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浴、足浴行业经营和管理技术规范.doc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888069 上传时间:2022-10-25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沐浴、足浴行业经营和管理技术规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沐浴、足浴行业经营和管理技术规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沐浴、足浴行业经营和管理技术规范.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沐浴、足浴行业经营和管理技术规范.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沐浴、足浴行业经营和管理技术规范.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沐浴、足浴行业经营和管理技术规范.doc

《沐浴、足浴行业经营和管理技术规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沐浴、足浴行业经营和管理技术规范.doc(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沐浴、足浴行业经营和管理技术规范.doc

沐浴、足浴行业经营和管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沐浴、足浴行业的定义、网点开设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开业应具备的经营服务场所、设施、卫生、环保、安全、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从事服务经营的浴场、桑拿中心、浴室、足浴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

GB9663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5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一部分:

通用符号

GB10070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7790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DB31/19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359足浴服务卫生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国务院令(2003)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 浴场

配有浴区、餐厅、影视厅、休闲大厅等,运用专业沐浴设备、专业技术技艺为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注:

浴场也可称为会馆、俱乐部等。

3.2 桑拿中心

配有浴区和保健按摩区域,运用专业沐浴设备、专业技术技艺,为消费者提供沐浴、保健、休闲等相关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注:

桑拿中心也可称为会所等。

3.3 浴室

配有浴区和休息更衣区,为消费者提供沐浴、搓背、修脚等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

浴室也可称为浴池、洗浴中心。

3.4 足浴店

提供一定的营业场地,运用专业的技术技艺和专业用品为消费者提供洗脚、泡脚、足部按摩、足部保健等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开业要求

4.1行政管理要求

4.1.1网点开设应符合由区(县)商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房地等部门提出的服务网点设置规划,各街道、乡镇根据本地区实际,具体设置落地。

4.1.2网点的物业使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或房地产权证书上载明的用途,具有符合使用性质的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1.3网点开设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通过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所在地街道、乡镇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的评估程序。

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卫生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4.1.4服务网点在装修改造时,应同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部门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并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开业经营。

4.2行业管理要求网点开设应取得上海沐浴行业协会依据本标准所列的专业条件、从业人员岗位技能要求、安全、经营管理要求等项内容的评估意见书,并与行业协会签订行业自律承诺书。

5、专业条件

5.1 经营服务场所

5.1.1场地面积应符合:

——浴场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4000m2。

——桑拿中心(桑拿部)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1600m2。

——浴室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400m2。

——足浴店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100m2,席位配置不少于10个,且席位面积不得小于5m2。

5.1.2行业标志明显,店招店牌等服务标志按规定设置,完好整洁,且应与执照核准的名称相符合,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均要明示。

5.1.3房屋结构安全,墙体和楼板防水性能强,室内采光,通风良好,地面平整防滑,墙壁保温、隔音。

排水设施畅通。

5.1.4足浴店内公共用具消毒间、储藏室、卫生间、更衣室等区域不得低于50m2。

不得设暗间。

5.1.5门厅、男女沐浴区域、候浴更衣室、休闲场所(堂口、大厅、房间)娱乐服务区域、操作间、洗涤消毒间、男女厕所、走廊通道、技工休息室等应布局合理。

5.1.6男女沐浴区域、候浴更衣室、堂口、大厅、房间等休息场所空气流通,无异味,有冷暖调温设备。

5.1.7污水应当经预处理后纳入城市污水管道集中处理,不能纳管的应自行处理达到DB31/199标准的规定。

5.1.8中心城区不得安装使用燃用非清洁能源的炉灶。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3271标准的规定。

5.1.9边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标准的规定;如有振动影响的,应符合GB10070标准的规定。

5.1.10空调安装使用应符合GB17790的规定。

5.1.11安装、改装店招店牌应符合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5.1.12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5.1.13图形标志应符合GB/T10001.1的规定。

5.2 经营服务设施

5.2.1沐浴场所

5.2.1.1一般要求

a)沐浴区域应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各类浴种的沐浴设施。

b)应有与沐浴区域相配套的候浴更衣室、男女厕所、操作间、洗涤消毒操作室。

c)更衣橱牢固,配有双锁,号牌字迹清楚,使用安全方便。

有为宾客保管寄存贵重物品的服务设施。

5.2.1.2浴场

a)沐浴区域应设置两种浴种以上的浴池和冲淋设施。

b)应有相配套的休息厅(室)、包房、按摩服务场所及其它服务设施。

并配有舒适的家具、影视音响设备、冷暖空调等能为宾客创造舒适环境的设施。

c)配有为宾客泊车的场地。

d)能够提供餐饮、美发美容、娱乐、健身、保健等多种服务。

5.2.1.3桑拿中心

a)沐浴区域应配有桑拿设施及其它浴种相适应的服务设施。

b)应有相配套的休息厅(室)、包房、按摩服务场所及其它服务设施。

并配有舒适的家具、影视音响设备、冷暖空调等能为宾客创造高雅舒适环境的设施。

c)配有为宾客泊车的场地。

5.2.1.4浴室

a)各等级的厅室布局整齐匀称,有冷暖保温设施或其它相应的措施。

b)各等级厅、室外及休息服务场所的沙发、浴位、茶几、搁脚凳,牢固安全、配比适当,铺设的毛巾、枕巾、垫巾等保持清洁卫生,符合卫生标准。

c)各等级厅、室为宾客服务而提供的大小毛巾、茶具的数量配比适当,提供经紫外线消毒的木梳、剪刀等用品。

5.2.2足浴场所

5.2.2.1有与足浴区域相适应的男女厕所、操作间、洗涤消毒操作室。

5.2.2.2服务场所的沙发、茶几、搁脚凳牢固安全,铺设的毛巾、垫巾等保持清洁卫生,符合卫生标准。

5.2.2.3配置供足浴用的容器、茶具、毛巾、拖鞋、足浴液。

5.2.3按摩服务场所

5.2.3.1有明显标志,按摩房内不得安装调光开关。

5.2.3.2按摩室的墙、门上应有透明玻璃,从室外向内观察无死角,不得装有妨碍视线的门罩、窗帘及影响视线的粘纸或图案。

5.2.3.3男女按摩房门锁开关应装置在室外,不得装有反锁装置。

5.3 服务卫生要求

5.3.1服务场所微小气候、水质、空气质量、照度、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GB9665的规定。

5.3.2入口处应有禁止性病、皮肤病及其它传染病患者就浴的文字或标志。

5.3.3浴巾、上身巾、下身巾、面巾、浴衣、拖鞋等严格执行一客一换,严格消毒,实施上下内外四分开的消毒制度,并达到GB9663中表2的规定。

浴盆、修脚工具应一客一消毒,用具器械应每日消毒。

5.3.4更衣箱应在每天营业结束后清洁消毒。

5.3.5池水应循环过滤消毒。

池水浊度、水温要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5.3.6提供的洗发膏、护发素、沐浴液和其他护肤化妆品要符合GB7916的规定。

5.3.7消毒设施设备齐全,使用各种仪器、器械、设施及饮水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卫生标准。

5.3.8保持良好通风,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使用集中通风空调系统的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5.3.9厕所和垃圾箱(桶)应及时清洗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厕所内有座式便器的宜提供一次性垫圈纸。

5.3.10足浴店应符合《足浴服务卫生要求》(DB31/359)的规定。

5.3.11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持《健康合格证》上岗,操作符合卫生要求。

5.3.12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做到内外环境整洁。

室内配有垃圾箱(桶)。

5.4 人员职业资格要求

5.4.1上岗人员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具备由国家认可的发证部门核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4.2足浴店应配备3名以上具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保健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6、安全要求

6.1 消防安全条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要求,建筑结构应不低于Ⅱ级耐火等级要求。

消防设施齐备完好。

紧急出口的设置应符合消防有关规定,畅通无阻碍,有明显标示。

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

6.2 锅炉安装使用符合环保、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有关规定。

6.2.1使用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应符合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6.2.2使用常压锅炉,应符合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规定。

6.2.3其它锅炉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要求,不得超参数使用。

6.2.4不得擅自拆装、移动锅炉设施或改变锅炉结构及功能。

6.2.5对使用上述6.2.1条款中所指锅炉的锅炉房的设置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并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6.2.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应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6.2.7附属的仪器仪表应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6.3 消防和使用特种设备,都应有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演练。

6.4 应有齐全的供暖、保温、通风系统和供应冷热水设备,有明显的标志。

上下水道及闸门开关等设备完善安全。

不得使用易破、易燃物品作间隔和装饰。

6.5 电器线路的铺设、平面布局及装修用料应符合消防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0。

6.6 职工生活区应与经营场所分开。

6.7 增设浴客住宿过夜应申领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已取得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的沐浴企业应按规定对过夜浴客身份证进行登记。

6.8 应有保证宾客沐浴安全的防范措施,应张贴忠告、告示、警示宣传牌,应做好宣传、巡视、救治工作。

7、从业人员岗位技能要求

7.1 经营管理人员了解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经营。

掌握企业管理、经营项目的有关专业知识及专业技术。

7.2 按摩技术人员

7.2.1按摩技术人员应在按摩区域提供按摩服务。

7.2.2具有判断宾客身体状况的一般能力,避免过程中造成异外事故发生。

7.2.3掌握人体各部位肌肉、穴位施术的一般手法,能够运用专业技术进行服务。

7.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机械仪表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