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法规合规性评价检查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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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四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①查职业病管理措施;
②查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③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查职业卫生档案及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⑤查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⑥查工伤社会保险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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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①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
②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健全;
③查安全生产投入是否符合规定;
④查事故隐患排查和隐患整改是否符合;
⑤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⑥查事故管理制度和台帐;
⑦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⑧查培训台帐是否符合规定;
⑨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台帐;
⑩查作业现场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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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修订后的,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查是否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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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所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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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5号)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其他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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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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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公约)
第十条~第十六条
第十条识别
第十一条化学品的转移雇主应保证在将化学品转移到其他容器或设备中时,以一定方式对其内容加以列明,以便工人明了其特性、以及有关的危害和应遵守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接触
第十三条操作控制
第十四条处置
第十五条资料和培训雇主应:
(a)通知工人所接触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有关的危害;
(b)指导工人如何获得和使用就标签和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所提供的资料;
(C)按照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以及关于作业场所的专门资料,编制工人作业须知,如适宜应采用书面形式;
(d)对工人经常进行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方面应遵循的做法和程度的培训。
第十六条合作雇主在履行其责任时,应尽可能在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方面与工人及其代表密切合作。
①查作业场所使用的所有化学品是否按本公约第七条要求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
②查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是否已按本公约第八条的要求提供并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
③查工人接触化学品的程度是否不超过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的用于评估和控制作业环境的接触限值或其他接触标准
④查是否对作业场所中使用化学品所造成的危险进行评价并采取适当的工程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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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
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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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①查监控化学品仓库是否符合要求;
②查监控化学品仓库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③查是否按规定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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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第二十七~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第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五十一、五十三条)
①查防火安全距离、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②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生产或者贮存需要;
③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④查应急救援预案文本;
⑤查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
⑥查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⑦查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
⑧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⑨查现场报警仪数量;
⑩查现场洗眼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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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①查员工工伤保险交费单据;
②查工伤人员是否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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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国务院令第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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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第十一条)
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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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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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①查事故管理制度;
②查事故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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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2004年1月9日发布)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
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①查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查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8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2011年5月13日发布)
全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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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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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通知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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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
22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监局2003第1号文)
全部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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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①查是否设置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
②查是否有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及管理制度;
③查工作人员是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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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第十二条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①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②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③新上岗(危险化学品生产岗位)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④其他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⑤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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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①查是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②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③查定期排查事故隐患登记,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④查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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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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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
28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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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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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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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4号)(自2011年6月7日起实施)
①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
②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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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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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53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①查是否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及其有效期;
②查实际情况与登记内容是否一致;
③查登记单位是否履行规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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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自1990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六项)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四章装卸管理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①查仓库防火管理制度;
②查防火责任制;
③查防火检查记录;
④查灭火应急方案;
⑤查仓库电气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⑥查仓库物品储存是否符合要求;
⑦查仓库消防设施及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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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①查职业卫生监护档案;
②查检查结果是否如实告知劳动者;
③查现场是否存在劳动禁忌作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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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卫法监发[2003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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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
38
《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查是否有相关制度。
39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40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
41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1996]423
号)(自1997
年
1
月
日起施行)
第四条 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职工的义务和权利
①查危险化学品防护知识和事故急救方法是否向周围居民告知;
②查作业现场是否设置危险化学品周知卡及安全标志;
③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是否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④查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⑤查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记录及档案;
⑥查工作场所是否设置急救设施;
⑦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是否按规定进行培训;
⑧查危险化学品储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⑨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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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3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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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2006-11-01实施)
①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②查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44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条款
按新的标准对相关作业制度进行修订
45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AQ3023-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条款
46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AQ3024-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条款
47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条款
4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AQ3026-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条款
4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部条款
查厂区设计图
5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相关条款
查全厂灭火器放置位置图
51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年版)
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相关条款
查防雷检测报告
5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GB50054-95全部内容
53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