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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应进行严格的产品出厂前的检验测试,以确保产品品质与合同条款和质量标准规定的内容相符

5.乙方可以通过其技术代表共同参与对出厂产品的质量控制。

同时有权利不定期检查与定牌产品相关的检测设备、生产过程及材料零部件质量控制。

6.甲方生产定牌产品设计、规格、替代原材料及部件等方面如有变更,事前需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如果乙方提出任何变更要求,需甲方书面同意。

7.如果定牌产品在交货后24个月内某一个型号出现批量性故障和缺陷由甲方应免费给予更换。

第四条产品交货及运输

1.合同交货履行地点:

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指定地点。

2.产品运输使用中铁快运或快递方式由甲方负责承担运费,航空方式则由乙方负责。

3.乙方收到产品后若有产品质量及发错货等异议,应及时用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及时处理或退回有异议的产品。

4.甲方原因不能按订单要求发货,延迟发货超过一天,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延迟损失按合同额每天按1%给予罚款,最高不超过10%。

第五条oem代加工产品型号种类——加工型号详见——附件价格表

注:

甲方不得销售贴有乙方公司名称、型号、商标等混淆乙方的产品给第三方。

第六条付款方式

经双方协商约定,付款方式如下:

款到发货

原则上按以上付款方式执行,特殊情况的双方协商,以签订的生产加工合同为准。

因甲方质量原因造成的产品退货,甲方应在7天内退还该批退货产品的全部金额给乙方。

第七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的有限期限为两年,在两年之后,如果双方认为本协议有必要延长,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后延长。

也可另签新协议。

第八条协议解除、终止及责任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乙方没有按时付款、乙方单位已不存在、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修改所代理的产品进行非法销售等,本协议即告终止,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所支付的款项。

第九条争议解决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当地法院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条附则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每页须经签字、盖章、乙方支付甲方所需的款项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附件

本协议附oem产品价格表:

见oem代加工协议附件——数显电测仪表价格表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字日期:

年月日签字日期:

年月日地址:

地址:

邮编:

325604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开户行:

开户行:

户名:

户名: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篇二:

oem加工协议书

委托方:

住所地

受托方:

住所地: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下,就双方以oem方式合作开发生产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产品

第二条:

订货和运输

1、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具体的品名、规格、数量以及运输和交货方式以双方的订单协议为准,该订单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甲方将乙方作为甲方的主要oem供应商。

3、乙方收到订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确认,

经确认后订单有效。

4、甲方不能取消乙方已生产的订单,一旦甲方违约,将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

价格的确定方式

1、产品价格的计算方式为:

双方协商确认。

2、乙方开具的发票应为增值税发票。

第四条:

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协议厂址、生产线以外的地方加工或包转产品。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或乙方为甲方研发而提供的)工艺文件、技术标准来组织生产,进行质量管理控制。

甲方的签章的技术工艺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如果乙方在没有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技术标准或产品配方,乙方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物流、租赁产地、人员薪资和品牌损失等费用。

并且甲方保留对此事的追诉权。

第五条:

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

1、在产品保质期内乙方保证对该产品的生产质量和乙方负责范围内的保存和运输始终负有法律责任。

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货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第2条至第4条的规定。

2、乙方产品必须符合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技术资料的要求。

(以上文件会不时通过书面通知修改)

3、产品达到乙方的有关产品品质的说明和保证。

4、产品符合有关行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5、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全套的生产记录,质量控制记录,产品合格分析报告,以及其他相关单证。

6、如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间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发生变化,甲方必须遵守新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六条:

原辅材料和包装物

1、原辅料、包装材料、胶带由甲方提供给乙方,费用(包括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根据甲方的生产计划和预测准备所有的设备(人员)和辅助材料,并自负费用和风险;

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需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按照订购的数量运送到乙方工厂。

生产配方中的所有原料辅料和产品包装物,乙方必须使用且仅能使用甲方专供的物资。

3、乙方应当对到达的上述材料的数量进行核对。

如发现有关材料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乙方应当将该数量2天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4、乙方须对送达的所有上述物资应自担费用负责管理。

不得出现交叉污染或与其他非甲方专供原辅料内包装混放混用现象。

5、所有半成品和其他包装材料的损耗必须控制在核定范围之内。

超过核定标准的半成品和包装材料,由乙方承担费用,具体损耗标准有所不同,详见相关附件。

6、甲方存放于乙方的所有产品、半成品、次品、相关原辅材料

和内部包装物,其所有权属于甲方,但乙方须承担所有材料和产品损失或损害的风险。

乙方不得将其用于与本协议无关的其它用途。

7、乙方必须依据本协议条款仅将上述材料用于产品制作。

无甲方事先书面确认不得将任何材料或产品用于其他任何用途、或流入第三方。

第七条产品验收

1、甲方对产品在收货冷库进行验收。

验收方式为抽检。

甲方在收到产品7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此批产品抽检合格。

2、验收的抽检标准按照甲方已告知乙方的验收书面标准(甲方亦可能随时对标准进行修正)。

乙方应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产品检验、检疫报告。

3、如果甲方抽检产品不合格,得到乙方确认后,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批产品,乙方必须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物流、租赁场地、人员薪资和品牌损失等费用。

第八条食品安全责任

1、双方同意,当发现产品存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食品安全质量问题或食品生产质量品质问题,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如甲方因此先行对外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必须承担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物流、租赁场地、人员薪资和品牌损失等费用。

2、第1条所述的食品安全品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

指危害到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并有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如:

产品中发现有危害性异物、碎玻璃、铁丝、硬的尖锐物等;

食品被致病菌污染: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等。

3、第八条1所述的食品生产质量品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

指产品的质量的特性不符合甲方的要求。

产品中存在头发、蝇虫、草梗、纤维等异物。

微生物指标(细菌总数、大肠杆菌)超标。

产品颜色异变、异味,包装破损,产品尺寸超出规格、温度超标,净量不足、质保期超出等。

第九条交货期限

1、当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双方以本协议作为基础,每次订货都由甲方向乙方下订单,当双方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后即视为合格的订货合同。

2、乙方须根据甲方的订单和交付计划按时按量完成产品的生产和交货。

第十条交提货方式及费用

1、交货地点在甲方指定的仓库,甲方负责货物运输的工作和费用。

2、如甲(乙)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货,应当在事先与乙(甲)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

乙方须在每次货物发出并在甲方验收入库后,需根据发送的产品篇三:

oem委托加工合同(范本1)

化妆品委托加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被委托方):

(盖章)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手机:

乙方:

(委托方):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品牌化妆品的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合作形式

1、甲方按照乙方要求生产化妆品,乙方为此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在本合同有效执行期间,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销售、出售乙方委托加工的产品。

《加工标准》

标的:

3、在合作过程中,甲方以oem的生产方式向乙方提供灌装、包装产品,乙方按约定的加工价格支付相关的费用。

4、生产及销售文件的确认和使用:

5.1、在本合同正式签订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乙方向甲方提供其注册商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商标生产授权书,国家有关部门的商标注册受理书,如因产品商标使用权等原因的经济纠纷,其经济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以任何经济责任。

6.2、乙方在甲方处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注明甲方为生产商;

并且由甲方所生产产品的最后包装工序必须在

甲方处实施完成。

7.3、甲方按乙方要求,负责办理申请商品条形码,相关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5、在合作之前,甲方需向乙方提供《采购订单》中产品清单的样版(半成品),待确认后方可生产,化妆品质量按照双方确认样版进行生产。

如有不符,乙方有权拒收货物。

甲方保证乙方的产品稳定性及安全性,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赔偿质量问题产品的成本损失(产品质量指在甲方生产的半成品)

6、甲方向乙方提供“三证”。

由于化妆品的独有特性,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产品完全与双方确认样板相同,但并不代表乙方的所有客户使用该产品而不发生不良反应。

如果乙方客户在使用甲方所生产的某个产品后有超过5%顾客出现不良反映,乙方应立即告诫客户暂停使用该种产品,在得到甲方确认之后,可以对乙方未售出和退回的产品进行免费换货。

但甲方并不对乙方的客户提供连带赔偿责任及赔偿其他间接损失。

使用方法不当或季节性及特殊地区多发过敏反应不在此列。

7.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从封装之日起,有三年的保质期,在此日期之内,如果任何产品在按要求保存的情况下,未开封而出现变质、封口泄漏问题,甲方负责免费更换。

二、产品生产质量标准与检验

1、甲方对采购的所有原材料及包装材料质量负责。

2、甲方保证所代加工的产品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所颁布的行业质量标准,同时符合在国家市级技术监督局通过和备案的企业生产标准。

3、乙方可以在现场对每批产品进行抽检,但甲方质检责任人必须同时在现场。

4、如因市场销售和行业监管需要委托广州市技术监督局或者广州市卫生监督所进行抽检的,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5、双方同意以广州市番禺区技术监督局的产品检验报告为每批次产品质量的最终结论。

6、经双方判定,因甲方责任导致产品退货,甲方进行返工时,需经乙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对包材再利用,因包材不可再利用所产生的包材损失由甲方承担。

7、乙方自行保管不当引致的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生产物料损耗

1、在整个生产工艺流程中,甲方保证半制品和各种包装材料使用损耗控制在%以下;

低值易耗品(如不干胶、封条等)损耗控制在%以下。

超出以上指标部分,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在生产完毕该批产品后,必须将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报废物料完整地汇报给乙方。

四、费用组成和结算方式

1、甲方按乙方《采购订单》进行生产。

相关的生产费用,乙方按当时的《采购订单》规定及时核对和支付产品加工的款项。

在执行每批次的生产订单之前,乙方须按订单支付费用总额的%作为定金,发货前付清尾款%。

五、仓储

1、1、乙方如在广州设立有独立的仓库储存包装材料和成品,由乙方负责委派专人管理。

2、乙方负责将生产所需的所有包辅材料运至甲方仓库。

甲方提供:

在每批次生产过程中,甲方为乙方提供成品天、包装材料天为周期的免费仓储保管(遇节假日顺延)。

3、若超出免费仓储保管期,甲方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元的价格向乙方收取仓储费用。

该费用需在乙方支

付当期货款时一起支付给甲方。

六、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1、交货期限: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配套的物料备齐)后天内。

2、交货地点:

甲方仓库

3、交货方式:

甲方为乙方代办运输,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六、甲方违约责任

1、合作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赠送给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所代加工的乙方化妆品,一经发现,甲方应将所有销售款项支付给乙方。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更改产品的配方和检验标准,如擅自更改配方及检验标准,甲方将按照该品种更改后所有生产量的全额赔付;

若乙方同意更改,则应当按质论价,重新核定。

七、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使用甲方“三证”及商品条形码于非甲方生产的产品上,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一切法律责任。

2、乙方如中途变更产品或包装物数量、规格、质量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权承担。

3、乙方不得无故拒收甲方按照乙方定单加工的经国家行业质量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否则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4、乙方超出规定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未向甲方支付相关货款的,则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款部分总额的%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八、质量责任约定

1、甲方生产的产品在保质期内原包装未开封情况下变质,通过与留样对照,确认为产品配方和生产过程人为因素造成,则甲方无条件进行返工,直至合格并赔偿乙方的相关运输费用。

2、因乙方指定使用特殊添加成份,而引起产品内容物中形成结晶或颜色变化或消费者使用投诉,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3、甲方检验已判定产品所使用包装物、包装方式、文字说明等为不合格品时,乙方坚持使用,须由乙方负责人签字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质量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九、其他未尽事宜约定

1、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国家有关化妆品质量、包装标示、宣传管理等一切法规,一方违规,另一方均有权提出终止合作,并由违规方承担一切责任。

2、使用甲方“三证”的产品、包装,乙方应在包装印刷之前让甲方进行审核、确认。

3、超出双方合作确认《采购订单》以外的产品,乙方使用了甲方的证件,甲方将视为假冒产品,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及连带责任。

4、合作加工的乙方化妆品,在市场销售过程中出现一切问题双方均应及时沟通,相互协商,根据已有的约定分清责任,在处理过程中双方应紧密协作。

5、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的交货时间,甲方必须满足。

如果不能满足,乙方有权另择加工厂,并追究甲方相应违约责任,并有权将印有甲方三证的包材量全部用完。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的结款方式,乙方必须遵守,如不能实现,甲方有权拒绝出货,并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则将所争议事项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其他未尽内容可协商增加《合同附件》,增加的《合同附件》与此《odm委托加工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生效,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一份,一份交质检局。

甲方(被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签字:

乙方:

(委托方):

地址:

代理人签字:

公民身份证:

签订日期:

(盖章)公民身份证:

年月年月日

日篇四:

oem委托加工合同

委托加工合同

定做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邮码: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

承揽方:

定做方委托承揽方加工____________,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组成及内容

1.1本合同规范由定做方委托承揽方承揽加工后,将全数加工制成品交付定做方之一切相关法律行为。

1.2原物料、包材、加工制成品之具体品种数量、交期、交货地、加工费金额、支付日期、支付方法,按经承揽方确认之定做方采购单、发票或其它书面约定所列,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

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附件及其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加工成品

编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三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3.1按照双方认定的样品质量标准为检验合格的标准,经检验,定做方有权拒收任何低于该样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3.2承揽方需为每单件产品提供产品合格证。

四订单确认

7.1.定做方委托承揽方开发加工的新产品首次订货量每个单品不得少于____套,再次订货量每个单品不得少于_____套。

7.2.定做方以订货单形式将订货信息传真给承揽方。

7.3.承揽方收到定做方订单在_____工作日内确认交货期及交货数量。

在正常情况下_____天内交货。

大宗订单?

?

指单品订购数量_____套以上,特殊产品?

指非承揽方正常产品(正常产品指定做方对承揽方原有产品没有改动的情况下)及新产品?

指定做方提供实样或图纸需要承揽方新开发模具的产品以承揽方确认的交货期为准。

7.4.定做方指定订货负责人,订单必须由该负责人签字或盖有定做方公司公章才生效,否则承揽方不认可该订单的有效性。

7.5.定做方传真给承揽方订单经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订单付款方式、交货时间、包装要求

5.1定做方所委托承揽方加工的产品订单经双方确认日起____天内,定做方首付该订单总额的____%给承揽方作为预付款,余下____%在承揽方发货前____天内付清给承揽方,承揽方收齐货款____天内发货。

5.2产品包装要求:

六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6.1(用定做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

定做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做方调换或补齐。

承揽方对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6.2(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做方检验。

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做质量时,定做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6.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计算,参照本合同规定执行。

七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7.1承揽方在依照定做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做方;

定做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做方赔偿。

7.2定做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八价款

合同总价款___________

九验收标准和方法

9.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9.2承揽方需提供每款新产品的检测报告。

9.3每批产品,定做方按照双方认定的样品作为检验标准进行验收,如不符合样品的产品,定做方通知承揽方,承揽方应在双方约定时间内退换符合样品标准的产品。

9.4定做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

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做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做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

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做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9.5当事人双方对委托的定做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十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0.1交(提)定做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做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10.2交(提)定做物日期计算:

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做物的以定做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

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做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

自提定做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做物通知中,必须留给定做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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