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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垃圾分类绩效评估与核准办法,根据绩效购买企业服务,保障经营企业合理盈利。

二、工作目标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个指标的工作目标:

垃圾分类公众知晓率、参与率

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

垃圾物质利用率

垃圾资源化处理率

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率

焚烧处理垃圾的无机质含量

填埋处置垃圾的含水率

焚烧填埋处理垃圾的比例

填埋处置垃圾的比例

三、主体职责

(一)公众职责。

公众,包括居(村)民、企事业单位和机团组织,含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经营管理者等垃圾分类责任人,是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的行为主体,在享有垃圾排放权力的同时,应履行合理排放垃圾的责任与义务,包括:

倡导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改变生产生活观念和习惯,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减少各类垃圾的产生;

主动了解垃圾分类方法,正确实施垃圾分类储存和分类投放;

缴纳垃圾排放费;

履行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的监督义务。

(二)垃圾分类责任人职责。

垃圾分类责任人,是所在区域公众利益的法定代表人,对外维护公众的垃圾排放权利,对内组织管理区域垃圾分类,包括:

建立源头减量与分类排放的运行管理制度;

制定源头减量与分类方案;

设立源头减量与分类指导管理工作专责岗位;

设置分类容器(堆点);

负责分类垃圾驳运(一次转运);

指导、引导、规范与监督分类投放;

计量管理分类垃圾;

垃圾排放费收缴和垃圾处理费支付及管理;

开展源头减量与分类宣传教育工作。

垃圾分类责任人应及时更新和实施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和规范,保证公众能够及时得到正确的垃圾分类指导。

利用宣传栏、宣传手册、新媒体等手段开展源头减量与分类宣传教育工作。

对物业管理服务人员进行源头减量与分类的专项培训。

组织讲座、培训,邀请专业人员讲授有关源头减量与分类的最新政策和实用知识,解答有关疑问。

(三)协会与其他社团职责。

环卫行业协会、再生资源行业协会、饮食行业协会、旅行社行业协会、酒店行业协会等相关协会应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纳入行业自律内容,规范与督促会员单位遵守相关规定。

鼓励业主委员会、志愿者组织、环保组织、团委、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开展源头减量与分类工作。

(四)社区职责。

社区居(村)委员会应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督促垃圾分类责任人和社区公众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鼓励社区居(村)委会组织非营利性社会企业参与源头减量与分类服务、资源回收等业务。

(五)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保障资金投入,保障应急处理,履行行政引导、规范与监督职责,落实管理目标。

建设(城管、环卫、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划内生活垃圾分类及分类处理的行业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保、工信(经贸)、商务(工商)、农业、能源、统计、财政、国土房管、教育、科技、规划、质监、交通、物价、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5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及分类处理的管理工作。

四、分类标准

(一)大件垃圾、餐厨垃圾和有害垃圾必须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储存、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

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因时因地制定其他生活垃圾的细分标准。

(二)重量超过5kg或体积大于0.2m3或长度超过1m的大件垃圾应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储存和分类收运。

大件垃圾的定义、分类、收集和利用执行《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25175-2010)。

(三)餐厨垃圾应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储存、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

餐厨垃圾分为厨余垃圾、餐饮垃圾和食品废弃物。

厨余垃圾指家庭、菜市场、农贸市场与超市在食物准备、烹调与膳后排放的易腐有机物,主要包括菜帮菜叶、剩饭剩菜、瓜果皮核、动物骨骼、茶叶渣等。

餐饮垃圾指餐饮业、非营利食堂排放的废油脂、泔水、剩饭剩菜等。

食品废弃物指食品及其半成品经营企业、家庭、餐饮业、非营利食堂在食品储存、加工、销售、消费过程排放的过期食品、腐变食品等。

(四)有害垃圾应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储存、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

有害垃圾指具有毒性、燃烧性、爆炸性、放射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性、致病性的废弃物,如废锂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节能灯泡、过期药品、废水银温度计、废旧医疗器械、过期化妆品、废家电类、废油漆桶、农药瓶等。

五、工作任务

(一)各级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和执法监督计划。

要求机团单位、农贸市场、商场、校园、酒店宾馆、物业小区等单位(小区)率先开展垃圾分类,并建设相应的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小区)。

发挥榜样的示范效应,稳步推进垃圾分类区域由小到大、内容由简到繁和标准由粗到细。

党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应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率先开展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工作,引导社会形成垃圾分类声势。

大型批发市场(含果菜批发市场、三鸟批发市场等)、专业贸易市场应率先全面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商业垃圾由废品回收企业直接回收,易腐有机垃圾分类投放与分类收运。

鼓励先在市场内脱水处理或无害化处理。

商务(工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中、小学校及大专院校把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普及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教育。

开展“绿色学校”和“垃圾分类示范学校”创建活动。

实现学生广泛开展垃圾分类,并通过“小手拉大手”,带动学生家庭及所在社区开展垃圾分类。

教育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酒店宾馆应权衡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妥善解决既得利益问题,发挥餐厨垃圾相对集中的优势,就地就近资源化处理餐厨垃圾,或将餐厨垃圾处理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实现餐厨垃圾专业化、规模化和企业化处理。

物业小区争创“绿色社区”和“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引入绿色账户活动,定时定点有偿回收可回收物,开展积分换礼品等绿色账户常设活动,创造条件引入营利性的美国再生银行回收模式或非营利性的巴西赛普利回收模式,引进社会力量服务垃圾分类,鼓励公众以分类行为赢得绿色享受,激发公众开展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街道(乡镇)组织、居(村)委会监督实施。

建设(城管、环卫、环保)部门加大垃圾分类执法工作力度,社团部门组织发动志愿者、广大市民对不文明投放垃圾行为进行监督、劝导。

(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堆点)的设置。

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的分类标准、各类垃圾产量、产生频率及收运作业安排等实际因素,出台各种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容器(堆点)的标示、设置与维护保养标准及规范,规范分类容器(堆点)的设置与维护。

分类容器(堆点)设置应坚持“谁管理,谁设置,谁维护”原则。

垃圾分类责任人依据分类容器(堆点)的标示、设置与维护保养标准及规范,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管理区域分类容器(堆点)。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范与监督管辖区域内分类容器(堆点)的设置。

分类容器(堆点)应标示分类指引和设置单位。

分类容器(堆点)设置应充分考虑到垃圾排放者的投放需求和便捷性。

堆点应保证各类垃圾分类堆放,并具有围挡、覆盖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三)规范公众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行为。

垃圾分类责任人、收运企业、公众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协商,根据分类标准及规范、所在区域的居住条件、公众构成、交通等实际情况,制定适应不同条件的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计量办法,明确投放、收运和计量的程序、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公众应按照垃圾分类责任人公示的投放办法投放垃圾,配合做好分类收运与计量工作。

大件垃圾应由排放者分开储存,并预约专门的收运企业上门收运或申报后在指定时间送到指定地点。

餐厨垃圾应投放到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鼓励餐厨垃圾脱水处理后分类投放。

垃圾分类责任人应保证餐厨垃圾日产日清,及时驳运到集中收集点或转运站。

有害垃圾应由排放者投放到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垃圾分类责任人预约专门的收运企业统一收运或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分类处理。

其他生活垃圾应投放到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定时定点直接投放到收运其他垃圾的车载容器。

其他垃圾不必日产日清。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园林绿化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粪渣、动物尸骸、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四)规范分类驳运作业。

垃圾分类责任人应做好垃圾分类驳运工作,将各类垃圾从投放点分类驳运至指定的分类垃圾集中收集点或转运站,与分类收运企业有效对接。

作业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配置垃圾分类驳运机具,合理安排垃圾驳运作业班次,保证各类垃圾分类驳运至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或转运站。

(五)规范垃圾分类收运企业。

开放垃圾分类收运(二次转运)市场,完善垃圾分类收运方法,完善逆向物流交易平台,促进垃圾分类收运专业化、企业化和市场化,把垃圾分类收运打造成垃圾分类处理的链接主线。

建设收运、回收、分拣、压缩、集散多位一体的专业化垃圾中转中心。

鼓励垃圾分类收运企业从事垃圾分类指导、规范与监督服务,从事资源回收利用业务。

鼓励垃圾分类收运企业与垃圾排放者和处理者直接交易,收缴垃圾排放费和支付垃圾处理费,成为垃圾排放者、处理者和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纽带。

加强垃圾分类收运企业的资质管理。

收运资质分为A、B、C三类:

A类收运大件垃圾、可重复利用废品和有害垃圾,B类收运易腐有机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和其他易腐烂的有机生活垃圾;

C类收运A、B类以外的其他垃圾。

取得垃圾分类收运合同的企业必须申请相应的分类收运资质,并只能收运资质许可的分类垃圾。

鼓励商品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家建立产销联盟回收废旧产品及包装垃圾,推动大件家具、家电和电子产品、厨卫器具、医药医疗设备等制造企业、销售企业或产销联盟回收利用相关废旧产品及包装垃圾。

(六)规范垃圾分类计量工作。

垃圾分类责任人、分类收运企业及分类处理企业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类垃圾的分类计量工作,建立相应的投放、清运、回收利用与填埋处置统计台帐,记录分类垃圾的投放、清运、回收利用与填埋处置量,并报送行政主管部门。

分类收运企业应执行餐厨垃圾、有害垃圾收运联单制度,在与垃圾分类责任人、垃圾处理者进行分类收运对接时使用联单双方签字确认收运垃圾种类与收运量等相关信息,并由分类收运企业按月进行统计汇总。

(七)通过强化垃圾的物质利用促进垃圾分类。

一是利用现有工业产能强化资源回收利用,二是加速建设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加强餐厨垃圾等易腐有机垃圾的分类处理,三是创新体制和商业模式,优化资源配置,融合垃圾资源化处理和产品生产,完善垃圾物质利用的财政补贴机制,理顺物质利用流程及产业链,完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促进垃圾收运、回收、物质利用多元化和市场化,切实加强垃圾的物质利用,并借此促进垃圾分类。

完善回收站点回收、摊点回收、流动回收等全民回收体系,便捷群众性回收,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

整合拆解公司、废品收买者、回收站点(物质回收公司),建立收集(包括回收)、拆解分拣、仓储、配送和运输五位一体的物质回收公司及资源回收中心(多功能中转站),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鼓励生产者利用工业产能进行垃圾的物质利用。

建设第三方逆向物流电子交易平台,提高交易效率。

建设废旧商品二手交易市场,鼓励重复使用。

开展大件垃圾以旧换新和以旧换再,鼓励采购使用垃圾物质利用产品。

(八)规范垃圾分类处理流程。

再造垃圾分类处理流程,规范分类垃圾的流向,形成先源头减量和排放控制、再物质利用、后能量利用和最后填埋处置的分级处理与逐级利用的层次结构和整体规律,打造层次分明,先后有序,条理清楚,要素完备,秩序井然和功能可行的垃圾分类处理流程。

严格大件垃圾、餐厨垃圾、有害垃圾的预约、申报、投放、收运制度,提高分类垃圾分类投放的便捷性。

建立分类排放与分类处理的匹配关系。

明确分类主体、对象(标准)、方法与措施,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志愿者参与、引导、监督垃圾分类。

同时,加速垃圾分类收运、分类处理设施建设,保证分类垃圾得到分类处理,并且通过分类处理设施建设促进源头垃圾分类。

统筹分级处理,优化级间匹配。

用价格杠杆优化资源配置,匹配建设足够处理能力的逆向物流、物质利用、能量利用和填埋处置设施,推动资源回收中心(多功能中转站)和综合处理产业园区建设,实现级间规模匹配和技术、产品、市场、价值共生,保证各级协调衔接和良好匹配,降低垃圾处理的总成本和财政补贴,极大化垃圾处理的资源环境和社会综合效益。

(九)深入开展垃圾分类处理的软科学研究。

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软科学研究计划,研究政府与社会公众及公众界别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及其与市场之间的关系,研究制定促进垃圾分类处理的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科技手段,研究垃圾处理产业化及产业发展,当前亟需重点开展社会心理学和行为科学研究,结合地方实际,研究社会成员对他人跨界跨域活动的反应,找出客观存在的责任分散(旁观)、搭便车、邻避和不值得等问题的解决途径。

(十)因地制宜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出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排放宣传教育方案,通过社区公益性宣传、志愿者宣传、科普教育、新闻媒体参与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垃圾分类处理宣传活动,普及相关知识,营造全民关心垃圾处理工作的氛围,提高全民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培育公众“自觉、自愿、循环”参与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的行为规范。

宣传教育重点包括:

垃圾的污染性、资源性、社会性及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社会化;

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是公众应尽的责任义务;

主体职责,包括污染则负责、管理者负责、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和有偿服务等垃圾分类处理原则,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分工协作及良性互动;

垃圾分类标准及执行措施;

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垃圾分类处理的法规标准、行政与经济政策;

垃圾分类处理及资源环境保护知识等。

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指导垃圾分类责任人利用宣传栏、宣传手册、主题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公众进行源头减量与分类排放宣传,提高公众知晓率和参与率,引导公众养成源头减量与分类的良好习惯。

充分利用现有的志愿者队伍,通过统一培训,发挥志愿者作用,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宣传。

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发挥科普教育基地的作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多级联动工作机制。

政府应将垃圾分类处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坚持“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原则,统筹府际之间、政府与公众之间及公众界别之间的分工协作,加强行政引导,鼓励成立垃圾分类处理公众咨询与监督委员会,建立多级联动、齐抓共管、协调有序、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落实政府统筹协调和宏观调节职能、街道办的属地管理职能、环卫作业管理机构与平台的垃圾管理职能、行业协会和社区居(村)委员会的社会组织职能,发挥市场的导向与资源配置作用,规范政府与公众参与,集中力量消除垃圾分类处理的障碍。

(二)完善垃圾分类处理法规政策和相关管理制度。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号)等资源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制定地方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生活垃圾分类容器(堆点)的标示、设置与维护标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计费计价办法、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及强制回收废旧产品目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荐使用目录、生活垃圾以旧换新和以旧换再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落实污染者负责、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社区自治和有偿服务等原则,明确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分工协作,实行垃圾排放从量计费和垃圾处理事前计价,倡导绿色生产生活,规范垃圾分类处理及公众参与,防止生活垃圾处理无序和失控。

(三)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资金保障体系。

坚持污染者负责、有偿服务原则和市场规律,建立依据垃圾处理费征收垃圾排放费制度,建立供求均衡的资金保障体系。

创新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鼓励社会资金通过独资、合资、合作,以股份制、公私合营(PPP)、建设—营运—移交(BOT)等形式投资生活垃圾处理产业,拓宽投融资渠道,形成财政支持与引导下的多元投融资格局。

公共财政主要用于减轻公众的支付负担,补贴垃圾排放。

各级政府应根据垃圾处理费大小、公众支付能力、财政承担能力及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合理制定财政补贴标准。

此外,公共财政主要用于公共场所环卫保洁及公益保障、法规体系和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科学研究、应急保障和宣传教育,及用于引导社会力量合适参与垃圾分类处理。

(四)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回收、运输、利用、处置服务的企业,应满足《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规定的条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从事餐厨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飞灰、垃圾渗滤液处理浓缩液、有害垃圾等特殊废弃物收运、利用、处置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取得行政许可证。

垃圾处理行业管理部门将组织企业选优评级,建立诚信名单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将不能胜任的企业清出市场。

(五)加强垃圾分类及分类处理监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行政监管、第三方专业监管和行业协会、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公众监管等形式,通过督查、检查、抽查、巡查和审核审计等方法,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进入垃圾处理行业的事业体和事件进行规范监督。

加强垃圾排放总量、排放方法、收费等监管。

加强企业准入和退出监管。

加强处理设施建设营运及处理成本监管。

加强垃圾污染及垃圾处理二次污染监管。

加强规章制度及规划制定、执行与修订监管。

严惩偷排偷运、违法经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失职渎职等行为和事件。

名词解释

1、垃圾分类处理,指在垃圾分类的基础上各类垃圾的分开处理。

狭义的垃圾分类处理指已排放的分类垃圾的物质利用、能量利用和填埋处置,广义的垃圾分类处理涵盖分类垃圾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收运、物质利用、能量利用和填埋处置全过程。

本文的“处理”除指工程意义上的处理外,还包括行政意义上的“管理”和社会意义上的“治理”。

2、分类排放,简称分类,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驳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垃圾在分类储存阶段属于公众的私有品,垃圾经公众分类投放后成为公众所在小区或社区的区域性准公共资源,垃圾分类驳运到垃圾集中点或转运站后成为没有排他性的公共资源。

3、分类驳运,指将分类垃圾收集并转运至集中点或转运站,又称一次转运,分类驳运是垃圾排放成公共资源的最后一个活动或环节。

4、物质利用,又称物质回收利用,指通过物理转换、化学转换(包括化学改性及热解、气化等热转换)和生物转换(包括微生物转换、昆虫转换和动物转换等),实现垃圾的物质属性的重复利用、再造利用和再生利用,包括传统的物质资源回收利用和易腐有机垃圾转换成高品质物质资源。

5、能量利用,又称能量回收利用,指将垃圾的内能转换成热能、电能,包括焚烧发电、供热和热电联产。

6、分级处理,指按照先源头减量和排放控制、再物质利用、后能量利用和最后填埋处置顺序的垃圾处理方式。

7、资源化处理率,指物质利用与能量利用的垃圾量占总垃圾产量的比例。

8、垃圾排放费,垃圾排放者为垃圾妥善处理支付的费用。

学理定义是,垃圾排放者为垃圾排放的外部不经济性支付的费用。

政府为了减轻排放者的经济负担,可能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9、垃圾处理费,指妥善处理垃圾需要的费用,由处理成本和盈利构成。

根据污染者负责原则,垃圾处理费理当由垃圾排放者支付。

10、美国再生银行回收模式,始于2002年美国费城,是商业模式创新的成功案例,基本思路是重整排放者、商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再生资源交易链与利益链,通过市场化经营和政府适度补贴,在排放者得到实惠、商家绑定更多的消费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获得稳定的原材料来源和政府减少财政补贴的前提下,提高资源回收率,促进废弃物分流分类,实现再生银行(企业)的预期收益与商业运作。

11、巴西赛普利回收模式,创始于1992年,旨在理顺政府、协会和拾荒者之间的关系,是再生资源回收领域制度创新的成功案例。

当地政府免费提供场地,赛普利(再生资源利用协会或促进包装回收联合会)建立拾荒者合作社,市政环卫部门无偿地把干垃圾送到合作社,合作社则组织拾荒者对干垃圾集中分拣,从中回收再生资源,并将再生资源卖给登记合作的回收利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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