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同步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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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对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等等。
7:
法在颁布生效以后,它的效力要维持适当的时期,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
8:
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除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和步骤。
9:
中央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和规定关于国防建设和军事方面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0:
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
实施法律的活动。
11、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12、国家虽认可其法的效力,但未以文字符合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13、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的人,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14、指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15、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汇编成册的活动,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一种形式。
16、地方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7、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18、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19、一般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多作出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
20、指在整个立法过程治产生和利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的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
21、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22、国家机关将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清理和修改,创新新的规范,修改不适合的规范,废除过时的规范,从而编制成内容和谐一致、体例完整合理的系统化的新法律或法典。
23、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的人,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
24、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25、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组织条例和单行条例。
27、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8、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29、对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进行整理使之形成系统的活动。
30、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重要的并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法的渊源。
五、简答题
1答:
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2分)
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再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将趋向于灭亡。
2答:
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答:
1、对人的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和事的调整。
2、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
3、从法律、道德和宗教三种规范混为一体逐渐转化为各个相互独立的不同社会规范。
4答: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5分)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5分)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5分)
4、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1.5分)
5答:
1、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
(1分)
2、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理论和实践。
3、贯彻执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4、贯彻双百方针。
5、借鉴一切有用的知识。
6、专业法学工作者对法学所作的努力。
6答:
1、指引作用。
又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2、评价作用。
3、教育作用。
4、预测作用。
5、强制作用。
7答:
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1.5分)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性的矛盾。
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8答、1、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2、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与法制观念。
3、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资产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
9答、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4、善于选择最佳方案。
10答、1、为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如有关自然资源、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已经基本社会秩序的法律。
2、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
3、有关技术规范方面的法律,如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等方面的法律。
4、有关一般文化事务的法律。
11答、1、静态意义的法律和制度,简称法律制度。
2、动态意义的法律,即立法、执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改革环节构成的系统。
3、“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2答:
1、法本身代表正义,法与正义是等同的。
2、正义是衡量法(指实在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及正义的准则。
3、法与正义(道德)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正义、不道德的法律,只要合法地制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13答:
1、维护秩序,促进建设和改革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
2、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
3、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行为实行制约。
4、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
5、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
6、为法律本身的运作和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
14答:
1、经济原因:
法的产生是由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阶级因素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
2、阶级原因:
是当时阶级划分、阶级斗争的结果,产生了私有制、国家和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用国家和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统治。
3、其他原因:
随之社会的发展,社会公共事务比以往的原始社会复杂,为了处理这些事务,原始社会中的简单的习惯不能适应,因而需要一种新的行为规则即法律。
还有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也促进了法的产生,人文、地理等因素也有影响。
15答:
1、社会主义立法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1.5分)
2、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1.5分)
3、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得以实现的环境发生作用(1.5分)
4、参加国际人权条约,维护和保障人权(1.5分)
16答:
1、合目的性原则(1分)
2、从实际出发的原则(1分)
3、适当平衡的原则(1分)
4、相对稳定的原则(1分)
5、重点论原则(1分)
6、辩证发展的原则(1分)
17答:
1、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4、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18答:
违法行为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
由五个构成因素:
1、以违反法律为前提(1分)
2、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1分)
3、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1分)
4、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1分)
5、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1分)
19答: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分)
分类:
物、精神财富和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3分)
20答:
1、科技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需要法律加以确认(1.5分)
2、科技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调整(1.5分)
3、参加国际科技经济的竞争与合作需要法律的保障(1.5分)
4、对科技成果的非道德使用可能造成的社会危机需要法律加以防治(1.5分)
21答:
1、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1.5分)
2、法的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1.5分)
3、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1.5分)
4、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1.5分)
22答:
1、是一项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同国家权力紧密联系的活动(1.5分)
2、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专门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1.5分)
3、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1.5分)
4、是一项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
23答:
1、经济对社会主义法具有决定作用(1分)
立法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立法应正确处理各种物质利益关系。
2、社会主义法对经济具有服务作用(1分)
法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战略部署并保障其顺利实现,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
(1分)法直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24答:
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
观念层面,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基本是同一的。
(1分)从秩序层次来看,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是很难区分的。
(1分)从阶级本质看,阶级本质相同的法律与道德的功能是一致的。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
(1分)表现形式不同。
(1分)体系和结构不同。
(1分)作用范围不同。
(1分)作用机制不同。
(1分)保障实施力量和制裁方式不同。
25答: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2分)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2分)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26答:
法律与宗教的区别
产生的条件不同。
(1分)创制的主体不同。
(1分)调整的范围不同。
(1分)适用的对象不同。
规范的内容不同。
(1分)实施的方式不同。
27答:
权利本位法的特点
第一,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
(2分)第二,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
(2分)第三,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
(2分)第四,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
28答: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一,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
(2分)第二,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
(2分)第三,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2分)第四,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饨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29答: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点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一致性:
经济基础相同。
(1分)阶级本质相同。
(1分)指导思想相同。
(1分)历史使命相同。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区别:
体现的意志不同。
(1分)实施的方式来不同。
(1分)稳定程度不同。
30答:
法的价值的特征
社会性与阶级性的统一。
(1分)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1分)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
(1分)目的性与手段性的统一。
(1分)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
六、论述题
1、法律监督的主体。
指由谁来实施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我国的法律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元性。
2、法律监督的客体。
指监督谁或谁被监督,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是立法、司法和执法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法律监督的内容。
指对有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4、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
指监督主体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客体的权力与权利。
5、法律监督的规则。
包括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
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一定的阶级掌握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是意志。
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物质生活条件(2分)
无论是法或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而这种社会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这是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2分)
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还要受到阶级以外的各种因素的不同程度的影响,法和这些因素归根到底由阶级因素起决定性作用条件下相互作用。
1、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目的是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法的作用的核心。
2、确认和维护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体制以及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
3、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由于被统治阶级的斗争,统治阶级也可能被迫做出让步,在自己的法律中规定一些保护被统治阶级利益的条款。
这些法律既反映了被统治阶级的斗争的结果,也体现了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而暂时缓和阶级矛盾的一种手段。
4、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统治阶级中个别成员也可能因为违法犯罪而受到惩治。
5、法在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和统治阶级及其同盟者之间的习惯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1、法的产生决定于经济基础。
2、法的性质决定于经济基础。
3、法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经济基础。
4、法的许多特点主要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5、法的发展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基础。
理解法决定于经济基础的原理需要注意:
1、法决定于经济基础是从最终意义上说的,其他因素也对法有一定的影响作用。
2、法决定于经济基础不是说法可以直接地、自发地从经济基础中产生出来。
首先经济基础需要有以法的形式加以表现的要求。
其次这种要求是通过统治阶级或社会主体的利益表现出来。
3、强调经济基础的第一性的,法是第二性的,但不能认为在任何条件下法和国家这类上层建筑不能反过来起重要作用。
总体印象(1分)
5答、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原始社会的习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原始社会习惯一般是自发形成的。
它虽然有强制力,但性质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
3、法的内容,一般地说,是原始社会习惯中没有的。
当然最初的法的内容中包括了与原始社会习惯类似的内容。
4、法适用于管理权力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原始社会习惯仅适用于同一氏族或部落,即相同血缘关系成员,不以地域为划分标准。
因此,阶级对立社会的与原始社会的习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规范。
6答、1、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别。
民法法系国家,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或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普通法法系国家,判例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之一,判例法和制定法并存。
2、适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别。
民法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有关制定法的规定,判例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官首先考虑以前的类似案例,并从中找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作为判决本案的法律依据。
3、法典编纂方面的差别。
民法法系国家,一些基本的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普通法法系的国家一般不采用法典的形式,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法规。
4、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别。
民法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
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5.法律概念和术语方面的差别。
两种法系中有自己的特有的概念和术语,这一法系中的概念和术语在另一法系中是没有的。
6.两大法系的差别已经日益缩小,但由于传统不同,这些差别还将长期存在。
法律实效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和适用。
法律效果指行为产生的有效的结果、成果。
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1、从法律效果包括法定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来说,法律效果包括法律实效。
一般说来,法律实效是法律效果的前提,只有实现法律实效,才可能实现法律效果。
2、但是二者不完全相同,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法律虽有实效,即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但却没有应有的法律效果,或者收效甚微,或者法律实施的结果违背法的目的和立法者的初衷。
8答:
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1、一个法律体系的所有法律部门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一个国家和谐有序的法律体系。
2、各个部门法又是相对独立的,它们之间的内容不同,各自相对自成一体。
3、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
由于划分的原则和标准不完全相同,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又是相对的,因此,部门法及其结构和内容也会变动。
4、部门法既有客观基础,也有主观因素,是主客观结合的产物。
首先是根源于一定的客观的社会关系,但也有人们尤其是立法者的主观活动的注入。
9答: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1分)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原则。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
社会主义民主在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发展方面有重大作用。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1分)
社会主义法制确认社会主义民主(1分)
社会主义法制规定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1分)
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1分)
社会主义法制是保卫社会主义民主的武器(1分)
10答:
民主和法制要相互渗透和融合,法制的民主化和民主的法制化是实现这种渗透和融合的有效途径。
1、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化(1分)
第一,实行立法的民主化。
一方面,立法要充分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确认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和管理国家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权利。
第二,实行执法和司法的民主化。
一方面,使执法和司法的过程成为维护人民利益、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的过程,另一方面,使执法和司法过程成为依靠人民、争取人民支持和帮助的过程。
第三,实行守法的民主化。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发扬民主,促使一切组织和个人自觉守法。
第四,实行法律监督的民主化。
动员各方面力量,特别是人民群众,来监督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
2、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
第一,把国家的民主制度、民主形式、民主程序、民主生活、民主权利等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获得法律的保障。
第二,运用法制的力量同危害社会主义民主、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为作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