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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川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立项环节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2、永川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划环节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3、永川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土地供应环节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4、永川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初步设计环节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5、永川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

永川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立项环节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和《永川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发改委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由区发改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属于试点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

企业投资实行备案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和主权外债项目暂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

上述项目的审批或核准仍按《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项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

(一)并联审批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的重大类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并联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

并联审批的事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仍按现行程序和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立项环节的并联审批实行主协办制度。

区发改委为主办部门,区国房局、区环保局为协办部门,共同承担项目并联审批工作。

其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分别代表本部门履行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的工作职责。

区发改委窗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招标核准。

通过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资风险,作出项目是否实施的决定,确认政府投资额度;

通过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及布局规定,是否合理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生态环境及公众利益造成损害等,核准项目实施的外部条件。

项目审批或核准决定须在区规划局窗口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区国房局窗口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区环保局窗口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行政许可的基础上作出。

区国房局窗口负责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已在规划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和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外),通过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用地标准的要求等,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区环保局窗口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通过审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评估意见及保护措施是否可行,明确是否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的意见,提出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要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 并联审批的基本原则为“一窗受理、协同审查、同步踏勘、并联审批、集中收费、限时办结、统一发件”。

第六条 立项环节并联审批时限为2个工作日。

主办部门窗口和协办部门窗口实施的并联审批项目均应自统一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结行政审批工作。

第七条 立项环节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由区发改委窗口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及相应的网站公示。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在向区发改委窗口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之前,应先取得区规划局窗口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将以下申请资料一并送区发改委窗口:

(一)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请示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合格的咨询机构编制),并附相应的附件资料;

(二)用地预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为书面形式,可采取当面送达或挂号邮寄送达的方式(需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附件)。

第十条 自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由区发改委窗口出具《收件通知书》,在一个工作日内组织协办部门窗口完成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由区发改委窗口统一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并抄送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和相关协办部门窗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由区发改委窗口在《立项环节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说明暂不予受理。

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全部合格之后,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区发改委窗口收到合格的补正材料之日。

(三)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若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属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则按《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区发改委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请材料之后,组织区国房局窗口、区环保局窗口按照职能分工和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区国房局窗口、区环保局窗口领取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确定是否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内的事项,并告知区发改委窗口。

第十三条区国房局窗口和区环保局窗口应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区发改委窗口回复。

回复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需转报相应的上级机关批准”三类。

回复“同意”的,还应附送相应的审批意见一式三份;

回复“不同意”的,在项目批准文件中须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回复“需转报相应的上级机关批准”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项目申请材料转报相应的上级机关。

因情况特殊,区国房局窗口和区环保局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难以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届满前征求区发改委窗口意见,并报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确定可以延长的工作日。

经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同意延长审批时限的审批事项,由区发改委窗口告知协办部门和申请人,审批时限相应顺延。

在区国房局窗口和区环保局窗口回复意见之前,区发改委窗口已决定不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当立即通知区国房局窗口和区环保局窗口终止审批,同时报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在协办部门窗口审查项目申请材料的同时,区发改委窗口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依据或参考区国房局窗口和区环保局窗口回复意见,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作出“同意”、“不同意”、“同意上报上级机关审批”的书面审批决定。

因情况特殊,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的,应在审批时限届满前报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确定可以延长的工作日。

需报区政府审批的项目不受此时限限制,但应在出具受理通知书中一并告知项目申请人。

区国房局窗口或区环保局窗口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回复审批意见,也未告知需延长审批时限的,视为“同意”。

区国房局窗口或区环保局窗口回复的意见未使用“同意”、“不同意”字样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区发改委窗口应当组织协办部门窗口会审:

(一)重大、复杂的;

(二)申请人申请会审,区发改委窗口认为有必要的;

(三)协办部门窗口提出会审的。

申请人申请会审的,区发改委窗口应当于会审2日前通知申请人参加会审。

第十六条并联审批项目办理完毕之后,由区发改委窗口在自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之日起的次日内,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书统一送达项目申请人,并将并联审批结果报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

项目申请人凭区发改委窗口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即可办理建设领域后续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对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区发改委窗口应在正式受理项目咨询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咨询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限内。

对于依法需要举行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审查或技术评估的建设项目,区环保局窗口应在领取审批材料后征得区发改委窗口同意,并报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举行听证。

专家审查或技术评估由区环保局窗口独立组织,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限内。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区发改委窗口可决定中止项目审批或核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和报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

(一)区国房局窗口或区环保局窗口回复审批事项“需转报相应的上级机关批准”的;

(二)区环保局窗口回复需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

属于前款第一项的情况,区发改委窗口应立即中止审批或核准,在上级机关完成审批后再决定是否批准或核准。

属于前款第二项的情况,区发改委窗口应在区环保局窗口根据听证情况出具意见后再作出是否审批或核准决定。

第四章审批衔接

第十九条 实行并联审批之后,由区发改委窗口受理相应的并联审批项目,不得要求项目单位自行到区国房局窗口、区环保局窗口办理试点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区国房局窗口和区环保局窗口也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办理应当在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二十条 在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区发改委窗口与区国房局窗口、区环保局窗口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高效服务,不得出现责任推诿。

区发改委窗口、区国房局窗口、区环保局窗口应切实履行主协办职责,按要求传递、移送文件资料,不得出现延误,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立项环节并联审批应与规划、用地、设计等环节审批有机衔接,区发改委窗口应保持与区规划局窗口、区国房局窗口、区建委窗口等部门畅通的信息渠道,共同协调解决建设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属国家和重庆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本办法不适用于申请市及市以上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审批。

财政性资金申请审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立项环节各审批项目需提交的审批要件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由区发改委实施)

需报送符合编制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审批请示及有特殊规定必备的附件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区发改委实施)

除提交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请示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审批前置要件:

(一)区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区国房局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或区国房局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

(四)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五)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六)涉及拆迁安置的,需附拆迁安置方案审查意见;

(七)属联合建设的,需出具项目联合建设(或合资、合作)合同书;

(八)除市级和中央财政性资金外的建设资金已落实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最新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对信贷资金需有商业银行分行以上机构出具的承贷意向书;

(九)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十)招标基本情况表及说明。

三、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由区发改委实施)

除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核准前置要件:

(一)区规划局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六)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七)招标基本情况表及说明。

属外商投资项目的,还需增加提交以下附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合资协议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涉及银行贷款的,由有关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

四、建设用地预审(由区国房局实施)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项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的,还应包括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三)属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四)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光盘

(五)1:

500现状图1份。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由区环保局实施)

(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

(二)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三)评估机构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原件1份,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申请人不提供技术评估报告)。

六、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批(由区发改委实施)

除报送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总投资概算报告及审批请示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

(一)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初步设计全套图纸及设计说明书;

(二)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概预算编制资质单位的项目投资概算表;

(三)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重庆市永川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区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纳入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为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除抢险救灾建筑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城镇居民自建自用住宅工程、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工程(500平方米以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以外的建筑工程。

第三条规划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第四条规划环节的并联审批实行主协办制度。

区规划局为主办部门,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市政局、区人防办、区环保局、区建委、区发改委、区国房局、区水务局等因建设项目实际需要参与审批(审查)的部门为规划环节的协办部门,共同承担并联审批工作。

其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分别代表本部门履行规划环节并联审批工作职责。

第五条规划环节主、协办部门窗口按照以下分工履行工作职责:

(一)主办部门窗口职责:

负责组织、督促、协调主协办制度的落实;

负责主办项目的审批(审查),对纳入规划环节并联审批的主协办项目的条件、所需申请材料、承诺办理期限等进行统一公示;

负责统一受理规划环节并联审批的报建申请,组织协办部门窗口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协办部门窗口、转交协办部门窗口所需申请材料、催告协办部门窗口按要求回复审批(审查)意见;

协办部门窗口回复“不同意”审批意见(附理由),主办部门窗口认为可以批准主办事项的,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函告协办部门窗口;

会同协办部门窗口定期向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汇报审批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并联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协办部门窗口职责:

从实际需要出发,遵循“精简、便民”的原则,审查协办部门窗口所需申请材料和条件,确定所需申请材料及份数;

指派专人承办材料的领取、移送、传递及主协办部门窗口间的工作联络等相关事务;

积极配合主办部门窗口落实主、协办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向主办部门窗口反馈协办事项的审批(审查)信息,按时完成协办事项,及时发现、反映、并主动研究解决并联审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协办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第六条规划环节并联审批工作制度

(一)会审工作制度。

对选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实行主办部门窗口组织协办部门窗口进行会审,形成会审记录或会议纪要,并按统一的意见督办落实。

(二)协办部门窗口确定制。

主办部门窗口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规划环节并联审批的协办部门窗口,但应报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三)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制。

凡是在承诺时限内,协办部门窗口未完成行政审批的,主办部门窗口将按照超时默许原则视为同意;

凡是协办部门窗口拒绝参加并联审批会议或拒不接受主办部门窗口协调的,其审批意见按照缺席默认原则视为同意,缺席部门窗口应在会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相关责任。

(四)限时办结制度。

规划环节审批时限为: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5个工作日(含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

(五)统一受理制度。

由区规划局窗口统一受理规划环节并联审批的申请资料,组织相关部门窗口协同审查和同步踏勘,做好文件资料移送、信息传递和协调沟通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的基本原则为“一窗受理、协同审查、同步踏勘、并联审批、集中收费、限时办结、统一发件”。

主、协办部门窗口的审批(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人持公示的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到行政服务中心向区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由区规划局窗口出具《收件通知书》,并在一个工作日内组织协办部门窗口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统一作出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或需补正材料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或需补正材料的通知书。

(二)同意受理的,由区规划局窗口向申请人统一出具《规划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并抄送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和相关协办部门窗口;

协办部门窗口应在统一受理的当日内派专人到区规划局窗口领取协办通知及协办所需申请材料,履行交接手续。

协办部门窗口的审批时限自统一受理之日算起(在规划方案审查阶段,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需增加协办部门窗口的,协办部门窗口的审批时限自收到协办通知之日算起);

因协办部门窗口逾期领取或未领取而造成的审批时限延期,其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窗口承担。

二、审查与决定

(一)审批期限

1、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涉及有并联审批(审查)项目的,协办部门窗口应自统一受理之日起同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批项目的审批(审查),并将协办审批(审查)意见复函送交区规划局窗口备案,履行交接手续;

区规划局窗口根据协办部门窗口回复意见,应自统一受理之日起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规划局窗口实行即办;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规划局窗口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同级协办部门窗口领取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确定本部门是否有审批权,如无审批权,应自领取申报材料之日起的1个工作日内,向有审批权的协办部门窗口移交申报材料,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区规划局窗口。

3、统一受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区规划局窗口需作出中止审批决定,但应事先征得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

中止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区规划局窗口应将相关情况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和报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

①需要听证、检验(含放线)、检测(含技术经济指标验算)、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评价、咨询)、申请人修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设计图纸、提请规划委员会审议、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查的;

②主办事项、协办事项需转报重庆市级机关批准的;

③协办部门窗口超过规定期限未回复审批意见,区规划局窗口认为有必要中止审批的;

④在规划方案审查阶段,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需增加协办部门窗口的,申请人根据该协办部门窗口要求备齐申请材料所需时间的;

行政许可因上述等原因中止办理的,区规划局窗口应即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计时中止通知》;

恢复办理时,应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计时恢复通知》。

4、对区重点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招商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全程代理制,启动“绿色审批通道”,各协办部门窗口必须按要求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办事时限,全力配合办结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二)协办部门窗口回复“不同意”审批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窗口不批准或中止主办事项审批所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窗口承担;

主办部门窗口认为可以批准主办事项的,应自批准之日的次日内以公函的方式向协办部门窗口说明理由,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主办部门窗口承担;

主办部门窗口认为有必要做相关协调工作或者需要申请人根据协办部门窗口提出的理由对申请事项作适当调整,以取得协办部门窗口同意的,主办部门窗口可决定中止审批。

上述三种情况应报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

(三)建设项目在“一书两证”阶段不涉及并联审批(审查)项目的,由区规划局窗口依法单独实施。

(四)协办部门窗口因情况特殊,难以在规定工作日内回复协办审批(审查)意见的,应事先征求主办部门窗口意见,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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