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高管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探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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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发放或支付不合理,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

有些企业实行的年薪制与国外仅有形似而已,实行年薪制后,相关人员的交通、通信、业务招待、国(境)外考察培训、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衍生消费仍然没有限度地由企业承担,使年薪制名不副实。

导致进一步拉大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以及企业内部职工收入水平的差距。

三是受改革初期“放权让利”的影响,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不够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虚置与内部人控制并存现象,背离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初衷。

财政部会计司在起草《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时就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下没有设立“真正意义上”的审计委员会,其成员只是“形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难以胜任工作,甚至也“不愿”去履行职责。

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受“内部人控制”,在“会计数字游戏”中,五花八门的个人开支被粉饰,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在同一权力控制下也以既得利益为重,监督职责和监督措施流于形式。

(二)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问题分析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就体制而言,在企业改革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政企虽然形式脱钩,但企业管理人员不是完全按照市场化方式产生,供给制下“高福利”模式的惯性依然存在。

从机制上看,国有资本虽居于主体地位,但现代企业制度和出资人制度还不够规范,所有者缺位或虚置,监督主体受制于客体,监督因利益关联而发挥预期作用。

在制度层面,随着市场化发展,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正逐步扩大,规范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系统性措施还不到位。

在经济学视角下,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问题反映的是利益冲突下经营者与出资人之间的博弈。

经济行为的当事人都是具有不同利益要求的“经济人”,而两权分离使“经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加明显。

在一些企业中,基于委托代理关系,以激励、约束为核心内容,以出资人、经营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虽已初步形成,但以公司治理结构为核心的内部监督机制还十分弱化。

现实中企业管理人员可依靠其在制定薪酬标准和生成财务信息中的有利地位,对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采取混淆列支渠道和隐藏财务信息等方式,造成与出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二、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管理改革思路

(一)体制是解决激励约束问题的根本所在美国经济学家ArmenAlbertAlchian和HaroldDemsetz提出的团队生产理论,揭示了所有权在解决企业的激励、约束方面尤为重要。

在国有资本占优势地位国有企业中,如果要正确处理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维持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使监督积极作为并富有效率,监督者必须是国有资产出资人,既占有剩余权益,又拥有监督权力。

(二)机制是规范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重要保障交易费用理论认为,在克服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及不确定性方面,企业内部监督比外部监督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和优势。

从国有企业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现状看,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列支渠道不当、信息披露不足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要解决好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存在于企业外部的国家行政监督和出资人监督是不够的,还需要在企业内部构建完善的监督机制,将出资人对国有企业监督的重点由企业外部转移到企业内部,即外部监督内部化。

(三)制度是规范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必然选择现代企业制度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委托代理则存在着固有的代理人问题。

由于信息不对称性,委托代理关系可能产生对出资人不利的经营者逆向选择问题。

现实中经营者如果借助财务管理权,隐瞒利润侵吞资产,则可以相对安全地得到超过契约规定的实际利益,即隐性收益。

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出资人很难监督其行为,再加上监督成本和监督效率等因素制约,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等隐性收益问题就较难被制止。

尽管经营者不能自由地将企业资金装进自己的口袋,但其能以各种名义支配并利用企业资金去开拓建立自己的社会关系、社会地位和业务网络,为其个人今后的发展创造条件,有时经营者在这方面付出的精力,甚至超过正常经营管理工作。

(四)激励是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管理的关键深化国有企业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改革,关键是要从激励约束的利益关系中认识问题本源,将其置于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的整体中综合分析。

按出资关系构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激励约束机制,则是深化改革的关键所在。

现代企业从筹资设立到清算退出,无时无刻不与企业内部和外部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发生资本、经营、市场、分配或行政的、产权的、经济的、法律的各方面关系。

在这些关系的基础上,特定的利益主体之间形成特定内容的激励约束关系。

这其中国家以主要出资人身份和社会管理者身份,与企业之间存在的关系在企业各种关系中最为基本。

任何现代企业都必然存在两种类型的激励约束关系:

一种存在于企业外部;

另一种存在于企业内部。

因此而形成两种激励约束机制:

外部激励约束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

是以外部关系为主,还是以内部关系为主或者内外并重,是由企业本身的产权结构、组织形态及社会经济制度、法律、文化等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

国有企业越是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越是采取多元化的组织形态,越是走向上市交易,越是减持国有股并使国有股正常流通,资本市场越是发达。

按照这种“越是”的顺序发展,构成了企业外部激励约束,特别是外部激励约束中国家激励约束趋于减少的函数,反而促进了企业内部以及外部市场激励约束加强。

观察企业的外部,其出资人包括国家出资人和多元化的其他出资人。

其中的一部分安置在企业内部,以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中,使出资人产权监管内部化,直接负责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

而当进入企业内部的股东代表变为经营层时,一方面要体现出资人利益;

而另一方面则其自身又成为出资人激励约束的对象。

因此,当前建立企业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激励约束机制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由国家、出资人还是董事会具体行使激励约束职能。

即在现行体制下,谁负责建立健全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制度最为合理。

三、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国有企业产权管理体制在深化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改革的基本思路导向下,国家是最基本的出资人,理所当然地也是最主要的外部激励约束主体。

但由于国有资产出资人功能尚未完全到位,对企业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导致企业中还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出资人的意志和利益容易被架空。

合理的产权管理体制,关键是要处理好经营自主权与企业控制力的关系。

尽管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产权管理体制还任重道远,但以财产产权或资本为纽带组建的产权管理系统,必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出资人利益和意志的合理途径。

从实践看,股东代表作为具体行使产权的自然人,仍属“经济人”,即有“自私”的一面,其在行为目标和行为机制上,同出资人仍有明显差异,存在为追求个人目标而偏离出资人目标的可能性。

因此,必须首先强化股东代表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行为的管理。

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行为的管理链条上看,这一环节的管理尤为重要。

为此,在现阶段首先要建立起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项目的事先报告和事后备案制度,以及时掌握股东代表在企业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行为的具体内容和支出标准。

股东代表应向出资人报告正在酝酿中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制度方案,并按出资人的批复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表达意见或行使表决权。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实施已经为此提供了法律空间。

其次,要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项目决策回避机制。

这既体现了《公司法》的精神,也是贯彻实施《公司法》的重要内容。

(二)改革国有企业薪酬激励机制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是,当一种规则的监督成本高昂时,就应转而借助激励性的制度安排来改进其效率。

这一观点启示人们:

改革目前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模式因非激励导向、隐蔽性强、难以监督导致公私利益冲突和隐性腐败的机制弊端,构建正向激励、公开透明、易于监督的新型机制。

就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常见项目而言,住房、通信、公务用车等项目货币化改革已经起步。

从我国积累的经验和其他国家的做法看,实行货币化是改革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其本质是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用最有效率的货币报酬激励机制,使人产生对权力预期有替代作用的财富预期。

当然,这一过程是渐进的,当财富回报逐渐大于权力回报时,非激励导向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模式,自然受到激励导向的新型机制的冲击而改变。

在实践中,改革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还要注意与其他相关机制的衔接配套。

客观上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真实需求很难进行微观、细致的测算。

而要将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控制在科学、合理的水平,必须用市场化手段,依靠社会化体系,形成货币化标准随市场价格波动而相应调整的动态机制。

另外,在公共政策领域,税制、产业政策等也对调节个人收入和公民财产结构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在深化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改革过程中,如果忽略了相关政策的配套,仍有可能对改革所预期的正向激励产生一定的负效应。

(三)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是企业科学管理理念、方式的集中体现,是约束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行为的重要依据和有力保障。

健全企业内部公开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财务信息的规定,是堵塞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漏洞的关键。

即深入落实企业公开制度的要求,将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涉及的范围、标准、内部控制程序等财务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以一定方式向职工公布。

就企业内部控制环境而言,公开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信息是公平、公正精神的体现,是建设民主理财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纠正利用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导致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财务秩序失控等问题,离不开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加强内部监督,首先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完善独立董事主导的审计委员会监督制度。

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所属的专门委员会,普遍存在于西方国家的大中型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

从发展及职责的演变过程看,审计委员会以实现董事会目标服务为宗旨。

完善外部董事为主的审计监督,可以使经营者在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中,利用财务权力进行的舞弊行为受到相当程度的制约。

二是强化监事会检查财务的监督制度。

《公司法》赋予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和经理执行职务的职权。

而现状是监事会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不足,有限的财务检查技能和经验难以支撑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薄弱的监督力量面对分散而隐蔽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显得力不从心。

因此,需要通过改进监事选任资格,推行监事派驻制度来提升监事会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三是深化董事会委派财务总监制度。

财务总监制度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组织规模与经营规模扩大化和复杂化、财务管理体制级次增多的情况下,出资人为了保障自身利益,按照一定程序向其控股的企业派出特定人员,代表出资人进行财务监督而形成的制度,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建立财务总监制度的根本目标是保障出资人利益。

按内部控制原理,最高经营者职务应属“不相容职务”,需对这一职务设定制约和分权机制。

财务总监由董事会直接委派和领导,相对独立于经营者的控制,与经营者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不同职责系统,则更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

从财务总监制度的本质看,是财务监督职能与管理职能的有机统一,其中监督职能是本质,管理职能是实现监督职能的途径。

由董事会委派财务总监履行部分出资人的日常财务管理职责,对经营者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行为实行内部财务监督,调节和检查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对经营者形成一定的制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及“内部人控制”等问题。

编辑:

秦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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