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技术规格书v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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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技术规格书v文档格式.docx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3)《小型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备》(CJ/T355-2010)

4)《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2008)

5)《标牌》(GB/T13306-2011)

6)《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7)《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8)

8)《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3384-2008)

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9969.1-1998)

10)《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机电产品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定》(JB/T5995-1992)

3供货商要求

3.1供货商注册资金不应低于500万人民币,须有三年以上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历史,对MBR技术应当有充分的应用经验,应能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

供货商应具有在近年来国内水处理工程或其他相关领域中的良好业绩、设计、制造能力证明以及提供长期技术支持的能力。

3.2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应通过国家环保部门的相关认证或认可,应该是成熟的、技术先进的产品类型,经过证明,在要求的操作条件下能够稳定、可靠地工作。

3.3供货商应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且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4供货范围

4.1供货商的供货范围:

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1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处理池1座(内部包括调节池、MBR生化池、清水池)、格栅1台、污水提升泵2台(1用1备)、鼓风机2台(交替使用)、曝气设备1套、膜分离器1套、膜清洗器1套、产水泵2台(交替使用)、电气控制柜1台以及配套管道、阀门、电缆、仪表、其他附件等。

要求进出口管伸出设备外200mm。

4.2供货商应对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设计、材料采购、设备的制造、零部件的组装、图纸、资料的提供以及与买方间的联络、协同、检验和验收负有全部责任,供货商还应对设备的性能、安装、调试负责。

4.3供货商所提供的设备应包含满足现场安装及设备运行所需要的全部设施和材料;

此外,用于本设备调试所需的专用工具和材料,以及备品备件等也应随机提供。

5技术要求

5.1设备性能指标

5.1.1设备进水为生活污水,其水质应符合CJ343-2010A等级的规定,其中主要污染物限值如下:

PH=6.5~9.5、SS≤400mg/L、CODCr≤500mg/L、BOD5≤350mg/L、氨氮≤45mg/L、TN≤70mg/L、TP≤8mg/L、动植物油≤100mg/L。

5.1.2设备出水水质应符合GB18918一级标准A标准的规定(除TP指标外),其中主要污染物限值如下:

PH=6~9、SS≤10mg/L、CODCr≤50mg/L、BOD5≤10mg/L、氨氮≤5mg/L、TN≤15mg/L。

5.1.3设备处理能力应达到15m3/d。

5.1.4设备的设计必须考虑到设备能在给定的环境条件下长期安全运行,要求能适应-50~50环境温度范围的使用要求,处理池使用寿命应大于15年,膜组件使用寿命应大于5年。

5.1.5设备应在出水水质稳定达标、产水能力稳定达产的前提下,具有尽可能低的能耗水平。

5.2工艺要求

5.2.1设备采用的污水处理工艺为膜生物反应器(MBR),工艺流程为:

污水→格栅→调节池→污水提升泵→MBR生化池→清水池→出水。

5.2.2调节池的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8h。

5.2.3膜组件可以选用中空纤维膜,也可以选用平板膜。

膜元件的平均孔径不应超过0.4μm。

当选用中空纤维膜时,膜元件(膜丝)应具有良好的机械强度,抗拉强度不应小于10kg。

5.2.4膜组件的浸泡化学清洗周期不应小于6个月。

5.3材质与制造要求

5.3.1处理池材质可采用不锈钢、碳钢防腐、钢塑复合材料、玻璃钢或塑料等,并满足使用寿命要求。

当采用碳钢防腐材质时,所用碳钢应为Q235A型。

5.3.2设备内部零部件应采用适应水质条件和环境条件的耐腐蚀材质。

5.3.3膜组件的成膜材质宜为聚偏氟乙烯(PVDF)。

5.3.4格栅材质应为304不锈钢。

5.4电气要求

5.4.1电气控制柜电源采用380V、50Hz,外壳防护等级为IP55。

5.4.2电气控制柜的电气保护系统应采用TN-S系统。

5.4.3电气控制柜内的主要电器元件必须符合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的安全认证要求,应带有安全认证保证(CCC认证);

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提供合格证书等。

5.4.4电气控制柜内的主要电器元件应为采用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供应商必须保证是正品、新品。

5.4.5设备所选用的线缆应是正规厂家的国标产品。

5.4.6设备宜配有电能计量仪表,以监测设备自身的累计耗电量。

5.5自动控制与仪表要求

5.5.1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为全自动无人值守运行,设备自带的控制系统、配电系统应与设备本体统一设计并配套供货。

5.5.2设备应具备自动和手动两种控制方式。

5.5.3设备应设置液位计以监测各池内的液位,并具有液位报警以及液位联锁控制功能。

5.5.4控制系统应具有声、光报警功能。

5.5.5设备内部配置的交替使用的工艺部件(如污水提升泵、鼓风机、产水泵等),交替工作时间应在24h内任选。

5.5.6设备宜具备跨膜压差监测、报警、联锁控制以及膜在线清洗功能。

5.5.7设备宜配置液体流量测量仪表,以监测设备出水的瞬时流量。

5.6环保要求

5.6.1设备正常运行时不应产生臭气。

5.6.2设备应尽量减少剩余污泥的外排量。

5.6.3设备正常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声压级应不大于80dB(A)。

6检验、调试、验收和质量标准

6.1出厂检验

6.1.1供货商应对设备进行全面的出厂检验,并确保提供合格产品。

6.2货物验收

6.2.1货物验收是对供货商负责供应的设备在运抵安装现场后进行开箱检验,只有经开箱检验合格的货物方可进行就位安装,否则供货商应承担因使用不合格物资而带来的所有责任。

6.2.2供货商应提供与报验设备有关的各种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检验报告等。

6.3安装验收

6.3.1安装验收是对设备安装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包括设备单机试车和系统清水联动试车。

6.3.2供货商应确保设备的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设计文件以及供货商所提供的安装手册和安装图的要求。

6.3.3供货商应派出足够合格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负责设备单机试车和系统清水联动试车,调试完成后,应由买方和供货商双方代表在有关调试记录上签字认可。

如在调试过程中发现任何不符合技术规格书中的技术要求,供货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对不合格项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6.4竣工验收

6.4.1竣工验收是对供货商所供设备的性能进行检查,包括污水调试和水质检验,以确定能否最终被买方所接受。

6.4.2供货商应派出足够合格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负责污水调试。

在污水调试完成后,系统需要经受48小时连续运行测试。

测试期间,若系统不出现软、硬件故障,可采集有关水样进行水质检验,以判定系统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6.4.3水质检验是由买方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对设备出水水质进行检测,送检样品的具体水质检测工程由买方和供货商在合同中商定。

6.5质量标准

6.5.1产品质量标准:

供货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出厂检验合格。

6.5.2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6.5.3水质标准:

设备出水水质应符合本技术规格书第5.1.2条的要求。

7服务与质量保证

7.1服务

7.1.1供应商应提供的服务包括:

a)现场安装、调试及投产运行;

b)对买方指定的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c)使用后的维修指导等。

7.1.2当买方通知供货商需要提供服务时,供货商应在24小时内作出响应,(如必要)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

供货商应派有经验的工程师1~2人到现场指导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2质量保证

7.2.1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从竣工验收合格、买方签发最终接收证书之日起12个月。

若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问题,质量保证期将以供货商解决相关质量问题之日起延长12个月。

7.2.2供货商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及其零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7.2.3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货商应对由于设计、制造工艺或材料等问题而造成的任何缺陷和故障负责。

7.2.4质量保证期后,供货商应对所提供的设备继续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买方和供货商可就质保期外服务条款及费用的收取签署保修协议。

对于损坏的零部件,供货商应承诺以不高于设备市场公开价格或设备官方媒体价格提供给买方。

8标志、包装和运输

8.1标志

8.1.1设备应配有铭牌。

铭牌应牢固的安装在设备的醒目之处,安装应采用支架和螺栓固定,不能直接焊到设备上,铭牌的材质应确保在设备使用过程中不会受到污损。

设备铭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

8.1.2设备应设有必要的安全标志,以警示使用人员在巡视、操作和检修过程中注意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设备使用的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8.2包装和运输

8.2.1设备应具备适应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

并根据货物的外形和特点的需求,采用防潮、防雨、防锈、防腐、防震等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抵达买方指定的仓储地点(或安装现场)。

8.2.2设备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9备件及专用工具

9.1供货商应提供成套范围内为维持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或者维修时所必需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9.2供货商提供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是全新的,并应单独装箱运至指定买方指定仓库。

9.3供货商提供的备件备品数量和种类应满足设备连续运转一个大修期(三年)内的需要。

10文件要求

10.1供应商应提供的文件包括:

a)装箱单;

b)产品合格证;

c)出厂检验报告;

d)产品使用说明书。

10.2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应使用中文,并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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