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对个人抵押合同范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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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
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抵押财产意外毁坏的风险承担: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
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由乙方提前处分,以所获价款优先受偿。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偿债期限已到,债务未依约偿还或所延期限届满仍不能偿还;
或.
2.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或
3.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价款偿还债务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主合同债务人按期偿还债务的,抵押权终止。
经抵押登记的财产,乙方应偕同甲方到登记机关办理核销登记。
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乙方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并可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该债权总额____%的违约金。
3.甲方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权限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被担保总额____%的违约金。
5.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登记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_____乙方:
_____
授权代表(签字):
_____授权代表(签字):
_____年月日年月日
个人对个人抵押合同范文二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了确保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1.1甲方是抵押物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享有对抵押物的完全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完全了解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
1.3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4已对抵押物的瑕疵向乙方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1.5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1.6抵押物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已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乙方;
1.7押物没有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或虽已设立抵押,但已经将设立抵押情况书面告知乙方;
1.8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抵押事项取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1.9甲方以仔细阅读乙方与被担保人合同编号为的内容,担保完全出于自愿。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2.1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其与(以下简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定的主合同(名称:
编号:
)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
2.2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三条抵押担保范围
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及差旅费等)。
第四条抵押物
4.1、抵押物为位于。
抵押物的价值约定为元;
4.2、乙方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4.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主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乙方有权收取自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4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乙方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乙方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4.5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乙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6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
乙方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4.7、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或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证明;
4.8、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甲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经乙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第五条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应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日内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6.1抵押期间,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行使以下行为
6.1.1转让和赠与抵押物及其所享有的份额;
6.1.2对本合同下的抵押物再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以及出租抵押物;
6.2抵押期间,甲方经乙方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应当就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方提前清偿或提存。
转让价款超过主合同债务数额的部分所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补足;
6.3抵押期间,乙方将主合同的债权转让第三人的,甲方仍在原来抵押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
6.4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6.5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协助避免侵害;
6.6甲方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估价、登记、公证、提存及其他有关费用;
6.7对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1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下的抵押物。
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7.2.1依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主合同的债权未受清偿;
7.2.2发生本合同第6.4条所述情形,甲方未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7.2.3甲方或被担保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等情形足以影响其清偿能力;
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7.3被担保人自然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以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
或者虽有上述人员但其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
7.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7.5乙方实现抵押权时,可通过与乙方协商,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
甲乙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乙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
7.6乙方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
7.7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
7.8甲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其它应付款项,并履行了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后,抵押权终止,乙方应协助甲方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保证与承诺,即构成违约。
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8.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6.1条的规定,擅自处分抵押物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合同债权总额30%的违约金。
第九条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9.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9.2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争议由____人民法院
十一条其它
11.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执____份,乙方执____份,交备案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抵押物共有人:
月日年月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个人对个人抵押合同范文三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房地产及抵押责任
1.1甲方自愿以其拥有的房地产(以下简称抵押房地产),房地产证号:
深房地字第号,为借款人与乙方签署的《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
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约定的授信额度内,在授信有效期内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双方同意甲方同时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为以下合同项下双方已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以下合同均为本合同对应的主合同:
。
1.2抵押担保的□债权本金金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币种)(大写)(小写)。
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本金、利
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甲方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范围内对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1.3抵押物价值经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议定为人民币(币种)元,按抵押率(百分之)折后可暂作抵押价值人民币(币种)。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进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1.4甲方所提供的抵押为独立的抵押。
不论是否有担保人(包括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或保证,乙方有权优先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如乙方放弃行使对担保物(包括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或其他保证人的担保权,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1.5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本合同不因主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本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本合同始终有效。
若有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在达成新的合同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1.6合同期内,抵押房地产的权利证书正本由乙方保管。
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权本息和费用后,抵押权即自动消灭,乙方将抵押房地产的权利证书正本退还给甲方。
第二条抵押登记与保险
2.1本合同项下抵押房地产依法应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由乙方保管有关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
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和费用后,依法注销抵押登记。
2.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抵押房地产投保财产险,并指定乙方为保险权益的唯一受益人。
财产险投保金额以抵押房地产价值为准,保险期限不短于债务期限。
2.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2.4甲方应按时支付保费,并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2.5在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和费用未还清前,甲方须按2.2条的约定办理续保手续,否则,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2.6在抵押物发生灭失、毁损、被征用或都其他损害的情况下,乙方(即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款项优先受偿。
2.6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和费用后,乙方将保险单正本退还给甲方。
第三条抵押人保证与承诺
3.1甲方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所有条款。
主合同项下的借据或其他授信业务凭证,若未超出主合同约定无须再经甲方确认。
3.2甲方已完成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审批,甲方签署本合同不会导致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承诺。
3.3除本合同签署前已书面通知乙方以外,抵押房地产不存在任何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复议等程序及其他事件或情况。
3.4抵押房地产为甲方合法拥有,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甲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共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乙方实现抵押权的情况。
同时,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抵押物上也未设立任何抵押权或质押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并在抵押给乙方期间亦不再设定任何其他未经乙方同意的抵押。
3.5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拆迁、出售、交易、互易、清偿、转让、赠与、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
3.6甲方应向乙方如实陈述抵押房地产租赁状况,如已出租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租赁合同,并将设定抵押情况书面通知承租人,期满后续租或者再次出租应经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3.7甲方保证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房地产,不做任何使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的行为。
3.8甲方接受并保证配合乙方对抵押房地产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情况进行检查。
3.9乙方有权要求定期由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抵押房地产价值已明显下降,不足以作为主合同债务的担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债务人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3.10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应于情形发生之日的次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其他经乙方认可的等值财产(净现值相等)作为抵押物:
(1)抵押房地产损坏的;
(2)抵押房地产灭失的;
(3)发生保险事故的;
(4)抵押房地产权属发生争议的;
(5)抵押房地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6)抵押房地产受到第三方侵害的;
(7)抵押房地产被列入拆迁的范围;
(8)其他可能影响乙方抵押权行使的情形。
3.11甲方确认,抵押房地产不是甲方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时可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抵押人放弃就此抵押房地产主张保留其基本生活需要住房的要求。
3.12甲方保证乙方为上述抵押担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权利。
若甲方提供的上述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前或签订之后有重复抵押、再抵押、转让、转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行为,则甲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3.13甲方承诺:
乙方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及其项下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除增加借款金额外,其他变更均无需征得甲方的同意,甲方仍继续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抵押权的实现
4.1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立即行使抵押权: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主合同到期债务本息及费用;
(2)甲方违反所作的保证与承诺或有其他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
(3)债务人或甲方宣布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4)抵押房地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债务人或甲方又未能在乙方通知的时间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5)债务人有其他违反主合同约定的情形或主合同被解除或终止;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使抵押权的情形。
4.2乙方依法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3甲方同意自债务人或甲方违约之日起的第二个月,乙方有权直接收取抵押房地产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承包费)以清偿债务,甲方无条件予以配合。
所收孳息首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
4.4发生行使抵押权情形时,双方协商确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
4.5处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由甲方和借款人承担,乙方有权从处理抵押物所得多于债权的价款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4.6甲方确认:
如债务人另行提供了抵押房地产,乙方有权选择先行执行本合同项下抵押房地产,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甲方违反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使抵押权未设立的,又未能在乙方通知的时间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时,甲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甲方为债务人的,甲方应当按照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本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价值为限。
(2)甲方非债务人的,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债务人未能清偿的主合同债务本息和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2甲方违反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又未能在乙方通知的时间内恢复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时,甲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2)甲方非债务人的,在乙方依法实现抵押权后,甲方在抵押权实现时的抵押物价值与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价值之间的差额范围内对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债务人未能清偿的主合同债务本息和费用为限。
5.3甲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附则
7.1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房地产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提存及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7.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赔偿守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守约方因处理该违约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
7.3甲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7.4乙方无需征得甲方的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但甲方未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7.5乙方有权要求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7.6甲方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其包括社保信息在内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关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用途范围内。
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7.7乙方就本合同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一经按本合同记载的或按甲方已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地址发出即视为已送达甲方。
7.8凡选项,均统一采用在被选项框内划ⅹ的方式确定。
7.9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10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1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7.12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乙方执二份,甲方、债务人、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如需公证,应增加一份用于公证机关备案。
甲方声明,完全理解本合同的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及与之相关的主合同条款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并已就此(在需要时)获取过独立的法律咨询。
乙方: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
年月日
签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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