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奖励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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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奖励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四)其他对学校科技发展有重大贡献者。

第三章 

对科研获奖的奖励

第三条 

凡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或部(委)或省(市)级科研成果奖者,学校将按获奖等级分别给予奖励。

理工类:

获奖种类

获奖等级

学校奖励金额

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技进步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

一等奖

400000元

二等奖

200000元

上海市自然科学奖

上海市技术发明奖

上海市科技进步奖

教育部高校科技奖

已被推荐国家级科技奖,按上海市政府奖励金额1:

0.6奖励,未被推荐按1:

0.5奖励

按上海市政府奖励金额1:

三等奖

省部级科技奖(特指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及省级政府设立的科技奖)

已被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参照上海市政府奖励金额1:

0.6奖励;

未被推荐,参照上海市政府奖励金额1:

0.4奖励

参照上海市政府奖励金额1:

其他社会力量办奖

0.6奖励

文科类:

类别

特等奖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奖

著作

140000元

70000元

30000元

论文

50000元

25000元

10000元

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相关学院奖励)

700000元

5000元

第四条以上表格中未涉及的奖项,由项目第一完成人所在学院参照学校奖励办法,制定并落实奖励政策。

第五条 

我校为合作单位(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或部(委)或省(市)级科研成果奖者,学校将参照以上条款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章 

论文和著作的奖励

第六条 

凡署名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在本办法规定的刊物上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列入各级部门立项的教材除外)均可获得奖励。

第七条 

论文作者中如有学生排名在导师前面的,导师视为第一作者。

第八条 

论文的奖励额度

刊物类别

奖励金额/每篇

Science、Nature

100000元

ISI-JCR一区论文

ISI-JCR二区论文

SCIE、SSCI、A&

HCI

EI核心版(不包括会议论文)

2500元(由相关学院参考学校奖励办法,制定并落实奖励政策)

《中国社会科学》和《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论文

注:

ISI-JCR数据表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符合两种以上奖励标准的论文,择其最高奖进行奖励。

第九条 

著作的奖励额度(限第一主编为我校者)

著作类别

每部(每人)字数

奖励金额

专著

10万字以上

3000元

译著

2000元(由相关学院参考学校奖励办法,制定并落实奖励政策)

编著

1000元(由相关学院参考学校奖励办法,制定并落实奖励政策)

对著作的奖励仅限第一版。

第五章 

对获专利授权及通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奖励

第十条 

凡以我校为第一申请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依照《专利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具有核心竞争力以及良好市场前景的技术和产品申请国外(指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发明专利。

第十二条 

专利奖励额度

专利类别

中国专利授权奖励

外国专利授权奖励

发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500元(由相关学院参考学校奖励办法,制定并落实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专利如转化成功,经科技处认定后,学校每件另奖励2000元。

第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通过著作权登记后,每件奖励1000元。

第六章 

对重大科研项目组织者的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大项目(包括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重大研究计划)的第一负责人、国家973计划项目的首席科学家、国家863计划重大、重点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科技部重大专项的第一负责人奖励到款金额的5%。

第十六条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国家973计划项目课题的第一负责人、国家863计划重大、重点项目课题和目标导向类课题的第一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课题和一般项目的第一负责人、科技部重大专项课题的第一负责人奖励到款金额的4%。

第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青年基金、联合基金和国际合作基金)的第一负责人、国家863计划探索导向类课题的第一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一般项目课题、科技部国际合作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奖励到款金额的3%。

第十八条 

为鼓励教师承接文科类的重大纵向科研项目,学校将相对提高对获得项目的第一负责人的奖励金额,具体如下:

1、对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奖励到款金额的5%;

2、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包括青年基金)和省部级社会科学重点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奖励到款金额的4%;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项目第一负责人的奖励均不含外拨经费。

第七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科技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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