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局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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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局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文档格式.docx

金州辖区内许可批准的位置、面积等事项进行检查

①实地跟踪检查;

②建立检查档案;

③发现违法予以制止;

④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下达整改通知书;

⑤监督整改情况。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金州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金州辖区内未办理许可而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①实地巡回检查;

②建立检查日记;

③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制止;

占用城市道路处理

其他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赔偿经济损失,由下列行为的可并处罚款。

金州辖区内违法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赔偿经济损失;

②应处罚的案件移交综合执法局处罚。

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等管理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含广告栏)牌匾宣传栏(板)标语牌、画廊、橱窗门门面等设施,应经得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供用。

金州辖区内申请设置广告牌等的单位和个人

①受理后现场勘验;

②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等监管

对金州辖区内许可许可批准的位置、面积、时限等进行检查

《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金州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管理工作。

金州辖区内未办理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①实地巡回检查;

户外广告设施等处理

《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办法的下列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

法律法规没作规定的,责令改正,对非法经营行为,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经营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金州辖区内违法设置广告牌的单位和个人

①责令改正;

新建、改建、扩建、占用、迁移、关闭、拆除环卫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管理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封闭各种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旅顺口区报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它区、市、县报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拆迁单位先建后拆或按规划要求办理。

金州城区内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占用迁移、关闭、拆除环卫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单位和个人

垃圾排放管理

行政征收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排放、倾倒垃圾。

单位排放垃圾,应取得垃圾排放许可证,按规定缴纳垃圾排放、处理费。

居民倾倒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排放制度,并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管理费。

城区内申请垃圾排放的单位或个人

①核定垃圾排放量,确定收费额度;

②提出初步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③将征费核定一件返还申请人,核收费用。

排水设施管理

《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了统称排水户),应按规定到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办理排水许可手续。

任何单位或个从不得擅自将自建的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确需接入的,应到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城区内申请向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或个人

排水设施监管

对城区内许可批准的排水位置、时限等事项进行检查

《大连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第四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行政区排水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县(市)、区城市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城区内未办理排水许可而向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或个人

排水设施占用处理

《大连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赔偿经济损失。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并处罚款。

城区内违法占用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①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赔偿经济损失;

城市房屋加大负荷、拆除主体结构和租赁管理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㈠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㈡ 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辖区内申请城市房屋加大荷载、拆改主体结构和租赁的单位或个人

城市房屋加大负荷、拆除主体结构和租赁监管

对辖区内许可的内容进行检查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辖区内未办理许可而进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城市房屋加大负荷、拆除主体结构和租赁处理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与行政处罚。

辖区内违法进行加大房屋负荷、拆改主体和租赁的单位和个人

①责令修复或赔偿;

②移交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局属各执法机构

①巡回检查;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管理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建设。

金州区范围内申请向社会居民实施供热的单位

①受理申请后现场勘验;

②进行初审,报局领导;

③初审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④将批准书返还给申请人。

新建供热企业资质管理

《大连市供热企(事)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

新建供热企业,应持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文件到市供热办申办资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企业具备了保障供应和安全生产条件,试运行合格后,按不同审批权限,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

第八条:

供热企业经审查合格后,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

金州区范围内向社会居民实施供热的单位

①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材料;

城市供热企业资质管理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到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资质证书。

供热单位应按资质证书确定的等级、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审验。

城建局(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燃气管理办公室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管理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辖区内申请燃气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①受理申请后,报局领导;

②上报市燃气处;

③参与市

燃气处组织的审查验收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监管

对辖区内批准的燃气工程建设的检查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对辖区内未申请燃气工程建设而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燃气设施改动管理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辖区内申请设施改动的燃气企业

①受理申请后,作书面审查;

②报局领导;

③上报市燃气处批准;

④将批准书返还申请人。

燃气设施改动监管

对金州辖区内许可批准的位置等事项进行检查

《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基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对辖区内未取得批准而改动的燃气企业进行检查

管道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项目管理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金州辖区内申请变更、分立、合并的燃气企业

管道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项目监管

对金州辖区内批准的项目进行检查

金州辖区内未经批准而进行建设的单位进行检查

液化石油气贮罐站(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管理

《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八条:

液化石油气建设项目(含居民区液化石油气管道供应项目)须经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新建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建设项目需经省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到其他有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手续。

辖区内申请新建液化石油气贮罐站的单位或个人

①受理申请后,做出书面审查;

③上报市燃气处;

④批准后,将批准书返还申请人。

液化石油气贮罐站(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监管

对辖区内批准的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建设事项的检查

对辖区内未申请工程建设而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

燃气企业资质管理

《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向当地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质审查,按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手续,未取得证书者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业务。

金州辖区内申报资质的燃气企业

燃气企业资质监管

对辖区内未取得批准而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进行检查

燃气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金州辖区内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的安全事项进行检查

燃气事故管理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供应企业应当立即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燃气事故,要及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发生燃气事故的单位

①接到事故报告后,报局领导;

③协助市燃气处做好事故救援工作;

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城建局(建筑业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建筑业管理科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金州辖区内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建筑工程施工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对金州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批准的位置等事项进行检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金州辖区内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而施工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

建筑工程施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法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金州辖区内违法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①责令停止施工②应处罚的移交综合执法局处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督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㈠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凡参加金州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单位或个人

①对招投标进行监督;

②建立监督检查日记;

④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下达整改阿通知书;

建筑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审同意后审批。

第三款: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凡在金州辖区内申请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或个人

①受理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②将资质证书颁发给申请人。

  建筑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监管

凡在金州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或个人

①定期检查,建立检查记录;

②发现问题予以制止;

③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下达整改通知书;

④监督整改情况。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①建筑企业按要求提交材料;

②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初审;

③将检查结果报局领;

④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管理

《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后,发包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负责该项建设工程报建审批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①合同在正式签订后,发包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提交;

②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管

《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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