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扩大劳务分包合同修改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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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构形式:
第二条:
分包工程承包项目:
施工图所含主体、二次结构及初装修全部内容的劳务,包括但不限于:
基础工程配合;
临时设施工程;
钢筋工程;
混凝土工程;
模板工程;
脚手架工程;
防水保护层;
回填土工程;
屋面工程;
砌筑工程;
粗装修工程;
安全生产及保障措施和因文明施工需要而进行的现场清理等所有工作内容;
第三条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应细化至节点工期计划,并由双方确认)
1、分包单位应按分包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按合同规定而延长的时间内完成本分包工程。
2、开工日期:
以建设单位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3、竣工日期:
以建设单位实际竣工日期为准
4、绝对工期:
/日历天
第四条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应细化至分项工程质量标准及评定方式,如业主、监理、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的内容和标准。
)
第五条分包合同单价的组成、内容:
1、扩大劳务分包工程单价表
编号
项目名称
工程说明
工程单价
1
一次结构,二次结构
扩大劳务
2
初装修
3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4
合计(按固定单价包干)
2、《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工程项目简介、承包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1、《分包合同协议书》;
2、《分包合同条款》;
3、《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
《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工程项目简介、承包范围和内容》;
5、《建筑工程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分包合作承诺书》;
6、双方有关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分包单位向总承包方承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八条总承包方向分包单位承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第九条分包合同生效
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发包方/总承包方:
委托单位:
法人代表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扩大劳务分包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代表签
分包合同订立地点:
年月日
第二部分 分包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分包合同条款:
是总承包方、分包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2、项目建设方:
是指
1.3、总承包方:
是指
1.4、分包单位: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总承包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分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指总承包方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分包项目经理:
指分包单位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设计单位:
指项目建设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监理单位:
指项目建设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工程师:
指项目建设方指定的履行负责整体项目施工履行的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经由项目建设方授权的,总承包方和分包单位将在分包合同条款中约定。
项目建设方可能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订。
1.1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1、工程:
指总承包方和分包单位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2、合同价款:
指总承包方和分包单位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总承包方用以支付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分包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项目建设方、总承包方确认后按计算分包合同价款的依据、规则和方法增加的分包合同价款。
1.14、费用:
指不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项目建设方、总承包方或分包单位承担的经济支出。
1.15、工期:
指总承包方和分包单位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6、开工日期:
指总承包方和分包单位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分包单位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竣工日期:
指总承包方和分包单位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分包单位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8、图纸:
指由项目建设方提供或由总承包方提供,满足分包单位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施工场地:
指由项目建设方、总承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方、总承包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0、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1、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1.1、《分包合同协议书》
2.1.2、《分包合同条款》
2.1.3、《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1.4、《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工程单价表》
2.1.5、《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工程项目简介、承包范围和内容》
2.1.6、《安全施工责任协议》、《施工用电责任协议》、《消防安全责任协议》、《分包合作承诺书》
2.1.7、双方有关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分包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总承包方和分包单位协商解决,或由项目建设方出面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分包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现行的国家法律和地区、行业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约定适用现行国家标准、规范;
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缺省或不同的,适用行业标准、规范;
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缺省的,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总承包方向分包单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单位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总承包方认可后执行。
以上标准、规范与工程所在地标准和验收规范相抵触的,依据工程所在地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执行。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
4、图纸
4.1、总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分包单位提供总分包单位依据分包承包范围和内容所许的施工图、技术文件和必要说明两套供分包单位编制详细的《扩大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进行施工准备。
待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后总承包方将向分包单位另行提供一份供分包单位施工所需的施工图和相关文件。
分包单位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由分包单位自行复印或复制,费用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
4.2、分包单位未经总承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和相关文件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分包单位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总承包方。
4.3、分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项目经理、分包项目经理
5.1、项目经理是指总承包方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分包合同履行的代表。
5.2、项目经理姓名:
。
5.3、总承包方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分包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5.4、项目经理按项目建设方和总监理工程师认可批准的《扩大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本分包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分包单位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组织分包单位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送交报告。
非分包单位责任的,由总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分包单位的,由分包单位承担费用,不顺延分包工期。
5.5、分包单位作为本分包工程独立的承包商,对本分包工程的施工承担质量、工期、安全等相关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或项目经理依据分包合同所作出的批准、认可或发出的指令并不会减轻分包单位在本分包合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5.6、分包项目经理是指分包单位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分包合同履行的代表。
5.7、分包项目经理姓名:
5.8、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5.9、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建设方和总监理工程师认可批准的《扩大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本分包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送交报告。
5.10、分包单位充分了解自己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分包工程独立的承包商,对本分包工程的施工承担质量、工期、安全等独立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或项目经理依据分包合同所作出的批准、认可或发出的指令是对分包工程能够更好地开展施工和更好的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任务而作出的指令,分包单位应独立判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或项目经理所作出的任何指令,并承担因误解、盲目遵从所造成的工程损害以及分包合同不能正确履行的责任。
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或项目经理依据分包合同所作出的批准、认可或发出的指令并不会减轻分包单位在本分包合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5.11、分包单位如需要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建设方和总承包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12、在施工中,总承包方认为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部成员不称职时,可以要求分包单位作出撤换或进行调整以保证本分包工程能够顺利开展。
6、总承包方、分包单位工作
6.1、总承包方应完成的工作和承担的费用:
6.1.1、总承包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具体位置以双方现场协商制定位置为准),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开工前建设方现有的场地和道路为限,施工中另有需要的由总包承担承担材料费用分包单位负责人工;
(4)向分包单位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以建设单位提供资料为准)。
(5)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分包单位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依据相关图纸、规划、基础施工资料协助提供可能的数据,由分包单位同基础施工单位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交验,并监督交验过程;
(7)组织分包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6.1.2、总承包方指定分包项目详见《扩大劳务分包工程项目简介、承包范围和内容》
6.1.3、总承包方提供分包单位机械、材料、设施的服务
(1)塔吊:
分包单位协同总包方管理使用,发生的分包单位现场自身的协调管理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
其中钢丝绳、吊斗、塔司、信号工由分包单位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总成包方不负责提供。
(2)施工升降梯:
分包单位协同总包方管理使用,发生的分包单位现场自身的协调管理及司机等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
(3)混凝土泵送机械及附件:
分包单位派遣操作人员完成混凝土泵送任务并承担相应的人员工资、易损消耗件和管理费用及提供布料杆;
(4)钢筋:
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方提交正常合理的供应计划并对计划本身负责;
(5)商品混凝土:
(6)地下室外墙、地库顶板、屋面聚苯板、外墙面砖、屋面砖、二次结构砌筑用砌块、等甲供材料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方提交正常合理的供应计划并对计划本身负责;
(7)总承包提供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办公区、分包单位施工人员住宿区、现场道路硬化、围墙、排水沟的临建材料,分包单位进行上述项目施工所发生的人工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单价内不得另行调整。
分包单位自行派遣人员进行食宿管理,发生的人工工资和管理费用已经包含在分包管理费合同单价内不得另行调整;
分包单位对住宿区的服务设施进行分割整理等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包含在分包管理费合同单价内不得另行调整;
(8)施工中所需临时钢筋加工车间、模板加工车间设施的搭拆及可能发生的多次迁移,发生的材料费、人工工资和管理费用已经包含在临时设施合同单价内不得另行调整;
(9)总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水、用电并承担施工水费和电费,但总承包方提供的水源和电源(一级配电箱)只可能在施工场地总承包方的指定位置,由指定位置到施工部位的临时设施的搭拆由分包单位自行负责,发生的材料费、人工工资和管理费用已经包含在临时设施合同单价内不得另行调整;
(10)总承包方提供工地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但总承包方所提供的安全保卫是整个工地现场的一般性维护,有关分包单位施工部位的已完工程、工程设施、安全防护、自有人员、机械、材料的保护责任仍由分包单位承担,分包单位不得因总承包方所提供的安全保卫工作而有所减轻。
(11)总承包方提供进场材料的检验试验费,检验实验费特指需要第三方以外具备检验试验资格的单位对进场材料所实施的检查、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分包单位应无偿提供检验试验所需工作的配合。
但分包单位对进场材料(包括指定供应单位供应材料)所进行的计数、型号规格、外观质量的查验为分包单位的义务,发生的人工工资和管理费用已经包含在分包管理费合同单价内不另调整。
(12)总承包方提供
总承包方未能履行6.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总承包方顺延延误的工期。
7、分包单位应完成的工作和承担的费用:
7.1.1、分包单位一般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分包合同的约定优良地完成《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劳务管理费分包合同单价内;
(2)依据本分包合同关于工期的约定向项目经理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并按上报及审核通过的进度计划组织实施,逾期总承包方将进行处罚。
(3)根据分包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包括夜间使用的照明等必须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市政卫生、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方,总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单位责任造成的罚款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
(5)已竣工工程(或分段施工的部分已完工程)未交付总承包方之前,分包单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单位自费予以修复;
(6)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总承包方的现场管理要求,分包单位应在《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提交。
并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1.2总承包方指定分包项目的配合是分包单位的合同义务,对总承包方指定分包项目的顺利施工提供必须的配合管理。
分包单位应按照总承包方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施工场地和工程部位,负责其他分包方、装修、设备安装等预留、后凿洞口的封堵,并在总承包方的组织协调下有步骤地顺序施工,分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阻挠指定分包项目的顺利施工。
分包单位所承担的指定分包单位的现场配合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单价内不得另行调整,并提供业主单位直委工程的配合工作;
7.1.3总承包方指定供应单位供应材料的现场配合管理是分包单位的合同义务,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的指令下准确地编制指定供应单位供应材料的进场计划,并为指定供应单位供应材料提供现场存放、管理的必要条件。
分包单位应对指定供应单位供应材料的进场计划的编制、到货现场的接收、查验及由于受场地或道路限制所造成的材料二次倒运费用等安排负责。
分包单位所承担的指定供应单位供应材料的现场配合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单价内不得另行调整。
7.2分包单位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造成总承包方损失的,分包单位赔偿总承包方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分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提交总承包方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接到分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7天内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8.2分包单位必须按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单位应按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项目经理确认后执行。
因分包单位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分包单位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8.3分包单位应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安全性负责,项目经理部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出的修改意见、批示、批准并不会减轻分包单位依据本分包合同所应承担的施工质量和工期等相关约定的责任。
9、开工及延期开工
9.1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分包单位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经理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项目经理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向工程师递送延期开工申请。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分包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9.2因总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单位,推迟开工日期。
因总承包方延期开工所造成的分包单位施工准备工作的损失将不予赔偿,但相应顺延工期。
10、暂停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分包单位应当按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分包单位实施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应当在12小时内给予答复;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分包单位复工要求后12小时内未予答复,分包单位可自行复工;
非分包单位原因造成停工的,分包单位所造成的人工、机械和管理损失总承包方不予补偿,但造成返工的工程量而增加的施工费用由总承包方给予补偿,同时相应顺延工期;
因分包单位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分包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1、工期延误
11.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但分包单位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出申请造成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提供所需指令、批准拖延的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不可抗力;
(5)分包合同条款中约定或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1.2分包单位在11.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提出报告。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1.3在没有得到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书面同意顺延工期通知情况下,分包单位总工期每延误一日罚金1000.00元人民币。
12、工程竣工
12.1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2.2因分包单位原因不能按照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12.3施工中总承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调整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四、质量与检验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13.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依据合同有关争议的解决办法执行。
但分包单位不得以解决争议为前提拒绝继续施工,因分包单位拒绝继续施工给总承包方造成的损失,分包单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3.3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未获得验收合格的,分包单位将承担业主单位的所有罚款,并承担由此延误总承包方工期的损失。
14、检查和返工
14.1分包单位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验收标准的要求以及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4.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分包单位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分包单位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4.3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4.4因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指令失误或其他非分包单位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总承包方承担。
1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5.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中间验收部位,分包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经理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分包单位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单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分包单位在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5.2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分包单位提出延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