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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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第十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并颁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制;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并颁布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办理核准文件。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提高工作透明度,为项目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对重特大项目,也应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核准的项目,应依据《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权限,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但应分别附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权限、且由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的项目,应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与其联合报送。

(一)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按前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

(二)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按前款规定的程序报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自治区直属部门、自治区直属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直属部门、自治区直属企业直接向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扩权强县、列入国家或自治区的改革试点旗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扩权强县、列入国家或自治区的改革试点旗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项目单位可以根据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

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

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

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

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的项目,以及未按规定取得环评审批意见的重特大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

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

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

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渺渺红尘,茫茫人海,没有过早,也没有太晚,遇见的自然是恰逢其时。

  有人说,这世间的所有相遇,都是久别重逢。

惟有父母与子女,是为了别离。

  父母为自己付出的,永远是百分之百的绵绵恒爱。

每当看到满头如雪,弯腰驼背,步履蹒跚的父亲母亲,总会不由自主地想起,他们曾用最纯朴、最勤劳的方式为自己撑起过一片天,现如今却是衰老伴着他们走过一年又一年。

  于父母眼里,自己就像飘在天空的风筝,无论飞得多高多远,他们也舍不得松开牵挂的那根线。

这种深厚的爱,若高山阔海,就算用一辈子的时间,恐怕也回馈不完.想来那句:

你养我长大,我陪你变老,应是最好的报答。

  记得一首《友情》的歌,里面那段歌词格外打动人:

友情,人人都需要友情,不能孤独,踏上人生的旅程……

  听完,特别想感谢那些出现在自己不同人生阶段的朋友,感谢这一路上你们给予的支持和鼓励。

此生何其幸运,能成为彼此的亲密挚友。

除了家人,最熟悉我的还有你……

  童年,一起玩耍嬉戏;

少年,一起努力学习;

青年,互相聆听各自的小秘密;

愿中年的彼此,都能好好保重自己;

愿我们老的时候还能一起喝茶、一起聊聊不太完美的却又共同参与过的往昔。

人生能有三五知己,懂得自己,足矣!

  佛说,每一次相遇都是一场修行。

想必爱情更是如此。

  于风雨兼程的人生里,在五味杂陈的生活中,谁是谁的月下客,谁是谁的心上人,谁与谁会一见倾心,谁与谁能相伴到岁末晚景,凭的就是一份缘。

  感谢即将成为自己人生中最亲爱的你,相遇是缘,相恋是爱,相守是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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