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基本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8879470 上传时间:2023-01-01 格式:DOCX 页数:36 大小:50.4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基本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基本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基本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6页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基本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6页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基本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基本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基本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基本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3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基本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扣除发生的减值准备或无法收回的金额。

实际利率,是指资产或负债在预计期限内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资产或负债当期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第二章金融工具

第九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十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

我行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成以下四类: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我行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及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金融工具。

这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已实现和未实现的收益均计入当期损益。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在初始计量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该项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2、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3、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除非嵌入衍生工具不会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或者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按照上述条件,我行指定的这类金融资产主要包括某些债券投资,金融负债主要包括应付票据、结构性存款和存款证。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我行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扣除减值准备)进行后续计量,其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我行在本会计年度,于到期日前出售或重分类了较大金额的持有至到期投资(较大金额是指相对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金额而言),则我行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且不能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会计年度内再将该类金融资产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满足下述条件的出售或重分类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某个我行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

(三)贷款及应收款项

贷款及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且我行没有意图立即或在短期内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贷款及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客户贷款及垫款、应收款项类投资和票据贴现。

贴现为我行对持有尚未到期的承兑汇票的客户发放的贴现款项。

贴现以票面价值扣除未实现贴现利息收入计量,贴现利息收入按权责发生制确认。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其他金融资产类别以外的金融资产。

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其折溢价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并确认为利息收入或支出。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作为资本公积的单独部分予以确认,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发生减值时,在此之前在资本公积中确认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当期损益。

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的股利或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划分为可供出售类的金融资产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按照成本计量。

(五)其他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第十一条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采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

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我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第十二条金融资产的减值

我行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

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及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则损失的金额以资产的账面金额与预期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的差额确定。

在计算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应采用该金融资产原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

资产的账面价值应通过减值准备科目减计至其预计可收回金额,减计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我行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进行单项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并对其他单项金额不重大的资产,以单项或组合评估的方式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

已进行单项评估,但没有客观证据表明已出现减值的单项金融资产,无论重大与否,该资产仍会与其他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构成一个组合再进行组合减值评估。

已经进行单独评估并确认或继续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将不被列入组合评估的范围内。

对于以组合评估方式来检查减值情况的金融资产组合而言,未来现金流量的估算是参考与该资产组合信用风险特征类似的金融资产的历史损失经验而确定。

我行会对作为参考的历史损失经验根据当前情况进行修正,包括加入那些仅存在于当前时期而不对历史损失经验参考期产生影响的因素,以及去除那些仅影响历史损失经验参考期的情况但在当前已不适用的因素。

我行会定期审阅用于估计预期未来现金流的方法及假设。

我行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二)以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发生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再转回。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时,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因公允价值下跌形成的累计损失,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回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通过损益转回。

第十三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一)金融资产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某项金融资产(或某项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或某组相类似的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将被终止确认:

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我行已转移几乎所有与该金融资产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或虽然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过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当我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也没有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则我行会根据所有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

如果我行采用为所转移金融资产提供担保的形式继续涉入,则我行的继续涉入程度是下述二者中的孰低者,该金融资产的初始账面金额或我行可能被要求偿付对价的最大金额。

在我行的经营活动中亦会对金融资产进行证券化,主要是将金融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实体,由其向投资者发行证券。

这些金融资产的转移可能完全或部分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

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前提条件请参见上述段落。

(二)金融负债

如果金融负债的责任已履行、撤销或届满,则对金融负债进行终止确认。

如果现有金融负债被同一债权人以实质上几乎完全不同条款的另一金融负债所取代,或者现有负债的条款几乎全部被实质性修改,则此类替换或修改作为终止确认原负债和确认新负债处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贷款及应收款项

第一节贷款

第十四条贷款应分本金和利息进行核算。

贷款本金按实际贷出的金额入账。

期末,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

第十五条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应分别核算。

第十六条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应分别核算。

(一)自营贷款的核算应遵循如下要求:

1.将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

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或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自营贷款。

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自营贷款。

(1)对贷款本金或者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的贷款,应将其贷款剩余本金纳入非应计贷款管理,并将其表内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记入当期损益,直接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记入损益。

(2)某笔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通常不能再从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只有在客户能够及时偿还以往的欠息,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以后能够按期及时足额偿还该笔贷款的本息的情况下,可将该笔贷款从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

2.如果我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将拥有的自营贷款的全部权利和风险让渡给对方,则应对该项信贷资产进行终止确认;

如果未将自营贷款的全部权利和风险转移或继续保留对该项贷款的控制权,则应视为抵押借款,不对该项信贷资产进行终止确认。

(二)委托贷款贷出后,其本金在表内进行核算,应收未收利息在表外进行核算。

第二节贴现

第十七条办理贴现业务时,应按票面金额入账,并以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为基础,计算应扣除的贴现利息,在贴现期内分期确认为收入。

第十八条办理再贴现业务时,应按票面金额入账,并以获得资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为基础,计算应付利息,冲减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冲减后如有余额转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发生转贴现业务时,买入方和卖出方均应按票面金额入账,并以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为基础,计算转贴现利息,买入方在转贴现期内将利息分期确认为收入,卖出方在卖出时将利息冲减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冲减后如有余额转入当期损益。

第三节拆放同业

第二十条拆放同业应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入账。

期末,对未到期的拆出款项按适用的利率计提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收入。

第二十一条拆放同业到期(含展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拆放同业尚未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收入转入表外核算,其后产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第四节现金及应收款项

第二十二条现金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入账。

业务处理发生现金错款、自助设备错款、事故错款、突发事件现金损失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现金溢余或短缺时,长款确系无法归还时,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

短款确系无法追回,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贵金属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入账。

贵金属买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通过贵金属买卖损益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应收款项包括存放同业、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存放款项应按实际存放的金额入账。

期末,按照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收入。

第二十六条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的会计处理参见贷款和投资部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其他应收款和财务其他应收款应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

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

第二十八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具备三个条件:

(一)准备长期持有;

(二)与被投资单位形成了所有权关系;

(三)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同时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第二十九条我行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

第三十条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三十一条投资成本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企业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时,对于支付的对价中包含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即企业在支付对价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对方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款,构成企业的一项债权,其与取得的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应作为两项金融资产。

第三十二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我行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进行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第三十三条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核算的权益性投资中,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是以下两类:

一是我行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

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第三十四条成本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及投资损益的确认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但我行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五条成本法核算下应抵减初始投资成本金额的确定

按照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自被投资单位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应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一般情况下,我行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净损益的,我行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具体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一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

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一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一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大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等于或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三十六条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两类:

一是对合营企业投资;

二是对联营企业投资。

第三十七条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的核算程序为:

一是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或追加投资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是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计人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

三是持有投资期间,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分别情况处理,对属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四是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得的部分,一般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八条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后,对于取得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作价体。

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及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价值,这种情况下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二)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人应作为收益处理,计人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九条权益法核算下投资损益的确认

我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我行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我行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我行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我行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

一是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