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相关问题研究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8951848 上传时间:2023-01-02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1.2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相关问题研究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相关问题研究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相关问题研究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相关问题研究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相关问题研究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相关问题研究Word文件下载.docx

《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相关问题研究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相关问题研究Word文件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相关问题研究Word文件下载.docx

企业债券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发行的融资工具,施行的是核准制度,需要从地方发改委至国家发改委进行层层审批;

而中期票据施行的是备案制度,只需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即可发行。

(2)发行市场不同:

企业债券是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主,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为辅;

而中期票据主要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主要针对的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3)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企业债券主要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而中期票据主要适用的是《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等7项自律规则。

(4)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同:

为企业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

而为中期票据提供服务的一般是有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协会会员资格或者登记的中介机构。

目前,中期票据的承销主要由银行来做,券商也具有承销资格。

而企业债则只能由券商来担任主承销商。

两者之间的列表比较如下:

序号

 

中期票据

企业债

1

管理部门

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改委

2

发行主体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一般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3

发行申报制度

注册发行。

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有效期为2年;

注册有效期内,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注册时信用级别的,发行注册自动失效。

直接审核发行。

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

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

地方企业的申报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4

发行规模

待偿还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5

募集资金投向

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1)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积发行额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60%;

(2)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3)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

(4)用于补充运营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6

债券利率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用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企业债券利率由发行人与其主承销商根据信用等级、风险程度、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

但不得高于相同期限定期存款利率的40%

7

发行期限

一般2-10年,以5年为主

一般3-20年,以10年为主

8

发行时间

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或一次发行。

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次发行。

如分期发行,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报备。

须在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发行。

9

担保形式

不要求担保

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

为债券发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保证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

10

承销

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团的,由主承销商组团。

由具有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11

交易场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

12

法律法规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三、发行条件

(一)企业债发行条件

根据2008年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下称“发改财金〔2008)7号文”)的规定,企业债发行条件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

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该法律同时规定,债券筹集资金必须按核准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另外,按上述文件规定,对企业盈利的要求是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文件要求“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虽然上述文件规定早于发改财金〔2008)7号的要求,但发改委并未明确其已失效,而目前正在发行的一些企业债的法律意见书依然以连续三年盈利作为发债的衡量条件之一。

(二)中期票据发行条件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2、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近三年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4、待偿还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由于中期票据是在原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且《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发行中期票据的条件,因此,在实践中,各承销商及交易商协会在审查中期票据发行条件时,会参照适用目前已经失效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承销商在制作《募集说明书》时依然会关注如下问题,而法律服务机构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也会关注如下内容:

1、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2、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3、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4、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5、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总体来说,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受到的约束性条件较少,相比企业债而言更易获得发行;

企业债要求企业连续3年盈利,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1年利息,中期票据则没有盈利的限制,相对比较宽松,可适用于亏损类企业。

第二部分:

企业债和中期票据实践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企业债和中期票据发行虽然均有各自的法律规定,但随着市场银根收紧,以及监管部门对债务融资工具的监管日趋严格,在实践中,许多方面被突破。

现就我们在实践中遇到的几个问题总结如下,这几点总结意见在不断变化的实践中可能会被更改或不再适用,如各位同事遇到新的情况或审查标准,希望不吝分享。

一、关于额度限制

1、企业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40%

解读:

(1)同一集团母子公司同时发债,应同时满足下列标准:

a、母公司累计发债余额不超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0%;

b、子公司累计发债余额不超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0%;

c、母公司和子公司合计发债余额不超过母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合计额的40%。

(2)累计债券指的是“企业债+上市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债”总额,不包括短期融资券。

2、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a、母公司累计发债余额不超过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的40%;

b、子公司累计发债余额不超过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的40%;

c、母公司和子公司合计发债余额不超过母公司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40%。

在此前发行中期票据时,交易商协会在审查发行额度时,仅审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这一级别,但目前如果发行人的母公司也有发行中期票据的,则在审查发行人本身发行额度时,会一并审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其母公司的发行额度是否满足法律规定。

(2)中期票据发行的待偿还余额指的是“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上市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债”总额。

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实践,中期票据的可发行额度的审查内容和标准趋同于企业债,两者均是40%的比例,但中期票据采用的是企业净资产的概念,而企业债采用的是不含少数股东权益的净资产概念。

二、募集资金投向的

企业债对募投项目要求高,一般都需要投资项目支持,也可用于收购、偿还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不过所用资金比例分别不能超过发债规模的20%;

中期票据则对募投项目无明确要求。

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规定:

企业债要求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同时,该法律规定,债券筹集资金必须按核准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在实践审查中,国家发改委的有关专业司局负责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有关手续(项目、土地、环保等)是否齐全并符合开工条件等。

根据我们与相关中介机构的交流以及参考以往成功发行的企业债的案例,该种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审查标准一般为:

项目取得发改委的立项核准文件、国土部的土地预审文件和环保部的环保批复文件即视为符合相关规定。

2、中期票据

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用途相比企业债而言要宽松很多,中期票据对募投项目无明确要求,原则上要与生产经营相关,可用于偿还贷款、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及兼并收购等,各类募集资金投向无比例限制。

在目前很多企业的在建项目采用“边审批,边建设”的情况下,这些项目并不适合用于申请企业债的发行。

中期票据可申请募集资金均用于补充营业资金或置换银行贷款等,且该种募集资金用途的安排也方便交易商协会审批。

在2011年以前,对于以项目建设申请中期票据发行的,交易商协会的审查标准与企业债的审查标准类似,均是取得项目立项、土地预审和环保批复三项文件即可,但从2011年审查过会的情况看,以项目建设申请中期票据发行的,交易商协会的审查标准趋于严格,在实际上甚至于超过企业债的审查标准,尤其在土地审批方面,交易商协会要求发行人必须提供国土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批准证书”。

鉴此,我们在参与发行人发行中期票据法律服务过程中,如发行人拟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较少,为能顺利通过交易商协会的审核,我们会建议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量避开项目建设的安排。

三、关于政府融资平台问题

这个问题在企业债或中期票据发行过程中并不具有普适性,即不是所有发行均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仅对属于政府融资平台企业或曾经属于政府融资平台的企业需予以关注。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被确定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单位一般均会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内部系统中显示为地方融资平台。

基于地方融资平台在融资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自2010年以来,国家发改委等相关单位开始加大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项目的监管。

国务院2010年6月1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国发〔2010〕1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2010年7月30日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0年11月20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要求:

基于上述几个法规的规定,国家发改委对以政府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的发债监管要求较高,审查标准较为严格,对中介机构在此过程中的要求也比较高,并在上报的文件中要求明确发行主体是否符合上述国发〔2010〕19号及相关细则文件精神。

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可以,我们一般希望发行主体能够调出政府融资平台范围。

国家发改委近年来持续颁布的几个有关清理政府融资平台的文件并非针对中期票据而发,中期票据在2011年以前也并不特别关注政府融资平台问题,但从2011年的中期票据发行实践来看,交易商协会在此项审查上有与企业债审查标准趋同的趋势。

就某项目而言,其在审查过程中就要求发行人就其是否属于政府融资平台出具说明文件,要求承销商就上述问题出具尽职调查文件,要求律师就该期中期票据发行是否符合国发〔2010〕19号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当然这种要求是基于某项目在此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在申请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时,其按规定已经调整出政府融资平台而产生的特殊情况。

就一般的经营性国有企业而言,其如从未在银行系统的政府融资平台范围内,也不存在对此问题的审查。

此外,我们注意到最近发行的深圳地铁、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均专门对发行人发行该期中期票据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专门发表意见。

上述许多内容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件规定,只是相关主管部门或其审查人员的掌握标准,随着债务融资市场的变化,相关的审查方向和审查标准变动的可能性也较大,暂总结与各位一起分享。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