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 1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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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 1Word下载.docx

王某有权拒绝游客李某的要求。

因为李某提出的要求是违反导游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对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2、导游人员王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言行应当怎么办?

答:

导游人员王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反映,情节严重的。

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人格尊严。

案例三:

1999年6月,导游人员徐某受某国际旅行社委派,为法国某来华旅游团担任导游。

在旅行游览过程中,徐某见某游客随身携带的照相机小巧玲珑,而且功能齐全,经询问,该相机在法国售价比在中国便宜.遂与游客商量,购买了该相机。

后因此事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1、导游人员徐某能否购买外国旅游者的物品?

为什么?

导游人员徐某不能购买外国旅游者的物品。

因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什么法规对徐某进行处罚,具体规定是什么?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徐某进行处罚。

该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有上述行为的,可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导游证并给予公告;

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

1997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过失伤害他人被人民法院审理,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1998年因该导游人且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

1999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贽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

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l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王某有权向上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因为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

2.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向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正确的。

因为王某在1998年因违反导游管理法规,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

其法规依据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案例五:

2000年5月1日,旅游者孙某等人乘坐旅游车前往某郊区景点游览。

逢中旅游车发生交通事故,使孙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交警调解.旅游车所属单位对孙某等人作了赔偿。

事后.孙某等人向质检所投诉,所乘车上担任导游的是一位佩戴某社导游证的导游员.此班旅游应视为某社组织,该社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该旅游团的组织者为非击经营者,导游员为非法经营者临时雇用,其所属旅行社并不知情。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l质检所是否应当处罚导游员?

其依据是什么?

如何处罚?

应处罚。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接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质检所是否应当处罚非法经营者?

如何处罚?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六:

2000年11月,王某等15人参加了H省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香港”15日贵宾旅游目。

后因境外旅行社接待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经查,境外旅行社在安排住宿、交通、餐饮等方面确实存在低于原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

1该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有何法律依据?

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国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旅行社提出赔偿。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作出怎样的处罚决定?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案例七:

1998年2月6日至11日,李某等18名旅游者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4飞6日游”。

按合同约定应于2月10日乘飞机从西双版纳返回昆明。

但由于大雾和雷电天气.预定航班被取消。

旅行社为了确保2月11日准时乘上昆明至北京的航班,拟改乘大巴赶回昆明。

经与旅游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机返昆明,由此滞留西双版纳4天,直到2月15日.旅行社设法买到机票后才返程。

李某等旅游者为此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井支付他们滞留西双版纳期间的食宿费用及误工费。

l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该旅行社是否违约,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旅行社违约,但应当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按合同约定,旅游者应乘飞机返回昆明,所以应属违约。

但旅行社违约是由天大雾雷电天气,航班被取消所致(或答是不可抗力所致)。

2旅游者投诉要求是否合理?

依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应如何处理这起纠纷?

旅游者的投诉要求不合理。

根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游者滞留西双版纳属于其自身的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案例八:

1998年7月,北京某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外地某市来北京旅游的一行34人的团队。

在参观游览过程中,作为地陪的高某为了节省时间并增加计划以外的游览项目,私自减少了两个计划景点。

并一再对客人说,大家到北京来一次不容易,既然来了就应多看一些景点。

在征得大多教客人同毒并对每位客人加收了50元钱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景点(包括高某私自从计划中减去的两个景点)。

在团队活动其问,高某还向客人兜售了纪念邮票册8套。

由于夏天气候炎热,加上团队老人较多,故此,许多客人感到在计划景点的参观时间太少、太仓促,井时高某额外增加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

旅游结束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对导游员高某进行处罚。

1导游员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杜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以上两项均属于导游人员应尽的义务。

2应给予该导游员及委派的旅行社怎样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该条例还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子以公告;

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案例九:

1998年6月底,某市旅游局质监所收到旅游者张某等ll人的投诉,称经导游员王某的介绍于本月初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环岛观光5日游.每人缴纳旅游费用2100元,由王某担任该团导游员;

但在海南住地安排的宾馆及餐饮标准与协议约定的不相符合。

原定的二星级宾馆实为一星级宾馆,且地理位置偏僻,餐饮标准也低于原定标准。

经市质监所核查.该旅行社是由某旅行社两名工作人员与桌公司业务员拼凑的、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无证旅行社。

王某为另一旅行社的合法导游员,因担任该团全陪而获得导游费1000元。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旅行社责任人应怎样处罚?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员王某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从员束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根据这一规定,导游员王某虽为另一旅行社的合法导游员,但其未经合法旅行社委派,视同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应责令王某改正,并处相应罚款,同时没收其1000元的非法所得。

案例十:

谢某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被某社聘用后在一次带团导游中,他按照旅行社的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该团旅游者游览。

该团旅游者对其在旅游途中的导游讲解服务质量不满,旅游结束后,向质监所投诉.要求退还导游服务费用。

该社递以旅游者投诉为由,不付谢某带团报酬,并辞退了谢某。

对旅行社的这一做法,谢某十分不满,提出此次带团是受旅行社委派.旅行社应按约定支付其带团报酬并对投诉承担责任。

而旅行社则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这一要求。

据查,谢某在带团导游讲解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讲解服务质量问题。

1谢某认为旅游者对其投诉,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谢某的说法成立。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导游人员的行为应视为旅行社的行为。

因此,旅游者对谢某的投诉,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

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导游未按照国家或者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费用的2倍。

2.旅行社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台同为由拒绝支付报睁II的说法是否成立'

有何依据?

旅行社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舍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因此,该旅行社不得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案例十一:

1997年7月.桌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西藏探险旅游团,委派刘某为奎程导游陪同随团服务。

当该团进藏将赴那由地区时.刘某听过往司机讲,那曲地区已发生暴风雪.道路已断.递与地陪陈桌商议,决定取消那曲行程改道返回拉萨。

当刘某将此决定通知该团后,全体团员大哔,认为仅凭道听速说,无真凭实据就轻率取消那曲行程不妥,应得到确切的消息后再定行止。

由此.旅游者与刘某发生争执,最终刘某以不可抗力为由,将团带回拉萨。

为此旅游团投诉该国际社,要求提供那曲确实发生暴风雪的证明,否则该社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该国际社认为取消那曲行程是导游刘某的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拒绝承担证明及赔偿责任;

刘某则以法律没有规定不可抗力必须证明为由拒绝承担证明及赔偿责任。

1该国际旅行社认为取消那曲游程属刘某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正确?

该国际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是受旅行社委派或聘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人员,因此该旅行社应对其导游行为承担责任。

2刘某认为不可抗力无须证明的说法是否正确?

有何依据7何谓不可抗力?

刘的说法不正确。

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有关证明。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案例十二:

1998年1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赴长白山旅游团,委派导游黄某作为全程导游随团服务。

在此旅游团将要上山游览天池的前一天晚上.该团一些团员询问黄某,上天池是否要多添衣服,以免天气变化。

黄某根据其多次在这个季节上天池的经验,回答游客不必多添衣服,以便轻装上山。

翌日,该团游客在黄某及地陪的引导下上了天池,不料天气竞然变化,天降大雪,气候骤然下降,黄某急忙引导该团下山,但由于该团有些客人未带表帽围巾等御寒之物,致使不少人耳、鼻及手脚严重冻伤。

其中4人经医院诊断为重度冻伤。

为此,该团游客投诉导游黄某.要求黄承担医治冻伤等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黄某所属的国际旅行社接到此投诉后,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由于黄某工作失误所致,责令其自行处理游客投诉,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黄某则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是出乎意料之外的事情,与他无关,不应由他承担法律责任。

1旅行社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导游黄某工作失误所致.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正确?

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委派。

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黄某既然是受旅行社的委派,那么旅行社就要对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因此旅行社不能让黄某自行处理此项投诉,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导游黄某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与其工作无关是否正确?

有何

依据?

导游黄某的说法不正确。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黄某作为此条线路多次带团的导游.应当预见到长白山气候多变,应当提醒游客多添衣服,但黄某却没有让旅客多添衣服,以致造成冻伤事故,所以,黄某认为冻伤事故与其工作无关的说法不正确。

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员和旅行社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十三:

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班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

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连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

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

李某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井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递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

李某的看法不成立。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李某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々有何依据?

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

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十四:

某私营企业老板郑某因要到外地洽谈一笔生意,打电话培本地新桥旅行社,需订往返机票5张及当地四星级饭店3间房,同时请旅行社报一个价格。

新桥旅行社根据郑某的要求立即进行操作,待报价出来后就与郑某联系,偏巧郑某有事外出,于是就和秘书林小姐商定.明天请林小姐给个确认。

到了第二天一早,林小姐发来传真告知价格没有问题,约定取机票时付款。

新桥旅行社收到传真后马上确定机票和饭店住房。

谁知到了取票时问,旅行社迟迟不见郑某派人前采付款取票。

旅秆社又打电话去询问,但得到的答复是他们已经找到价格曼便宜的机票和住房.并且和他人签订了旅行合同,因此,原来的订票订房业务就算取消。

以后,新桥旅行社多次派人与郑某协商,但始终没有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将郑某告上法庭.要求郑某承担旅行社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郑某是否可以取消在新桥旅行社的订票订房业务?

郑某不可以取消在新桥旅行社的订票订房业务。

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即承诺,达成合意,双方合同即告成立。

在该案例中,新桥旅行社以电话“要约”,郑某一方以传真表示“承诺”,郑某与旅行社之间关于订票、订房的合同即告成立。

因此,郑某不可以取消在新桥旅行社的订票订房业务。

2.旅行社是否可以要求郑某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什么?

旅行社可以要求郑某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合同一经生效就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应该赔偿给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所以,旅行社可以要求郑某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例十五:

某省服装公司为奖励企业骨干人员。

组织公司34住员工到A市旅游。

该服装公司与A市甲旅行社取得了联系,提出由甲旅行社安排该公司34位员工在A市的旅游活动,时间是7月10日至17日。

7月8日.该服装公司向甲旅行社发出传真,甲旅行社当即传真回复有关报价:

每人旅游费用为750元,另交购买返程票手续费每人30元,付款要求为旅游团到A市后交齐所有费用。

当日上午12点左右,该服装公司回复甲旅行社,对在A市的旅游行程安排和接待标准以及旅游费用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并注明请甲旅行社时以上行程安排度价格进行确认,传真件上盖有服装公司的公章。

下午2时左右,甲旅行社传真回复谊服装公司,对服装公司要求的行程安排、接待标准和旅游费用表示接受,但仍提出服装公司应付每人30元的近程火车订票费,并要求旅游团到A市后即交齐所有费用。

服装公司当日未再回复甲旅行社。

同日下午17时许,服装公司34名员工乘火车转道出发赶A市。

7月9日,服装公司传真给甲旅行社称,返程火车手续费过高,返程票自己在A市订;

其他费用由旅行团的负责人带去.先付50%,余款在旅行团离开A市时付清;

旅行团10日

早晨到A市火车站,望甲旅行团做好服务接待准备。

甲旅行社收到传真后,立即传真回复该服装公司,因确认时间太晚,无法接待。

服装公司向A市旅行质量监督部门反映.要求进行协调,督促甲旅行社接待即将到A市的旅游团。

经协调,甲旅行社同意有条件接待该旅游团,即住宿费每人每天增加10元,旅游团到^市后即付清全部团款,返程票自理。

旅行杜不再收取手续费。

服装公司表示接受甲旅行社的条件。

服装公司在向旅游质量监督部门反映情况的同时.怕旅游团到A市后无人接站,又与A市一家汽车公司联系安排接站。

7月10日早晨,服装公司34人旅游团到达A市,甲旅行社按时到达车站接团,同时另一家汽车,公司的接站汽车也按时到达。

甲旅行社将旅游团接走,并按照与服装,公司达成的协议安排了食宿和参观游览活动。

旅游结束后,该服装公司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认为甲旅行社突然中断双方业已达成的协议,为避免陷入无人接待的困境.我方又委托汽车公司派车接站,造成双重接站;

甲旅行社乘人之危,借机增加住宿费,我方无奈表示同意。

鉴于甲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我方要求其赔偿临时租车费、联系电话费和加收的住宿费。

1甲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甲旅行社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即承诺,达成合意,双方合同才告成立。

在该案例中,服装公司向甲旅行社发出要约,甲旅行社对部分条款表示接受,但不同意对方提出的付款方式,双方未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合同不成立。

因此,甲旅行社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当然也就不承担违约责任。

服装公司在合同未签订前,就组织人员前往旅游目的地,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2甲旅行社增加住宿费是否是“乘人之危”?

为什么'

甲旅行杜增加住宿费不是“乘人之危”。

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之机,违反社会公德,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在该案例中,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服装公司轻率发团,在旅游质监部门出面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由甲旅行杜接待该旅游团,每晚住宿费增加10元,临时安排住宿而增加费用,也是事出有因。

所以,甲旅行社并不是“乘人之危”,由此服装公司的损失应责任自负。

案例十六:

春节期间,王先生等35名旅游者参加了B旅行社组织的桂林旅游的活动。

由于外出旅游的人数激增,铁路运力紧张,旅行社原已预订了到桂林的K5次列车.但临出团时火车站告知票已没有。

旅行社经过努力,将火车票车次变更为163次,由于车次的变重,王先生等35名旅游者的旅游时间比合同约定的时间少了半天,他们对此很不满意,提出顺延一天返回的要求。

但是,桂林地接社已按照原定计划购买了回程火车票。

旅行社与王先生等旅游者协商,提出可赔偿少旅游半天的损失,但是,双方没能速成一致,王先生等旅游者拒绝返回,致使34张返程火车票作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048元。

.王先生等35名旅游者在桂林滞留期间,经旅游局等多方做工作,桂林地接社又支付了旅游者的回程费用,35名旅游者才离开桂林返程。

王先生等35名旅游者以B旅行社违约为由,向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扳诉,要求该旅行社赔偿他们减少半天游览的损失和在桂林滞留期间的食住费用等。

1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合同一经生效就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该案例中,双方合同约定乘坐K5次车前往桂林,但旅行社实际安排旅游者乘坐163次列车前往.违反了合同约定,旅行社应该赔偿由此造成的火车票价格差额及减少半天游览的损失。

2王先生等游客的损失是否应该得到赔偿,为什么?

旅游者扩大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

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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