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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伤轻伤事故≤0起;

6、所有工伤事故伤残等级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二、甲方安全监管职责

1、甲方负责及时传达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条例;

及时传达、落实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

2、甲方负责制订或修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和工作计划》、《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及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办法;

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条例、安全生产文件、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3、甲方负责按国家、公司的安全生产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按安全生产要求布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4、甲方负责对乙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指导、协调与考核;

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设备设施、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隐患排查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查找安全隐患、制订整改措施并跟踪验证落实到位情况。

5、甲方负责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公司有关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的要求,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活动”检查。

6、甲方负责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设备事故管理办法》、《生产工艺事故管理办法》、《生产质量事故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或参与乙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通报等工作。

7、甲方负责对《责任书》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并建立对乙方安全生产激励机制。

三、乙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乙方负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条例;

贯彻落实地方政府、公司的安全生产文件精神。

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安全工作。

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部门内全面实施,并自觉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乙方负责本《责任书》“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落实。

3、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要求,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4、乙方负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现,保持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5、乙方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考核标准,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甲方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6、乙方负责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公司的规定,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和安全技术物资的需要,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物资费,劳动保护用品及其它安全所需求。

7、新、改、扩建项目的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物资的准备。

8、保证全体员工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物资需求。

9、负责安全物资和劳保物资的发放及记录。

10、按照国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符合标准。

12、负责要求供应商提供合格的安全资格证明,检测报告等。

13、负责要求供应商签署符合公司要求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协议。

14、负责向供应商传达公司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的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11、乙方除主要负责人外的其他人员20年度安全考核指标,由乙方自行研究确定,并将具体的考核方案及《责任书》签订情况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安全生产责任奖惩

1、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者及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2、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3、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的责任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4、发生安全事故,依据事故的性质、分级及实施责任连带原则,对各级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按所承担责任的大小进行分别处理。

5、各级领导责任人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领导、部门领导、段长、班、组长。

6、直接责任人是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7、间接责任人是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8、对车间、部门的处罚按公司对车间、部门的考核办法和考评执行。

五、事故分级分类与考核

1、人身伤害事故按人受伤害程度,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四个等级:

1.1、轻微伤事故:

轻微伤指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一般指受伤职工损失工作日在1至15个工作日,但够不上轻伤者,或医疗费支出10000元以内的为轻微伤。

1.2、轻伤事故:

是指发生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导致轻微丧失劳动能力的现象,经工伤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7级以下(含7级)(最终以伤残等级鉴定为准)的一般性伤害事故。

或医疗费支出1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为轻伤事故。

轻伤一般为损失工作日15日以上105日以下的。

轻伤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

1.2.1、对生命无危险,但能轻微损害健康的伤害现象。

1.2.2、对于生命无明显危险,但能造成部分损害健康的现象。

1.3、重伤事故:

是指有重伤、无死亡,受伤后经较长时间医治后,仍然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视觉及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以及存在后遗症的事故。

即损失工作日105天以上无死亡的事故(最终以伤残等级鉴定为准)。

或医疗费支出50000以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即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一级至六级的并符合下列情况的伤残人员:

1.3.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出工作岗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日常生活护理的。

1.3.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生活护理的。

1.3.4、丧失一定劳动能力但尚能工作,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减轻工作量或调换轻便工作,仍然需要部分生活护理的。

1.4、死亡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1.5、一起人身伤害事故当中有3人及以上受轻微伤者,按轻伤事故处理;

一起事故当中有3人及以上受轻伤者,按重伤事故处理。

重伤和轻伤的判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认定。

2、除人身伤害事故以外的经济损失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2.1、轻微事故:

是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2、一般事故:

是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以下的事故

2.3、重大事故:

是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2.4、特大事故:

是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2.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是指因事故造的毁坏财产的价值和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

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抢救费用、医疗费用、善后处理费用;

固定资产损失费用等。

六、考核内容及范围

6.1人身伤害

序号

事故等级

事故范围

考核对象

事故处理

主要责任人

次要责任人

管理责任

领导责任

考核/处分

1

轻微伤

发生损失工作日在1至15个工作日以内,或经济损失(含医疗费)支出5千元以内的事故

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班组长/工段长

相关责任人员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10%

6%-

8%

2%

取消责任人员年终评优资格并予以部门通报批评

2

轻伤

发生损失工作日在15至105个工作日,或经济损失(含医疗费)支出5千元以上2万元以内的事故

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班组长/工段长事故部门负责人

相关责任人员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5%

3%-

4%

1%

取消所在班组/工段年终评优资格并予以公司通报批评

3

重伤

损失工作日105天以上无死亡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含医疗费)支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事故

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班组长/工段长安全员事故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相关责任人员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2%

1%-

1.5%

0.5%

取消所在部门年终评优资格并予以公司通报批评

损失工作日105天以上无死亡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含医疗费)支出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事故

相关责任人员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1%

0.5%-

0.25%

4

死亡

发生死亡事故或事故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根据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出具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认定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

根据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见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以及法律责任、刑事责任

根据安监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执行

取消相关责任人员年终考核奖励

6.2一般经济损失事故等级划分及考核范围

考核/处分

轻微事故

事故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

责任人事故班组

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8%

5-7%

一般事故

事故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责任人事故班组事故部门负责人

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5%

2-3%

重大事故

事故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责任人事故班组事故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3%

1.5-

特大事故

事故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责任人事故班组事故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1%

0.6%

0.2%

取消相关责任人员年终考核

6.3以上考核采用阶梯式累计原则予以执行。

6.4若无次要责任人,则主要责任人即全部责任人。

6.5轻伤以下及一般事故以下的事故由安全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副总审批决定。

6.6凡发生死亡、重伤等重大事故,根据公司事故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

涉及刑事责任的交由执法单位处理。

七、考核期限与其他说明

1、自20年1月1日起至20年12月31日止。

2、本责任书由乙方代表(部门负责人)签字,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字人如发生工作变动,接任人为自然签字人。

3、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安委会办公室存档一份。

4、本《责任书》由甲方负责解释与修订。

5、本责任书与国家、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抵触时,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执行。

责任书签署:

XXXXXX有限公司乙方:

物资管理部

总经理:

负责人:

二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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