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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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评审规则,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评选范围

(一)先进集体评选范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或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

国家质检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或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从事标准的起草、审定、宣贯、应用以及标准化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评选条件

(一)参加评选的先进集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计划,注重加强标准化管理,积极组织所属单位承担标准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化科研工作,标准化基础工作扎实,承办的标准计划项目较多,并能够按时、保质完成承办的各项标准化任务和工作,标准计划项目完成率不低于80%;

2.积极推动和促进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在应对突发事件和突破贸易壁垒方面的突出作用,所制订的标准对检验检疫业务工作有重大的贡献;

3.积极应用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并在应用行业标准有效促进检验检疫业务工作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4.积极开展检验检疫标准的宣传、普及和宣贯等活动,在检验检疫标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中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二)参加评选的先进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认真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

认真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热爱检验检疫标准化事业,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工作踏实勤奋,公正廉洁,从事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包括标准起草、审定、宣贯、应用,以及标准化管理、标准信息服务等工作)连续5年以上(含5年);

2.紧密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趋势,负责或参与相关领域标准技术的科研工作,并取得重大突破;

在编制检验检疫标准的计划和规划、检验检疫标准体系研究和建立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3.所负责起草的标准(作为第一起草人)被广泛使用,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或所负责起草的标准(作为第一起草人)解决了重大检验检疫业务突发事件或重大难题的;

或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前两名起草者;

4.为提升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总体水平和实力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章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评审并向国家认监委提出获奖集体和人选的建议;

(二)研究处理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应由在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方面有较高造诣的专家、管理人员若干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评审委员若干名,总数不低于11名。

评审委员会采取回避制度。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和评选工作,熟悉评审规则和程序,能够按时参加评审工作及有关活动;

(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并具有丰富的标准化及检验检疫工作经验;

(三)职业道德良好,工作认真负责,办事遵纪守法,能够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评委必须严守评审秘密,在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评审情况。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并安排评选活动。

第十三条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推荐符合评选条件的集体和个人,并填写《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见附件1)和《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表》(见附件2),报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对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组建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要求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获奖人员须为到会评委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

评审结论报国家认监委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将评审结果在系统内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

公示期为一个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反馈,必要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如有重大分歧意见,须经评审委员会重新核准。

第五章表彰、奖励和罚则

第十八条国家认监委对获得检验检疫标准化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分别授予“检验检疫标准化先进集体”和“检验检疫标准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如被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将被取消评审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予以处分。

第二十条推荐的单位和个人对推荐奖项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剽窃他人成果的,由国家认监委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

2.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表

附件1:

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

被推荐集体名称

推荐单位名称

推荐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标准化工作概况

完成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计划项目

检验检疫行业

标准计划完成率

获得奖励情况

近五年的标准化

工作总结

内容主要包括:

标准制修订、清理、复审、宣贯和培训情况,标准计划项目完成情况,负责组织制订的标准应用情况,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情况,提供标准化领域服务情况等。

 

基层推荐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推荐单位标准化主管部门意见

推荐单位意见

检验检疫标准化先进工作者推荐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单位

职务

职称

从事的工作

或岗位

推荐单位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基层

推荐

推荐单位标准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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