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标总包合同中文版 AS 2124 1992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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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金属贸易行业协会
国家公共工程理事会
工艺工程师和建承包商协会
澳大利亚铁路委员会
澳大利亚皇家建筑师学会
澳大利亚监理工程师协会
澳大利亚标准的审查:
为了与行业保持同样的发展进度,澳大利亚标准需要进行定期审查,并通过发布必要的修正版本或新版本,来保持标准为最新的版本。
因此,重要的是,标准的用户确保他们拥有最新版本,以及其任何修订版本。
澳大利亚所有的标准和相关出版物的全部细节,包括在澳大利亚标准出版物目录中,或者由每月的杂志“澳大利亚标准”杂志进行补充,该杂志将发送给订阅的成员,并给出了新的出版物的详细信息,新版本和修订,以及标准的撤销。
欢迎给澳大利亚标准总部提供建议,以对澳大利亚标准进行改善。
如果在澳大利亚标准中发现有任何不准确或歧义,应该及时进行通知,以对该问题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本标准以草案的形式发布,版本为92053,以供评论。
澳大利亚标准AS2124
1952首次以澳大利亚标准ASCA24的一个部分进行出版发表
修改和再命名为澳大利亚标准ASCA24.1的一个部分
1964.
1973年,第二版
1978年进行修改,并且再命名为澳大利亚标准ASCA2124的一个部分
1981年第二版
1986年第三版
1992年第四版
澳大利亚标准AS2125
1952年首次以澳大利亚标准ASCA24的一个部分进行出版发表
1964年修改和再命名为澳大利亚标准ASCA24.2和澳大利亚标准ASCA24.3的一个部分
1964
1964年修改和再命名为澳大利亚标准ASCA24.2
1978年的澳大利亚标准AS2125
1964年修改和再命名为澳大利亚标准ASCA24.3
澳大利亚标准AS2126
1981年澳大利亚标准AS2125第二版
1981年澳大利亚标准AS2126第二版
1981年版澳大利亚标准AS2125,以及1981年修订版得澳大利亚标准AS2126
1986年进行合并和再命名的澳大利亚标准AS2125—1986.
1992年第三版
澳大利亚标准AS2127
首次在1978年以澳大利亚标准2127出版。
再发布的整合修订版本1(2000年10月)
由澳大利亚标准(澳大利亚标准协会)出版,地址为: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霍姆布什CRESCENT(区)1号。
国际标准图书编号:
0726280836
前言
澳大利亚标准AS2124,AS2125以及AS2127(相互捆绑)的版本都是由澳大利亚标准协会的通用合同条件委员会编制。
对于这些最新的版本,1986年的版本将作为先行的标准,而1981年版本的标准将作为可用的替代标准,而1978年的版本则为撤销的版本。
本版本的澳大利亚标准2124的编制,已经考虑了由国家公共工程大会/国家建筑和建设理事会联合工作小组出版物“无争议(条款)”(1990年5月)所提出的建议。
用星号标记出来的条款为选择性条款,其可以在合同中根据需要省略,不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
但是,应该在合同中删除这些条款,或者在其他的地方明确地表明这些条款不适用,来表明对这些条款的省略。
本标准用户应该注意2124N独立文件,“通用合同条件第四版本(澳大利亚标准2124-1992版本)对于其第三版本(澳大利亚标准AS2124-1986年版本)所进行的变更说明”,其中标明了在1992年版本中所进行的主要重大变更。
警告:
特此对本澳大利亚标准的用户提出警告,第17条款(对人员以及财产的损坏)中,合同双方的责任不限于特别损失、间接损失或者随后的损失。
该无限责任覆盖在保险条款第18条款(工程保险)以及第19条款(公共责任保险)中所许可的任何限制或者除外责任。
如果合同方需要限制他们所负的责任,那么本标准下的合同之前,应该寻求保险和法律建议。
这个标准结合2000年10月的修订版本1。
在修订版本中所要求的变更,在边缘区域上用文字和修订号对所影响的条款、注解、表格、附图或者其中的部分进行说明。
警告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已经对付款的安全性进行立法,并且已经生效。
有意使用本标准的用户应寻求专家的意见,以明确他们在这些法案下的权利和义务。
©
澳大利亚标准的版权所有
标准的用户注意,澳大利亚标准协会的所有出版物和软件的都存在版权。
除版权法允许,活着除非在以下的情况下,在没有获得澳大利亚标准协会事先书面许可之前,不可以对澳大利亚标准协会的出版物或者生产的软件进行复制,或者以任何的形式存储在检索系统中,或者何方式进行传播。
在交付了适当的版税付款后,可以进行相关的授权许可。
商业软件版权使用许可申请以及相关信息的要求,应该直接向澳大利亚标准协会总部提交。
澳大利亚标准协会将允许标准购买者在没有支付版权费用或者没有得到澳大利亚标准协会的通知的情况下,仅仅在内部复制并且使用标准的技术内容页码的10%。
澳大利亚标准协会也将在没有支付版权的情况下,允许计算机软件程序使用其版权材料,只要该计算机软件程序专门用于程序开发者内部使用。
在标准的修改改或修订的时候,应该采取措施,以确保所使用的材料是从目前的标准版本。
因此,应明确确认标准的版本号和日期。
如果要在商业用途中,将材料用于打印形式或在计算机软件程序中,不论付款或不付款,或者使用在商业合同都应该遵从版权付款的规定。
本政策可能由澳大利亚标准协会在任何时候进行修改。
澳大利亚标准协会
澳大利亚标准通用合同条件
注意:
用星号标记的条款可以省略,不用进行后续的修订
1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其解释、任何仲裁协议以及任何仲裁或者诉讼的进行所适用的法律,应该为在附件中规定的州或者地域的法律。
除非另有规定,价格都应该以澳大利亚货币为单位,并且应该在附件中所规定的地点以澳大利亚货币进行支付。
在委托人、监理以及承包商之间所进行的通信应该使用英语进行。
实际数量的计量应该为澳大利亚法定的计量单位,该计量单位以1960年版得澳大利亚国家计量法案中的定义为准,该法案随时进行修改。
如果在通用合同条件中,有条款明确表示选用替代方案(条款),但是合同并没有表明所适用的替代,则应该第一个替代将适用于该情况。
.
2名词解释
在合同中,除非在文本中有其他的要求(或者解释):
“工程量清单BOQ”应该指一份由委托人或者代表委托人的个体所提供给投标者的,以BOQ工程量清单为名称的文件,该文件表示的是将要执行工程的估算工程量。
“施工设备”,指的是在本合同下的工程执行中所使用的装置和物品,但是这些装置和物品不构成工程的一个部分。
“合同”指的是在委托人和承包商之间达成的协议。
“合同总额”,是指:
(a)如果接受一个总价,则为该总价;
(b)如果委托人接受单价报价,则应该为由产品的单价和在BOQ工程量清单或者单价表中的相应工程量所计算而确定的总额;
(c)如果委托人接受一个总价和单价报价,则为在文段(a)和文段(b)中的总额的组合;
包括暂定金额,但是不包括在本合同下所要进行的任何增加的金额或者扣除的金额。
“承包商”是指在本合同下负责合同执行的人。
“中标日期”是指在书面的中标通知书中出现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是指:
(a)如果在附件中规定了一个实际竣工日期,则为该日期;
(b)如果在附件中规定了一个实际竣工的时间段,则为该时间段的最后一天。
但是对于实际竣工日期,如果监理批准、或者在任何的仲裁湖综合诉讼中允许任何的延期,去应该为由此产生的日期。
(a)由委托人根据第42.5条款的规定,签发实际竣工证书的日期,则为实际竣工的日期;
或者
(b)如果由任何仲裁或者诉讼对实际竣工日期作出判决,决定其他日期作为竣工日期,则为所决定的该日期;
“天/日”是指日历日;
“图纸”是指在合同中所提及的图纸,或者由监理通知承包商对于该图纸的任何修改,并且包括承包商随时可能向监理提交的其他的图纸,或者为了执行本合同由监理批准使用的图纸;
“月”是指日历月;
“人”包括一个公司,或者法人团体,或者独立的法人,或者个人。
“实际竣工”是指在本合同的工程执行中的一个阶段,在该阶段:
(a)除了次要的部分和次要的缺陷之外,工程已经完成;
(i)这些次要部分和次要的缺陷不会妨碍工程可以合理地用于其设计的目的;
并且
(ii)监理认为承包商有合理的理由不对次要部分和次要缺陷进行立即修正
(iii)对该次要部分和次要缺陷的修正,不会影响工程使用的便利性;
并且
(b)那些由合同要求在实际竣工之前要进行和通过的测试都已经进行并且通过;
(c)监理认为,对于工程的使用、运行和维护至关重要的文件和其他的信息都已经提交完毕;
“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是由承包商根据条款4.3和监理进行标价并且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并且根据需要随时进行修正;
“委托人”是指在附件中规定的委托人;
“暂定金额”包括货币总额,不可预见总额(意外预算)以及主要成本预置款项;
“单价表(价目表)”是指在本合同中所包含的、关于将要执行的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者款项的清单,其显示工程执行的付款中的单价或者相关的单价,还可能包括总价、暂定金额、其他金额、工程量和价格。
“可拆分部分”是指在本合同下的工程的一个部分,并且在合同中描述为可拆分的部分,或者监理根据第35.4的规定决定为可拆分的部分。
“现场”是指承包商所征用的土地和其他的地方,以及由委托人向承包商提供的土地或者其他的地方,用于本合同的目的。
“规范”是指在合同中所提及的规范,以及在本合同中对于这些规范的任何修改,或者监理根据合同中所授予的权利所许可使用的规范。
“监理”是指在附件中规定作为监理的人,或者由委托人以书面的形式随时指派为监理、并且书面通知承包商的人,或者就执行监理职能的监理代表而言,其包括一个监理的代表;
“监理的代表”是指由监理根据第24条款以书面的形式指派的人员;
“临时工程”是指用于执行本合同中的工程的工事,但是不构成本合同的工程的一部分;
“本合同中的工程”是指承包商在本合同下需要进行的工程,并且包括变更工程、补救工程、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工程”是指根据合同将要执行的整个工程,包括合同中变更的工程,根据合同规定,其应该移交给委托人。
除了这些定义以外,特定条款中的一些术语,将在该条款中进行定义。
请参看索引。
在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标题和子条款标题不应该构成通用合同条件,并且不得使用来进行合同解释。
根据文本的要求,单数的词语应该包括复数的意义,并且复数的词语也应该包括单数意义。
描述性别的词语应该包括所有的性别。
3合同的性质
3.1合同的履行和付款
承包商应该执行并且完成合同下的工程。
委托人应该向承包商支付:
(a)对于委托人以一个总额接受的工程,则支付该总额;
(b)对于委托人以单价接受的工程,则为在合同下实际完成的工程每个款项或者部分中所测量得出的工程量乘以委托人所接受的该款项或者部分的单价所得出的总额,并且根据合同进行任何必要的增加或者减少的调整。
3.2工程量
在工程量清单或者单价表中的工程量仅仅为估算的工程量。
如果合同履行中,实际的工程量大于或者小于工程量清单或者单价表中所示的工程量,不应该以此为由,要求监理对该差异作出任何指示。
3.3实际工程量的调整-单价表
如果不是因为监理的指示对合同下的工程进行更改,但在合同下要求执行的款项的实际工程量大于或者小于单价表中所示的工程量;
—
(a)如果委托人是以一个总价来接受该款项的话,应该根据第40.5条款的规定,对该差异进行计算,并且该差异应该当作由监理指示的更改工程所产生的一个变更来处理。
(b)如果委托人是以单价来接受该款项的话,则则应该对该款项下的工程量的增加或者减少应用该单价;
如果在附件中规定有准确性限制,则应该对该限制内的工程量差异使用该单价;
而超出限制以外的工程量差异则应该根据第40.5条款进行计算,并且该差异应该当作由监理指示的更改工程所产生的一个变更来处理。
如果单价表省略了一个本来应该包括在其中的款项,则该款项应该根据第40.5条款来处理,并将其当作监理指示的额外工程,作为一个变更来处理。
4工程量清单
4.1工程量清单的目的
备选方案1
在合同中提供的并且作为合同的构成部分的一个工程量清单。
备选方案2
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的一个工程量清单。
备选方案3
构成规范的组成部分的一个工程量清单。
4.2定价和提交
如果有工程量清单:
(a)包括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款项,都应该由承包商进行定价并且补充,并且,此外,所补充的价格应该等于与工程量清单相关的并且由委托人接受作为整个工程执行的总额。
(b)在附件中规定的提交时间失效之前,或者在监理可能随时决定的其他时间之前,承包商应该将定价并且补充好的工程量清单提交到监理处;
(c)不管合同的任何条款如何规定,在承包商提交定好价格并且补充好的工程量清单之前,承包商应该无权获得付款。
4.3定价中的误差
由委托人或者承包商在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发现的任何补充或者增加、或者补充和增加、或者对于不正确的或者不一致的单价或者价格的修改(包括错误省略的单价或者价格的插入,以及错误地包括在清单中的单价或者价格的删除),都应该由发现该错误的一方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监理,并且以承包商和委托人之间所协商好的方式进行修订,如果没有协议好的修订方式,则应该由监理决定,以使在标好价格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款项的总价继续等于与工程量清单相关的并且由委托人接受作为整个工程执行的总额。
4.4在工程量清单中的误差
如果工程量清单中的误差是:
(a)包括了在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款项的不正确的工程量;
(b)包括了一个不应该纳入工程量清单中的款项;
(c)省略了一个原本要包括在其中的款项的话,那么—
(i)如果是在第4.4(a)条款中规定的情形,如果该款项存在工程量差异,或者是第4.4条款(c)中规定的情况的话,---在承包商向监理提出书面申请之时;
(ii)如果是在第4.4(a)条款中规定的情况该款项存在过多的工程量的话,或者是如第4.4(b)条款中规定的情况,---由监理向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的时候;
对于与工程量清单相关的并且由委托人接受作为整个工程执行的总额,除非误差总值小于400美元,应该对误差进行修正;
并且应该根据条款40.5规定的方式来,来对差异进行评估,并且将其当做第40条款下的变更来进行处理。
如果根据合同中所提及的图纸和规范,并且以合同中确定的计量方式进行计算,如果所计算出来的、执行工程所需要的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中显示的工程量存在差异,那么该工程量清单应该被认为是存在误差。
5(履约)保函,质保金(提留金),以及履约责任
5.1目的
保函、质保金(提留金)以及履约责任是出于确保合同按照预期地并且适当地履行的目的。
5.2保函的提供
如果在附件中有规定,某一方应该给提供保函,则该方应该根据本条款,以附件中所规定的数额来提供该保函。
5.3保函的形式
保函应该以现金、或者澳大利亚政府或者澳大利亚州或者地区政府所发行的债券或者记名股票、在澳大利亚开展业务的贸易银行中带利息的存款、由许可的金融机构或者保险公司给出的经批准的无条件承诺书、或者由该保函的受益方所批准的其他形式来提供。
保函的受益方应该有自主决定权,来批准或者否决无条件承诺书的保函形式以及开具该承诺书的金融机构或者保险公司,或者所提供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保函。
在本通用条件中所附的无条件承诺书形式为所许可的形式。
如果该保函在交付之后是不可转移的,那么,其应该根据需要,提供一份执行转移文件或者其他类似的文件,以使保函的转移生效。
转移的成本(包括所有的印花税或者其他的税收)以及转移所附带的成本,应该由提供该保函的一方承担。
5.4保函的提交时间
保函应该在投标中标书之后28天内提交。
5.5质保金的追索以及保函金的转换
合同的一方可以追索质保金以及/或者现金保函以及/或者可以转换为不包含现金的资金保函,如果
(a)该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于质保金以及/或者(履约)保函具有执行权;
(b)该方已经给另外一方以书面的形式按照附件中规定的天数提前发出通知,如果没有规定的天数,则应该提前五天,发出通知,表明该方打算追索质保金以及/或者现金保函以及/或者转换该(履约)保函;
(c)在附件中所规定的时期,如果没有规定的时期,则应该为该通知发出后5天之后。
5.6用保函替代质保金
承包商应该可以在任何时候有权用在调控5.3中许可的保函的形式来替代质保金。
在接收到该保函之后,委托人不应该扣除任何的质保金,并且应该支付作为质保金的金额。
*5.7保函的减少和质保金的扣除
在签发实际竣工证书的时候,委托人有权扣留的质保金应该减少为在附件中所规定的百分比,如果没有规定的百分比,则应该为原质保金的50%。
根据第5.7条款中的第一文段,如果监理认为,可以进一步合理地减少委托人有权扣留的保函和质保金数额,则应该将其减少到监理认为合理的数额。
委托人在监理作出该类决定后14天内,支付多余其有权扣留的保函和质保金部分的数额。
5.8保函的归还
如果承包商已经根据第42.4条款的规定,提供了额外的保函,委托人应该在非固定的设备或者材料使用到工程中厚14天内归还该额外保函。
如果委托人提供了保函,那么在承包商接收到在合同下、或者一个可拆分的部分中、应该付给承包商的所有付款之后,承包商应该将委托人提交的、有关合同和可拆分部分工程(根据情况而定)的保函归还给委托人。
如果承包商提供了保函,那么委托人应该根据第42.8条款的规定,在收到请求的时候将该保函归还给承包商。
5.9保函和质保金的利息
持有质保金以及/或者现金保函的一方应该立即将其中的金额储存到一个带利息的银行账户中。
该方应该制定银行和账户类型。
该账户应该为委托人和承包商的联名账户,并且可以通过两个人的签名,从该账户中进行取款,这两个人分别有委托人和承包商委派。
在账户中的金额应该一直保留到委托人或者承包商其中一个有权接收这些金额为止。
由承包商提交的保函以及质保金所赚得的利息应该归承包商所有。
由承委托人提交的保函所赚得的利息应该归承委托人所有。
在委托人或者承包商有权接收任何金额的时候,包括在账户中的利息金额,另一方应该立即让其委派人签署所有的必要文件,以取回这些金额,并且应该将这些签署的文件交给另外一份。
持有质保金或者现金保函的一方应该对质保金或者保函所产生的利息拥有所有权。
除非这些质保金和现金保函是由政府部门或者代理或者一个市政的、公共的或者法律机构所持有,质保金或者现金保函应该由一方以托管的形式代另一方保管,直到委托人或者承包商有权取回质保金或者保函为止。
5.10保证、承诺以及替代的契约凭据
如果—
(a)根据随时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合同一方是一个公司,并且与另外一个公司关联或者为另外一个公司的子公司的话,并且
(b)委托人已经在投标文件中包括了保证、承诺以及替代的契约凭据的形式的话;
如果对方在中标通知日期之后7天内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要求的话,该方应该在收到该要求后14天内,根据在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形式,和另外一方提交保证、承诺以及替代的契约凭据,以供第一方以及其他的公司适时地履行其义务,并且执行在合同下规定的第一方所负有的责任。
出于条款5.10的目的,“公司”“子公司”等术语应该如公司法中所定义的一致。
6合同证明
6.1没有正式协议书的合同
除非合同双方签署生效了一份正式协议书,由双方为了执行在本合同下的工程而在他们之间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提及的文件或者文件的部分都应该用于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佐证本合同。
6.2正式协议书
如果投标条件要求一份正式协议书,委托人应该准备两份正式协议书,并且在中标通知日期后28天内,将其交给承包商,并且要求后者进行补充。
在接收到委托人要求对正式协议书进行补充后的14天内,承包商应该按照委托人书面指定的形式,填写签署两份正式协议书,并且将其返回给委托人。
在接收到承包商适当填写签署的两份正式协议书之后14天内,委托人应该签署两份协议书,并且在其上盖章(除非其被免除该责任),并且将其中一份正式协议书送交给承包商。
监理可以根据第6.2条款,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合同双方进行延期。
委托人负责支付合同所产生的任何印花税成本。
7通知服务
如果一个通知被通知上的地址中的人员收到,或者其被送交在合同中规定的人员的地址,或者该人员向发通知的人员给出的最新通讯中书面通知的地址的话,则该通知则应该被认为已经送交该人。
以其中较早的通知送交时间为准。
委托人,承包商以及监理应该就地址的变更通知其他各方。
在此不限制“通知”的普通性,其应该包括一个文件。
8合同文件
8.1差异
构成本合同的若干份文件应该是彼此相互解释的。
如果任一当事人发现本合同下准备的、用于执行工程目的的文件中存在歧义或者差异的话,则当事人应该把这些歧义或者差异以书面形式的文件通知监理。
如果这些歧义或者差异被发现并且通知了监理、或者这些歧义或者差异是由监理发现的话,则监理应该向承包商提供承包商在执行工程的过程中应该使用的解释。
如果承包商为了履行该指示,所招致的成本大于或者小于承包商在投标期间可以合理地预期的成本的话,则这些差额应该根据第40.5条款的要求来评估。
8.2尺寸
如果在外形尺寸与比例尺寸之间存在差异的话,则应该以外形尺寸为准。
8.3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委托人应该向承包商提供在附件中所规定的副本数量,或者如果没有规定的数量的话,那么委托人应该向承包商提供五(5)份合同中规定的图纸、规范、工程量清单(若有的话)以及其他文件的副本。
由委托人向承包商提供的文件,应该属于委托人的所有,并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