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所需资料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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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所需资料清单.doc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证件名称: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一、收件

收件部门: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

1、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

2、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

3、抵押合同期满,续签抵押合同的;

4、依法继承土地抵押权利的。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相关材料(原件);

4、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

(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

(2)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

5、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

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

的证明(原件);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1、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现状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相关材料(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

5、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

(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

(2)新增或更换抵押物的须提交抵押双方出具的抵押物未出售证明;

(3)地价评估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

(4)由测绘部门出具的相应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证明。

6、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1、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在建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原件);

4、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

(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

(2)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

5、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新增或更换抵押物的须提交抵押双方出具的抵押物未出售证明;

8、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10、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2、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3、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

经核实该宗地存在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情况的,不予收件。

时限:

0.5个工作日

二、受理

受理部门: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标准:

同收件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标准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首先核实该宗地的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情况,对有限制信息的项目,进行退件处理。

予以受理的,对无限制信息的项目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不予受理的,经科长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

受理日期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在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

篇二:

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提供的资料

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提供的资料

一、不改变土地用途的:

1、土地使用证或批准用地文件及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2、转、受让双方的印鉴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书、任命书复印件一份;

3、转、受让双方的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转让协议(合同、契约等)复印件一份;

5、出让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

6、地价评估报告书原件一份;

7、宗地图原件一份;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已通过年检);

9、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10、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书原件一份;

11、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认定一份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认定证明书一份。

注:

以上收取的各种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二、改变土地用途的:

1、以上11项资料必须提供;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包括红线图)复印件1份;

3、改变用途的批复、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复印件1份;

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提供相应资料:

①分割转让的,还需提供分割转让的协议及测绘资料。

②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人同意转让的证明书。

篇三:

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提供的资料

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提供的资料

一、不改变土地用途的:

1、土地使用证或批准用地文件及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2、转、受让双方的印鉴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书、任命书复印件一份;

3、转、受让双方的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转让协议(合同、契约等)复印件一份;

5、出让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

6、地价评估报告书原件一份;

7、宗地图原件一份;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已通过年检);

9、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10、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书原件一份;

11、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认定一份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认定证明书一份。

注:

以上收取的各种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二、改变土地用途的:

1、以上11项资料必须提供;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包括红线图)复印件1份;

3、改变用途的批复、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复印件1份;

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提供相应资料:

①分割转让的,还需提供分割转让的协议及测绘资料。

②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人同意转让的证明书。

初始土地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建国以来各个时期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拨(划拨、出让、处置)土地的批准文件。

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原始取得证明。

3、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属1982年以前用地的,其权属证明为村民小组、居委会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证明。

1982年以后用地的权属来源证明为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文件;。

4、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资料;

(五)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地籍调查表及相关资料;

(七)宗地图2份及界址点成果表1份。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初始土地登记时土地登记机关对经初审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

行公告。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书;

2、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

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初始或变更地籍调查相关资料;

5、宗地图2份,界址成果表1份;

6、竣工验收报告(只限预登记到期后换证的);

7、《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8、建设用地批准书;

9、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书;

2、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

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初始或变更地籍调查相关资料;

5、宗地图2份,界址成果表1份;

6、出让用地批准通知书(原件);

7、出让合同1份及出让范围宗地图2份(原件);

8、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

9、《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注:

新增建设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提供建设用地批文,以招标、挂牌和拍卖方式供地的提供相应成交确认书);

10、出让金缴纳凭证(市、区各一份);

11、契税交纳凭证(原件);

12、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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