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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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医院系经省级认定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与高等学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三级以上医院。

承担高等学校医学生的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一类实习医院系经省级认定,与高等学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三级以下医院。

承担高等学校医学生的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二类实习医院是经学校与医院商定,与高等学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医院,是接受医药卫生国情教育的重要基地。

原则上仅承担高等学校学生临床见习和专科及以下医学生的临床实习、毕业实习任务,不能承担本科医学生的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领导机构】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是我省临床教学基地资格认定和监管的组织机构,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为组成单位,省教育厅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单位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专家机构】广东省本科高校临床教学基地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临床教学基地教指委)是省教育厅成立的由相关高等学校医学教育临床及管理专家组成的专家组织,承担我省临床教学基地的认定评审和复评工作,并对我省高等学校临床教学开展教学研究、指导、咨询、评估服务,为我省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提供学术支撑。

第五条【组织形式】各类医疗机构需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过规定的认定程序,报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备案或批准成为我省临床教学基地后,方可按照规定接收医学实习生,承担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医学临床理论和实践教学任务。

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收和安排普通高等学校医学生的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

第三章临床教学基地认定程序

第六条【直属附属医院设置】高校医院(含经主办部门同意,人、财物管理职能已移交高校的公立医院),经组织专家评审并报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备案后,成为广东省高等医学教育直属附属医院,方可安排临床医学专业实习生。

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评审标准由各高等学校依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政策及规定自行制定,要求不低于非直属附属医院认定标准。

直属附属医院经备案认定后,应与原非直属关系的高校协商解除原协议(或协议期满后自动解除,不再续签)。

第七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认定】非直属附属医院的设置由高等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和临床实践教学的需求,选择取得2年以上教学医院资格,并与其达成建设非直属附属医院的初步意向,经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后开展认定。

非直属附属医院的认定由高等学校自行组织,按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非直属附属医院认定标准》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

为保证认定工作的公正,评审专家组成员中校外专家(由省临床教学基地教指委选派)应不少于1/2。

通过认定的,应于认定后1个月内向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提交材料备案。

第八条【非直属附属医院认定特殊要求】非直属附属医院的设置应以“双方自愿”(即学校自愿、医院自愿)、满足实际需要以及合理使用省内临床实践教学资源为原则。

高校所设置的直属和非直属附属医院累计核定病床总数与本校在校医学生数之比不大于1:

1。

在校医学生数计算方式为:

医学类专业学生按自然生总数计算;

药学类及相关医学类专业学生数按自然生总数折半计算。

非直属附属医院原则上只能与一所普通高等学校建立非直属附属关系。

确需与第二所普通高等学校建立非直属附属医院关系,规模必须达到3000张病床(中医院1000张病床、专科医院500张病床)以上且需要征求原高等学校同意,并经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批准。

辖区内医院创建外省或港澳地区高校的非直属附属医院,需报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教学医院认定】教学医院、一类实习医院的认定由临床教学基地教指委组织专家现场评审,评审合格,报省基地领导小组批准。

拟申报认定的医疗机构对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教学医院(一类实习医院)合格标准》开展创建,自评合格,由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意,并逐级上报,于每年4、10月向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实习医院认定】二类实习医院的设置由普通高等学校与医院商定并签订合作协议,由普通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报临床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认定结果公布形式】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备案后,于每年6月、12月集中公布临床教学基地(不含二类实习医院)认定及备案情况。

第四章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临床教学基地挂牌】教学医院、一类实习医院统一悬挂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授予的“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教学医院”、“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一类实习医院”牌匾。

非直属附属医院需增挂附属医院牌匾时,要符合“×

×

学校名称”+“附属”+“×

医院”的命名规则。

“医院”前面可冠以地名,但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并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才能挂牌。

未经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批准或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擅自悬挂“一类实习医院”、“教学医院”、“附属医院”牌匾的,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临床教学基地动态管理】临床教学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直属附属医院由高校每5年组织复评并报省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备案。

非直属附属医院由高等学校根据合作协议有效期限组织复评,于复评后1个月内将复评结果报领导小组备案,不合格的由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予以摘牌。

非直属附属医院协议期内需解除合作协议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报高等学校报省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确认后予以摘牌。

教学医院(我省高等学校直属和非直属附属医院除外)、一类实习医院应由临床教学基地教指委每54年组织复评,于年底前将复评结果报省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复评不合格的基地限期整改,并纳入下一年度复评;

连续两年复评均不合格者,由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予以摘牌。

省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适时开展对高校附属医院的抽查,对无法达到附属医院标准的医院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非直属附属医院予以摘牌。

第五章临床教学基地的师资及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带教师资标准】为保证临床教学质量,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委托临床教学基地教指委制定广东省临床教学基地带教教师标准,指导带教教师培训。

第十五条【带教师资管理】临床教学基地应根据带教教师标准,认真遴选带教教师,定期组织带教师资培训,提升带教质量。

临床教学基地的医护人员参与指导医学生的临床实践活动须满足带教教师标准。

基地带教教师的数量须满足临床实践教学的需要。

第十六条【兼职教师管理】普通高等学校从临床教学基地聘请的兼职教师必须具备较强的带教能力,临床教学基地兼职教师的评聘及认定工作由各高等学校负责。

第十七条【基地教学质量管理】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委托临床教学基地教指委制定广东省临床教学基地临床教学规范,规范各临床教学基地临床教学工作。

第六章临床教学基地与高等学校的责任

第十八条【临床教学基地根本任务】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是医学生学习和掌握临床基本理论和临床技能的重要环节。

高等学校和临床教学基地要加强对毕业实习的管理,改善实习条件,规范实习程序,保证毕业实习质量。

各临床教学基地应统筹好临床实践教学资源,保证本、专科医学实习生有充足的临床教学资源,每期接收实习生人数应按每个医学生分管6~8张病床标准为宜。

第十九条【完善教学激励机制】临床教学基地应建立教学激励机制,将临床教学工作纳入医护人员个人年度绩效考核,鼓励医护人员积极参与教学、科研活动,以提高业务能力。

第二十条【保障教学条件】临床教学基地应为医学生配备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职责】普通高等学校应与临床教学基地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提供专业信息和具体的教学指导,保证临床教学的顺利进行,建立临床教学督导制度,加强对临床教学基地实践教学的全过程监督与管理。

加强对临床教学基地科研和医疗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切实提高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科研和医疗水平,为社区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七章带教教师与医学生规范

第二十二条【带教主要内容和原则】带教教师在指导医学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时,应加强对医学生医德医风、“三基”和“三严”、医疗安全意识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带教教师规范】临床带教教师应积极说服病人配合临床教学活动。

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在安排临床教学活动之前,要征得病人的同意,切实保证临床教学活动安全顺利完成。

第二十四条【医学生规范】医学生必须在带教教师的现场监督和指导下,开展相关临床实践活动;

不得在没有带教教师在场的情况下,擅自为病人提供诊疗服务或从事任何临床操作。

医学生应关爱病人,保障病人的安全,保护病人的隐私及相关权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医疗纠纷处理依据】在临床实践教学中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医学专业(含医学类、药学类、相关医学类)临床教学基地的认定、建设和管理。

我省高等学校认定和管理省外临床教学基地参照此办法。

第二十七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广东省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

《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粤医教基〔200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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