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问题答复汇编之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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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2.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何调整为按季度预缴?

(北京市、福建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纳税人在4、7、10月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系统将提示按季预征。

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申报情况筛查需要调整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并联系纳税人办理调整事项;

纳税人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

年度结束后,原则上在小型微利企业扩大优惠力度期限内,不再调整纳税期限。

3.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是否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福建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不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条件与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

相关调整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企业。

4.纳税人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否选择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退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文件印发)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5.上年度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上一季度不符合小微条件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的税款,本季度按现有规定符合条件,其二级分支机构本季度不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

问:

上季度已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福建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可以不就地预缴。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

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如果不是,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

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季度符合条件,其多预缴的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6.按月预缴企业是否需要每月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内容?

修订后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增加了“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按月度预缴的企业是否需要每月填报这部分内容?

(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不需要每月填报。

预缴纳税申报表中“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的所有项目均按季度填报。

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预缴申报当季度最后一个月份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填报。

如在4月份征期申报3月的税款时,才需要填报这部分信息,而在其他月份申报时,是不需要填报的。

7.如何判定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如何判断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8.如何确定企业从业人数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若公司从业人数波动较大,各个时间点从业人数可能都不一致,如何确定从业人数是不是符合条件?

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

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企业可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全年季度平均值,并以此判断从业人数是否符合条件。

9.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

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财税13号文件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

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10.为什么新修订的预缴申报表要求填写“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而并非是季度平均值?

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项目,主要是考虑尽量减轻企业自行计算的负担。

一般来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是企业在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可以免去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而特别计算的工作量、也避免出现计算错误。

11.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企业符合这些规定,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

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性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也只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最终判断。

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12.本年度调整为按季申报后,次年度申报期限如何执行?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份预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规定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

问,次年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怎么执行?

是默认继续按月预缴申报,还是若企业不自行提出申请,则一直按照按季度预缴申报?

(北京市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企业本年度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后,次年度及以后年度原则上继续默认为按季度预缴申报。

13.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如何,是否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按照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我们全面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同时,我们在申报表中设计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限制或禁止行业”等相关指标,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符合条件的,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单,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1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政策制定组、所得税司答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15.能否对300万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法定税率纳税?

由于政策临界点税负差额太大影响税负公平,建议将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由起征点优惠改为免征额优惠,减免方法改为300万(含)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文件享受,超过300万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法定税率纳税。

(宁波等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所提建议暂不宜采纳,主要考虑:

一是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同时符合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应纳税所得额标准,超过应纳税所得额上限即300万元,就不是小型微利企业,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是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

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中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特殊的优惠方式,如将这种方式扩大,事实上突破了税法,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16.为了扩大政策优惠覆盖面以增强普惠性,能否对所有纳税人一律免征300万元所得额?

(山西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该建议暂不可行,理由如下:

一是如果实施“所有纳税人免征300万元所得额”的优惠政策,95%的纳税企业将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力量、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财政力量能否承受此项减税政策,需要审慎考虑;

二是对所有纳税人免征300万元所得额,不区分企业规模、利润水平,会造成政策导向不明确,不能有效凸显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图,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作用趋于弱化。

17.关于亏损企业亏损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意愿不高的问题

面对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和痛点,国家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

但在整体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弱,亏损户数较多,亏损企业难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红利。

且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小微企业考虑当期成本,而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享受意愿不高,影响小微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获得感”。

关于亏损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意愿不高的问题,按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企业因为亏损,选择不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恰恰可能是出于整个生产经营周期利益最大化的考虑。

这也体现了政策设计是保证企业能切切实实享受到红利,而非追求短期政策效应。

18.关于动漫企业优惠门槛高难以享受到相关减免的问题

部分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有限且前置条件门槛高。

如《关于动漫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动漫企业资格就有多个附加条件,既需要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

又要符合文化部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动漫企业认定基本标准,还要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

(山西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动漫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政策初衷是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设置条件是为了充分体现政策导向,而非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制定的优惠政策。

因此,在优惠政策适用条件方面不存在可比性。

19.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四川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现行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没有限制性的规定。

设立在西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生态小区建设等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20.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部分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的政策是否可以和原有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福建省税务局提问,财产和行为税司答复)

答复:

已经享受了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进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也就是说两类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21.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开始享受地方税费减征政策?

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该纳税人从什么时候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浙江等省税务局提问,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5号)明确,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22.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何时停止享受地方税费减征政策?

若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该纳税人从什么时候停止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23.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需不需要报送资料?

(江苏等省税务局提问,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5号)规定,本次减征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24.房地产交易涉及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纳入减征范围?

(浙江等税务局提问,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要因城施策、分类指导,夯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

因此,房地产交易涉及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纳入减征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

25.房地产交易有关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征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如何确定?

(安徽等税务局提问,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根据该规定,房地产交易的产权转移书据涉及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也以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不动产权证按件贴花减征优惠的适用时间以证件领受时间为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致。

26.无租使用房产能否享受房产税减征?

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缴纳人能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房产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实际税负承担者。

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确定,无租使用房产的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享受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房产税减征政策。

27.自然人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湖南等省税务局提问,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4条等规定,自然人(其他个人)可以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28.非企业性单位是否适用地方税费减征优惠政策?

自然资源部门等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款,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能否适用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地方税费减免政策?

(湖南、青岛等省税务局提问,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4条等规定,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29.减征资源税中是否包含水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中,没有明确省级确定减征资源税是否包含水资源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中不包含水资源税,且青岛市水资源税当前处于全国10个省份费改税试点阶段。

请明确水资源税是否属于本次减征的范围?

(青岛等税务局提问,财产和行为税司答复)

减征资源税是否包含水资源税,由10个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明确。

目前,10个试点省份均已明确减征范围不含水资源税。

30.代扣、代征税款的情形,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政策制定组、财产和行为税司答复)

代扣、代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可以按照减征比例计算扣缴或代征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的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导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进行明细报告,保障有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三)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31.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初创科技型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

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2.创投企业税收优惠的执行期限如何确定?

财税〔2019〕13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明确的投资时间和享受优惠时间不一致,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

为避免产生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的歧义,让更多的投资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财税〔2019〕13号文件特意写入了衔接性条款,简言之,无论是投资时间,还是享受优惠时间,只要有一个时间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的,均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33.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是一样,这两个指标的计算方法是一样的吗?

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方法不一样。

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34.如何判断一家创投企业能否享受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家创业投资企业于2017年3月投资了一家从业人数为260人,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请问在2019年度能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9〕13号文件明确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所提的投资时间是2017年3月,属于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如符合财税〔2019〕13号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自2019年度开始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信息技术类

35.金三能否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金税三期系统是否可自动识别并标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企业?

(福建等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已完成相关升级工作,实现系统的“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自动校验”功能,可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自动勾选“是否小微企业标识”,自动计算优惠税款,自动填写相应表单,提交申报表时自动校验勾稽关系。

36.金三能否判定企业行业是否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金税三期系统是否可通过企业税务登记行业信息与申报表进行关联比对,将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的“是否为小微企业”栏次默认为“否”且无法修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所参照的相关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指导目录等)是按“产业”进行分类的,无法与税务登记行业信息一一对应。

因此,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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