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城建项目公交站场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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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的配建公交站场指标和实施机制能保证公交站场既定功能的实现。

1.5.3差别化原则:

针对不同分区、不同用地的公交站场提出差别化的公交站场配建标准。

1.5.4对接性原则:

与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等既有规范标准进行良好衔接。

1.6其他

1.6.1本指引未规定的相关内容应按现行的相关规范执行。

本指引所引用的规范若有修订,应采用修订后的规范。

2站场功能定位

2.1公交站场体系

2.1.1未来南沙区将形成以公交枢纽站、首末站为支点,以综合车场为保障的公交站场体系,其中,公交枢纽站为公交客流转换节点,公交首末站为公交线路的始末站,综合车场为公交车停车、维修和保养综合服务基地。

2.2公交站场建设模式

2.2.1南沙区将形成以配建公交站场为主,独立用地站场为辅的建设模式。

其中,无独立用地条件的区域,新建公交枢纽站、首末站原则上采用配建模式;

有独立用地条件的区域,新建公交枢纽站、首末站可以独立用地建设,新建综合车场应为独立用地。

2.2.2配建公交站场,是根据局部区域公交客流需求,依托大型城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公交站场,具备公交线路掉头、发车、上下客、乘客等候以及首班夜间停放等功能。

根据运行线路的数目,配建公交站场又分为两种类型:

配建首末站和配建枢纽站。

其中,配建首末站是一条或两条公交线路的起终点,主要服务于车辆到发;

配建枢纽站是三条及三条以上公交线路的起终点,能为乘客提供集中的换乘服务,具备一定的管理调度功能。

2.2.3独立用地站场,是利用公交设施用地独立建设的公交站场,一般为综合车场,功能包括洗车、加油、充电、小修、夜间车辆停放等。

未来的综合车场鼓励采用多层立体开发的建设形式,以集约利用土地。

3规划指引

3.1站场配建原则

3.1.1需求导向原则。

公交站场配建应与公交出行需求相匹配,在大型居住区(含安置区)、商务办公区、综合商业区以及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等项目地块应配建公交站场。

3.1.2便利性原则。

配建公交站场应方便乘客和公交车辆方便到达和离开,宜邻近现状或在建及计划近期建设的市政道路。

为方便乘客,配建公交站场宜设置在建筑的地面一层,在用地较困难的地方,可设置在地下一层,但须满足相关设计规范。

3.1.3安全性原则。

大型居住区的配建公交站场应避免对小区生活和安全环境的不利影响,其布局宜靠近小区外围道路,满足小区内外乘客与站场的快速联系。

3.1.4协调性原则。

配建公交站场应与主体建筑整体设计相协调,降低对主体建筑的负面影响,促进站场与建筑的有效融合。

3.2站场配建标准

3.2.1应综合考虑站场需求和用地条件,按照建筑规模、用地规模“双控”标准在城建项目中配建公交站场。

根据城建项目的建筑规模确定需配建的站场需求,根据城建项目的用地规模确定可配建的站场规模上限,具体配置标准分别参照表3.2.3.1和表3.2.4.3。

3.2.2配建公交站场除服务主体建筑公交出行需求外,还应服务城建项目周边500m范围的公交出行需求,建议开展专题研究(或结合城建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确定需加配的站场规模。

3.2.3各类型建筑需配建公交站场的规模启动阈值

3.2.3.1不同类型城建项目需配置公交站场的建筑规模阈值应满足表3.2.3.1的规定。

表3.2.3.1各类型城建项目需配建公交站场的建筑规模阈值(单位:

万平方米)

建筑类型

配建阈值(万平方米)

一类区

(轨道区)

(非轨道区)

二类区

居住

21

15

37

25

商务办公

20

14

36

24

商业服务

3

2

4

3

教育科研

7

5

12

8

医疗卫生

5

文体娱乐

11

19

13

注:

(1)上述建筑规模阈值是指达到设置一条公交线路的项目开发量(即建筑面积),匡算出来的线路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对应的站场规模参照表3.3.2。

(2)居住类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安居房等,可适当降低配建阈值,提高公交站场供应水平,配建阈值建议降低50%。

(3)一类区包括蕉门河、南沙街中心区和明珠湾区;

二类区包括除一类区以外的都市区。

(4)轨道区是指轨道影响区,即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区域;

非轨道区是指轨道影响区以外的区域。

3.2.3.2对于多功能的城建项目,应根据表3.2.3.1的建筑规模阈值匡算各类用地的线路需求,再合算该城建项目的公交站场线路总需求。

3.2.4可配建公交站场的城建项目用地规模控制标准

3.2.4.1对于居住类城建项目,考虑公交站场对客流的基本需求,配建公交站场占地规模不宜超过居住类项目用地面积的11%。

适合配建公交站场的居住类项目用地面积宜大于11000平方米。

3.2.4.2对于其他类型用地的城建项目,配建公交站场占地规模不宜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5%。

适合配建公交站场的其他类项目用地面积宜大于8000平方米。

3.2.4.3不同类型城建项目可配置公交站场的最小用地规模控制标准应满足表3.2.4.3的规定。

用地条件困难,但公交出行需求缺口较大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控制标准,以满足需求。

表3.2.4.3各城建项目可配置公交站场的用地规模控制标准

用地类型

配建公交站场最小用地面积阈值

(平方米)

配建公交站场占项目占地

面积的比例

11000

11%

其他

8000

15%

3.3站场最小规模控制指标

3.3.1配建公交站场的规模,应结合用地实际情况,按照规划的公交线路数、高峰时段的发车频率、候车乘客数、站内交通组织等确定。

3.3.2配建公交站场的最小规模宜符合表3.3.2的规定,若部分建筑规模难以满足站场各项基本功能的要求,应根据实际需求扩大配建公交站场的建筑规模。

表3.3.2配建公交站场最小建筑规模(单位:

平方米)

公交站场线路数

公交站场规模(平方米)

村居地区

1条线路

1000

1200

350(无停车功能)

2条线路

1500

2000

700(无停车功能)

3条及以上线路

每增加一条线路,增加600

每增加一条线路,增加900

一类区包括蕉门河、南沙街中心区和明珠湾区;

另,如停车车型为中、小巴士,则站场面积可适当减少。

4设计指引

4.1通则

4.1.1站内设施应做到功能合理、安全有序、使用方便、用地集约。

4.1.2站场建筑外观应与主体建筑、周围的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满足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

4.2平面布局

4.2.1平面布局原则

4.2.1.1安全有序原则:

交通流线顺畅,不与非机动车混用,保障场内交通安全。

4.2.1.2功能分区原则:

结合场地地形及交通流线,合理设置功能分区。

4.2.1.3人车分离原则:

合理组织机动车与行人交通流线,减少人车交织。

4.2.1.4紧凑便捷原则:

从集约用地角度合理布设功能设施,减少人车活动距离。

4.2.2配建公交站场的设计应根据规划要求,做到远近结合、留有余地,既能满足近期使用要求,又能兼顾长远发展。

4.2.3配建公交站场的形式应根据建筑类型、地形地貌、交通环境和城市景观等灵活确定,宜设置在形状规整、地势平坦的用地上。

对于偏向狭长形的地块,可考虑设置港湾式或通道式的配建公交站场或配建停靠站;

对于偏向方块形的地块,可考虑设环绕式的配建公交站场。

配建公交站场的典型形式参见附图1。

4.2.4配建公交站场的平面布局宜包括以下几个区域:

4.2.4.1车辆运行区域,包括到发车位、回车道、出入口、停车坪、充电车位、消防通道等。

4.2.4.2乘客综合服务区域,包括站台、站牌、候车设施、行人通道、无障碍通道、公共信息牌等。

4.2.4.3调度管理和后勤保障区域,包括站务用房、洗手间、变电器、配电设施、照明、监控、充电桩等。

4.3设计内容

4.3.1配建公交站场的设计内容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配建公交站场功能设施

功能

设施

配置

配建公交枢纽站

配建公交首末站

车辆运行

回车道

到发车位

停车坪

消防通道

客流集散

站台

站牌

区域地图、公交线路图

公交时刻表

实时动态信息

候车亭

座椅

候车廊

行人通道

无障碍设施

公共信息牌

公交综合服务中心

交通方式间协调转换

非机动车存放

机动车停车换乘

调度管理

站场管理室

线路调度室

智能监控室

监控

照明

后勤保障

休息室

餐饮间

卫生间

清洁用具杂物间

充电设施

变电器

配电设施

充电桩

充电车位

绿化

消防

“√”表示应有的设施,“○”表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表示可无的设施。

4.4功能设施设计要求

4.4.1回车道

4.4.1.1直行段宽度应不小于7m,转弯段的宽度宜适当增加。

4.4.1.2转弯段应满足车辆转弯半径的技术要求,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的规定。

4.4.1.3在公共交通用地较困难的地方,回车道可利用就近街道,以节约用地。

4.4.2到发车位

4.4.2.1到发车位应提供车辆到达轮候与发车的功能,每条线路宜满足3辆车同时等候发车。

4.4.2.2到发车位有直列式和锯齿式两种形式,优先选用直列式到发车位。

直列式到发车位宽度宜为3.5m,车辆间应设置安全距离3m;

锯齿式到发车位宽度宜为3m,长度宜为13.5m,车位间隔宜为4.5m。

到发车位的具体形式与尺寸参见附图2。

4.4.3停车坪

4.4.3.1远离停保场、综合车场或首班车客运需求较大的配建首末站应建设停车坪。

4.4.3.2公交车停放方式分平行式、垂直式和斜列式三种,公共汽车停放宜采用垂直式或斜列式,边角用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使用。

4.4.3.3公交车的停车位尺寸应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的规定。

4.4.3.4停车坪应有明显的车位标志、行驶方向标志及其他营运标志。

4.4.4出入口

4.4.4.1车辆出口和入口宜分开设置,宽度应为7.5~10m,若合并设置,宽度不宜小于12m。

为便于车辆进出,出入口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4.4.4.2车辆出入口宜与乘客出入口分开设置,安全距离宜不小于5m,若合并设置,应用物理分隔。

4.4.4.3车辆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道或支路上,不宜直接设在主干道或快速路上,并应避免靠近平面交叉口(距离宜大于80m)。

4.4.4.4站场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桥梁等引道口的距离宜大于50m。

4.4.4.5条件允许的站场,宜将出入口布置在不同道路上。

4.4.4.6车辆出入口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和指示牌。

4.4.5站台

4.4.5.1应根据场地条件、客流需求、运营要求、换乘设置等情况选择合理的站台型式,且应结合建筑柱网形式设置。

4.4.5.2直列式站台应设置超车道;

锯齿式站台的设置应不影响后车超车要求。

4.4.5.3站台宽度不宜小于3m,且应高出地面0.2m,站台长度应至少满足1辆公交车的停靠需求,不应小于15m。

站台可设置隔离护栏,护栏离站台边线净距不宜小于0.25m,护栏预留登车口宽度1.0m,护栏高度不应小于0.9m。

4.4.5.4通道式站台的长度不宜超过39m,即两个标准车位和三个安全距离之和。

4.4.5.5站台宜适量设置座椅,无盖站场的站台应设置候车廊。

站台上应因地制宜地设置候车设施和行人通道。

可在站台上设置自动扶梯与上盖建筑物相连。

具体设置参见附图3。

4.4.5.6换乘枢纽站台应设置空调或风扇等降温设施,满足乘客舒适候车需求。

4.4.6候车设施

4.4.6.1候车亭的建筑式样、材料、颜色等可根据本地的建筑特点和特定环境特征设计,宜实用与外形美相结合。

4.4.6.2候车区域应具有照明、通风设备,有条件可设置风扇、空调等降温设施。

4.4.6.3候车亭高度不宜低于2.5m,候车亭顶棚宽度不宜小于1.5m,且与站台边线竖向缩进距离不应小于0.25m

4.4.6.4独立站牌底边距地面不应小于1.70m;

集合站牌最上面单元站牌顶边距地面的距离不应大于2.20m,最小面单元站牌的底边距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40m。

4.4.6.5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共信息导向系统,提供行人导向标志、实时乘客服务信息、换乘信息、周边区域地图等,条件许可时宜建电子信息显示服务系统。

4.4.6.6有条件可设置交通卡自助服务设施。

4.4.6.7鼓励建筑物内部设置楼梯、扶梯或电梯直接与配建公交站场内部候车区相连。

4.4.7行人通道

4.4.7.1应设置连续平顺的行人通道与站内候车设施和出入口、外部道路人行设施(天桥、过街地道、人行道等)以及上盖建筑相连。

行人通道宽度不宜小于3m。

4.4.7.2人行出入口应通过人行通道与邻近物业及市政人行道连接,人行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3m。

4.4.7.3人行通道与车行道间应设置隔离护栏,护栏高度不应小于0.9m。

4.4.7.4每2-3个到发车位宜设置一个过街设施,且合理设置防护栏、地面高度、导向标志及其他设施,引导乘客使用设计的行人路径。

4.4.7.5鼓励建筑物内部设置楼梯、扶梯或电梯直接与配建公交站场内部候车区相连。

4.4.7.6过街点应设置缘石坡道,平顺行人通道与车行道的过渡。

4.4.8无障碍设施

4.4.8.1应设置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实现无障碍通行。

4.4.8.2站台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m。

4.4.8.3站台宜为使用轮椅的乘客设置候车位和无障碍的连续通道。

单个轮椅候车位面积为2m2(1.4m×

1.4m)。

4.4.9站务用房

4.4.9.1站务用房应根据配建公交站场的用地条件、建筑类型、平面布局等灵活布置,宜与建筑物相融合,集约节约地利用站场空间资源。

4.4.9.2站务用房应在保证其它设施布局要求前提下合理布置,宜临近停车区,方便司乘人员进出及调度管理,减少场内人车干扰。

4.4.9.3若站务用房按照两层型式建设,其中调度室、休息室、卫生间和配电室等用房应设置在同一层,其他站务用房可布置在相邻层。

4.4.9.4站场须配置调度管理用房,面积不宜小于20m2,每增加3条公交线路需至少增加10m2。

调度室须与车辆运行区在同一平面上,宜将调度室布置在站内视野较好的位置,方便对公交车辆的调度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及时响应。

4.4.9.5上盖建筑设计应考虑兼顾配建公交站场的服务配套设施功能,如:

配建公交站场的公共厕所可与上盖建筑共用,公共厕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其他站外空间,并在站内明显的位置设置相应的指引标志。

4.4.9.6监控室、休息室、茶水间等后勤服务用房可结合配建公交站场用地大小与实际需求配置,监控室可与调度室共用,以节约用地。

4.4.10充电设施

4.4.10.1应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配电设施空间预留、变压器放置空间预留、充电桩放置空间预留、相关管线通道预留等;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充电设施的建设或预留条件要求;

配电房可结合站务用房一并设置。

4.4.10.2配建公交站场需根据停靠车辆数布设充电桩,原则上停车坪的每个停车位(不含到发车位)需配套1个充电桩。

此外,根据运营需要,每条线路设置1个快充充电桩车位。

4.4.11安保系统

4.4.11.1配建公交站场安保系统前端功能设施宜包括:

视音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和紧急报警设施。

4.4.11.2应监控区域的图像覆盖率应满足无盲区覆盖的要求,在低照度情况下宜选用高灵敏度摄像机和辅助光源。

4.4.11.3配建公交站场财务室、票务室、专用控制室内,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摄像机,对准工作区域,并设置手动紧急报警按钮

4.4.11.4配建公交站场周界视具体情况,可新建或借用现有建筑物形成高度不低于1.8m的围墙。

围墙可使用实体围墙,也可使用栅栏围墙。

使用栅栏时,栅栏的竖杆间距应不大于150mm,安装应牢固可靠。

4.4.12其他

4.4.12.1配建公交站场的层高应考虑建筑结构和各类管道等设备的需要,层高不宜过低。

单层公交车辆通行区域的净空高度应不低于3.8m,双层公交车辆通行区域的净空高度应不低于4.6m。

4.4.12.2行车道坡道纵坡以直线为主,直线坡道纵坡不宜大于7%。

4.4.12.3到发车位、加减速区域和车辆出入口等,应进行路面强化设计,应有防滑措施。

4.4.12.4应根据日常管理运营和客流情况,设置司机休息室、蒸饭茶水间、候车室、厕所、警务治安室等,每个项目的建筑面积据每个站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4.4.12.5营业站的建筑式样、色彩、风格应具有鲜明的地区及出租汽车特点。

4.5消防要求

4.5.1配建公交站场进出场道路原则上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建筑物内其它机动化交通方式进出通道混合设置,但可与消防通道共用。

4.5.2在用地紧张的情况下,可利用回车道作为消防通道,但需要确保回车道的通畅。

4.5.3安全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疏散口及地下配建公交站场的楼梯净宽不得小于1.6m,安全出口应设置明显标志及事故应急照明设施。

4.5.4消防通道净空高度和净宽均不应小于4m;

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m。

4.5.5对于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配建公交站场,室内任一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4.6环保要求

4.6.1环保设施宜包括排水系统、通风系统、废物处理、降噪系统等,体现节能环保原则。

4.6.2配建公交站场的供电、供水系统应与上盖建筑分开,便于独立管理。

4.6.3配建公交站场的绿化可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考虑,单独用地的停车坪原则上建议采用绿化停车位。

5实施机制

5.1配建公交站场规划实施流程

5.1.1关于配建公交站场的规划实施流程分为五个阶段:

规划编制阶段、土地出让阶段、报建审批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移交及运维阶段,参见图5.1.1。

图5.1.1配建公交站场实施管理流程图

5.1.2规划编制阶段

5.1.2.1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规、综合交通规划等上层规划完成公交站场专项规划,并征求区发改、国土规划及公交企业等相关部门意见。

5.1.2.2区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的公交站场相关规划纳入考虑范围,包括独立占地与建筑配建公交站场。

5.1.2.3因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三旧改造、微改造等项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时,应在符合条件的城建项目中落实公交站场配建要求,并征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5.1.2.4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上层规划的变动对公交站场专项规划进行修编,对修编后与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的,应提请区规划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保证规划的一致性。

5.1.2.5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制定公交站场建设计划,经征求区发改、国土规划及公交企业等相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区政府审核。

图5.1.2配建公交站场规划编制阶段管理流程图

5.1.3土地出让阶段

5.1.3.1区国土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含“三旧”改造项目)时,应征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但有保密需要的特殊用地供应计划除外。

出让计划应包括土地基本情况(地块位置、面积、用地性质等)及拟出让时间。

计划外出让地块涉及公交站场的,由国土规划局根据实际情况逐宗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5.1.3.2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安排专项研究经费,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公交站场年度建设计划,结合周边条件,如人口结构、产业结构、出行方式、周边交通组织及公交资源配置等情况,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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