为某利益关系已经损害了采购过程的公正性,亚行将采取适当行动,包括不为合同提供贷款。

因此,所有被发现存在利益关系的投标人均被认为是不合格的。

如果存在如下情况的话(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将被认为在投标过程中与其他一方或多方存在利益关系:

(a)共有具有控制权的股东;

(b)从任意其他方获得或已收到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资助;

(c)具有共同的法定代表人;

(d)存在直接关系或通过共同的第三方存有联系,使得投标人能够获知该标的信息或对投标的其他投标人产生影响;

或者使投标人能够影响买方在招标过程中的决定;

(e)一个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递交的投标多于一份。

一个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递交的投标多于一份将导致其全部投标无效。

然而,本规定并非限制同一分包人或分包人作为投标人参与一个以上的投标。

(f)作为咨询者,参与了属于本次招标的货物或相关服务的设计或技术规范的制定。

4.4根据本须知第3条的规定,被亚行认定为不具备资格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及之后,应被认为是不合格的投标人。

4.5国有企业只有在证明其(i)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

(ii)按照商业法律要求运作;

(iii)非买方代理的情况下才被认为是合格的。

4.6投标人应根据买方的合理要求,提供其在相关时段内具有持续性且令招标人满意的有关资格证明。

5合格的货物及相关服务

5.1由亚行贷款并在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相关服务(简称“服务”)的原产国均应为第五章“合格来源国”中规定的合格来源国。

5.2上条所规定的“货物”包括商品、原材料、机器、设备和工业用大型设备;

“相关服务”包括诸如保险、运输、安装、试车、培训和货物使用初期的维修保养等服务。

5.3“原产国”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种植、生产、制造或加工,或者通过制造、加工或装配形成了商业上公认的在基本特征上与其进口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新产品。

5.4生产、装配、分销或销售货物的公司的国籍不同于货物的原产地。

二、招标文件的内容

6招标文件的章节

6.1招标文件由第1、第2和第3部分组成,它包括以下列出的所有章节(按本须知第8条规定所发出的任何补充文件应与招标文件一起阅读):

第一部分招标程序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投标资料表

第三章评标和资格标准

第四章投标格式

第五章亚洲开发银行合格成员国名单

第二部分供物需求

第六章货物需求表

第三部分合同

第七章通用合同条款

第八章专用合同条款

第九章合同格式

6.2买方发出的投标邀请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3如招标文件非直接来源于买方,则买方对招标文件及其附录内容的有效性及完整性不负责任。

6.4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包括所有的说明、格式、条款和规格。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将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作进一步澄清的投标人,均可按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买方地址以书面方式通知买方,买方对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的二十一(21)天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买方将把书面答复的副本转发给所有直接从其处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书面答复中将包括对问题的描述,但不注明问题的来源。

如果买方根据澄清的结果认为有必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则将按本须知第8条和第24.2条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在投标截止日前的任何时候,买方可以通过发布补充文件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8.2任何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应视为招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此类修改将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从买方处直接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8.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其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做出响应,买方可依据其判断按本须知第24.2条的规定,酌情顺延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费用

9.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进程或最终结果如何,买方均无责任或义务承担这些费用。

10投标语言

10.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与买方之间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件或文件,均应使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

作为投标文件一部分的支持性文件或印刷文献可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关段落应附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准确译文,在这种情况下,对投标文件的解释应以译文为准。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由下列部分组成:

(a)本须知第12、14和15条要求的投标函和合适的报价表;

(b)本须知第21条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声明;

(c)按本须知第13条的规定,在许可情况下提供的备选方案;

(d)按本须知第22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出具的证明签字人具有相应权力的授权书;

(e)按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确认投标人符合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

(f)按本须知第17条的规定,说明所供货物及相关服务来自合格来源国的证明文件;

(g)按本须知第18和31条的规定,说明所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

(h)按本须知第19条的规定,确认投标人中标后有能力履约的证明文件;

(i)在投标资料表中要求的任何其它文件。

12投标函和报价表

12.1投标人应以第四章中“投标格式”所规定的格式递交投标函。

在填写投标函时,不得对该格式作任何修改,任何替代的格式将不被接受。

该格式中的所有空白之处都应按要求填入相应的内容.

12.2投标人应递交关于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报价表,指明原产国,并使用第四章“投标格式”中规定的格式。

13备选方案

13.1除非在投标资料表中有所指明,否则备选方案将不予考虑。

14投标价和折扣

14.1投标人在投标函和报价表中所报的价格和折扣应与下列具体要求相符。

14.2货物需求表中所有项目及其价格应在报价表中分别列出。

如果货物需求表中的项目未在报价表中列出价格,则该项目的价格将被认为已经包含在其它项目的报价中。

在报价表中未列出的项目,将被认为不包含在投标人的此次投标中。

只要该投标已经对招标文件作了实质性的响应,则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2.3条的规定将对该投标报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14.3在投标函中所报的价格应为投标总价,且不包含任何折扣。

14.4投标人应在投标函中表明任何无条件的折扣,及其应用方法。

14.5EXW,CIF,CIP及其他类似术语应以发出招标邀请时的国际商会颁布的最新版本的Incoterms的定义为准,或以投标资料表的具体规定为准。

14.6应按照第四章投标格式中列出的每一价格表进行报价。

仅为了便于买方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比较,要求将报价分项列出,这样做将不以任何方式限制买方就报价的一项或多项与投标商签订合同:

(a)买方国内供应的货物

(i)所报货物的出厂价(工厂交货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包括在部件和原材料在制造或组装过程中已经或准备缴纳的全部进口关税、销售税和其他税;

(ii)一旦投标人被授予合同因提供货物在买方国内会发生的和应付的销售税和其它税;

(iii)本项总价。

(b)买方国家境外供应的货物:

(i)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报指定目的港的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或运费、保险付至指定目的地价“(CIP);

(ii)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离岸价(FOB),或适用时“货交承运人价”(FCA);

(iii)本项总价。

(c)招标文件需求表中要求的其他相关服务(伴随服务)

(i)组成相关服务的当地货币成本;

(ii)一旦投标人被授予合同,除去在买方国家支付的因提供相关服务在买方国内发生的关税、销售税以及其它税的国外货币成本。

14.7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保持固定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

如果投标的报价是可调整的,则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1条的规定,该投标将被认为是不响应的,并予以拒绝。

但是,根据投标资料表的要求,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间予以调整的,则以固定价投的标并不以废标处理,但视其价格调整为零。

14.8如果在投标人须知第1.1条有所指明,邀请投标人就独立的合同或任何包的组合进行投标。

除非在投标资料表中指明,否则应对每个包中100%的品目和每个包每一品目100%的的数量进行报价。

如果所有合同包的投标都应在同一时间递交和开标,并且投标人希望通过价格的减让以争取多个合同的中标,则其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4.4条的规定指明所适用的价格减让。

15投标货币

15.1除非在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否则在买方国内的支出部分应以买方国家的货币进行报价;

15.2投标人可以任何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报价。

如果投标人希望得到不同货币组合的支付,则应进行相应报价,但应使用除买方国家货币外不超过三种的货币。

16证明投标人合格的文件

16.1按照投标人须知第4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填写第四章投标书格式中投标函要求的合格性声明以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

投标人将:

(a)在投标一览表和第四部分的投标表格中阐明其合格性,

(b)如果投标人是联合体,根据投标人须知第4.1条规定出具联合体协议,或证明其关系的协议。

所有文件都将由联合体各方合法授权人分别签署。

17证明货物和相关服务合格的文件

17.1按照投标人须知第5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填写第四章投标书格式中报价表要求的原产国声明,并提供相应原产地证明,以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相关服务是合格的。

18证明货物和相关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8.1投标人应提供第六章货物需求表中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提供的货物和相关服务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18.2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或数据的形式,并且应该包括货物和相关服务的必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特点的详细逐条说明;

证明文件必须说明所提供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已经实质性地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如果可行,同时列明所提供的货物和相关服务与第六章货物需求表的要求相偏离的地方,或有例外的地方。

18.3买方在第六章供货需求中指明的工艺、加工流程、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他权威机构认可的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种替代要相等于或优于技术规格中指明的标准,并且使买方满意。

19证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

19.1如果投标人的投标被接受的话,投标人证明其有资格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并认为其满足第三章评标和资格标准中规定的每条资格标准。

19.2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要求,投标人自己不生产或制造其所供货物的,投标人应提交按照第四章投标格式中所含格式出具的制造商授权,以证明其已获得制造商或生产商的充分授权,允许他在买方国内提供这些货物。

19.3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要求,投标人与买方国家没有商业往来的,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将由买方国家的代理代表其执行合同条款和/或技术规格中描述的维护、维修和备品供应义务。

20投标有效期

20.1以投标截止日起算,买方在投标资料表中具体规定的天数为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短于规定的天数的将被买方认为对招标文件没有响应而予以拒绝。

20.2在例外的情况,买方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

如果有第21条要求的投标保证金,则该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应相应延长。

投标人可以拒绝买方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不予没收。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被允许修改其投标书。

21投标保证金

21.1除非在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声明正本,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如果是投标保证金,金额应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

21.2如果投标人须知21.1款规定的是投标保证声明,投标人应使用第四章投标格式中提供的格式。

21.3如果投标人须知21.1款规定的是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可自行决定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a)银行保函;

(b)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c)银行本票或保付支票;

以上形式的保证金均应由合格来源国的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具。

如果投标人提供的开具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在买方国家之外,则开出行应在买方国内有相应的银行使投标保证金可施行。

如果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应采用第四章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格式递交,也可以采用买方可接受的格式递交。

格式中必须列明投标人的全称。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该为投标有效期再延长28天。

如果投标有效期有所延长,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应相应比已延长的有效期再延长28天。

21.4如果投标人须知21.1款规定的是投标保证金,凡没有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1.3条的规定附上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书,将被买方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21.5如果投标人须知21.1款规定的是投标保证金,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根据投标人须知第44条的规定交纳了履约保函后尽快无息予以退还。

21.6如果投标人须知21.1款规定的是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签署了合同,并按规定递交履约保函后予以尽快无息退还。

21.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或投标保证声明将被施行:

(a)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投标人须知第20.2条列明的情况除外)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b)中标人未能:

(i)根据投标人须知第43条的规定签署合同;

(ii)根据投标人须知第44条的规定递交履约保函;

21.8联合体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声明必须由以联合体的名义出具。

如果联合体在投标时还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声明应该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6.1条规定的格式由所有联合体成员共同署名。

22投标书的式样和投标书的签署

22.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1条的要求准备一份投标书正本,并清晰地标明“正本”;

另外,投标人应同时递交投标资料表所规定数量的投标书副本,并清晰地标明“副本”。

一旦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2.2投标书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授权人代表其签字。

此授权应由投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书面授权书组成,并附在投标函后面。

22.3投标书上的任何修改,如行间插字、涂改和覆盖只在投标书的签字人在修改处小签时才有效。

四、投标书的递交与开标

23投标书的密封和标注

23.1投标人可通过邮寄方式或当面递交投标文件。

如在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的话,投标人可选择电子方式递交。

投标人采用电子方式递交应遵循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程序。

23.2投标人通过邮寄方式或当面递交投标文件,应将投标书正本和每份副本,包括如果投标人须知第13条允许的备选方案,分别密封在不同的信封内,并分别标注“正本”、“备选方案”和“副本”。

装有正本和副本的信封应再封入一个大信封内。

其它程序应按照投标人须知23.3和23.4款的规定。

23.3内外信封均应:

(a)有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b)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1条写明买方的地址。

(c)表明按照投标人须知1.1款规定招标方式和投标资料表指明的其它的标识。

(d)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7.1条的规定,注明在既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得拆封。

23.4如果投标人未按要求密封和标注所有的信封,则买方不对投标书的错放或提早拆封负责。

24投标截止日期

24.1投标书必须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送至投标资料表中列明的买方所在地址。

24.2买方可以按投标人须知第8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买方和投标人受原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5提交投标书

25.1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条规定,买方将不考虑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并将宣布其为“迟到的投标书”而予以拒绝,同时原封不动退还投标人。

26投标书的修改、替换和撤回

26.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通过向买方递交经授权的代表签字的书面通知,可以修改、替换或撤回其投标书,该书面通知应包括投标人须知第22.2条规定的授权书副本(撤回通知不需要副本)。

相应的对投标书的替换和修改也必须分别递交书面通知。

所有的通知必须:

(a)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2和23条的规定递交(撤回通知不需要副本)。

另外,在各自的信封上清晰地注明“撤回”“替换”“修改”;

(b)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条的要求,在投标截止日前送至买方。

26.2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6.1条的规定要求撤回的投标书将原封不动地退还给投标人。

26.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包括在延长的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替换或修改其投标书。

27开标

27.1买方将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如果投标人须知23.1允许电子投标,则明确的电子投标的开标程序将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

27.2首先,标有“撤回”的信封将被打开,宣读,并记录,封有相应投标书的信封将不被打开并退还给投标人。

如果撤回通知未附有投标人须知22.2规定的有效授权的复印件的话,将不允许撤回且相应将被开封。

然后,标有“替换”的信封将被打开,宣读并记录,同时替换相应的投标书;

被替换的投标书不得打开,并退还给投标人。

相应的替换通知必须包含要求替换投标的有效授权书,并且在开标时宣读并记录,否则任何投标都不得替换。

接着标有“修改”的信封将被打开,宣读、记录,并打开相应的投标书。

相应的修改通知必须包含要求修改投标的有效授权书,并且在开标时宣读并记录,否则任何投标都不得修改。

只有在开标时打开、宣读并记录的信封内的投标书才会被进一步考虑。

27.3其他的信封将逐一打开,买方将当众宣读并记录投标人名称、修改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折扣和备选报价、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买方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在宣读并记录这些内容之后,买方将打开所有其它的信封。

只有在开标时宣读和记录的投标价或折扣,在评标时才予以考虑。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5.1条的规定,除了迟到的投标,在开标时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27.4买方在开标时将准备一份开标记录。

该记录至少包括投标人的名称,是否有撤回、替换或修改,投标总价(可能的话,每包的报价),是否有折扣和备选报价(如果允许的话),是否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声明。

出席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应该在参加人员名单上签字。

开标记录的复印件将发给所有及时提交投标的投标人并且在线公布(如果允许电子投标),以及是否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声明(如果要求的话)。

在场的投标人代表将被要求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投标人漏签,并不能使该记录的内容无效。

开标记录的复印件将发给所有投标人。

五、投标书的评审与比价

28评标过程保密

28.1在授标结果公开前,与投标书审查、评价、比较和资格后审有关的信息以及推荐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不应透露给投标人或其他与此类过程无官方关系的任何其他人。

在授标结果公开后,将按照投标人须知42.3款规定公开信息。

28.2如果投标人试图影响买方对投标人的审查、评价、比较和资格后审或对买方决定中标人施加任何影响,将导致其投标书被拒绝。

28.3尽管有投标人须知第28.2条的规定,但是在自开标始至合同授予中标人的期间,任何投标人因与本招标过程有关的事件可以与买方联络,但投标人只能采用书面的形式与买方联络。

29投标书的澄清

29.1为了有助于对标书进行审查、评价、比较和资格后审,买方可自行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书进行澄清。

但是任何非买方要求的投标人关于其投标提交的澄清将不予考虑。

所有关于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3款的规定,投标人可以就买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数学计算错误予以确认,但不得寻找、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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